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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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曹祖平 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本章在前一章的基础上,从国际贸易的角度,主要围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国际贸易惯例,具体讨论与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发价与接受,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等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同时也涉及中国法律与外贸实践的有关规定与做法。*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本章重点内

2、容是了解和掌握(1)国际贸易术语中三个最常用的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2)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3)货物所有权与风险是如何转移的;(4)中国外贸实践中有关实盘与虚盘的规定。*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重点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与买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目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

3、的补救办法 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七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判断某项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其判断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所在的营业地,而不是其国籍。*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这里所指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不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证

4、券、流通票据以及其他权利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与提供劳务的交易。*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二、各国有关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一种处理方法是,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合同中订立一项法律选择条款(choice of law clause),明确地规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另一种处理方法是,在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合同中没有规定法律选择条款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就要由有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它们认为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rule of conflict of laws)确定该合同

5、所应适用的法律。*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1.大陆法国家的法律 在西方国家,买卖法所采取的形式与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两种情形:在欧洲大陆法系各国,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些国家采取民商分立的形式,把民法与商法分别编为两部法典,以民法为普通法,以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可以适用于商事活动,但是对于商法中另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商法典的有关规定。某些较为晚近的大陆法法典,则采用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6、法概论 2.英美法国家的法律在英美法各国家,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这些国家的买卖法大多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 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 (Sale of Goods Act,1893)。*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3.中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见之于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目前,国际上有3项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它们是: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

7、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以及1980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一)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964年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前者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批准或参加该公约的只有8个国家;后者于1972年8月23日生效,在上述8国中有7国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约。*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但是,上述两项公约在国际上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和采用。这主要是因为许多国家

8、认为这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烦琐,有的概念比较晦涩难懂。*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78年完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全文共有101条。*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该公约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截至1993年6月,核准与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共有34个。中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曾根据该公约第95条与第96条的规定,对该公

9、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INCOTERM)是由国际商会(ICC)在1936年制定的,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与1980年作了4次修订。为了适应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新发展,国际商会又于1990年对该通则作了进一步的全面修改与补充。*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

10、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二)华沙牛津规则 (Warsaw-Oxford Rules)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在1932年制定的。1928年,该协会在华沙举行会议,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有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来,经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与1932年的牛津会议修订为21条,因此,定名为华沙牛津规则。*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1919年,美国9个大商业团体曾制定了 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S.Export

11、Quotation and Abbreviations)。后来在1941年美国第二十六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1941)。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为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与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所采用,并由全国对外贸易协会予以发行。*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对以下六种贸易术语作出了解释:(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2.F.O.B.(

12、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交货 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ost,Insurance,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将FOB术语细分为六种:(1)“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英文为(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

13、int of departure)。(2)“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英文为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repai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3)“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费”,英文为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to(na

14、med point exportation)。*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4)“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英文为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5)“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英文为F.O.B.Vessel(named point of shipment)。(6)“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英文为F.O.B.(named inland poin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

15、卖合同法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划分费用、责任与风险的专门术语。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长期实践的产物,有些贸易术语已有大约200年的历史。例如,“船上交货”(FOB)这个贸易术语在19世纪初就被广泛采用。*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一般涉及下列问题:1.交货地点2.货物运输 3.风险转移4.贸易管制*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划分各自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与费用。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

16、)确定交货的地点与方式;(2)确定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与投保货物运输保险;(3)确定货物风险移转的时间与地点;(4)确定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负责取得并提交各种装运单据以及领取货物进出口国境所必需的其他单据;(5)确定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商会的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4种贸易术语作出了规定与解释,明确地规定在每个贸易术语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它们是:(1)工厂交货(包括制造厂交货Ex Factory、Ex Mill,农场交货Ex Plantation,仓库交货Ex Warehouse);

17、(2)铁路交货/敞车交货(FOR/FOT);(3)船边交货;(4)船上交货;(5)成本加运费;(6)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7)目的港口船上交货(Ex Ship);(8)目的港口码头交货,关税已付(Ex Quay Duty Paid);(9)边境交货;(10)完税后交货;(11)启运港机场交货(FOB Airport);(12)货交承运人;(13)运费付至(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14)运费、保险付至(Freight or Insurance Paid to)。*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

18、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其原因有五个:(1)为了适应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推广使用的需要。(2)为了适应运输技术发展与运输方式变革的需要,(3)为了统一贸易术语,所有的贸易术语均以3个字母的缩写构成。*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4)删去与合并了过去使用的FOR/FOT FOB Airport,增加了DDU,由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14种贸易术语变为13种贸易术语。(5)以前的贸易术语是根据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由小到大依次排列的,即从“工厂

