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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什么是WTO?从GATT到WTO WTO的运行机制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专心-专注-专业第三节WTO的基本法律原则WTO的基本法律原则有哪些? 其特点是什么?非歧视原则 互互惠惠原原则则最最惠惠国国待待遇遇原原则则 国国民民待待遇遇原原则则透明度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磋商调解原则逐逐步步削削减减关关税税原原则则 一一般般取取消消数数量量限限制制原原则则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red NationTreatment,MFN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一体化的柱石,是GATT/WTO法律制度的基础,是贯穿于WT
2、O多 边贸易各个领域的总的指导思想。最惠国原则是各国接受的一种“君子协定”, 即不同经济制度或奉行不同经济贸易政策的 各国,彼此相约:共同遵守市场机制,公平 竞争,机会均等,把对国际市场的人为干扰 或扭曲减至大家都可接受的最低限度。 此为最惠国原则真谛所在。一、历史萌芽:11世纪,单方面的商人特许权利和管 辖优惠。15世纪,出现双边条约的规定(大多属于强 国迫使弱国单方面给予片面最惠国待遇)18世纪后,国际贸易规模日益扩大,出现1713年英法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之后19世纪的双边“友好通商与航运条约” “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 。19世纪中期,最惠国待遇才发生了质的飞跃:1860年英法两国签订的旨
3、在实行自由贸易的“科布登切维利尔条约” 。第一次形成“相互给予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两次反复: 一次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国为恢复其被 破坏的经济,竞相实行贸易限制。 另一次是西方经历30年代经济大危机时, 保护主义泛滥。新的发展: 19201940年期间,全世界含最惠国条 款的条约达600多个。 二战后,1948年生效的关贸总协定第一次 在世界范围内把最惠国原则纳入多边体制, 将其置于更广泛而稳定的基础上,从而完成 了另一次历史性飞跃。最惠国原则的历史发展过程证明:它确有其产 生的经济基础和存在的客观需要,具有国际经 济学上的合理价值和理论根据。随着历史进程中各国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国际 贸
4、易日益扩大,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和世界经济 一体化的发展,形成了规模越来越大的国际市 场。市场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等原则已不仅仅 局限于一国的国内市场范围,势必扩展到国际 经贸领域。各国各自为政,只求捞取和维护本国眼前利 益,互相倾轧,必然会造成市场扭曲,阻塞国二、定义对“最惠国待遇”存在不同理解: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78年最惠国条款最 后草案 中的定义“给惠国”、“受惠国”、“第三国”针对“人”或“物”的“待遇”相关学者的定义自动享有新的贸易便利”“不须为此再作新的协议”WTO法律体系中的界定 : GATT1994第一条第一款;“货物” GATS第2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TRIPs第4条。“
5、国民”综上,在WTO 中,“最惠国待遇”,是指一 成员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 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货物,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和国民的优惠待遇,应该立即和无条件的给 予其他各成员的同类货物,服务或服务提供三、特点1、相互性和多边性每个成员在是给惠方的同时,也是受惠方。这种待遇的相互给予是多边性的。2、自动性自动性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具体表现为 该条款所规定的“立即”和“无条件”要求。“免费搭便车者” 问题美国主张的“附加条件”3、同一性在最惠国待遇的具体适用中,当一成员将其给予第三 国的优惠自动给予其他成员时,受惠标的所属类别必 须是相同的,且必须符合相同的条件。货物贸易中如何确定“相
6、同产品” ? 1994GATT第19条;反倾销协定第2条第7款;“布鲁塞尔税则分类目录” 从争端解决实践来看,通常会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 析的做法综合考虑产品的物理特征,在特定市 场上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偏好和习惯,产品性 能,性质和质量等因素。4、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对象包括全部民用进出口产 品,服务贸易各部门和各种知识产权的所有者 和持有者;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广泛;(例如GATT的规定)只要给惠方在相关产品方面给任何第三国以优 惠待遇,就必须自动给予所有成员方。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空前扩张;大大节省了 各成员之间的谈判成本,增加了国际贸易秩序 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范
