海牙-维斯比-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比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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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别规则名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我国海商法1.承运人责不完全的过失责任(1.航任基础行过失免责2.船舶火灾免责)即:即发生上述事项使承运人存在过失也免除责任2.最高责任最 高 赔 偿限额额 每 件 或每 单 位 的货 物 损 失为 100 英镑,但托运人 在 装 货前 已 就 该项 货 物 与的 性 质 和最 高 赔 偿额 每 件 或每 单 位 的货 物 损 失为 100 英镑,但托运人 在 装 货前 已 就 该项 货 物 与的性质和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 金法郎(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 30

2、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 者 为 标准。推定过失+完全过失责不完全过失举证责任的任(毁坏、责任完全过失免过失、延迟)责3.承运人的“钩至钩”:指货物从挂责任期间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舷至舷“:从货物在装货港的码头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起,至货物在卸货港从舱内被吊起并越过船舷时止。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都 有 责任,双方应付 连 带 责任。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

3、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 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 2特别提款权承运人的责“港到港”任期间自承(同维斯比运人或履约规则相同)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 始,至 货物交付时终止。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海牙-维斯比-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比较海牙-维斯比-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比较4.诉讼时效诉 讼 时 效为一年。一年后 在任 何 情 况下 承 运 人和 船 舶 都被 解 除 其对 灭 失 或损 害 的 一切责任 一 年 时 间对 远 洋 运输 的 当 事人,特别是对 要 经 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

4、,而 后 向 承运 人 追 偿的 保 险 人来讲,无疑过短。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 索 赔 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 长 至 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 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规定时效期间为 2 年,并允许合同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的 请 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

5、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 间 届 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 的 请 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5.对货物的不 包 括 舱定义面 货 物 和集 装 箱 装运 的 货 物及活动物,对 货 物 定义 的 范 围较窄6.公约适用只 适 用 于范围不同缔 约 国 所签 发 的 提单。这样,如 果 当 事各 方 没 有事先约定,那 么 对 同一 航 运 公司 所 经 营的 同 一 航线 上 来 往不 同 的 货物,可能会出 现

6、 有 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 不 能 适用海牙规(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 用 该 公约)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 把 活 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 运 输 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 括 他 们在内”。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 运 输 合同,而且规定被告所在地;提单签发地;装货港;卸货港;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一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传统的海上

7、区段以外的其它领域,包括与海上运输连接的陆上运输,铁路、公路、内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括在内。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则的奇怪现象。7.承运人的(1)船舶适航的义务(2)增加:管船提供、管理、义务管货义务义务(取消维 持 船 舶了航行过失(保 持 状免责)态)(特别)管货(具体)8.承运人的承 运 人 可同海牙规将不完全过鹿特丹规免责事项以 按 照 其则。托运失责任制度则延续了第 4 条规定人索赔,托改为完全过 海 牙 规的 17 项免运人举证。失 责 任 制则的基本责 事 项 享度,废除了理念,但与受 免 责 权对驾驶船舶 海 牙 规利

8、,且仅明和管理船舶则采取确了第 17的过失免责开放式列举项兜 底条的规定,并不同。鹿款 免 责的且要求由承特丹规则举证责任。运人自己证采用了封明无过失,闭式列举,否则其对货即明确规定物的灭失、免责事项仅损害和延迟限于公约列交货所造成明的 15 项。的损失负赔但也有以下偿责任。变化:第一,关于火灾,增加了海规定应由索盗、恐怖活赔人举证证动的规定。明承运人、第二,明确其受雇人或火灾免责仅代理人对火限于在船舶灾 犯 有 过上发生的火失,否则承灾。第三,运人可以免根据以往公责。约 的 规 定,只要是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都构成合理绕航,承运人无需对由此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航行过失可以免责)托 运 人 索赔,托运人举证,但承运人要求免责(除火灾外)需负举证责任9.突出特点责任;但 鹿特丹规则则 强 调,对于财产救助的免责必须是采取合理措 施 的 结果。第四,增加了为避免环境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规定。偏 重 保 护扩大了海加重了承运旨在取代上承 运 人 的牙规则的人的责任述 三 个 公利益,有利适用范围,约,以真正于 航 运 业提高了承运实现海上货发 达 的 国人的赔偿限物运输法律家额,对海制度的国际牙规则进统一行的修改和补充并未触及其基本制度我国是航运大国,因此立法者重点保护了承运人的利益,海商法第四章大量借鉴了海牙维斯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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