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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间区别 第一篇: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间区分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间区分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全部或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伴随着经济交往的大量增加,合同诈骗犯罪活动更加猖獗。为了爱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交易平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1997年刑法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从诈骗罪中剥离,在其次百二十四条特地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及其量刑规则,从而加大了对合同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合同诈骗犯罪往往和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在理论上难于区分,实践中难以把握,以致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偏差,成了困扰宽阔司法工作者的一个难点。
2、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区分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纠纷,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从动机目的上区分。目的,是行为人盼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到达某种结果的心理看法,查明行为人的目的,是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的关键。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只想单方面享受合同所规定的权利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所以,非法全部或占有对方当事人的钱物是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目的,其欺瞒行为就是在非法占有或全部的目的支配下实施的。而合同当事人是在同等互利、协商一样、等价有偿的原则上签订合同,并盼望通过合同履行,互惠互利,实现正值的经济目的,获得合法的经
3、济利益,赚取合法利润。故合同纠纷当事人不具备有意骗取和非法全部、占有的目的和动机。有的学者认为,对区分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纠纷的主观目的,可以概括为骗和赚的问题,前者的目的是骗,后者则以多赚为目的。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第一,行为人从签订合同时起就具有骗取的动机和目的。这种状况是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诸如欺瞒对方,签订子虚乌有的虚假合同;公民个人冒充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假单位、假账号、假标的等等。这种状况下所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虚假合同。还有一种状况,就是行为人与对方所签订的合同虽然是真实的,但却根本无意履行或基本不想履行, 具有这种目的的行为人均应认定
4、为合同诈骗。 其次,起先并无明显的骗取有意,本身也并非完全没有履行实力,但合同签订后,抱着能履行则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放任心理,不做主动努力,致使对方遭受严峻损失,而将较大数额财物归自己一方非法全部或占有。这种状况下,行为人没有干脆骗取的有意,但对于对方的损失结果持明显的放任看法,属于间接有意的骗取行为,故只要符合诈骗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可以按合同诈骗犯罪认定。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并无诈骗有意,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或因履行困难,或因其他方面的动机,行为人的主观意念发生了转变,想无偿地非法占有或全部签约对方的财物或其它标的。照实行欺瞒方式,收到对方货款不发货,或收到对方货物及劳动成果不支付
5、款项,或者对借贷来的款不再有偿还的意思和行为。此时,行为人便已经具备了非法全部或占有的目的。 第四,行为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内心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对于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是否非法占有或全部他人财物,内心还没有确定的意念,或者对自己最终无履约实力还没有明确的相识,主要指行为人事实上并非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实力。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客观上的不利条件,使行为人最终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假如返还了货款、预付款、定金、标的物等,就意味着尚未形成非法全部或占有他人财物的有意,否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有意。 第五,签约时具有相应的履行合同的实际实力或担保,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也基本无虚假
6、,起先行为人没有骗取的有意,虽有确定欺诈性质,如夸大履约或担保实力、提高产品质量指标等等,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它外在缘由,虽经行为人主动努力,但合同最终无法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的,行为人也不具有非法全部或占有的有意,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以下几种状况可以认为行为人没有非法全部或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1行为人虽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实力或担保,但其认为在合同签订后经过主动努力会有履行合同的实力,而这种主观上的相识又具有客观或现实的可能性,因此与对方签订了合同,并且最终也基本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2行为人具有确定的履约实力,但却认为有完全履约实力,因与他人签订了大于自己履行实力的合同,并且签约后对超出