7、围的主要方面1.进出口关税。2.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3.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 费、质量检验费等。4.对进出口的国际支付与转账所收取的费用。如由政府对进出 口国际支付收取的一些税或费用。5.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对进口商品的价值 评估时,评估标准、程序、方法均应在所有成员间一律平等。6.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法规及手续。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 规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7.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如销售税、由地方当局征收 的有关费用等。8.任何影响产品在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5、依托性对于最惠国条款与第
8、三方条约的关系,即唯有 有第三方条约存在并生效时,最惠国条款才能 实际运转,产生预期效力。依最惠国条款从第三方条约中获得的优惠或特 权,要随该第三方条约的存在而起,随其废止 或失效而终,否则会违背最惠国条款实现平等 待遇的初衷。四、例外(教材:P98)1、发展中国家的例外例外的原因特殊保护措施与特殊优惠东京回合关于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与更优惠 待遇及互惠和更充分参与的决定:授权条款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了解】:南北合作的成果:普遍优惠制概念,产生;在GATT体制中的地位WTO体制下的普惠制普惠制的缺陷和意义我国在WTO体制下对普惠制的利用(教材:P99)2、区域经济安排、边境贸易优
9、惠(1)区域经济安排 发展态势:20c后半叶以来,以GATT/WTO多边贸易 体制建立和完善为主要标志的“全球贸易自由化” 与以各种类型的区域贸易安排为主要特点的“区域 一体化”并行发展。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经济一体化措施具有优 点,也存在危害性。 GATT1947和WTO的态度:“宽容+监督”1996年2月决定成立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对各种区域贸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给惠国可以不把给第三国的 优惠提供给缔约对方边境贸易优惠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欧盟成员国之间仅仅限于集团内部的优惠只能为集团内成 员所享有,不能给予中国。请问:下面这个说法对么? 中国加入WTO后
10、,中国与欧盟同为WTO 成员,根据WTO最惠国待遇原则,欧盟应 将各成员国之间相互享有的所有特权和优 惠无条件地给予中国,否则,将是严重违 反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司考试题】2006卷一42.关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最惠国待遇 制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由于在WTO不同的协议中,最惠国待遇的含义 不完全相同,所以,最惠国待遇的获得是有条件 的 B.在WTO中最惠国待遇是各成员相互给予的,每 个成员既是施惠者,也是受惠者 C.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需经全体成员4/5同 意才有效 D.区域经济安排是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但边 境贸易优惠则不是答案:B【了解】:美国政府对待中国取得对美国贸
11、易“最惠国待遇”地位的态度贸易“最惠国待遇”是国与国之间相互给予关税优惠的 一种制度和构成国际贸易协定的基本条款。而美国的 贸易法规定: 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必须在考察其移民政策后方 能决定是否给与或延长它们的“最惠国待遇”;是否延 长其“最惠国待遇”必须一年一讨论,由总统和国会 两院共同决定这一问题。 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 :杰克逊-万尼克修正 案,美国可以给予“非市场经济国家”贸易“最惠 国待遇”,但这类国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不 剥夺本国公民移居外国的权利;第二,不对移居外国 者征收过高的关税;第三,不对有移居外国愿望的公 民征收过高的税。中国于1979年取得了对美国贸易的“最惠
12、国待遇”地位。1989年以后,是否延续中国对美贸易的“最惠国待遇” 问题成为美国对华政策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成为不同利 益集团政策角逐的焦点问题之一。1994年5月,克林顿政府宣布中国贸易“最惠国待遇”问 题与人权问题脱钩;1996年进而作出无条件延长中国贸易“最惠国待遇”的 决定。2000年5月24日,美国国会在关于中国贸易“最惠国待 遇”问题上,众议院以237票赞成197票反对,通过了 与中国建立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的议案。9月19日,参 议院以83票赞成15票反对,通过这一议案。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18、19世纪欧美各国签订的“通商条约”里大都含有国民待遇条款(适
