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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法 本章在前一章的基础上,从国际贸易的角度,主要围绕本章在前一章的基础上,从国际贸易的角度,主要围绕1980年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惯例,具体讨论与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讨论与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发价与接受,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违反货物买发价与接受,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等的有关规定,卖合同的补救办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等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同时也涉及中国法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同
2、时也涉及中国法律与外贸实践的有关规定与做法。律与外贸实践的有关规定与做法。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目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目录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卖方与买方的义务卖方与买方的义务卖方与买方的义务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 货
3、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本章重点内容是了解和掌握本章重点内容是了解和掌握(1)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 救办法救办法;(2)货物所有权与风险是如何转移的)货物所有权与风险是如何转移的;(3)中国外贸实践中有关实盘与虚盘的规定。)中国外贸实践中有关实盘与虚盘的规定。重点问题重点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与买方的义务卖方与买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
4、移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一)定义(一)定义 指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二)判断标准(二)判断标准 在判断某项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其判断在判断某项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其判断的标准是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所在的营业地,而不是其国籍双方当事人所在的营业地,而不是其国籍。(三)当事人(三)当事人 在国际货物
5、买卖合同中,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四)标的(四)标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货物。这里所指的货物是指。这里所指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有形动产,不,不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以及其他权利财产,也不包括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以及其他权利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与提供劳务的交易。不动产与提供劳务的交易。二、各国有关的法律二、各国有关的法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有两种处理方法:国际货物
6、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有两种处理方法:1.1.协议约定协议约定 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合同中订立一项法律选择条款(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合同中订立一项法律选择条款(choice choice of law clauseof law clause),明确地规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明确地规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2.2.法律冲突规则法律冲突规则 在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合同中没有规定法律在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合同中没有规定法律选择条款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就要由有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选择条款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就要由有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7、根据它们认为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根据它们认为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rule of conflict of lawsrule of conflict of laws)确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确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二)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二)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大陆法国家的法律 西方国家买卖法采取的形式与内容不完全相同。西方国家买卖法采取的形式与内容不完全相同。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两种情形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两种情形:(1)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欧洲大陆法系各国,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在欧洲大陆法系各国,大
8、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组成部分。这些国家采取民商分立的形式这些国家采取民商分立的形式,把民法与商法分别编为两部法,把民法与商法分别编为两部法典,以民法为普通法,以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典,以民法为普通法,以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可以适用于商事民法的一般原则可以适用于商事活动,但是对于商法中另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商法典的有关规定。活动,但是对于商法中另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商法典的有关规定。(2)作为民商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民商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某些较为晚近的大陆法法典,则采用某些较为晚近的大陆法法典,则采用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民商
9、合一的编制方法。2.英美法国家的法律英美法国家的法律 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这些国家的买卖法大多是以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这些国家的买卖法大多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现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1893年年英国货物买卖法。英国货物买卖法。3.中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中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见之于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见之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现纳入(现纳入合同法合同法中)中)。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目前国际上关于目前国际上
