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界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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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界定内容【摘要】:p 】:在刑事司法理论中,合同诈骗罪与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界定与处理一直是困扰司法工作者的难题。本文通过笔者承办的全国首例App合同诈骗案件展开分析p ,分别从行为人的主观成心、行为本身的性质及违约后行为人的态度等要件来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因素。【关键词】:p 】:合同诈骗 合同纠纷 App合同 履约才能【根本案情及诉讼结果】广州航峰信息科技以下简称航峰公司于20_年2月注册成立。20_年3月至20_年3月期间,该公司的负责人容某、销售主管沈某及财务李某,通过非法渠道联络被害人参加宣讲会,并诱

2、骗多名被害人与该公司签订多份格式合同,约定由航峰公司负责App客户端的设计制作、技术支持、更新维护、推广招商、后期效劳等效劳,并按照每个App客户端运营效劳费1.8万元/年的标准,向被害人收取为期1年至10年的运营效劳费,共计122.4万元。航峰公司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并收取运营效劳款后,除外包制作App简易框架外,在效劳期限内未履行合同义务。容某、沈某、李某于20_年11月关闭航峰公司逃匿,于20_年3月注销该公司,并于20_年12月另址设立广州万恩科技信息以下简称万恩公司继续经营一样的业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航峰公司的负责人容某、销售主管沈某及财务李某未按承诺及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主要条款、义务

3、,后关闭公司逃匿,并同时更换地址另成立万恩公司经营一样业务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容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分金10万元;沈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分金6万元;李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分金3万元。后容某、沈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方认为,航峰公司的合同条款仅约定开发完成App的功能框架、设计制作手机客户端、上传并维护App的正常运行,并没有明确约定被害人所谓的推广招商、后期维护等效劳,客户仅仅是不满意该公司交付的App客

4、户端的框架太简单,这是履行合同中的瑕疵问题,并不构成合同的不履行;且航峰公司结业时在民营经济报注销登报公告,已经完成法定的告知义务,不存在逃避责任,因此,本案仅是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而控方认为航峰公司打着合法成立的技术公司名义,骗取客户钱款后,以内容简单、效劳质量低劣的App框架应付客户,售卖给客户的App客户端并无后续效劳可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成心;同时在未通知被害人的情形下,自行完毕营业,并成立一样性质的万恩公司,且没有承接原有的客户效劳,明显属于逃避责任,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裁判理由之法理评析】笔者认为容某、沈某、李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一容某、沈某、李某在签订合同

5、时,存在蓄意隐瞒事实、制造虚假条件的行为本案中,容某、沈某均供认航峰公司、万恩公司只设有销售部、客服部和财务部三个部门,并无技术和运营部门,而相关合作公司联商创远公司仅为航峰公司开发App的框架,并不提供后期App技术支持和运营维护,故航峰公司只是以合法成立的技术公司名义,通过召开宣讲会引诱客户投资,以低价外包的形式用内容简单、效劳质量低劣的产品应付客户,且售卖给客户的App客户端并无后续效劳和运营内容可言,无法满足其所做的后续效劳承诺。因此,航峰公司从一开场就存在蓄意隐瞒事实、制造虚假条件的行为。二容某、沈某、李某客观上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才能且未实际履行合同,从其客观行为可以推定“非法占有”的

6、主观成心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为理解决这一难题,理论与理论部门均提出运用刑事推定1的方法来断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中,刑事推定的适用被我国一些学者所提倡,如陈兴良教授认为2,“所有金融诈骗罪都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从而认定犯罪”。笔者认为,运用推定,通过与主观心理亲密联络的外在表现即行为人本身施行的一系列外化客观行为来推定其主观成心,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方法是可取的,符合诈骗犯罪主观目的形成、存续的心理机制。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在判断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时,必须以其外

7、化行为要素作为根底事实。对外化行为要素确实定,必须以其施行的行为为根底,综合考虑行为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展整体判断,才能得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正确结论。司法理论中,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均是将履行才能与履行行为综合起来考量,主要有以下三种标准:1.有相应的履约才能而不履行。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才能或担保,但根本无意履行合同,承当义务,只想单方面享受权利,没有实际履约行为,企图到达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这种行为应属于利用合同进展诈骗。2.行为人没有履约才能且不履行的。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才能又无担保的,所签订的合同对于相对方而言只能是虚假的,此情形下,其非法占有的成心非常明显

8、,这是比拟典型的合同诈骗(转载自:.BdfQy.Com 千 叶帆 文摘:新型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界定)。3.具有局部履约才能和局部履约行为的。行为人具有局部履行才能,但自始至终无履行行为或者仅履行一小局部义务,目的是为诱使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继续蒙蔽对方而非实际意义上的履约行为,这种情形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成心。详细到本案,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航峰公司是否有履行的才能。航峰公司声称是中企应用公司App正式受权的代理商,其有资质且有才能为客户提供App效劳。经核查,中企应用公司的注册地址并无该公司,且国家工商总局也未查询到相应的工商注册资料,因此无法证实中企应用公司的存在,亦无法核实航峰公司受权资质及来的合法性。航峰公司仅委托联商创远公司开发App框架,其本身没有技术和运营部门,因此根本没有才能兑现其对客户所谓的内容维护、更新、线上推广及招商推广的承诺。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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