7、部分确实做了主观努力;3行为人具有履约实力或担保,在与对方签约时主观上是预备履约的,并且已经付出了努力,只是由于客观状况的转变而确实不能履约;4行为人原有履约实力,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不行抗力等客观缘由而丢失了履约实力。 从履约实力和履约行为上区分。衡量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除从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上区分外,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实力或担保,签约后有无履约行为及履约行为如何,是另一关键因素。 推断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意愿的主要客观根据是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力。假如行为人明知自己无履行合同的实力而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合同就成了没有客观基础的纯粹虚假的东西,就足以证明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论合
8、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区分 有履约实力,可以是当事人本身有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实力,也可以是其担保人能够代为履约并担当相应的违约和赔偿责任,还可以是签订合同时虽没有履约实力或担保,但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会有这种实力或担保。由于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为了谋求合法经济利益而签约的,因此,他们在签约时,一般都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实力或担保。即便夸大了履约实力,签约后一般也都会设法创建条件,履行义务,以期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从而具有主动的履约行为。而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有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实力或担保,有的虽然具有实际履约实力,但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不会实施任何有实际意义的履约行为。有的犯罪分子可
9、能会为了应付对方讨债或躲避法律制裁而作些外表文章,或利用连环诈骗、“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但这些都不是真正的履约行为。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第一,有相应的履约实力而不履行。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实力或担保,但根本无意履行合同,担当义务,只想单方享受权利,没有实际履约行为,这种行为应属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在同样的前提下,如行为人确想履行合同,也有主动的履约努力,但由于客观缘由合同终未履行,行为人或其担保人又担当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则属合同纠纷。 其次,无履约实力也不履行的。一般来说,既无履行合同的实际实力又无担保, 所签订的合同对于对方来说只能是虚假的,如签约后“货款一到手,人往远处溜,就是
10、比较典型的利用合同诈骗。行为人往往是“三无皮包公司,或者是以诈骗为常业的不法分子。但有一种状况应属例外,即有的行为人签约时虽无履行实力,但签约后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具有主动的履约行为,最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虽造成了确定损失,但确实做出了真正努力,并不躲躲债务的,则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具有部分履约实力和部分履约行为的。行为人在具有部分履行合同实力的状况下,接受夸大履约实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做了主动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同样前提,签约后,行为人消极履行合同或对合同履行结果放任自流,从而使对方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结合财物数额、去向、行为
11、人的看法等状况具体分析,有的则应按合同诈骗处理。夸大履约实力增加对方信任感以骗签合同,往往简洁造成纠纷,但这与利用合同诈骗是有区分的。第一,前者夸大履约实力只是为了增加对方信任,促使合同成立,合同本身是基本真实的。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合同往往是虚假的,行为人是为了非法全部、占有对方的财物。其次,前者夸大履约实力的范围是有限度的,如夸大生产实力、履约数量、产品质量指标等。一般来说,当事人意料经过自己的努力,在正常状况下是能够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的。假如无限度地夸大履约实力,无中生有,虚构捏造,则成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第三,前者以夸大事实的手段骗签合同后便主动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动创建履约条件,或者求
12、助第三者的力气完成履约义务,以获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免受违约惩处;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一般不会努力创建条件履行合同,或盼望合同得不到履行或消极履行或放任自流,一般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履约行为。 第四,虽有履约实力但拖延履行。行为人虽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实力或担保,但签约后不是主动履约,也不是根本不想履约,而是有意拖延一段时间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对这种状况,有人称为“借鸡生蛋或短期占有行为。对于这类行为如何认定应作具体分析。一般来说,这种行为与合同诈骗有区分。行为人与他人签约后,因客观缘由一时不能履行合同,如因资金周转困难,便将对方货款挪用于其他经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主动还款,或虽资金困难短暂无力归
13、还,但作出支配设法还款,不具有非法全部或占有的主观目的,因此不能按合同诈骗处理。对于惯于以占有他人资金作自己经营资本的,从订立合同时起就无履行的意愿,而是想通过签订合同得到对方货款为自己经营,当对方索要时实行拖赖方法,想方设法延缓还款时间,从而在长时间内占有他人资金,使对方失去了事实上的支配权,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有意,不管合同是否真实,符合法定数额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 第五,具有履约实力而有意不按合同规定内容履行的。有的行为人签约时和签约后都具有相应的履约实力和条件,但合同签订后,货物或货款一旦到手,不是按合同主动偿付货款或交付货物,而是有意推托,虽承认债务,但没有实际履约