10、关于 1964年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有3项项 1964年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980年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一)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通过时间通过时间1964年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上述两项公约。年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上述两项公约。2.生效时间生效时间前者于前者于1972年年8月月18日生效,批准或参加该公约的只有日生效,批准或参加该公约的只有8个
11、国家个国家;后者于后者于1972年年8月月23日生效,在上述日生效,在上述8国中有国中有7国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约。国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约。3.目前状况目前状况上述两项公约在国际上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和采用。上述两项公约在国际上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和采用。这主要是因为许多国家认为这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这主要是因为许多国家认为这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烦琐,有的概念比较晦涩难懂。比较烦琐,有的概念比较晦涩难懂。(二)(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n1978年完成年完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n公约分
12、四个部分公约分四个部分 2.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 全文共有全文共有101条条 3.货物买卖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最后条款 n该公约于该公约于1980年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截至截至2009年年8月月30日,核准与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共有日,核准与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共有73个。个。n中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曾根据该公约第中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曾根据该公约第95条与第条与第96条的规定,条的规定,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198
13、1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1986年12月 11日交存核准书。核准书中载明,中国不受公约第一条第(1)款(D)、第十一 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n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
14、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3.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公约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所有方面,以下问题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n我国前对外经济贸易部在1987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下简称几个问题)。依据公约的内容和特点、我国所作的保留,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几个问题指出,自1988年1月
15、1日起,我国公司与该公约的缔约国(除匈牙利外)的公司签订的合同如不另行做出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的事项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直接适用),发生纠纷和诉讼亦得依公约处理。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和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和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经过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经过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这些规则是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这些规则是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
16、商会(一)国际商会(ICCICC)的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INCOTERMINCOTERM)在在19361936年制定的,后于年制定的,后于19531953年、年、19671967年、年、19761976年与年与19801980年作了年作了4 4次修次修订。为了适应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新发展,国际商会又于订。为了适应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新发展,国际
17、商会又于19901990年、年、20002000年,年,20102010年对该通则作了进一步的全面修改与补充。年对该通则作了进一步的全面修改与补充。(二)国际法协会在(二)国际法协会在19321932年制定的年制定的华沙华沙牛津规则牛津规则 (Warsaw-Oxford Warsaw-Oxford RulesRules)制定了有关制定了有关CIF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三)(三)1941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n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将货物的是指卖方为了取
18、得货款而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n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一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一样,是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体而言,它是。具体而言,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产的。产的。一、我国合同的含义及成立的条件一、我国合同的含义及成立的条件v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的结果。v成立合同的条件:要约和承诺成立合同的条件:要约和承诺v要约
19、: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发价、报价、开价等要约: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发价、报价、开价等v承诺: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接受承诺: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接受v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人;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人;v受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特定的人;受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特定的人;n要约含义及应具备的条件要约含义及应具备的条件v要要约约(offer),是是希希望望与与他他人人订订立立合合同同的的一一种种意意思思表表示示,是是向向他他人人提提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一种建议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一种建议。v 要约的条件:要约的条件:1、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2、向特定的人发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广告,属于
20、要约邀请。、向特定的人发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广告,属于要约邀请。3、具备确定的内容:名称,数量和价格。、具备确定的内容:名称,数量和价格。4、表明一经对方接受要约人即受约束、表明一经对方接受要约人即受约束n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v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要约人有约束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要约人有约束力。v 要要约约在在到到达达受受要要约约人人之之前前可可以以被被撤撤回回,但但撤撤回回通通知知必必须须在在要要约约到到达达前前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v 要要约约到到达达后后,受受要要约约人人发发出出接接受受通通知知前前,可可被被撤撤销
