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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第 一 条 管 理 原 则 坚 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 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资金管理体制,立足于增强灾区自身经济活力和内在的抗灾能力。第二条 救灾款物来源财政预算自然灾害救济款,上年结余的财政预算救灾资金和募捐款物,上级分配、补助的救灾款物以及当年向社会募集的救灾款物。第三条救灾款使用原则、范围及申请1、救灾、救济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重点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的特困灾民、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 得 钱(粮)劳挂钩,不得擅
2、自扩大使用范围。2、救灾款使用范围分别是:(1)救灾救济资金: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在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适当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灾民倒房的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2)春荒、冬令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春荒、冬令期间的灾民口粮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济。3、救灾款的申请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灾损,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和有关灾害及灾区的详细资料;受 灾 村(居)委会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第四条社会赈灾募捐款物的管理1、募捐款物的筹集原则因灾需开展社会募捐时,必须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在民政部门设立赈灾募捐办公
3、室,负责日常工作。赈灾募捐所筹集的救灾款物统一归民政部门设立的赈灾募捐办公室管理。2、募集资金的管理分别设立捐款者填写的单位、个人捐款登记簿;赈灾募捐办公室经手人统一开具(一式三份)合法收款收据,并将收据联交给捐赠者;赈灾募捐办公室在银行设立“赈灾募捐款专户”;对通过邮局、银行汇入募捐办公室或专款帐户的募捐款,募捐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及时查收,并负责将收据、感谢信、证书邮寄或派专人送给捐赠者,对用匿名、化名捐赠或捐赠者联系地址不详的,要设立专册登记;县民政局设立“赈灾募捐”财务专帐,实行专帐管理、专户储存。3、募集物资的管理分别设立由捐赠者填写的单位、个人募捐物资登记簿;赈灾募捐办公室经手人统一开
4、具(一式四份)赈灾捐赠物资收据,并将收据联交给捐赠者;赈灾募捐办公室经手人清点数量后,持赈灾捐赠物资收据(入库联)将物资送往指定仓库,交仓库保管员凭入库凭据验收物资后,记入赈灾物资登记簿;大批量募集的衣、被、大米等物资的分类、汇集、整理、运送,原则上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分别负责。由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集中汇集后,将数量、种类报赈灾募捐办公室,按募捐办公室指定的地点由捐赠者直接送往受援地,由受援地向捐赠者开出赈灾捐赠物资收据。捐赠者应将收据复印件交同级赈灾募捐办公室。第五条 救灾款物分配审批 救灾款物的分配由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灾损、灾情提交分配预案,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救灾物
5、资的分配,由民政部门拿出分配预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贵重物资的大额分配报县政府审定;个别重灾地区或特困户的临时救济,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文字报告,乡镇、民政所、村(居)会委签署意见,由民政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并拟定救助标准,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定。数额较大的,必须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县民政局财务室凭审批后的报告,办理领 取(或银行支付)手续。第六条救灾款物的调拨、使用重点1、救灾款的拨款程序:上级下拨的救灾款,由乡镇民政所根据各地灾情,提出分配方案,报县民政局审定,并由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共同呈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给乡镇民政所、财政所。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下拨乡镇救灾资
6、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分配计划,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各乡镇民政所依据当地灾情,提出分配方案,经分管乡镇长审核,提交乡镇党委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审定。财政所根据乡镇审定的分配计划将资金拨付到该乡镇民政所,由民政所凭发放单发放到个人或受灾村(居)委会,其发放结果报告县民政局备案。2、赈灾募捐款的拨款,大额赈灾募捐款分配,应根据灾情灾损情况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县民政局执行。3、救灾物资的调运,救灾物资调出,接收单位到赈灾募捐办开具出库凭据(一式四联),接收单位经手人应在出库凭据上签字,然后凭出库凭据(提货联、随货同行联),到指定仓库提取所分配的物资,仓库保管员凭出库凭据的数量、品种,发出所提
7、物资。物资发出后,仓库保管员应凭出库凭据,记入救灾物资出库登记簿。救灾物资运输、装卸赛用由接收单位承担负责。4、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的重点是,无自救能力的重灾民、特困户和五保户;在同样受灾的情况下,灾区敬老院可给予优先和重点救助。第七条监督管理1、救灾款、物(含捐赠)的发放应做到:坚持走群众路线,民主评议。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由本人申请或村组提名,乡镇政府批准,落实到户,张榜公布,由乡镇民政所凭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直接发放到人。要增加救灾款、物发放的透明度,认真做到“四个公开”:即发放的要求和原则公开;上级拨发救灾款、物的数额公开;被救济的名单公开;被救济户的救济款、物的数额公开。用于口粮救济的,坚
8、持钱随粮走,救济金额到户的原则,不发现金,发给供粮卡,凭卡供应口粮。2、救灾款、物的发放,必须做到手续清楚,帐据齐全,帐款相符、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 证(或卡)相符。经管救灾款、物的民政工作人员(经手人)和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时,须办妥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3、救灾款实行部门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由民政部门管理、使用、实施,财政、监察、审计监督。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款的管理、核算,凡不符合使用原则范围的开支,财政部门的财会人员有权拒付。4、要加强对救灾款、物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救灾款、物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国内外捐赠管理国内外组织、团体和个人向我县灾区捐赠的救灾款、物按捐赠者的意愿,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