14、行为。货物已运用,货款已花用或将账面存款转移,对方追得紧了或一经诉讼,便将自己的积压产品或滞销、低劣商品高价充抵债务;或有支配、有准备地让法院扣押、查封、变卖,从而使对方遭受严峻损失。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欺瞒性质,客观上实现了非法全部或占有的目的,视具体状况,有些应按合同诈骗犯罪处理。但对于合同签订后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客观缘由,确实无法按同原定内容、标的履行义务,而只有以物抵债的,则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从具体情节、后果上区分。正确认定是否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不仅要从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履约实力和履约行为方面考察,还要从具体情节、后果上进行对比分析,这些也是不行忽视的重要因素。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考察分析
15、: 第一,合同成立过程中及其内容是否具有欺瞒性。利用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从合同的要约或承诺到签订的过程,一般都充斥着欺诈行为,并且往往简洁使对方轻信这种带有骗签性质的行为。合同纠纷虽然也有确定欺诈性质,但它是局部的、某一方面的,并不是从本质上的虚假。从合同的内容上看,属于合纠纷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般比较精确、实际、公允,双方权利、义务比较对等。而利用合同诈骗所签订的合同,一般来说主要条款都对对方看似有利,故简洁使其轻信而受骗上当。如合同的标的往往是对方急于购置的紧缺品或急于推销的积压品;从数量和质量上,一般对方为需方的则数量大、质量高;价款或酬金特殊实惠,预付货款、给付定金的较为多见;履行的期限
16、、地点和方式看起来对对方明显有利;违约责任也是如此,规定行为人如若违约则担当较高额度的商定违约金或赔偿金。事实上,有的合同标的子虚乌有,或根本不能流通,无法履行交付,有的则将别人的货物称作是自己的,欺瞒对方;违约金定的虽高,但对方履行后,行为人便逃之夭夭等等。也有的在合同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条款中,有意设置“文字埋人民司法伏,使对方不易发觉,致使其无法履行合同,不行避开地遭受损失。而合同纠纷只是在个别地方有夸大或隐瞒,如将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抬高,隐瞒货物的瘕疵,缩短或延长货物、货 款交付时间等。 其次,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主要看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
17、合法的主体资格。对于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一是审查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本身就具有诈骗性质。二是审查代理权限。三是审查所签订合同是否超越生产、经营范围,是否违背经营方式。对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公民要看是否以其真实身份对外签订合同。一般来说,凡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而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必定实行欺诈手段。结合签约目的、履约实力、履约行为及后果全面分析,其中有的可能只是无效合同纠纷,有的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三,签约后的看法特别是对待违约的看法如何。一般来说,行为人在违约之后,假如表示担当违约责任并主动实行措施补偿对方所受损失的,基本说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
18、的不是骗取他人财物,应视为合同纠纷。即使行为人有躲债行为,或推卸责任,为数量、质量、损失等有较大争吵,但只要其不否认自己的违约责任,仍不能简洁地认定为合同诈骗。只有那种明知自己不行能履行合同,也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实际行动,签订合同取得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后溜之大吉或避而不见、百般耍赖,或虽承认违约或容许赔偿,但不见诸行动,使对方无法追回损失的,才应认定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 第四,对取得的财物如何处分,即标的物的处置状况。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处置状况, 在确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心理看法。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了按时履约,往往将货款用于购置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资、运输费用等合理开支上,或是把货物加工、
19、销售、以货易货等,这些一般都是为了履约而创建条件。而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由于具有非法全部、占有他人财物的有意,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财物的限制权,便随便挥霍,或用来偿还其他债务,或非法用于其他经营,甚至有的携款潜逃,根本不预备归还。 其次篇:浅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分 浅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分.txt爱情就像脚上的鞋,只有失去的时候才知道赤脚走路是什么味道骗人有风险,说慌要谨慎。不要爱上年纪小的男人,他会把你当成爱情学校,一旦学徒圆满,便会义无反顾地离开你。浅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分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现象,但二者的客观表现却有着相同或相像之处 合同诈骗犯罪,是以非法
20、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现象,但二者的客观表现却有着相同或相像之处。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使对方受到损失,并且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能有某些欺瞒性的因素,则前者是合同诈骗罪,而后者是合同纠纷,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然而,在实践中,区分二者分界限往往是比较困难的,二者的根本不同点,在于行为人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就是说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假如没有这一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遇天灾人祸或市场转变等不行抗力的客观因素,使当事人没有实
21、力接着履行合同的,只能定性为合同纠纷。比方,在签订合同时有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既可能是合同诈骗犯罪的一种形式,也可能是合同纠纷中的民事纠纷。又如,合同签订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既可能是行为人出于经营困难造成的,也可能是行为人见利起意,在履行中滋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拒绝履行自自己的合同义务,也就是说既可能是合同纠纷,也可能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缘由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合同纠纷,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其侵害的是合同产生的债权。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其侵扰的是财产全部权。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