21、销,但但不不可可撤撤销销要要约约除外。除外。v不不可可撤撤销销要要约约:注注明明接接受受期期限限的的;注注明明不不可可撤撤销销的的;让让对对方方信信赖赖不不可可撤销的;撤销的;n要约邀请、实盘、虚盘等概念要约邀请、实盘、虚盘等概念v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为要约邀请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为要约邀请v可撤销的要约为实盘。可撤销的要约为实盘。v虚盘属于要约邀请。虚盘属于要约邀请。n要约效力的终止要约效力的终止v接受期限届满;接受期限届满;v要约被撤销要约被撤销v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二、二、CISGCISG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一)发价(或要约)(
22、一)发价(或要约)(offeroffer)1.1.要约的含义要约的含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第14条规定,条规定,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的(specific)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人(offeror)有当其要约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有当其要约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根据这一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
23、人发出。(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3)要约人必须有一旦其发价被接受时即受约束的意思。)要约人必须有一旦其发价被接受时即受约束的意思。2.2.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第15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要约于其到达受发价人要约于其到达受发价人时生效。时生效。在这一点上,各国的法律规定是没有分歧的。因为要约是一种意思在这一点上,各国的法律规定是没有分歧的。因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必须在收到要约之后才能决定是否予以接受。表示,受要约人必须在收到要约之后才能决定是否予以接受。(二)承诺(二)承诺(accep
24、tanceacceptance)1.1.承诺的含义承诺的含义 根据根据公约公约第第18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受要约人以作出声明(受要约人以作出声明(statementstatement)或以)或以其他行为(其他行为(conductconduct)对某项发价表示同意接受,即为承诺。)对某项发价表示同意接受,即为承诺。一般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沉默或者不作为不构成承诺沉默或者不作为不构成承诺。根据。根据公约公约规定,受发价人规定,受发价人收到发价后仅保持缄默,不能认为是承诺。收到发价后仅保持缄默,不能认为是承诺。2.2.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公约公约原则上采取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到达生效原则”,
25、但也有一些例外规定,但也有一些例外规定:(1)受要约人以作出承诺通知表示接受时,必须于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才)受要约人以作出承诺通知表示接受时,必须于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才能生效。能生效。(2)受要约人用做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承诺于做出该项行为时即告)受要约人用做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承诺于做出该项行为时即告生效。生效。3.3.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变更的承诺的效力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变更的承诺的效力 承诺是同意要约提出的订立合同条件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承诺是同意要约提出的订立合同条件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承诺必须是同意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条件,不能随意加此,承诺必须是同意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条件,不能随意加以变更。以
26、变更。(1 1)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的承诺,为新要约为新要约;(2 2)对要约内容作了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对要约内容作了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要约人及时表示,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载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反对或者要约载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该接受为新要约;该接受为新要约;(3 3)对要约内容作了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对要约内容作了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表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载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示反对或者要约载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以外,该承诺有效。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
27、更n接受要约的同时变更要约:如接受要约的同时变更要约:如“接受你的条件,接受你的条件,但需立即装船但需立即装船”n效力:效力:实质性变更的答复:无效的承诺,新的要约。实质性变更的答复:无效的承诺,新的要约。CISG:有有关关货货物物价价格格、付付款款、货货物物质质量量和和数数量量、交交货货地地点点和和时时间间、一一方方当当事事人人对对另另一一方方当当事事人人赔赔偿偿责责任任范范围围或或解解决决争争端端等等的的添添加加或或不不同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非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n视为有效的承诺视为有效的承诺n但要约人反对的除外。但要约人反对的除外。
28、n 要约人反对的条件要约人反对的条件o反对时间反对时间o反对方式反对方式o反对内容反对内容 CISG:对对发发价价表表示示接接受受但但载载有有添添加加或或不不同同条条件件的的答答复复,如如果果所所载载的的添添加加或或不不同同条条件件在在实实质质上上并并不不变变更更该该项项发发价价的的条条件件,除除发发价价人人在在不不过过分分迟迟延延的的期期间间内内以以口口头头或或书书面面通通知知反反对对其其间间的的差差异异外外,仍仍构构成成接接受受。如如果果发发价价人人不不作作出出这这种种反反对对,合合同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
29、准。4.4.逾期的承诺逾期的承诺(1)含义:逾期的接受也称为迟到的承诺()含义:逾期的接受也称为迟到的承诺(late acceptance),是指),是指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有效期,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要约没有规定有效期时,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时间。或者在要约没有规定有效期时,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时间。(2)效力: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接受有效以外,应视为新要约。)效力: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接受有效以外,应视为新要约。即通知有效,反之无效。即通知有效,反之无效。承诺迟到承诺迟到含义:受要约人在接受期限内发出接受的,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