13、用对象模糊,不明确)以“人”作对象,但范围上有限制:主要限于经 商活动、设置机构等民事权利,也有规定某 些刑事权利。有些以物为对象,如货物、产品、轮船等。1948哈瓦那宪章和GATT1947确定以产品作为对象。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目标相同:要实现贸易自由,减少市场扭曲。各自涉及领域和要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 最惠国处理的是两种以上外国进口产品(服,知 之间的关系,而国民待遇面对的是进口外国产 品与原产本国产品(服,知)之间的关系问题。 最惠国待遇原则主张在入境和清关过程中对一 切外国产品一视同仁,而国民待遇则要求在外 国产品经清关后,应获得不低于本国产品所或 对待。前者是国际贸易平等的必
14、要前提,后者是实际保 证和实施条件。一、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GATT第3条“国内税收与管理的国民待遇”集中表达国民待遇原则。主要内容P103 该条的骨干或纲目第1款(指导原则)第2款(国内税收)第4款(政府管理、国内规章)第8款(例外)(一)指导原则第3条第1款规定: “各缔约方认识到,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 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 分销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要求产品的 混合、价格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 法规,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对进口 产品或国内产品适用。”第1款基本思想:在国内市场上,不得使用国内税收与政府管理措施作为保护主义手段。本国法
15、律 和政府措施不得歧视对待外国进口产品。Article3.1 National Treatment on InternalTaxationandRegulation.“The contracting parties recognize that internal taxes and other internal charges, and law, regulations and requirements affecting the internal sales, offering for sale ,purchase, transportation,distribution or use of
16、 products, and internalquantitative regulations requiring the mixture, processing or use of products in specified amounts or proportions, shouldnot be applied to imported or domestic products so as to afford protection to domestic production” 适用国民待遇的两种情况: “国内税及其他国内费用”; 政府管理措施,即:“影响产品销售、 供应的法律、规章与细则”
17、和“国内含 量管理”的“按定量或比例配料、加工 或使用”的措施。(二)国内税收问题第3条第2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境内产品进口入另一缔约方 境内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直接或 间接对相同国内产品实施的任何性质的国 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再者,任何缔约方 不得违反第1款所述原则的方式,对进口或 国内产品另定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GATT附件9注释:这一句是针对国内无相同产品,但存在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情况。【重点问题】:什么是国内税?其一:是否依征税机关是否海关来确定? GATT附件九对此注释:“在进口时间与地点” 征收的国内税或实行的政府管理措施,仍属第1款 所指范围,要受第3条约束。其二:是
18、否依进口国自己认定? 哈瓦那会议报告:有些进口国的税收被称作国内 税,但实际上是关税:(a)在货物入境进口时作为入境条件征收的(b)专门对进口产品实行的,与本国对相同国内 产品征的同类税费毫无关系【补充了解】其他争议问题“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含义是什么? “热带产品”争议;各国国内税构成差异导致的争议;地方政府的税收是否应当受约束?其他非直接的税法“暗示歧视”问题。(三)政府管理措施第3条第4款:“任何缔约方境内产品在进口 入另一缔约方境内时所给予的待遇,在影响 其国内销售、供应、购买、运输、分配或使 用的所有法律、规章与细则方面,在优惠上 不得低于原产于本国的相同产品的待遇。”据1959年
19、GATT专家组解释,这款以及第5、6、7、9款的宗旨在于“一俟进口货物清关后,提供同等的竞争条件。”下面案例中,意大利的做法是否违背国民待遇原则?案例:意大利歧视进口农业机械案案情:意大利1952年7月25日颁布第949号法案,第3章中的某些条款规定:为某些农民和农民合作社在购买意大利国产农业机械时提供特殊信贷便利:依照法案内容,意大利政府成立了一个周转性借贷基金,供农业和林业部为意大利国产农业机械购买者提供特殊条件的贷款;贷款以5年期3%的利息按机械成本的75% 给与符合条件的购买者。法案还规定对这些农业机械的购买者提供7500里拉的补贴。对于购买国外机械提供的商业贷款额度则比该法案规定的低
20、得多,且商业信贷的利息率大约为10%(同时)。法案实施的效果:1952到1957年,大约一半左右意 大利国产拖拉机购买者获得了该项基金贷款,他们的 购买大约占该国所有拖拉机销售额的1/3。英国认为:意大利此法案内容与GATT第3条“国民待遇”义务不符,其实施损害了英国据GATT所产生的利益。专家组认为: GATT不限制缔约方采取促进其经济发展或保护国内产业 的必要措施,但各缔约方不得违背GATT基本义务,应当 通过GATT允许的多种方式进行(例如明确的关税措 施),而非采取可能导致歧视的国内拨款方式。 拖拉机进口的下降,不能完全归因于信贷便利的运作, 但其影响了大量的买主队所购买拖拉机的选择。
