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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规范收费票据的申领领用、保管及核销行为,根据财政部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收费票据是学校依据国家收费管理的相关项目和标准,在收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校内管理和服务收费时,向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第三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管理第三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管理。校内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积极协助财务处做好收费票据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
2、于学校各所属二级单位(包括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所属二级单位(包括学院、中心、直属单位、政管理部门)的各类事业性学院、中心、直属单位、政管理部门)的各类事业性收费和校内管理服务性收费收费和校内管理服务性收费。第五条学校使用的收费票据种类主要有财政票据、税务票据等。第六条除国家规定外,学校所有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持收费票据购印证和税票购买证向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申购。未经财务处许可,学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自购、自印收费票据。第七条财政票据主要用于学校各种事业性收费第七条财政票据主要用于学校各种事业性收费。“*市高等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用于收取各类学历教育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
3、教材费及新生入学时缴纳的各项代收费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除学费、住宿费等以外的校内各单位内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往来款项结算、代办款项的收取等事业性收费,包括报名费、考务费、工本费、手续费以及其他代收代管款项等。第八条税务票据*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主要用于培训费、学校科研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收入收取及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第九条学校建立收费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第九条学校建立收费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制度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制度。财务处收费票据管理员将财政、税务收费票据购回后,建立
4、保管制度。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在向学校各部门发放收费票据时,应实行领用登记核销制度,领用人填写收费票据领用申请单,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第十条学校对收费票据的领用实行分次限量领用第十条学校对收费票据的领用实行分次限量领用制度制度。各部门应向财务处提出申请,说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指定票据领用管理人员,经财务负责人核准后,办理各类收费票据的领购手续。原则上各部门收费票据使用完毕,连同收费收入上缴财务处,收费票据核销后,才能重新申领收费票据。第十一条收费票据在使用前,领用人必须检查收费票据是否有缺页、漏号、重号等情况,如发现应及时向收费票据管理费说明,以便明确责任。第十二条开具收费票据时,应当按照批准的
5、收费项目、标准以及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联次等如实开具,并加盖*大学财务印章或收费专用章。不得涂改、挖补、撕毁收费票据,对填错的废票,应当在各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以便核销和备查。第十三条收费票据开具后,如因特殊原因发生退第十三条收费票据开具后,如因特殊原因发生退款,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退款,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退款业务款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收回原来的收费票据,并注明“作废”字样。第十四条收费票据使用完毕,经办人员必须在封第十四条收费票据使用完毕,经办人员必须在封面上注明使用起讫号,作废号,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面上注明使用起讫号,作废号,收费单位名称,
6、收费总金额,经办人等事项总金额,经办人等事项。第十五条财会人员必须在确认发生收款业务时才能开具收费票据,未发生收费收款业务不得开具收费票据,原则上不得先开收据(发票),后收款。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借用收费票据的,必须经部门(项目)负责人批准,填写开具票据申请单,做好借票手续,限期上交收入,及时进行票据核销。第十六条收费票据的收入款项(包括代管款项),必须及时全额上交财务处,不得截留和坐支,同时要将收费票据的存根联核销,凭已核销的存根联到财务处收费票据管理员处办理注销手续。其中注销已用电脑版(机打)的高校学杂费收费票据,还应将收费票据的存根联按序装订成册,注明每册的起讫号、使用日期、经办人、合计收
7、费金额。如发生收费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提交书面报告,报学校财务处负责处理。第十七条学校各部门应按照上述规定正确使用收第十七条学校各部门应按照上述规定正确使用收费票据,各类收费票据不能相互串用费票据,各类收费票据不能相互串用。各部门领用的收费票据仅限本单位使用,严禁私自转让、转借、代开、销毁。第十八条学校财务处应将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第十八条学校财务处应将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联妥善保管,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保管期一般为 1010 年年。期满需销毁的,应由收费票据管理员负责登记造册,经学校批准后,报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准后销毁。第十九条学校接受并积极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对第十九条学校接受并
