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企业相关方管理制度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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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运企业相关方管理制度7篇篇一:客运企业相关方治理制度相关方治理制度 1.目的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相关 方安全的监视治理,落实和标准相关方安全治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供应方、承包方、协作方、来访者及其他相关方的安全治理。3.定义3.1.相关方:与公司的业绩或成就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团体。3.2.供应方:为本公司供应原辅材料、产品、设备设施、效劳的个人或单位。3.3.承包方:向外托付、对内承包工程、建立工程、外来设备安装和修理方;有害废弃物的处理方;运输装卸方;保安公司、清洁公司;物业承租方等个人和单位

2、。3.4.协作方:生产作业外协、生产帮助外协、岗位协力外协、设备修理外协等个人和单位。4.职责4.1.设备部门负责设备修理(含常规检修、单项检修、修理工程、备件修复等)相关方的资质审定和综合治理。4.2.基建部门负责建筑、安装、修理工程相关方的资质审定,并对承包方的施工现场进展安全环保监视检查和综合治理。 4.3.选购部门负责与供应方签定选购、外包、外协合同,对供应方提出有关环境、职业安康安全要求,帮助供应方对相关环境因素、危急源和职业安康安全风险进展掌握。4.4.选购部负责技改工程相关方的资质审查、综合治理。4.5.人事部负责外协进厂人员的审核,同时负责劳务合同、返聘职工劳动合同的审批,并对

3、劳务人员、返聘职工的安全治理进展监视检查。4.6.物料部负责车辆检修相关方的资质审定、综合治理,同时负责相关方在厂区内的交通安全治理。4.7.人事部负责公司的消防、保卫(治安)治理与厂区道路交通执法、办理相关方人员和车辆出入证。4.8.人事部是相关方安全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签订或审核各类安全环保协议或合同,负责进展厂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检查,负责相关方事故的调查或备案等工作。4.9.工程单位是相关方业务详细实施单位,核对相关方的资质状况,对相关方人员进展安全教育、做好安全联络和现场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负责相关方的安全治理,并对本部门接待的外来人员进展环境安全治理,

4、必要时帮助其实行必要的掌握措施。5.对供应方、协作方、承包方的要求5.1.供应方、协作方、承包方应建立、实施并保持适当的质量、环境、职业安康安全治理体系,具有相应的资格、力量,能够供应满意本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安康安全要求的产品、工程和效劳。 5.2.供应方、协作方、承包方应加强自身的制度建立,不断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和职工的安全技能。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在签订合同时,应主动了解、熟识、把握本公司的相关治理制度,自觉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承受监视检查。6.外来施工承包方安全治理。6.1.各发包方必需对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展确认,内容为:6

5、.1.1.验证承包方营业力量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需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托付书、工程经理资质证书、工程取费资格证、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需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6.1.2.承包方的治理力量和队伍素养能否满意工程需要;6.1.3.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6.2.实施安全保证条件确认,由人事部组织、有关单位参与,进展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托付。6.3.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发包方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需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及

6、违反规定的惩罚条款。6.4.承包方开工前,必需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需到安技部备案。 6.5.承包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需做到:6.5.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6.5.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治理的对口工作人员;6.5.3.人事部负责对承包方进展一级安全教育,向承包方介绍本企业的各项安全治理制度。6.5.4.发包方负责对承包方进展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治理人员进展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供应安全施工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6.5.5.承包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

7、展全面安全三级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持证作业。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状况要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并报人事部审核存档备案。6.6.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需做到:6.6.1.现场作业中,必需严格执行企业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等治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发包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6.6.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需符合安全要求。6.6.3.现场施工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6.6.4.现场工作人员应承受发包方和人事部的安全监视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阻碍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企业有权令其订正或停顿作业。6.6.5.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其负责

8、调查 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发包方和人事部备案。6.7.为加强对承包方进展治理和监视,使其仔细履行各项职责,企业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假设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无担心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企业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假设在施工过程中发觉有担心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根据合同中的有关安全协议条款规定惩罚,在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展扣罚,并责令进展整顿,假设整顿无效,企业有权停顿其施工,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7.选购、外包供应方的安全治理。7.1.质量治理部门、选购部门根据公

9、司的有关规定,对为本公司供应配套的原材料、毛坯件、配套件、外协加工件等供应方满意本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安康安全要求的力量进展调查、评价,确定本公司的合格供应方。7.2.人事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产品和效劳中存在重要危急源和职业安康安全风险的供应方、协作方进展调查、评价,对供应劳动防护用品、吊卡具等产品的供应方进展调查、评价,确定其供应的产品和效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是否满意职业安康安全要求。并将调查、评价结果通知质量治理部门、选购部门。对不符合本公司环境、职业安康安全要求的供应方、协作方不得作为本公司的合格供应方和协作方。 篇二:客运企业相关方治理制度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道路旅客运输企