22、方当事人财物或骗子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目的认定是特殊困难的,例如虚设担保当然是合同诈骗的种手段,但不能据此认为凡是虚构担保的行为都是合同诈骗罪。行为人虽然虚设了担保,但目前是为了通过合同的履行来实现商业上利润的,则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围。行为人签订合同后,事实上没有履行,但没有履行并不愿定是合同诈骗,可能是行为人的经营困难造成的。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1主观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实力而虚构隐瞒事实真相,以到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实力,用夸大履行实力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通过履行商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过到谋取确定利益的目的。2履
23、行实力,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实力和担保,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实力和担保。3欺瞒手段的程度。行为人是隐瞒真相、虚构履约实力还是只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有某些不实之处。4履行合同的行为。订立合同后,行为人是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坐等对方履约上当,在获得非法利益后,推托、搪塞甚至逃跑,还是对履行合同有较主动的看法,既取得确定的利益,同时又担当确定的义务。 因此,对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商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而要推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需从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力,是否接受欺瞒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后的表观等几
24、个方面分析、推断。 1、 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实力 实际存在的履行行为,必需是真实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1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推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实力呢?以下状况应视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实际实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即己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源共享或技术力气。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实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和物品。 即使行为人不能依据合同规定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供应足够担保包括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 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实力,而且也根本不去创建条件履行合同,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仅仅以
25、此根据去推断,也会有失偏颇。因为履行合同实力的有无和大小是受主客观各种因素制约的,并且处于一种可变状态。因此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是特殊困难的,必需从案件的主客观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对二者的区分是至关重要的。 2、行为人是否实行了欺瞒手段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其手段一般是无中生有,编造成虚伪的事实。如,根本没有对方所需要的货物、货源,却谎称有货,能刚好供应;有意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如,假冒经理、选购员等身份,甚至伪造银行凭证等证件使对方上当。规避法律,利用对方的疏忽或不熟识合同法,伙同对方代理人,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通过这些手法,以合同
26、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对方财物的实质。 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也会有某 些虚假的成分或者可能存在某些欺瞒因素,只是在履行合同中违背合同的个别条款,但行为人客观上有确定的履约实力。 3、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总会主动创建成干脆经济损失条件去履行合,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担当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会有履行合同实际行动的,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为了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得到的财物一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挥霍,根本不履行合同,或作与合同毫不相干的其它用处,根本无力偿还,对于这种状况,不管其有无履行合的
27、实际条件,均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标的物的处理状况 在行为人己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状况下,行为人己经合法取得了依法转移的财物全部权,当事人对其处分,虽然无实际意义。但若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状况,确定程度上反应了他当时的主观心理看法。不同的心理看法,对合同标的地处置也必定不同。合同诈骗罪由于具备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有意,因此,行为人一旦取得了他人财物的限制权,则通常将其全部或大部分随便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有的则携款潜逃,根本不采算归还。 5、行为人的违约后有无担当责任的表现 一般来说,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觉察自己违约或经对方