21、(影响 市场竞争条件) GATT3.4所涉及的包括“不仅仅是直接管理销售或购买条 件的法律或法规,同时也是那些在国内市场上,对本国 和进口产品的竞争条件造成负面影响的法律或法规。”专家组裁定:意大利949法案对于原产于英国的拖拉机 出口造成不利影响,建议意大利政府通过修订该法的运 作范围或采用其他适当方法,在合理时间内消除该法对 农业机械进口贸易的不利影响。(四)例外条款GATT对国民待遇规定了一些例外,除第3条第8款 以及在某种程度上还有第3、6款外,还有GATT框 架中第20条“一般例外”和第21条的“安全例外”对第3条的制约,以及发展中国家例外(补贴与反补贴 措施协定规定,从WTO协定生
22、效之日起5年内,允许发展中国家对使用国内产品进行补贴;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期限可延至8年。)第3条例外条款:1. 政府采购例外;2.政府对国内生产者的补贴的例外;3. 祖父与准祖父条款例外。二、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一)基本含义GATS第17条:“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诺表 所列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根据该表内所列 条件和资格,给予其它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 提供者,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政府措施而 言,其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 务提供者。” (P269)(二)GATS与GATT中国民待遇的区别原因: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具有不同的特性货物贸易是有形贸易(tangible),服务贸易往往是无形的(i
23、ntangible)。 “服务”的不可储存性(non-storability),不同于产品的 质量、计量特征。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具有互动性(interaction) 签证和海关控制仅仅是移民管理、边防措施。 “开业权”(right to establishment)控制国家通过 调整产业政策法规,赋予外国投资者或商业实体:设立 机构、经营特定业务、及获得各种商业竞争条件的权利。 或者禁止/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获得上述权利。国民待遇对于实现服务贸易领域的非歧视贸易至关重要; 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往往又与“市场准入”密切关联。1、国民待遇适用的客体不同GATT国民待遇适用的客体:来自任何其他成员
24、的进 口产品。GATS国民待遇适用的客体: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服 务和服务提供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适用客体范围的扩大是由于服务产品本身的生 产特性而决定的。外国服务提供者若没有得到最 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保障,就无法在同等条件 下进行公平竞争。2、普遍义务与特定义务GATT国民待遇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则,适用于来自所 有成员国的所有进口产品,而不论进口成员国是否在 关税减让表中对某项产品是否作出减让和约束税率的 承诺。GATS的国民待遇属于各个成员特定承诺的义务,与各 个服务部门或分部门的开放联系在一起。仅适用于成 员国经过谈判列人减让表,承诺给予市场准人和国民 待遇的那些服务业部门、分部门及
25、经营活动。未列入 减让表作出承诺的,有关成员国则无义务给予国民待 遇。3、无条件与有条件GATT的国民待遇是无条件的。成员国应修改相关的 国内立法,使之与GATT 1994的义务相符。GATS的国民待遇是有条件的。 WTO成员在某个服务业部门、分部门或经营活动是 否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通 常须在互惠原则基础上进行谈判; 在讨价还价后,作出互惠的减让并列入各自国家的 承诺减让表。WTO成员一旦将某项特定服务业的国民待遇列入减让表, 就须按最惠国原则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WTO成员的同类服务 和服务提供者。这在法律上是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4、无限制与有限制GATT:任何WTO
26、成员不得对给与国民待遇附加限 制条件GATS:允许成员国在开放市场实施国民待遇时,保 留维持本国政策和法规中对外国服务和服务商的各 种限制和资质要求。 保留限制的前提: 此类限制和资质要求须经谈判确定; 明示列人本国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中的“国民 待遇限制”栏内,对其他成员及其服务商保持 透明度。5、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的关联程度不同GATT项下的国民待遇规定进口产品在进口国海关“清 关”“清税”,进入国内市场后,获得非歧视待遇。与产品生产商、出口商能否在进口国“市场准入”无关联关系。GATS范畴内,获得“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国内政 策及管理措施往往相互关联,难以截然分开。外国服务和服务商获得市
