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工作汇报(共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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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医工作汇报(共4篇)篇:法医临床、法医病理工作汇报法医临床、法医病理两专业半年工作汇报支队长办公会:刑科所法医临床、法医病理两专业经过多年发展,通过几代人共同努力,正逐步走向规范化建设。多年来一直以热情、及时服务一线实战单位,获得良好评价。随着2010年法医人员工作的调整,目前仅有三名正式法医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法医人员仍顶着巨大压力,任劳任怨。截止六月底,共出具伤情鉴定100余份,伤残等临床法医学鉴定270余份,尚有各类鉴定50余份未发,总计420余份。各种尸体检验52具,尸体检报告。现场勘查15次,非工作时间出现场5次,同时参加各类值班备勤,如长期参加反扒、治安巡逻、交通高峰期参加治安维

2、护,夜间治安设卡等。法医人员平均每周就要出具鉴定书,检验尸体具,这么大的工作量,已经远远超出公安部规定的法医人员人均年办案不得超过100-120起的好几倍!法医人员一方面克服人员严重不足,事情繁重的现实,无怨无悔埋头苦干,但又深感忧虑。因为超额的工作量带来的直接负面效应就是事情积压,不能及时发放鉴定书,易引起当事人不满。鉴定质量控制粗糙。再则,根据公安部规范化实验室建设和地级市实验室仪器配备要求,两专业亦有较大差距,在发展上存在许多困难。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一、损伤检验仪器急需补充如对于目前损伤鉴定存在较大争议的听力问题、视力问题,本所法医对伤者提供的鉴定材料只能进行简单的审核,对其可靠性无法予

3、以甄别。没有固定检验损伤情况的基本设备,如照相机、摄像机、谈话录音设备等。对于尸体的骨折检验,无便携式X光机可用,只能依靠检查者扪诊,不能作客观检查;对其内脏的损伤,也无便携式B超机可用,只能凭经验笼统下胸腹部损伤的结论。二、未建立有效的专家顾问制度过去针对疑难复杂的鉴定,若需解决其中专门性的问题,都是以通过熟人关系或他人介绍,才能向市人民医院、市职工总医院等单位的有关专家进行咨询;但这也仅限于咨询,因为咨询专家是不提供书面的专家咨询意见等证明材料的。案件商请制度未建立过去针对疑难复杂的鉴定,邀请市检察院、区检察院及外地专家会诊,只是电话联系,没有正规的函件,专家来会诊也仅限于案件讨论,不出具

4、正式的专家会诊意见书。四、办公地点人员混乱,人员安全得不到保障、鉴定材料得不到妥善保管现法医鉴定门诊部各类鉴定材料一起堆放,无专人保管鉴定材料;且社会闲杂人员及无关人员随意出入,级易造成鉴定材料丢失和产生纠纷矛盾。六、再学习再培训落后长期以来,再学习、再培训落后,法医人员只是啃在学校的老本,凭经验办事。对新知识、新技能只能听说了解,有些甚至都不能听到,就更谈不上掌握了。法医专业人员陷于一般的日常性工作,泛泛而为,无创造性思维,提不出独到见解,攻坚克难的本领不足。七、法医专业人员不能固守专业岗位,荒废专业法医人员工作量巨大,还要不停参加各种大量非专业活动,其精力必然分散。专业人员不能固守专业岗位

5、,必然荒废专业,更不用说检验水平快速提高,整个法医队伍发展壮大了。以上汇报不足的地方。恳请领导批评指正!第2篇:法医鉴定所工作汇报(推荐)努力进取扎实工作开创司法鉴定新局面XXXX法医司法鉴定所工作汇报材料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有幸迎来了省法医司法鉴定检查团莅临我所检查指导工作,在此,我谨代表XXXX法医司法鉴定所全体员工,向各位领导、各位专家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并恳请您们向上级领导表达我们崇高的敬意!同时向一直以来关心和支持我所发展的省、市、县各级领导致以最诚挚的谢意!我所法医司法鉴定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县司法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根据国家全国人大关于司法