28、出自己违约时,虽然从其自身利益动身,可能进行辩解,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在自己违约确凿后,会有担当责任的表现,并有确定的担当行为,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由于明知在自己根本不行能履行合同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后,行为人往往会想方设法躲避担当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遭受的损失。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就是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行为人主观上以及实际行动中为履行合同作努力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努力是确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这更明确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间的本质区分。 第三篇: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有什么区分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有
29、什么区分 核心内容: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分在于罪与非罪的问题,由于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两者在外在形式上有着相同之处,其表现都有合同的存在,但两者的内在表现是不同的,主要是主观表现形式不同、客观构成不同和履行合同的看法的不同,下面由法律快车我为您简洁介绍两者的区分。 1、主观表现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其次百四十二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关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纠纷中,是没有这一要件的,合同诈骗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占有后的财产转为他用或者自己挥霍,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只是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由于外在
30、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比方资金周转困难,购置的材料不能刚好到位等等,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有意。所以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二者在主观方面的主要区分。 2、客观构成不同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表现方面,是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变造票据,开设空壳公司等等。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所列的设备条件等,行为人是根本没有的,这些只是欺瞒当事人的,为的是让对方在合同上签字。在合同纠纷中,行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条件来欺瞒对方,可能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行为人会夸大自己的实力或条件,虽然也有欺诈的行为,但较合同诈骗略微的多。例如:某煤炭贸易公司在没有落实上游资源的状况下,为了营利即与人订立
31、了煤炭买卖合同,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多方查找上游资源,仍未落实,但表示情愿偿还货款,并担当违约责任。此案中,行为人虽在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与他人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但从整个过程来看,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 3、履行合同的看法不同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因为其根本不具备履行实力,只是单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旦非法占有了他人财产,便会无影无踪或者以任何理由推脱不履行合同,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 xiexiebang / 更不会归还财产或赔偿对方那个损失。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都会依据合同商定履行职责,并且具有确定的履行实力,履行诚
32、意和主动性,一旦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会情愿担当责任并赔偿损失。 相关阅读: 预防合同诈骗罪的有效举措 在打击及惩治合同诈骗犯罪的同时,刚好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就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企业和个人一旦在此类案件中遭受损失,其后果是难以挽回的,只有提高防范意识,从根本上加强对类案件的预防,才能削减案件的发生,当事人才能尽量的削减损失。 (一)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认真调查对方有无履行合同的实力。 在实施合同诈骗的时,行为人会给当事人供应相关的资料,如公司的营业状况,设备、技术等条件,当然这些都是虚假的,如何判定这些资料的真伪,不能只凭对方的片面之词,应当就对方的所供应的一些状况向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如通过工商
33、部门、银行或者托付律师对对方的主体资格、企业信誉、注册资金、隶属关系、经营状况、设备条件、技术状况、履约实力等状况进行调查,还要对对方供应的有关文件、材料认真进行核对,防止对方利用假单位、假身份、假证件、假货源来进行诈骗。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要留意认真的审查合同的条款,看是否与协商的一样,是否存在霸王条款,是否存在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如有觉察应刚好要求对方更改或重新订立合同,条款不明的合同不能签。 (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防范意识 与企业有关的合同诈骗案件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方面,企业内部人员与外人勾结,共同欺诈企业的财产。由于利益的诱惑,企业的一些员工会利用职务的便利,在对外签订合同中
