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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自查自评工作报告| 依据XX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机构编制执行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XX编办20237号)精神及要求,我局对机构编制执行状况进展了自查自评,现将详细状况报告如下: 一、“三定”执行状况 通过本次机构改革,依据XX县人民政府关于保存调整和取消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工程的打算(XX政发202337号)、XX县人民政府关于保存和取消县级行政部门行政收费工程的打算(XX政发202338号)文件要求,我局做好本部门审批、治理效劳工程的公开公示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标准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健全和完善行政审批制约监视机制。我局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6项,详细是:1
2、、在禁猎区内新建扩建工程工程立项审查; 2、国家二级爱护野生植物采集审查;3、国家二级爱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审查;4、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审查;5、从事森林旅游开发和休闲设施建立的审查;6、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设立审查。取消行政收费5项,详细是:1、临时占用用材林地审批;2、临时占用其他林地10公顷以内的核准(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除外);3、县、乡大路用地内树木更新砍伐的核准;4、省管大路的大路用地内树木更新砍伐的核准;5、苗木、林木种子、植物及产品检疫。行政审批转为治理效劳8项。详细是:1、野生动物驯养生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查;2、县、乡大路用地内树木更新砍伐的核准;3、
3、省管大路的大路用地内树木更新砍伐的核准;4、一般野生树木移植不到40株的核准;5、农夫自用材的审批(乡林业站);6、木材运输许可证核准;7、木材交易经营许可证;8、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工程审批。共保存行政审批事项10项,详细是:1、永久性占用、征用林地审查(林地审核同意书);2、林木采伐、经营、移植和运输经营许可证;3、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宝贵树种茎、叶、果实、种子收购加工许可证的核准;4、临时占用用材林地审批;5、临时占用其他林地10公顷以内的核准(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除外);6、林区野外用火许可的核准;7、野生动物猎捕、养殖、经营和运输许可;8、苗木、林木种子、植物及产品检疫;9、野生
4、非木质森林资源开发许可;10、林地权属认定或变更事项审批。 依据林业局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围绕建立“效能、阳光、便民、廉洁”政府,结合优化软环境增加软实力活动,削减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为民效劳质量,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了6项行政审批事项、5项行政收费、8项行政审批事项转为治理效劳。为加强林业生态文明建立,林业改革和进展,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维护农夫合法经营林业等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监视作用。 依据“三定”规定,XX县林业局设3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局办公室、资源林政治理股、XX县森林公安局。核定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副科级,兼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1名
5、); 股室领导职数2名。XX县森林公安局政法专项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教育员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核定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5名(办公室主任1名,政工监视室主任1名,法制室主任1名,刑事侦查中队长1名,治安中队长1名),均按副科级配备。XX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为XX县林业局下属人员参照公务员法治理事业单位,不定级别。XX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事业编制5名(人员参照公务员法治理),其中:站长1名(不定级别)。林业局实有人员92人,其中:公务员23人(含1名工勤人员),事业人员69人,设有9个事业站股。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均按“三定”规定执行,除局办
6、公室人员超编4名外(实职领导改任非领导职务),都没有超编超职数配备人员状况。 二、机构启动运转状况 已按规定启用部门印章; 已按规定对外挂牌和加挂牌子;已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规定设置部门内设机构,明确内设机构职责、名称、规格、数量;按规定的编制配备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人员已到位到岗。 三、职责履行状况 (一)职责落实到位。我局不存在扩大或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状况; 不存在履行职责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部门机构与内设机构已连接到位,岗位责任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位;部门职责已纳入年度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已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主要职责的落实。 (二)职责履行过程标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
7、发生或存在重大失误,被投诉事项中不存在过错,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中不存在过错; 按规定程序调处来信来访;政务信息、工作程序均按规定进展公开;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按规定时限完成,办理过程标准。 (三)职责履行效果。部门职责履行已全面落实; 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效果标准、良好;在工作中具有创新精神,单位和个人都受到过上级的表彰。 四、机构编制治理状况 (一)机构设置标准。我局已按规定程序呈报机构设立,不存在越级上报请示的现象; 不存在或发生过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及其所属机构,不存在擅自变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名称、附加名称、规格、隶属关系等状况。 (二)人员编制治理标准。按规定程序呈
8、报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增减或调整等事宜; 部门在规划安排调整或招录人员时已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空编状况;按规定使用机构编制治理手册等标准性表册办理日常机构编制业务;不存在擅自转变人员编制使用范围,混用、挤占、挪用其它类别的编制;未发生过擅自超过核定的人员编制配备工作人员和擅自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等状况;将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治理范围。 (三)机构编制其他方面治理标准。明确领导分管机构编制工作,设有专人负责机构编制的详细工作,相关人员能熟识机构编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及其相关详细工作; 在拟定法规、规章或法律草案时,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制定标准性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如有涉及机构编制的事项时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在报请党委、政府转发的工作报告、意见中没有包含机构编制的内容;不存在干预或变相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宜和要求下级部门成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存在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擅自下发涉及机构编制文件的现象;对机构编制治理状况及统计数据不存在隐瞒、谎报、拒报的状况;按标准建立本部门机构编制治理制度和档案台账。 2023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