6、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精神和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提高鉴定水平,各项工作都得到了稳步的发展,为和谐XX、平安XX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我所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我们XX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0年,现有司法鉴定人4人,其中副高职称3人,中级职称1人。本所鉴定范围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2010年鉴定数为574件,2011年鉴定数为636件,截止今年8月31止鉴定案件数为466件。二、狠抓制度建设法医司法鉴定是一项科学实证活动,为了保证发出的每一份法医司法鉴定书的质量,首先,我们完善了各种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如:收接案制度、保密制度、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程序,继续

7、教育培训制度、档案文书管理制度、违法违纪投诉、处理及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等。要求每一位司法鉴定人都能严格遵守制度。其次,严格把好司法鉴定质量关。我所从案件受理、鉴定指派、鉴定意见讨论、签发等各个环节层层把关,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进行鉴定,坚决杜绝虚假鉴定,建立司法鉴定意见合议制度,保证鉴定意见的合法合理性,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再其次,我们坚持在市司法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执业,按省、市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没有出现出具虚假鉴定和超业务范围执业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的行为,无乱收费、支付回扣费行为,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审判机关提供了公正的诉讼证据,受到社会

8、各界的好评。三、强化管理加强了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力度,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做到了岗位职责明确,一是建立了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十不准”、司法鉴定人办鉴责任制、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和错鉴责任追究制等规章制度,强化了司法鉴定人的办鉴责任意识;二是举办了鉴定结论征询意见会,征求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对司法鉴定结论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开展了司法鉴定人的党性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提高了他们的政治、业务、思想、道德素质和行风、法纪观念;四是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进行了严肃处理。通过加强管理,约束了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规范了司法鉴定活动秩序。五是积极参加相关会议,与同行认真交流,总结

9、经验,收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好评,树立良好的司法鉴定行业形象。四、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队伍素质在充分保证鉴定质量之余,我们不满足现有成就,一是鉴定所所有人员积极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法医司法鉴定能力。学习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司法鉴定程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二是加强鉴定人员法制理念教育。要求司法鉴定人也要讲政治。我们把“不做人情鉴定、关系鉴定、金钱鉴定”作为鉴定人的基本准则,把追求“公平、正义”作为鉴定人的最终目标。三是参加省、市、县局组织的各项培训。鉴定人讲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优秀鉴定人鉴定心得交流,使得鉴定能力再上新台阶。四是抽调了一部份鉴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满意率达到了100

10、%。五是加强廉洁自律,提高防腐能力。了解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情况,并对执业人员进行了纪律教育,无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五、开展鉴定援助,惠及社会弱势群体XXXX法医司法鉴定所积极响应各级政府下发的关注弱势群体的号召,积极开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援助。一方面,对于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或免除鉴定费用,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免费咨询,对弱势群众给予积极的援助。2010年共完成司法鉴定援助案件6件,2011年完成司法鉴定援助案件10件,截止今年8月底,完成司法鉴定援助案件10例;同时自2010年起协助县残疾人联合会完成残疾人第二代换发残疾评定共计2156件。(三)、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司

11、法鉴定事业起步较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要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如果等发展了再规范是一定要付出代价,比如我们国家的工业治污已经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个教训应该吸龋六、存在的问题虽然,近年来我积极工作,严格要求,各方面都有了较大进步,工作上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这与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一是司法鉴定是一门新型的执业行业,涉及法律法规内容多、政策性很强。对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人员要成为行家里手,管理水平和能力还有待提高,管理理念有待创新。二是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水平、财务管理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鉴定文书规范性,鉴定用语准确性等问题同样需要进一步提高。七、今后的工作思路1、进

12、一步加强执业人员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执业经律教育。2、鼓励有条件的执业人员外出学习、深造。3、通过各方努力进一步拓展鉴定中心鉴定项目。我们将借这次省司法部门领导和各位专家对我所的检查和指导的东风,进一步完善、改进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深入扎实地开展各项工作。谢谢大家!2012-09-05第3篇:法医一、法医学定义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法医学的产生基于法律的需要,又为有关法律、法规的制订提高医学资料。二、法医学与医学的关系医学分为基础医学和应用医学。法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医学学科。三、法医学的研究对象:人(活体、尸体)和物。

