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税法第十二章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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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CF正版可修改PPT(本科)税法第十二章教学课件PPT模板下载:目录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学习目标u理解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法定程序;u熟悉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和法定程序;u掌握税务行政诉讼的法定程序。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法律制度PART/01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理解税务行政处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010203(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来说,并

2、不区分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行政处罚的,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3)当事人行为一般是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拓展思维党中央和国务院加大了简化商事、进一步构建服务型政府、加强依法治税的治国理念,税务行政处罚相应有了极大的规范和改进。对于一般性的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行为,只要没有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影响不大,经过批评教育后,责令限期改正即可,尽量不给予行政处罚,切实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负供给侧改革”的原则精神,以杜绝乱罚款现象,让老百姓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PART/01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

3、个方面的内容:(1)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2)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设定。(3)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4)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执行。PART/01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是指要防止偏听偏信,要使当事人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公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凡是需要公开的法律规范都要事先公布。(2)处罚程序要公开,如依法举行听证会等程序。PART/01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税务

4、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要基于税收法律事实和税收行为的事件,以法律为准绳。4.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是指在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方面,都要根据税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定,防止畸轻畸重或者“一刀切”式的行政处罚决定现象。PART/01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要实施处罚。6.监督、制约原则监督、制约原则主要是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的监督制约。(1)内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处罚决定分开,决定罚款的机关与收缴机构分离,当场做出的处罚决定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等。(2)外部

5、,税务系统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制约和司法监督,具体体现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拓展思维针对社会上一些乱罚款、乱处罚现象,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税,并提高到了依宪治国的新高度,加强了税务机关自身的治理水平和监督巡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和查处力度也日益加强,做到了“老虎苍蝇”都要打,法治力度日益加强。上述税务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各项原则,也体现了“疑罪从无”的法治基本原理。PART/01三、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1.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税务行政处罚设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首次独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并规定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

6、施。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如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税务行政处罚。(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PART/01三、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2.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现行税法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停止出口退税权。(5)责令停产停业。(6)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7)行政拘留。PART/01四、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1.处罚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的税务机

7、关。税务机关是指能够独立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权,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2.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级别税务机关管辖。拓展思维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赋予税务所2 000元以下税务行政处罚的权力,主要是针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快速、直接、便捷执行。而对于复杂的税务违法案件,一般稽查的周期较长,有责令限期改正、追缴税款并同时征收滞纳金、罚款50%以上3倍以下(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或5倍以下(偷漏税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这样规定,有利于依法治税,用法律的庄严威慑并惩处税务违法行为。PART/01五、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01 适用范围税务行政处罚的简

8、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其适用的范围如下:(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PART/01五、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02 执行过程简易程序的执行过程如下:(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

9、交付给当事人。PART/01六、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除上述简易程序外,其他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还有听证程序)、审查、决定、执行程序。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由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的调查机构负责。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1.调查与审查程序PART/01六、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

10、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做出2 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主持人应由税务机关内设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如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等)担任。2.听证程序PART/01六、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审查机构做出审查意见并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3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如下处理决定书,再报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1)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予以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处罚。(4)违法

11、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3.决定程序PART/01七、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有以下两种情况:1.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制度PART/02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12、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理解税务行政复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税务行政复议是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的。(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产生。(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4)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规定。PART/02二、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

13、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PART/02三、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1.具体行政行为(1)征税行为(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管理行为(4)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5)税收行政处罚行为(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

14、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复议:PART/02三、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复议所称的规定,不包括经过正式立法程序通过颁布的各类规章。PART/02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1)对各级国家税

15、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4)一些具体情况的复议。PART/02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相关利益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行政复议,其参加与否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共

16、同名义做出行政行为的相关其他组织,是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1.申请PART/02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符合下列条件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1)属于规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内。(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4)申请人与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5)有具体的税务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规定的条件。(7)属于收到税务行政复

17、议申请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8)其他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2.受理PART/02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下列税务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1)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3.和解与调解拓展思维和解成功的应该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调解成功的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制作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

18、,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不履行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节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制度PART/03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除一些立法共有的原则(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合议制、回避、公开、辩论、两审、终审等)外,税务行政诉讼还具有以下特别的原则:010203040605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税务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原则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PART/03税务行政诉讼不能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准确入库。也就是说,即使是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确实有不合法之处,也要先按照税法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因为纳税人完成法定的纳税义务,是一个国家

19、和社会公民的起码道义责任。如果由于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合法造成了纳税人的损失,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拓展思维PART/03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职权分工,具体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种。(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外的所有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即一般的税务行政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PART/03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

20、辖(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三)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PART/03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的行为。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主要涵盖以下范围:(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做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行为及代征行为。(3)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4)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

21、境行为。PART/03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6)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件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8)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一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期限届满,税务机关不予答复。PART/03四、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起诉权

22、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也不能反诉。1.起诉PART/03四、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原告起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立案审理的行为,称为受理。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受理PART/03四、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审理的核心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做出该行为的税务机关是否依法享有该税务行政管理权,该行为是否依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做出,税务机关做出该行为是否遵照必备的程序等。3.审理PART/03四、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开庭审理之后,分别做出如下判决:维持原判、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判决变更。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4.判决谢谢观看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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