19、交货”(EXW)开始到“完税后交货”(DDP)为止,没有分组。*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三、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把13种贸易术语分为4组*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E组组 启运启运EWXEX Woke工厂交货(工厂交货(指定地)指定地)F组组 主运费未付主运费未付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指定地)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船边交货 (指定装运港指定装运港)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同上)装运

20、港船上交货(同上)C组组 主运费已付主运费已付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定目的港)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加保费成本加运费加保费(同上同上)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定目的地)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费付至(同上)运费、保费付至(同上)*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D组组 到达到达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边境交货(.指定地)指定地)DESDelivered

21、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指定目的港港)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同上同上)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指定目的地)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完税后交货(同上同上)*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一)E组 E组只有一种贸易术语,即 “工厂交货”(Ex Works,EXW)。“工厂交货”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

22、语(二)F组F组包括三种贸易术语:货交承运人、船边交货、船上交货。其共同点是卖方必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三)C组C组术语包括 成本加运费、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这一组术语的共同特点是,卖方必须负责签订从交货地点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且支付运费。*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四)D组这组术语包括下列五种贸易术语:边境交货(指定地点)、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未完税

23、交货(指定目的地)、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卖方都要在指定目的地完成其交货的义务,或者是在进口边境,或者是在进口国港口,甚至可能在进口国内地,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以前的全部风险与费用。因此,采用该组术语订立的合同均为到货合同。*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一样,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体而言,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产生的。*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三

24、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中国法律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涉外经济合同,根据中国的法律,以前是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现在则应当适用新合同法。*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涉外经济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这项规定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成立提出了以下两项基本条件。1.实质条件 2.形式条件*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在以信件、电报与电传达成协议时,合同何时成立 在外贸业务中,有两种主要的成

25、立方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以对话的形式直接谈判成交;一种是由双方通过信件、电报与电传等通信传媒达成交易,即所谓函电成交。根据中国外贸企业的习惯做法,双方以函电方式达成协议以后,中方还要提出一式两份的销售确认书(Confirmation of Sale),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才作为合同正式成立的依据。这种销售确认书实质上是一份简单的书面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也反映了中国外贸企业的这种习惯做法。*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三)须经国家批准的合同何时成立 新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26、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这主要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与补偿贸易合同等。新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一)发价(offer)1.发价的含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specific)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

27、明发价人(offeror)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根据这一规定,发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3)发价人必须有一旦其发价被接受时即受约束的意思。*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2.发价生效的时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发价于其到达受发价人时生效。在这一点上,各国的法律规定是没有分歧的。因为发价是一种意思表示,受发价人必须在收到发价之后才能决定是

28、否予以接受。*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3.发价的撤回(withdrawal)与撤销(revocability)发价的撤回与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价的撤回,是指发价人在发出发价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发价人之前,即在发价尚未生效之前,将该项发价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发价的撤销,是指发价人在其发价已经到达受发价人之后,即在其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将该项发价收回,从而使发价的效力归于消灭。*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4.发价的终止或失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

29、撤销的发价,应于拒绝该发价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7条及其他有关条文的规定,发价的终止有以下四种情况:(1)发价因被拒绝而终止。(2)发价因被发价人撤销而终止。(3)发价因其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而终止。(4)发价因“合理期限”已过而终止。*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接受(acceptance)1.接受的含义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8条的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statement)或以其他行为(conduct)对某项发价表示同意接受,即为接受。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受发价人在

30、收到发价后,仅保持缄默,不能认为是接受。*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2.接受生效的时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接受生效的时间,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但是也有一些例外规定:(1)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必须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才能生效。(2)受发价人用做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接受于做出该项行为时即告生效。*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3.对发价的内容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接受是同意发价提出的订立合同条件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接受必须是同意发价中提出的各项

31、条件,不能随意加以变更。*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4.逾期的接受 逾期的接受也称为迟到的接受(late acceptance),是指接受通知到达发价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发价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发价没有规定有效期时,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时间。*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5.接受的撤回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能于该项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发价人即可。撤回接受是受发价人阻止其接受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