13、四、法医学的研究领域(一)法医病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其研究和检验的对象主要是尸体。(死因鉴定)(二)法医物证学:是就涉及法律问题的生物性检材进行研究和检验,解决个人识别和亲权鉴定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其研究和检验的对象是生物性检材,主要是各种人体成分及其分泌物与排泄物。通过对检材的理化性质、各种遗传标记的定性与分型的研究分析,对检材的种类、种属、个人属性等问题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1、法医血液遗传学:主要是通过对生物性检材进行遗传标记的检测分型,确定其个人属性,并根据遗传学原理进行亲权鉴定。2、法医人类学:主要是通过对骨骼、毛发的形态学等检查,确定其所

14、属个体的种属、性别、年龄、身高及民族等。3、法医牙科学:以牙齿及口腔结构为检测对象,通过形态学及/或与生前牙齿检查治疗记录的对比,确定其年龄、性别及个人特征。(三)临床法医学: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状态等问题的法医学分支学科。检查的对象为活体。(伤残鉴定)(四)法医毒理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由毒物所致机体生理、病理损害过程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其研究和检验的对象为人体。(五)法医毒物分析: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毒物的分离、定性、定量的法医学分支学科。其研究和检测的对象主要为生物性检材。(六)法医精神病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类精神疾病和精神状

15、态的法医学科学。研究对象为活体。五、法医学的任务: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接受委托,应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对相关人体及成分或其他材料进行检查、检验、分析,作出客观、科学的鉴定报告或结论,为澄清事实或揭露犯罪提供线索,为刑事及民事案件的审判等提供证据。第二节临床医生与法医学一、医学鉴定人:法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专业学科,应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从事法医学鉴定工作,这些专业人员被称为医学鉴定人。所谓有专门知识的人,除了专业法医学工作者以外,临床医生也经常受聘作为医学鉴定人。二、医学鉴定人的要求(一)在专业知识方面,应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和掌握鉴定项目所涉及的专业医学知识。由于专业技术水平所限

16、,对不能够胜任的鉴定工作可拒绝接受委托。(二)应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法医学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医学理论是法医学鉴定的重要基础,但法医学有其独特的内容和侧重面。(三)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如心理素质。三、临床医生与证据:当人体受到损害后,首先接触到的是医生,所以医生在初诊或抢救及以后的诊治过程中形成的检查记录、化验单、手术记录及病历等都将成为重要的原始书证,也可能是唯一的书证材料。四、临床医生与患者:注意特殊“患者”:即某些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达到“保外就医”的目的可能会夸大病情、自伤或诈病,如单纯从临床医学的角度出发,当作一般的疾病予以诊断和治疗会对某些案件的审理带来不便,甚至掩盖某些罪行

17、。四、临床医生与保险医学:临床的诊断与治疗的证明材料往往是保险公司理陪的最重要的依据。五、临床医生与医疗纠纷:临床医生应实行救死扶伤,维护患者基本利益,同时也应学会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节法医学的工作内容法医学工作的主要内容有现场勘验、活体检查、尸体剖验、物证检验及书证检验等,通过上述工作为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科学证据。一、现场勘验(一)概念: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遗留犯罪痕迹的地点通称为现场。某些凶杀案,现场往往不止一个,杀人处为第一现场或原始现场,移尸或分尸处称为第二及第三现场。(二)现场勘验: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而在现场实施的

