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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建立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 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1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G106 淮阳至项城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及 所属各协作队伍。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 隐患),是指项目部及协作队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 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
2、危险 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 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 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 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 的隐患。第四条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项目部安全组织机构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 协作队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管理部和 有关部门报告。第二章项目部的职责第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
3、 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 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 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 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 监控责任制。第九条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 使用专项制度。第十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 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项目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 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 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十一条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 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二条 项目部要与协作队伍签订
4、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 理职责。项目部对协作队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 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十三条 安全环保监督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 员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各协作单位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四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项目部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 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部工区及协作队 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
5、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 项目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 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 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 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 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 发生。第十七条 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 能导致事故灾难的
6、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 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 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项目部和人员安全的情况 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 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监督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协作队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第十九条 项目部安全环保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协作队伍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部位的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 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第四章处罚第二十条 按照项目奖惩制度进行奖惩。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 制定和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