34、多报或虚报金额,隐瞒真实状况,非法骗取企业的资产。因此,要加强业务素养的培训和增加法制观念,不能为一己之利损害公司企业的利益。另一方面,员工的业务学问欠缺,在与对方签订合同时,不能觉察合同中存在的漏洞,给企业造成损失。这种状况下,行为人往往具有较高的专业学问,抓住对方业务学问欠缺的弱点,接受以次充好、以假代真,或者玩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 xiexiebang / 弄数字玩耍、有歧义的文字等方法,使对方当事人不能刚好觉察问题,从而使自己的非法占有的意图得逞。还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存在漏洞,行为人在与企业的合作过程中慢慢熟识和了解了这些漏洞,加以利用进行诈骗。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35、,对合同签订严格把关,培育员工的职业素养和防范实力,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防止合同诈骗案件的发生。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 xiexiebang / 第四篇: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07-01-09 08:35:40 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根本区分在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没有这一目的,只是因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遭天灾人祸或市场转变等客观缘由,使当事人无实力接着履行合同的,只能作为经济合同纠纷处理。但是,目的是人的主观内在的心理活动,认定目的不能只凭行为人的口供或陈述,而是要
36、根据案件的各种客观事实进行综合推断,避开主观性、片面性和外表性。根据实践阅历,笔者认为一般应留意考察以下几方面: 1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实力。一般状况下,有履约诚意的,都是有履约实力的,否则就不会签订合同。而合同诈骗者则往往是根本没有履约实力的。 2行为人签订合同有无运用欺瞒手段。合法企业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没有适用欺瞒手段,且有履约实力,一般是可以证明其有履约诚意的。但是,对于根本无意履约的合同诈骗行为而言,是不行能没有欺瞒的。这种欺瞒可以在签订合同之时,以虚构的单位或者以伪造票据、虚假产权等手段签订根本不行能履行的或者是使对方在觉察被骗时无法追回损失的合同,也可以是在签订形式有效的合同之时,
37、隐瞒自己根本不预备履行合同的真实意图,在获得对方财物之后即逃匿。 3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有履行合同诚意者,必定会努力创建条件履行合同,而合同诈骗者一般是不会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的,有的即使履行部分合同,也是为了骗取对方信任,以到达骗取其财物之目的。收受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之后,即逃匿的,根本不履行合同,不管其合同形式上是否有效,其诈骗意图确定无疑,当然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五篇:浅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分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分 一、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实行虚构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通过签订经济合同,骗取数额较
38、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扰的客体是困难客体,包括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的全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构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实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接着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实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
39、位;主观方面表现为干脆有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生效、说明、履行、变更、终止等而引起的全部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如今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歼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其主要特点是:首先,纠纷的主体特定,即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涉及到第三方的状况也存在,但主要发生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其次,纠纷内容多样化,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都可能会引起纠纷;再次,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其解决方式多样,当
40、事人可以选择实行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 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不同点 一从主观目的上区分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实力而虚构、隐瞒真实真相,以到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观上只想享受合同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说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观意念。所以,非法占有合同相对方的财物是合同诈骗行为人的目的,其诈骗行为是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实施的。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是在自愿、同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上签订合同并盼望履行,以实现其正值的经济目的,获得合法的经济利益。因此,理论界有人认为,对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主观目的,可以概括为“骗与“赚的问题,即前者的目的是“骗,后者则是为了多“赚。正如
41、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论述合同诈骗罪中曾精辟地指出:“行为人主观上以及实际行动中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努力是确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而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行为。假如有,就属于合同诈骗行为,且属于较典型、较常见的诈骗行为,它以行为人主观上产生非法占有之有意的时间先后依次为标准,又可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行为人从签订合同时起就有了骗取对方财物的动机和目的,诸如骗取对方签订子虚乌有的虚假合同,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假单位、假账号、假标的等等。另外,行为人与对方签订的合同虽然是真实的,但却根本无意履行,具有这种目的的行为人均应认定为合同诈骗;另一种是
