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纳税信用管理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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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 章 纳税信用管理教学课件第四章 纳税信用管理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本章要点 1.纳税信用管理的概念 2.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3.纳税信用评价体系 4.纳税信用激励措施 5.纳税信用惩戒措施CONTENTS目 录4.1纳税信用管理概述4.2纳税信用信息采集4.3纳税信用评价体系4.4纳税信用评价结果4.5纳税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4.1纳税信用管理概述 4.1.1 纳税信用管理的概念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第40号公告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2、试行),规定公告的适用范围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为维护正常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并宣布自202

3、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4.1.2纳税信用管理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与各地税务机关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小思考】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信用管理有什么意义?4.2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4.2.1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

4、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4.2.2税务内部信息 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

5、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4.2.3外部信息 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小思考】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信用信息采集会遇到什么问题?4.3纳税信用评价体系 4.3.1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

6、;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评价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纳税信用为新企业年度内无营业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70分以上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

7、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4.3.2直接判级(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4.3.2直接判级(1)有下

8、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4.3.2直接判级(2)未发生前项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 M 级纳税信用: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在 70 分以上的企业。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

9、响其纳税信用评价: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4.4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4.1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1.纳税信用级别的确定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规定进行复核。2.纳税信用级别的调整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小思

10、考】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有何意义?税务机关按月采集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时,发现纳税人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的,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4.4.1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3.税务机关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1)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2)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3)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

11、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4.4.1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4.纳税信用修复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 D 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 60 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4.4.1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4.纳税信用修复 符合第(1)项所列条件

12、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第(2)项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须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符合第(2)项、第(3)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4.4.1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4.纳税信用修复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信用修复后纳

13、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予以扣分。【例题4-1】参见【导入案例】【综合案例】4.4.2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1)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14、,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4.4.2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2)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前项所列的激励措施。(3)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4)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

15、选择性地采取后项所列的管理措施。4.4.2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5)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按照税务机关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有关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4.4.2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

16、、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4.4.2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即学即用】税务机关予以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的激励措施有()。A.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B.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1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C.普通发票按需领用D.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

17、合激励措施【答案】ACD4.5纳税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 4.5.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联合激励措施1.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2)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3)在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中,可以将申请人信用状况与获得配额难易程度或配额数量挂钩,对于A级纳税人给予一定激励措施。(4)在电力直接交易和落实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中,对于交易主体为A级纳税人的

18、,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4.5.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联合激励措施1.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5)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适时选择A级纳税人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6)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的,可以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7)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中,对于纳入风险补偿支持范围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8)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9)在价格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4.5.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联合激励措施2.税收服务和管理(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

19、A级纳税人名单。(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4.5.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联合激励措施2.税收服务和管理(5)纳税信用A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A级纳税人,享受以下便利措施: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

20、责并定期联系企业。(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4.5.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联合激励措施3.财政资金使用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A级纳税人。4.产业领域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给予便利和优惠。5.社会保障领域 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6.土地使用和管理 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4.5.1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联合激励措施7.环境保护领域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8.商务服务和管理 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

21、缩减办证的时间。【小思考】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的意义是什么?4.5.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应当依照该办法的规定,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1.失信主体“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4.5.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制度(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22、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4.5.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制度(6)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7)私自印制、伪造、

23、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9)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10)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11)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4.5.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制度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

24、、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有前述规定失信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确定其为失信主体。对移送公安机关的当事人,税务机关在移送时已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未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对税务处理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有前述规定失信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确定其为失信主体。4.5.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制度2.告知

25、文书 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告知文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告知其拟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当事人在税务机关告知后5日内,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章。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4.5.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制度3.确定文书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税务机关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

26、,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包括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提示。前述时限不包括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告知文书和确定文书的时间。4.5.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制度【即学即用】下列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有()。A.纳税人通过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20万元,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5%B.纳税人欠缴税款金额150万元C.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D.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500万元以上【答案】BC 4.5.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制度4.信息公布税务机

27、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1)失信主体基本情况;(2)失信主体的主要税收违法事实;(3)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4)确定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4.5.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制度 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税务机关不予公开。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也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

28、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归集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失信主体信息,并提供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开。属于失信主体判定标准(1)和(2)的失信主体,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税务机关确认,不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属于失信主体判定标准(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失信主体,同样按照前述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对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规定确定的失信主体,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

29、关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4.5.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当事人联合惩戒措施1.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认定条件的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小思考】联合惩戒的对象包

30、括哪些?4.5.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当事人联合惩戒措施2.惩戒措施(1)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2)阻止出境。(3)限制担任相关职务。(4)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5)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6)向社会公示。(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8)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9)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4.5.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当事人联合惩戒措施3.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税务机关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签署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部门和单位提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当事人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31、统进行公示,供社会查阅。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相关名单后,对其实施惩戒,并及时或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例题4-2】4.5.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当事人联合惩戒措施4.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小思考】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意义是什么?本章小结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

32、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关键术语 纳税信用 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激励 失信主体 联合惩戒 思考题 1.纳税信用评价的意义是什么?2.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包括哪些内容?3.纳税信用级别的判定标准有哪些?4.对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有哪些?5.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包括的情形有哪些?6.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当事人的联合惩戒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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