18、一系列侦察行为称为现场勘验。现场勘验一般是由侦察员、法医、痕迹员等合作完成的。现场勘验前首先应对一般的情况进行了解,然后制订周密的勘验计划。勘验的顺序可以从中心开始,也可由周边开始。勘察现场时应注意:在现场周围特别是通道处有无可疑痕迹、门窗是否关闭、有无异常气味、尸体的位置、各种物品上的指纹等。二、活体检查: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如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可强制执行。活体检查是依据法律规定,在有关部门委托下进行,一般在法医机构的活体诊察室或被指定的医院门诊进行,应注重客观检查结果。三、尸体剖验:是法医学鉴定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19、。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一定要进行全身检查,对于阳性与阴性所见均需详细记录。(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1、涉及刑事案,必需经尸解才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2、猝死或突然死亡,有自杀或他杀嫌疑者。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4、在疾病医治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怀疑医疗事故者(二)尸体剖验的目的1、确定死亡原因:鉴别暴力死或非暴力死。2、判断致死方式:分自杀、他杀、灾害事故。5、个人识别。四、物证检验物证: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是重要的客观证据。应及时提取、及时送检

20、,在收集、包装和送检过程中应防止污染物证检验:应用物理、化学、血清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等方法对物证进行检查,确定其性质、种属及个人特征等。物证检验结果对推断罪犯的罪行和认定罪犯有着重要的意义。五、书证检验书证: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文字资料。包括活体或尸体的检查记录、临床的医疗病历、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等。书证检验:指通过对文字资料内容进行的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科学的论证,答复委托机关所提出的问题。第四节法医学鉴定一、鉴定与鉴定人鉴定:将司法或行政机关交付的有关材料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进行检验、认定,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做出结论,报告委托机关的过程。鉴定人:被指派、聘请、委托进行检验和

21、鉴定的专门人员。鉴定事由:指委托鉴定人解决的专门性法医鉴定人:指从事法医学鉴定的专门人才。医师鉴定人:诸如精神疾病等专业性较强的鉴定问题或某些特定的环境下,也可委托具有一定法医学知识的医师进行鉴定。补充鉴定:对于提出新的问题或提供新的资料,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内容或补充意见。重新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或出现意见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将原材料另行委托他人鉴定。复合鉴定:指请上级机关的专门人员对原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复核。二、法医学鉴定原则(一)依法鉴定原则(二)鉴定的客观性原则(三)鉴定的独立性原则(四)鉴定的时限原则(五)鉴定的保密原则三、法医学鉴定书:指法医学鉴定人将检验过程、结果及经科学分析后

22、得出的结论而形成的书面报告。格式内容包括引言、案情摘要、检验、说明、结论和结尾。第五节法医学发展简史及展望法医学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发展和成熟时期。一、萌芽时期(公元前500年公元10世纪):中国法医学历史悠久,据现存的文献记载,即可追溯到距今2200余年以前。1975年发掘的云秦梦简(公元前262年至前217年)封诊式中,就有尸体(他杀、缢死)、首级、活体(外伤性流产、麻风病)等检验条例;汉唐时期的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完整、最早的一部封建法典。欧洲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却缓慢,仅有个别案例的传闻,如公元前10044年凯撒大帝被杀,身上有23处伤,检验确定贯穿胸部第一、

23、二肋间的是致命伤。二、形成时期(公元1119世纪):案件的鉴定有专业医生参与,有较系统的法医著作出现。这时期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中国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被译成多种文字在许多国家出版。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医生关系论一书,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1642年,德国莱比锡大学首先开法医学讲座。第4篇:法医三、法医学的任务(一)、法医学的基本任务1.为刑事诉讼及时提供证据。2.为民事诉讼提供科学的事实基础。3.为行政诉讼的当事双方举证提供科学帮助。4.为非诉讼执法活动提供科学意见。(二)、法医学的具体任务1、发现证据应尽技术之能、经验之智,全力的发现证据及时发现

24、证据延时发现证据检查发现证据要合法2、提取证据记录证据科学的提取证据分别包装保全尽快送检验、鉴定3、分析、识别证据分析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分析证据有无鉴定的必要识别证据,为办案工作及时提供科学技术分析资料4、鉴定证据证据与鉴定人体物质同一的鉴定认定客体种类属性鉴定事件原因鉴定事实客观性鉴定事实程度鉴定证据的来源和出处(三)、为其他法律工作提供科学意见1、为预防重大灾害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提供科学信息2、为预防犯罪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资料3、为法学研究、立法提供资料第二节法医学的任务及学习目的法医学的任务:法医学要为司法机关解决有关医学方面的问题.其任务主要有:勘查涉及人身伤亡案件的现场。发现