30、到达含义:受要约人在接受期限内发出接受的,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 要约人,因其他原因使接受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接受期限的。要约人,因其他原因使接受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接受期限的。效力: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接受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接受外,效力: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接受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接受外,该接受有效该接受有效即通知无效,反之有效。即通知无效,反之有效。5.5.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根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的规定,承诺是可以撤回的承诺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能于该项承诺原应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即只要撤回的通知能于该项承诺原应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
31、送达要约人即可。可。撤回承诺是受要约人阻止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撤回承诺是受要约人阻止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三)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三)合同的成立及生效v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于承诺生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效时成立,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v合同生效: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合同生效: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人应当遵守,否则承担违约责任。v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形式合格形式合格主体合格主体合格内容合格。内容合格。【案例案例】卖方甲在卖方甲在3月份报价给贸易商乙,贸易商乙又把它转给新加坡月份
32、报价给贸易商乙,贸易商乙又把它转给新加坡的客户丙加以确认,然后该客户在报价单上签了字。接着,卖的客户丙加以确认,然后该客户在报价单上签了字。接着,卖方甲将正式的销售确认书送交贸易商乙签字。不料,在方甲将正式的销售确认书送交贸易商乙签字。不料,在4月月5日以普通邮件寄回的销售确认书丢失了,而卖方甲也因为疏忽日以普通邮件寄回的销售确认书丢失了,而卖方甲也因为疏忽而没有及时催促贸易商乙退还销售确认书。几个月后,即到而没有及时催促贸易商乙退还销售确认书。几个月后,即到7月初,卖方甲才发现,所订的货价已经上涨了好几倍。双方因月初,卖方甲才发现,所订的货价已经上涨了好几倍。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
33、此发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问: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该合同是否有效?(2)如果卖方甲坚持合同无效,需要加价,是否合理?)如果卖方甲坚持合同无效,需要加价,是否合理?【回答回答】一项发价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项发价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传递到一个特定的受价人)传递到一个特定的受价人(2)有肯定、明确和完整的订约内容()有肯定、明确和完整的订约内容(3)表明有订约的意图。)表明有订约的意图。而一项有效的接受,也必须具有三个条件(而一项有效的接受,也必须具有三个条件(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价人作出,)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价人作出,并且必须在发价的有效期内接受,同时公约规
34、定,并且必须在发价的有效期内接受,同时公约规定,“接受于到达发价人时生效接受于到达发价人时生效”(2)接受必须无条件地同意发价所提出的条件()接受必须无条件地同意发价所提出的条件(3)接受必须明确表示。)接受必须明确表示。在本案中,(在本案中,(1)新加坡客户并不是特定的受价人,他在甲发出的报价单上签字,)新加坡客户并不是特定的受价人,他在甲发出的报价单上签字,并没有表示接受的效力,因此甲与丙之间没有买卖合同的关系存在;甲与乙之间是并没有表示接受的效力,因此甲与丙之间没有买卖合同的关系存在;甲与乙之间是发价人与受价人的关系,但是乙所签字接受的销售确认书在寄回途只丢失,并没有发价人与受价人的关系
35、,但是乙所签字接受的销售确认书在寄回途只丢失,并没有到达甲,因此这种接受也不能生效。(到达甲,因此这种接受也不能生效。(2)卖方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要求加价)卖方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要求加价销售,属于重新发价,与原来的发价已经没有关系,双方必须重新进行协商达成一销售,属于重新发价,与原来的发价已经没有关系,双方必须重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才能成立。卖方在货物价格已经上涨几倍的情况下,要求加价销售,致意见后,合同才能成立。卖方在货物价格已经上涨几倍的情况下,要求加价销售,是合理的,否则就违背货物买卖中的公平诚信原则。贸易商也即中间商则可以与实是合理的,否则就违背货物买卖中的公平诚信原
36、则。贸易商也即中间商则可以与实际的购货人即新加坡顾客丙修改所订立的合同。当然,为了保持双方之间的贸易关际的购货人即新加坡顾客丙修改所订立的合同。当然,为了保持双方之间的贸易关系,卖方可以按照比市价稍微低些的价格出售其货物,这样使得各方都有利可图。系,卖方可以按照比市价稍微低些的价格出售其货物,这样使得各方都有利可图。第三节第三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交付货物;一、卖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 移交有关货物的全部单据;移交有关货物的全部单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卖方在履行交货义务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必卖方在履行交货义务的过程中,会遇到
37、许多法律问题,必须须承担一系列的法律义务承担一系列的法律义务,其中主要有以下三项,其中主要有以下三项: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方式交货的义务;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方式交货的义务;交货义务交货义务 对货物品质的担保义务;对货物品质的担保义务;对货物权利的担保义务。对货物权利的担保义务。nCISG30CISG30: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所有权。转移所有权。(一)卖方交货的时间与地点(一)卖方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2.2.关于交货地点关于交货地点(1)如果买卖合同)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
38、地点已作出规定对交货地点已作出规定,则卖方应,则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根据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有约定依约定)有约定依约定)(2)如果买卖合同)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则根据,则根据公约公约第第31条的规定,卖方条的规定,卖方应当应当根据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履行交货义务:(根据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履行交货义务:(无约定依法定)无约定依法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该合同又涉及货物的运输,就要求卖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该合同又涉及货物的运输,就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卖方涉及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卖方涉及
39、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又不要求卖方把货物运交给买方,则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又不要求卖方把货物运交给买方,则卖方在双方订约时已知该批货物存放地或者已知其将要被制造、生产的地方把货卖方在双方订约时已知该批货物存放地或者已知其将要被制造、生产的地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物交给买方处置;(卖方不涉及运输,双方订约时已知该批货物存放地或者其将(卖方不涉及运输,双方订约时已知该批货物存放地或者其将要被制造、生产的地方)要被制造、生产的地方)除上述情况外,在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将除上述情况外,在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