8、积极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对我校收费票据的监督检查我校收费票据的监督检查。同时,收费票据的管理是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将对全校各部门收费票据使用、保管、核销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校内各部门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积极配合检查,不得拒绝核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第二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一)不按规定领用收费票据,私自向校外单行为:(一)不按规定领用收费票据,私自向校外单位和个人位和个人领购、借用收费票据以及自制收费票据的;(二)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二)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三)(三)擅自转借
9、、擅自转借、转让、转让、代开、代开、买卖、买卖、销毁收费票据的销毁收费票据的;(四)(四)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收费票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据的;(五)互相串用各种收费票据的;(五)互相串用各种收费票据的;(六)不妥善保管收费票据,造成收费票据丢失、毁损(六)不妥善保管收费票据,造成收费票据丢失、毁损以及擅自销毁收费票据存根的;以及擅自销毁收费票据存根的;(七)不按规定要求缴销、注销收费票据的;(七)不按规定要求缴销、注销收费票据的;(A)不按规定接受学校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第二
10、十一条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据国家、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分依据国家、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学校财务处从税务部门领购的发票,第二十二条学校财务处从税务部门领购的发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定执行。校办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领购和使用税票,不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收费票据管理制度收费票据管理制度为规范医院票据日常监管,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医院正常经济秩序,根据 河北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
11、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收费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一、收费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医院收费票据分为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两大类。统一票据是行政事业医院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医院财务人员从财政局票据管理员处领取后保管使用。专用票据有挂号收据、门诊收款收据、住院收款收据、住院预交款收据等,由每个门诊挂号收费人员、住院收费人员从医院票据管理员处领取后单独保管使用。二、收款票据的购入二、收款票据的购入医院使用的统一票据和专用票据中的挂号收据、门诊收款收据、住院收款收据,根据财务科的收费票据使用情况核准种类、数量,向财政部门申请领购。住院预交款收据由医院自行印
12、制。三、收款票据的领用三、收款票据的领用(一)经管办购入票据后,与财务科一起组织验收入库,交财务科票据管理员,登记收费票据的购入日期、名称、起止号码、数量等。购票人及票据管理员需在票据登记本上签字。(二)收费员向票据管理员领取收费票据,注明领用时间、起止号码、数量、名称等内容,并在票据登记薄上签字。(三)统一票据只能由财务科出纳领用(三)统一票据只能由财务科出纳领用。四、退费票据、作废票据的管理规定四、退费票据、作废票据的管理规定。1.收回退费手续齐全的原收款收据作为退费凭证附件,附在交款书后交审核员。2.未使用的作废票据,连同存根交票据管理员。五、收款票据的核销五、收款票据的核销(一)(一)
13、交回的收款收据存根联,交回的收款收据存根联,票据管理员必须及时办票据管理员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理注销登记。销号时以存根联及交款书为依据,并在登记本上签字。1.门诊收款收据:以审核后的门诊收费员已缴款的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交款书为依据。2.住院收费收据:以经审核后的住院收费日报表中的收款收据区间号码及交款书为依据。3.挂号收据:以经审核后已缴款的挂号收据使用区间及交款书为依据。4.统一收款收据:以领用人交回的存根联为依据,并与记帐联金额逐张核对。(二)领用收款票据未核销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二)领用收款票据未核销的,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再予领取予领取。票据管理员根据核销票据数量,发放新的收款收据。(三)发生作废票据情况,票据管理员要逐张审查、核(三)发生作废票据情况,票据管理员要逐张审查、核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对,确保收款的正确性。六、收款票据的管理六、收款票据的管理(一)出纳不得兼任票据管理员。(二)医疗收费票据只限于在医院进行医疗服务时使用,非医疗业务活动,不得向外医院转让、借用、代开,不得伪造收费票据,不得私刻监制章,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