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精选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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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精选10篇篇1: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篇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强化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迅速消除安全生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有效遏制安全职责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隐患及其分类1、隐患:本制度所指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2、隐患分类:一般隐患系指危险性较低、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患;重大隐患系指危险性较大、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大的隐患;异常重大隐患系指危险大、事故影响或损失大的隐患。二、隐患整改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2、“抓生产必须先抓隐患

2、整改”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3、“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筹措资金进行整改”和迅速、及时、彻底完成彻底隐患整改原则;4、实行隐患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重特大隐患整改期间昼夜监控和重特大隐患整改逐级上报制。隐患建档所有隐患必须建立隐患档案,重特大事故隐患应“一事一档”。隐患档案一般包括:隐患部门、具体位置或部位、类型、相关图片、整改方案、整改职责部门、职责人,整改期限及标准要求,隐患整改阶段性及情景反馈意见、隐患注销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等相关资料。四、隐患整改1、人的不安全行为整改,本着“发现一处,随时消灭一处”的整改原则,对人为隐患,要经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严抓各项制度落实

3、,强化考核,拒绝“三危”现象,努力提高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2、物的不安全隐患整改,要增加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按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维修、加固、整治隐患部位,重视隐患部位的养护和跟踪监控,加强现场管理,建立隐患整改信息联络体系,确保隐患整改措施得力,职责到人,整改到位。3、隐患整改要按计划及时限要求完成。对一时不能整改彻底或整改期限长的,要采取强有力和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及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重特大险情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严格24小时昼夜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确保万无一失。五、隐患整改监督检查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系统内隐患整改工作,

4、隐患部门对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实施、监控、安全防范具体负责。2、要建立隐患整改定期调度制度。隐患部门每周检查一次整改情景,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委托其办公室每月督查一次全项目部隐患整改情景。六、隐患整改总结及信息反馈隐患整改完毕,隐患部门要构成隐患整改总结,填写隐患整改反馈单,并按规定上报。同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追究构成事故隐患的职责人,以警后事,杜绝类似情景的再次发生。七、奖惩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隐患整改工作,力求把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隐患整改,异常是重特大隐患整改及时、彻底的,项目部将上报公司给予通报表彰,并对及时发现,上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或在隐患整改中表现突出的个

5、人给予必须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存有隐患,尤其是重特大安全隐患瞒报、整改措施不利、或久拖不改、或不按规定及时整改到位的部门,对因整改不彻底而酿成事故的,将从严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职责。篇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后面还有多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作。三、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

6、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险性较小、发现后能够尽快整改消除的事故隐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需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职责。3、本公司安全隐患管理实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

7、,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职责。副职向正职反映,提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职责。4、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主体,负责组织领导本公司的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各部门的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5、部门、车间、班组安全员负责对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具体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6、部门、车间、班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安全员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第一职责人。生产部负责公司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7、因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不及时

8、、不彻底,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追究领导的职责。(二)隐患排查制度。1、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排查事故隐患,针对事故隐患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并明确分工,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增强事故防范本事。2、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实行确认制。班组应当每一天排查一次,车间每周排查一次,公司每月排查一次。车间、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明确职责人,有书面记录备查,并由每次组织排查活动的负责人签字。每月各单位填写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汇总单,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整治情景汇总上报安全环保部,并由职责单位正职签字确认,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季度组织参加一次综合性的事故隐患排查;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

9、当每月至少组织参加一次由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及职工参与的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登记建档,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3、隐患排查和整治按属地原则,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分级,并按照事故隐患的分级确立整治期限、职责人,整治措施、验证人。职责人必须要对整治的项目负责,因整治不到位而导致发生的安全事故,要追究职责人的职责。4、日常检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职责单位以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形式下发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异常重大事故隐患,职责单位要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由办公室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5、事故隐患牵涉到设备系统、技术改善时,可提出书面报告由安全环保部汇集相关部门供给改善方案,职责部

10、门执行。6、对因为整治工程投资较大、整治工程较复杂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治完毕的重大、异常重大事故隐患,职责单位要向生产部书面说明情景,并承诺整改期限。7、要加强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档案,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8、公司对员工进取开展隐患排查、举报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表彰奖励。9、公司建立和完善聘请专家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查隐患制度。篇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目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贯彻和执行。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的全过程3、职责与权限3.1安全部负责公司安全检查的组织及实施3.2各项目部配合安全生产检查的实施