42、行为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动机和目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无诈骗的有意,但在履行过程中或因履行困难、或因其他缘由,其主观意念发生了转变,想无偿的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照实行欺瞒方式,收到对方货款不发货,或者收到对方货物不付款,或者对借贷款产生不偿还的思想和行为。此时,行为人已经具备了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实践中,推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不少文章已就认定标准作了有益的探讨,确立了一些已基本达成共识的界定标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履约实力,2携款潜逃;3挥霍对方当事人财物;4运用对方当事人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5拒不返还对方当事人财物;6订立
43、或履行合同时有欺诈行为。当然,仅仅主观违法,目的邪恶,并不能就此产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要求单个犯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同时具备或同时发生。 2、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履行的看法在合同签订后,行为人对合同履行持放任看法的且拒不返还定金或者货款的则是合同诈骗,否则应认定为合同纠纷。但两种状况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都不存在非法占有之有意,其本身具有或并非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实力,但在合同签订后,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对其履行持放任看法,不做主动努力,致使对方遭受严峻损失,而将较大数额财产归自己一方非法占有拒不返还,这种状况下,只要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其他要件,可以按合同诈骗罪论处;而合同纠纷的行为人对其履行持
44、主动看法,做主动努力,只是由于其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它客观缘由,导致合同最终无法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这种状况下,行为人即使在签约时有欺诈的行为,如夸大履约实力、隐瞒货物瑕疵等,也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而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因其主观上始终没有非法占有的有意。 3、行为人在违约后是否情愿担当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觉察自己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虽然从其自身利益动身,可能进行辩解,以减轻自己的责任,但却不会躲避担当责任,会有担当责任的表现,并有确定的担当责任行为。而利用合同进行欺瞒的人,由于明知自己根本不行能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
45、后,行为人往往会想方设法躲避担当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已遭受的损失,说明其主观上有骗取对方财产的有意,一般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应当指出,对于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中百般辩解,否认自己违约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二从客观履约实力和履约行为上区分 衡量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除了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上区分外,行为人签约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力以及签约以后有无履约行为及履约行为如何,又是另一关键因素。 有履约实力包括有部分履约实力,可以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具有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的实力或能供应相应的担保;而无履约实力则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本身就没有履约实力,又不供应
46、担保的状况;另外一种特殊状况就是转化型履约实力,即行为人在签约时并没有履约实力及担保,而在合同商定的履行期限内又具备了这种实力或供应担保。在区分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时,履约实力当然重要,但要正确区分二者,还要结合行为人在签约后的履约行为,因为确定的履约实力结合不同的履约行为将导致对行为人的履约行为作出不同的定性。 1、有相应的履约实力。在具有相应履约实力的状况下,1行为人有主动的履约行为,但由于客观缘由合同最终未能履行,且行为人或其担保人又情愿担当违约责任的,则属合同纠纷。2行为人根本无意履行合同、担当义务,只想单方享受权利,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这种行为应属利用合同进行诈骗。3行为人虽有履约
47、行为,但属拖延履行,即行为人签约后不是主动履约,也不是根本不想履约,而是有意拖延一段时间才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对于这种状况,有人称之为“借鸡生蛋的短期占有行为。对这种行为如何认定应作具体分析。一般来说,这种行为与合同诈骗还是有区分的。行为人与他人签约后,因客观缘由一时不能履行合同,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之主观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而对于惯于以占有他人资金作为自己经营资本的,从订立合同时起就无意履行,只是想通过合同得到对方的钱款为自己经营,当对方索要时,实行推、拖等方法想方设法的延长还款时间,从而在长时间占有他人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有意。这种状况,假如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4行为人虽有履约行为,但有意不按合同商定全面履行。在合同签订后,货物或货款一旦到手,先是不按合同商定主动履行义务,虽承认债务,但有意推托,等到货物已运用、货款已花用或将账面存款转移后在对方的紧追或被起诉后,便将自己的积压产品或滞销商品高价充抵债务或有意让法院对之进行扣押、查封、变卖,从而使对方遭受损失。这种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可以考虑按合同诈骗来处理。应留意的是,在合同签订后因经营不善等客观缘由,确实无法按合同商定履行,而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