27、场准入资格后,只有享 受到完全的国民待遇,才构成充分的市场准入: 如果只允诺国民待遇,而没有市场准入的平等机会,外 商也没机会享受国民待遇。6、 GATS更加注重平等的竞争条件而不在于形式GATT“不低于给予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基本上是给 予其与国内同类产品形式相同的待遇。CATS的国民待遇条款更注重实际效果: 第17条有两款专门规定,对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 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国内同类服务和服务 提供者的待遇相比,可以是形式相同的,也可以 是形式不同的,只要它能保证平等的竞争条件。以专门的条文来规定“形式相同”与“形式不同” 的国民待遇问题,反映了在服务贸易领域各国实 行的国民待遇形式的多
28、样性和复杂性。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一、含义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 施及其变化情况,未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 并应将其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 易组织。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 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性透明度原则是WTO实现其总体目标所必不可少 的先决条件,是确保各成员执行WTO各项协定 并切实履行其市场开放承诺的制度保障。 是各成员方加入WTO获得利益的先决条件; WTO得以监督各成员方履行WTO义务的原 则与制度保障; 保障国际贸易环境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二、透明度原则的表现1994GATT第10条“贸易规章的公布和实
29、施”GATS第3条“透明度”TRIPS第63条“透明度”这些条款主要体现为两方面的规定,一是 关于“贸易措施的公开”的规定,二是关于 “贸易措施的通知”的规定。(p113-114)三、透明度原则的实施公布:成员方最基本义务之一。 公布的时间、语言、方式。通知: 通知的范围、通知的期限、设立通知中心。设立咨询点: 为了确保其他成员能够得到有关成员的有关贸易的 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以及国际协定等信 息,并有机会澄清其含义,WTO各协定均规定各 成员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便应其他成员的 请求提供具体资料。1、成员间监督:四、监督 有权知悉其他成员正在或即将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所有措施;对于
30、其他成员应通知而未通知WTO的措施,各成员有权通知WTO。 如果其他成员正在或即将实施的措施对国际贸易已经 或即将产生不利影响,各成员有权请求磋商;如果磋 商达不成协议,可将之作为贸易争端提交WTO争端 解决程序解决。2、WTO监督: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 ,TPRM)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待遇原则含义指在WTO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和贸易壁垒的减让方 面,发展中成员可以不必像发达国家成员那样必须 基于互惠而承担更多的义务或作出对等的减让,与 此同时,发达国家成员应允许发展中成员适当的偏 离WTO规则,并给予其更优惠的贸易待遇。“特殊待遇”指应该明
31、确承认二者之间的差别,发 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可以给予发展中国家比其他 国家更优惠的待遇,而此种待遇不必遵守最惠国待 遇原则,也即这种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不必 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其他国家。发展历史1965年,1947年GATT缔约方全体通过了以“贸易与发展”为题的GATT第四部分: 发展中缔约方不必基于互惠而对其他缔约方 作出对等减让 贸易与发展委员会1979年东京回合关于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 与更优惠待遇及互惠和更充分参与的决定 : “授权条款”。在WTO协定中的具体体现1.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准入的某些方面可 承担较低水平的义务;2.规定发展中国家有较长的过渡期;3.发达国家“最大努力的承诺”;4.发展中国家享有某些程序上的灵活性和优 惠待遇有关;5.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局限性有效利用现有的并积极争取新的合理的特殊和 差别待遇 有效利用现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在新一轮谈判中积极争取合理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第一章 第三节 课后复习阅读教材第四章本节重点问题: 识记: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概念,特 点,例外;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适 用;WTO透明度原则的概念。 理解:GATT与GATS中国民待遇原则的区 别。比较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 透明度原则的意义与实施。WTO给予发展 中成员特殊待遇原则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