32、货物买卖合同法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的主要义务有三项:交付货物,移交有关货物的全部单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卖方在履行交货义务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必须承担一系列的法律义务,其中主要有以下三项:(1)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方式交货的义务;(2)对货物品质的担保义务;(3)对货物权利的担保义务。*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一)卖方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1.关于交货地点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作出规定作出规定,则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33、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没有作出规定,则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1条的规定,卖方应当根据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履行交货义务:(1)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该合同又涉及货物的运输,就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2)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又不要求卖方把货物运交给买方(3)除上述情况外,在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2.关于交货时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3条对如何确定卖方交货的时间作

34、出了以下三项规定:(1)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交货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2)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期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定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3)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在大多数情况下,卖方都有义务向买方提交有关货物的各种单据,而且买卖合同也往往规定,以卖方移交装运单据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对流条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4条的

35、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那么,他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方式移交这些单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还规定,如果卖方在上述时间以前已经移交了这些单据,他可以在这个时间届满以前对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之处作出修改。*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关于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各国的法律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般而言,如果买卖合同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已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则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与规格交货;如果买卖合同对货物的品质与规格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则卖方必须根据合同应当适用的法

36、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四)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例如,抵押权或留置权等;(3)卖方保证其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与专利权等。*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

37、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五)检验货物的时间与地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检验货物的时间与地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检验货物的时间 2.检验货物的地点 3.通知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时间*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支付货款与受领货物。(一)支付货款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54条规定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法律与规章所要求的步骤及手续,以便使货款得以支付,这一点在国际贸易中是十分重要的。*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38、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2.确定货物的价格如果买卖合同已经规定了货物的价格或规定了确定价格的方法,则买方应当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果合同没有明示地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已有效成立,则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已默示引用订立合同时这种货物在有关贸易中在类似情况下出售的通常价格。*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3.支付货款的地点如果买卖合同对付款地点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则买方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57条的规定,在下列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1)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如果卖方有一个以

39、上的营业地点,则买方应在与该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为密切的那个营业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2)如果是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买方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货款。*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4.支付货款的时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58条规定了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与条件,它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买方应当在什么时候付款,则买方应当在卖方根据合同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要求把货物或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例如,提单)移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货款。*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

40、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发货时订明条件,规定必须在买方支付货款时,方可把货物或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在没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没有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检验的机会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二)收取货物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的另一项基本义务是收取货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60条的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内容:(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

41、为,以便卖方能够交付货物。(2)接收货物。买方有义务在卖方交货时接收货物。*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2.大陆法国家的有关规定德国民法典第433条规定,买方对卖方负有支付其约定价金以及受领买得物的义务。法国民法典第1650条规定,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根据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及地点支付价金。*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3.英美法国家的有关规定 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7条的规定,买方有义务根据合同的规定接受货物与支付价金。英国货物买卖法认为,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交付货物与买方支付价金是对流条件,

42、两者应同时进行。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3条的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方在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之前,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办理。*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依法取得补偿的方法在法律上称为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remedies)。*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一、中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法对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采取

43、的补救措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1)要求赔偿损失(第18条、第19条);(2)中止履行合同(第17条);(3)支付违约金(第20条);(4)解除合同(第26条);(5)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第18条)。此外,涉外经济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对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反合同的规定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

44、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分为三种情况: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一)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 1.损害赔偿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

45、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对方即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其已经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4条至第77条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与计算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损害赔偿的原则与责任范围。第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明确地规定,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第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有一个重要的限制,这就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根据他当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

46、的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没有采取过失责任原则。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认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因当事人采取其他救济办法而受到影响。(2)减轻损失的义务。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没有违反合同的他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轻因违约引起的损失。*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2.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迹象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的义务

47、。*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1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一是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的缺陷;二是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的义务。*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上述规定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2)援引中止履行合同这种救济方法时必须具备的条件。(3)规定了在援用中止履行合同时必须采取的通知程序。

48、*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3.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办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3条专门就此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已经对该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对方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即宣告撤销合同中这一批交货的效力,但是不能撤销整个合同。*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亦将会发生根本

49、违反合同,则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撤销合同对今后各批货物的效力,但是对在此以前已经履行义务的各批货物则不能予以撤销。(3)当买方宣告合同对某一批交货无效时,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与不可分割的,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例如,大型设备分批装运交货),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二)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办法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卖方违反合同主要有以下

50、三种情况:(1)不交货;(2)延迟交货;(3)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部分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履行其合同或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买方可以采取下列救济办法:(1)要求履行其合同义务。(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3)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合同之处进行修补。(4)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的义务。*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5)卖方可以对不履行义务进行补救。(6)撤销合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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