25、、记录和提取有关物证,分析案情。检验鉴定。检验尸体、活体和物证等,做出鉴定或意见结论。学习法医学的目的:法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是司法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知识。无论是在侦查、检察还是审判阶段,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纠纷,凡是涉及到人身伤亡的,必然要求办案人员具备基本的法医学知识.具备一定的法医学知识,有助于办案人员正确运用法医检验鉴定这一科学技术手段为办案服务,也有助于办案人员科学理解法医鉴定和检验意见。第三节法医学的检验内容和研究方法法医学的检验内容:命案现场勘查凡涉及到人身伤亡案件的现场,称为命案现场。法医勘验命案现场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和提取法医物证(与案件有关的人体组织、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等生物

26、性检材),以及分析案情经过。尸体检验尸体检验是法医检验工作中最主要的工作内容。尸体检验分为尸体外表检验(衣着、尸体现象和外表损伤)、尸体解剖检验和组织学检查,必要时还要作毒物分析、微生物学检查和组织化学检查。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卫生部颁布的解剖尸体规则(1979)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并对解剖尸体的对象和范围作了规定。尸体解剖一般在法医解剖室进行,某些情况下也可在停尸场所和尸体现场进行.办案人员一般应当在场。活体检查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

27、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确需男法医进行的,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活体检验的大体内容有:损伤检验,劳动能力鉴定,诈病和诈伤,造作病和造作伤的识别,精神状态检查,性机能和性行为检查等。(亲权鉴定:认定或否定可疑父、母亲和子女的血缘关系.常见于下列情况:已婚夫妇,丈夫怀疑孩子非他所生;离婚案件;超生子女的血缘鉴定;非婚子女的血缘鉴定;失散子女的血缘鉴定等)物证检验法医物证主要指与案件有关的人体组织、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等生物性检材。常见的有血液、血

28、痕、精斑、唾液斑、尿液、毛发、皮肤碎片等。法医物证检验通常在专门的法医物证检验室进行,主要运用显微镜、生物化学等技术手段。文证审查凡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数据称为文证.如现场勘查笔录、调查笔录、尸体或活体检验记录等。法医文证审查主要是对医院的临床病历、诊断书,初次鉴定书、检验报告等进行审查和研究,提出分析意见和结论。法医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应用医学、生物物理学和生物化学的技术和手段.如尸体解剖,显微镜技术(光学、荧光、电子),各种生物化学反应实验,各种仪器分析方法等。因为法医的工作和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判决是有很大关系的。法医可以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司法实践证明,无论是在50年代还是在80年代

29、,经法医审查而纠正的已判死刑的冤、假、错案例子并不罕见。这一方面要求法医工作者要努力提高素质,协助司法机关的工作,保证鉴定的质量和科学性,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工作者在办案中要尊重法医提出的意见,并把法医对案件的证据审查视为制度。法医进行书证检查,还可以完善、补充证据,必要时作补充或重新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些案件,由于罪犯时供时翻或有许多种口供而无法辨真伪,最后经法医鉴定而得到解决。1981年,四川省泸县有一女社员,因恋爱纠葛,被男方杀害。被告人在公社和看守所的五次交代中,都说是在发现尸体现场扼死被害人的。但当向他宣读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时,他又交代是在一个水塘内将死者溺死之后,移尸于发现尸体现场的。法医初验时所作的鉴定书,认定被告人是在发现尸体的现场处扼死被害人的。后来,在复查中法医又作硅藻检查,证明死者胃里的硅藻与被告人所供水塘的取样一致,而与发现尸体处的泥土取样有明显的差别,从而认定被告人最后交代的杀人移尸经过属实。法医在主持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病程记录的审查时,应对死者的尸体进行全面解剖检查,及时提取原始病程记录,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分清性质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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