40、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其他情况下,卖方订约时的营业地)(其他情况下,卖方订约时的营业地)1.1.关于交货时间关于交货时间 如何确定卖方交货时间如何确定卖方交货时间公约公约第第33条作了三项规定条作了三项规定:(1)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交货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交货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则卖方应在交货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该日期交货。(2)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期间,或从合同中可以)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期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定一个具体日期确定一段时间,则除情况表明买方有权
41、选定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3 3)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合理的时间内交货内交货。(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1 1单据种类单据种类主要有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领事发票、原产主要有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领事发票、原产地证书、重量证书和品质检验证书。地证书、重量证书和品质检验证书。2.2.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方式移交单据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方式移交单据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在大多数情况下,卖方都有
42、义务向买方提交有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在大多数情况下,卖方都有义务向买方提交有关货物的各种单据,而且买卖合同也往往规定,以卖方移交关货物的各种单据,而且买卖合同也往往规定,以卖方移交装运单装运单据据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对流条件对流条件。根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第34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有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那么,他义务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那么,他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方式移交这些单据。点与方式移交这些单据。3.3.单据的修改单据的修改n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还
43、规定,如果卖方在上述时间以还规定,如果卖方在上述时间以前已经移交了这些单据,他可以在这个时间届满以前对单据中任何前已经移交了这些单据,他可以在这个时间届满以前对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之处作出修改。不符合合同之处作出修改。(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合同有规定的按规定的品质,规格交货(明示担保)合同有规定的按规定的品质,规格交货(明示担保)没规定按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默示担保)没规定按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默示担保)关于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各国的法律与关于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各国的法律与联合国国际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买卖合同公约都作
44、出了具体的规定。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大陆法的有关规定 卖方应向买方保证他所出售的特品在风险责任移交于买方的时候不卖方应向买方保证他所出售的特品在风险责任移交于买方的时候不存在失去或减少其价值或降低其通常的用途或合同规定的作用价值存在失去或减少其价值或降低其通常的用途或合同规定的作用价值的瑕疵。的瑕疵。2 2英美法的有关规定英美法的有关规定 英美法的有关规定较为详细,代表性的是英国英美法的有关规定较为详细,代表性的是英国货物买卖法货物买卖法和美和美国国统一商法典统一商法典(1 1)英国)英国默示条件默示条件 凡是凭说明的交易,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说明相符;凡是凭说明的交易
45、,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说明相符;是在营业中出售货物,应包含一项默示条件;是在营业中出售货物,应包含一项默示条件;卖方依据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具有商销品质,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卖方依据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具有商销品质,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第一、有关货物的各种缺陷在订约之前已知;第一、有关货物的各种缺陷在订约之前已知;第二、买方在订约之前,已经货物进行检验,而货物缺陷本应该发现。第二、买方在订约之前,已经货物进行检验,而货物缺陷本应该发现。如果卖方是在营业中出售的货物,买方已明示或默示卖方知道该货物是满如果卖方是在营业中出售的货物,买方已明示或默示卖方知道该货物是满 足某种特定用途的;足某种特定
46、用途的;凡是样品成交,应包括下列默示条件:凡是样品成交,应包括下列默示条件:第一、必须与样品一致第一、必须与样品一致 第二、买方有机会对整批货物进行比较第二、买方有机会对整批货物进行比较 第三、买方所交货物,应当没以有任何对样品进行检验所不能发现的不合第三、买方所交货物,应当没以有任何对样品进行检验所不能发现的不合 销的缺陷销的缺陷交易商品有样品说明的必须一致。交易商品有样品说明的必须一致。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排出默示但保。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排出默示但保。(2 2)美国)美国对货物的担保义务都称为担保对货物的担保义务都称为担保 明示担保明示担保:明白、直接地对货物作出保证,有
47、三种方式:明白、直接地对货物作出保证,有三种方式:第一、卖方对买方就有关货物在事实方面作出了确认的许诺。第一、卖方对买方就有关货物在事实方面作出了确认的许诺。如:如:50%纯毛纯毛 100%纯棉纯棉第二、卖方对货物所作的任何说明。第二、卖方对货物所作的任何说明。如:康师傅如:康师傅不含防腐剂不含防腐剂第三、作为交易基础的组成部分的样品。第三、作为交易基础的组成部分的样品。默示担保:默示担保:不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而是法律认为不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而是法律认为 应当包括在合同之内的。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应当包括在合同之内的。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 中没有作出相反的规定,依法适用。中没有作出
48、相反的规定,依法适用。默示担保:默示担保:第一、关于适销性默示担保第一、关于适销性默示担保 a.货物无异议地通过检查货物无异议地通过检查 b.货物具有平均良好品质货物具有平均良好品质粮食粮食 c.适合于该商品的一般用途适合于该商品的一般用途 d.每一单位的品质和数量方面都应当相同每一单位的品质和数量方面都应当相同 e.合同有要求时应装入容器中合同有要求时应装入容器中 f.货物须与容器标签上所许诺或确认的事实相一致。如果违货物须与容器标签上所许诺或确认的事实相一致。如果违 反,其赔偿对象不仅限于买方本人,还可能扩展到一切预期反,其赔偿对象不仅限于买方本人,还可能扩展到一切预期会使用该产品的人。会
49、使用该产品的人。第二、关于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第二、关于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 特定用途:买方相信卖方具有挑选或提供的技能和判断力特定用途:买方相信卖方具有挑选或提供的技能和判断力 3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其内容与英美法上的默示条件、默示担保义务有许多相同之处。其内容与英美法上的默示条件、默示担保义务有许多相同之处。公约公约35条规定,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
50、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应符合下列要求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货物适用使用用途货物适用使用用途: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2)货物应适用特定用途货物应适用特定用途: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说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说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3)质量应一致质量应一致: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