11、3.3各施工项目部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实施4、工作程序4.1安全检查的目标4.1.1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4.1.2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到达最佳安全状态。4.2安全检查方式4.2.1由公司每个月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各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下发安全整改通知单,各施工项目部进行整改,并书面向公司安全部报告整改结果,必要时公司安全部将派人员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4.2.2由各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小组组织其成员对施工现场每周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4.2.3专职安全员每一天进行例行安全检查。4.2.4班组每一天由班长组织一次班前安全

12、生产自检。4.2.5设备管理人员每日对机械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4.3安全检查资料4.3.1对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情景进行检查;4.3.2对劳动生产现场的安全、卫生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4.3.3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景进行检查;4.4安全检查的要求4.4.1安全检查时,要广泛地发动组织项目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边检查、边改善,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当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限期解决,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从而促进劳动条件的改善,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4.4.2各种安全检查都应根据检查要求配备足够的资源。4.4.3每种安全检查都有明确的

13、检查目的、检查项目、资料及标准。4.4.4检查记录是安全评价的依据,要做到认真详细、真实可靠,异常是存在隐患的施工部位的检查记录要具体。4.4.5对安全检查记录要用定性定量的方法,认真进行系统分析和安全评价。4.4.6安全隐患整改是安全检查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检查结果的归宿。5、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1目的及组织5.1.1为认真落实国家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深化和规范公司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5.1.2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作为企业和各项目工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职责人,应分别组织公司级、项目级和班组级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

14、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5.1.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检查。5.1.4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安全部、建设管理部有关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除此之外,安全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检查整改记录单,落实“三定”措施,安全部负责复查。5.1.5施工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

15、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施工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异常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5.1.6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一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我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施工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5.2职责5.2.1企业负责人职责:a.企业负责人应保证各项目安全专项费用的投入,对公司安全情景进行统筹性地指导。b.协调解决各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疑难问题。5.2.2公司安全部职

16、责:a.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b.检查各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景,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实施考核。5.2.3公司建设管理部职责a.及时对施工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施工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职责,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B.指导施工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5.2.4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职责:a.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职责,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b.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

17、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c.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职责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资料。d.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5.2.5专职安全员职责:5.2.5.1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工地的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5.

18、2.5.2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情景督促落实、整改,并记录。5.2.5.3详细记录每一天的安全生产情景,按规定填写施工安全日志。5.3工作流程5.3.1结合公司实际和项目的进度、周边环境、重点时段以及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情景,分别从安全行为、现场实体、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等三方面确定隐患排查的资料和重点。同时,针对现场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隧洞等超过必须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情景,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预控,一旦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景进行登记存档和报告。5.3.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岗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检查

19、次数公司每月不应少于一次,施工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专项检查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在重点施工环节及时段、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或施工项目部内部机构人员调整后等事故易发时段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检查应由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每一天进行巡查,施工人员在上岗前也应对作业环境、自身劳动防护状况等进行自查。5.3.3公司和施工项目部均应各自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其中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还应分别在公司安全部和项目存档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均应报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职责、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整改完毕后应

20、组织复查。对一时难以整改并对邻近作业面的施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同时将该隐患的排查治理情景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情景表,及时上报。岗位检查中发现的需报项目负责人落实专人、材料、设备方能整改的隐患,也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5.3.4安全部应及时向安全副总经理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景。每季度末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景。篇5: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

21、制度化,提高源头预防潜力,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定义和分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

22、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主体。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专人专管,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职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水利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应当

23、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随时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治理,对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建立档案和台帐。排查资料包括:1、水利工程建设。以重点在建工程为重点,防范坍塌、起重机械等事故。主要包括:工程项目落实“三同时”原则状况;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职责落实和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以及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职责制、度汛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重点水利设施如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塔带机、模板支护、脚手架安拆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的安全防范措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在建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在建工程水库、水

24、电站及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2、水利工程运行。以病险水库和一般中型、小型水库为重点,严防垮坝事故。主要包括: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职责制和水库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和事故救援演练;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职责制、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蓄水运行、巡视检查和调度运用方案;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看护人员、养护经费和日常巡查。3、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以农村水电站、电网、在建工程和用电户为重点,对水电开发、项目审查和验收投产等环节严格把关,规范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工作包括:已建水

25、电站和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无规划、无审查、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的清查和整改;已建水电站分类年检安全管理和“两票三制”执行状况;乡办和小型股份制水电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和制度建设;农村水电企业设备检修、试验和农村水电供电区的安全供电。4、河道采砂。以违法采砂突出河段和采砂量较大河段为重点,主要包括: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沟通协调机制和职责追究制;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禁采期的规定,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治理;采砂管理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河道防洪、桥梁和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5、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以野外勘察、测量作业为重点,主要包括:

26、水利勘测设计执行水利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状况;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计配合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预案。五、隐患登记制度。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专管人员每月要对本股室、本单位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和治理状况分别进行登记,逐级汇总。六、隐患报告制度。对一般隐患要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要区分事故隐患的性质和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强化整改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彻底进行治理。对较大隐患应向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七、隐患督查检查制度。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应当对本股室(单位)职能范围的安

27、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每季度应对基层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自查、抽查和督查检查,重点督查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和落实状况;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状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状况;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和救援演练状况;职工和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遵章守纪状况;特种作业和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状况;隐患排查治理登记、销号的台帐规范状况;信息报送状况等。八、隐患公示和整改制度。对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报告后,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职责人、整改资料、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时

28、间不超过7天;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进行公示并确定专人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对一时整改不了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派专人24小时值守,同时制定出整改时间表,严格按照隐患治理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职责“五落实”制度,限期整改。对隐患整改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超过整改期限的,要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职责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报告不放过。篇6: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一

29、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第二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液氯汽化、甲苯氯化、邻氯甲苯氯化、水解、动火作业、登高作业、入罐作业等环节的事故隐患;各生产车间每周、班组每

30、一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五条: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六条: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自查分析,并分别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下一年1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整理成书面隐患排查治理自查报告向丹阳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

31、送。报告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资料及时向丹阳市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丹阳市安监局备案。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八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

32、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景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

33、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篇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

34、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异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透过论证确认。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

35、作机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引导职工增强排查治理的意识和潜力,及时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事故隐患,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认真进行查证,如属实,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

36、查治理职责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职责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并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对承包

37、、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分包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第十条:经营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市场具备安全条件,与经营者签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职责,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本单位管理或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或委托相关单位统一管理,由统一管理单位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下列职责:

38、(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对本单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管理状况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当重点防范、监控的事故风险,提出事故隐患辨识标准;(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专项使用制度;(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奖惩和举报奖励等资料;(四)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单位安全培训课程,使从业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掌握排查治理的资料、方法和要求;(五)建立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定期邀请本单位以外的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对已取得安全标准化一、二、三级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按照每年

39、不少于一、二、三次的频次开展专家安全检查;(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应当包括:各类安全检查,风险评估(评价)记录;事故隐患治理状况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状况报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七)根据安全检查性质,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各类安全检查表(卡),从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班组,到每个作业岗位,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资料、方法和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八)建立健全并落实岗位自查、班组巡查、车间(分厂、区队)周查、单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在用设备及其安全设施、有关制度和措施落实状况、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状况、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进行安全检查,

40、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资料:(一)指导和监督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区队)排查、辨识和治理事故隐患,并对排查治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三)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单位及其职责人员。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业务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资料:(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二)制定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辨识、治理、验收等具体工作标准;(三)组织开展专项安

41、全检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隐患。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所属车间(分厂、区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资料:(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账;(二)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装置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有效运行;(三)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四)按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状况。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各班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资料:(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二)落实交接班制度,重点交接清楚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整改状况、现场安全状况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三)

42、对照安全检查表,对作业环境、安全设施、生产系统、措施落实和作业人员的情绪状态、健康状况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作业现场动态事故隐患;(四)加强现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五)及时排查并消除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六)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及其排查治理状况。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包括下列资料:(一)清楚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二)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三)杜绝违章、违法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四)及时查找、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和险情;(五)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及时向

43、班组长报告;(六)掌握作业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应当采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同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状况时,应当及时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时;(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时;(三)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时;(四)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时。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性质,及时实施治理。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报告资料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和防控

44、措施。第十九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治理,治理方案至少包括以下资料:(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二)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六)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应当加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涉

45、及相邻地区、单位或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协调。第二十一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状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措施。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验收和确认。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治理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应当

46、报请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落实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和体系;(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状况,并定期进行通报;(三)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依法及时关掉逾期仍未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四)保障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排查治理监管监察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导督办工作经费。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并落实下列职责:(一)拟定本

47、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状况;(二)协调和指导行业监管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追究规定(豫政201141号,以下简称治理职责追究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职责人员应当追究行政职责的,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推荐;(四)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奖励。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并落实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分析评估、信息报送、举报奖励等工作制度;(二)

48、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三)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四)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状况。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做好检查记录,构成书面意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治理并登记建档。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构成记录备查,理解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第二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按照属地、分类和分级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实施。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的,由本单位实施挂牌督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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