10、业安全治理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治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削减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其次条本标准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进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治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治理制度

11、,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治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治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承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治理等 页脚内容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视治理。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鼓舞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其次章安全生产根底保障 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掌握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治理、车辆技术治理、从业人员治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

12、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治理人员,并供应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治理人员,并供应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治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根据以下标精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根据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根据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第八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治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学问和治理力量,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学问和治理力量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 页脚内容

13、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治理部门报备。 第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客运企业使用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统一进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展特地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以客运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也可托付、聘请具备对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或其他客运企业进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治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14、12学时。 第十条客运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讨论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1次,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拥有2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安全例会一并召开。 客运企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3人(含)以上重伤、恶 页脚内容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劣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准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安全例会进展分析和通报。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6个月。 第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依据有关规定,

15、根据不低于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1.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独立的台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支出;(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立、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以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的购置、安装和使用等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开展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询问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嘉奖等支出;(八)安全生产适

16、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页脚内容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九)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二条客运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工伤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十三条鼓舞客运企业积极探究、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力量。 第三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应当包括:(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

17、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三)治理科室、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第十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 页脚内容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结果及奖惩状况。第十六条客运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客运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掌握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帮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治理及监视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

18、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收理责任。企业党委、工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担当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客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治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治理方法以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治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治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催促、检查本单位安全

19、生产工作,准时消退生产安全隐患; 页脚内容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九)定期组织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讨论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十)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客运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绩效治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仔细听取和积极接受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第十八条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及安全治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标准,参加企

20、业安全生产决策,提出改良和加强安全生产治理的建议;(二)组织或者参加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动态监控治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催促贯彻执行;(三)组织或参加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治理绩效目标和安全生产治理工作规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页脚内容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四)组织或参加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划,组织实施或监视相关部门实施;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准时催促处理;状况严峻的,应当依法停顿生产活动。对相关治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员

21、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进展准时处理,制止和订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六)催促落实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治理措施,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演练,催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七)组织或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阅历,照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状况;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有关规定,准时报告相关治理部门;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担当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九)其他安全生产治理工作。第十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页脚内容

22、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第四章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节客运驾驶员治理 其次十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客运驾驶员聘用制度。统一录用程序和客运驾驶员录用条件,严格审核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安全行车经受及职业安康检查结果,对实际驾驶技能进展测试。 驾驶员存在以下状况之一的,客运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一)无有效的、适用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以及诚信考核不合格或被列入黑名单的; (二)36个月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三)最近3个完整记分周期内有1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 (四)36个月内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大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

23、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五)有吸食、注射毒品德为记录,或者长期服用依靠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以及发觉其他职业禁忌的。 其次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 页脚内容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学问和技能、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学问、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规定、防备性驾驶技术、伤员急救常识等安全与应急处置学问、企业有关安全运营治理的规定等。 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应在此根底上实际跟车实习,提前熟识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状况。 其次十二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安全

24、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客运企业对客运驾驶员进展统一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技能训练、安全驾驶阅历沟通、突发大事应急处置训练等。 客运企业应当组织和催促本企业的客运驾驶员参与连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员参与教育培训的时间,供应必要的学习条件。客运企业可依托互联网技术积极创新、改良安全培训教育手段,丰富培训方式。 客运企业应在客运驾驶员承受安全教育培训后,对客运驾驶员教育培训的效果进展统一考核。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员教育培训档案。客运驾驶员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

25、训地点、授课人、参与培训人员签名、考核人员和安全治理人员签名、培训考试状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6个 页脚内容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月。客运企业应当每月分析客运驾驶员的道路交通违法信 息和事故信息,准时进展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其次十三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从业行为定 期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客运驾驶员违法违规状况、交通事 故状况、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和视频监控系统发觉的违规驾驶状况、效劳质量、安全运营状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状况以及参与教育培训状况等。考核周期应不大于3个月。 客运驾驶员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结果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其次十四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信息档

26、案治理制度。客运驾驶员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准时更新。客运驾驶员信息档案应当包括:客运驾驶员根本信息、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交通事故信息、交通违法信息、内部奖惩、诚信考核信息等。 其次十五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调离和辞退制度。客运企业发觉客运驾驶员具有本标准其次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严厉处理并准时调离驾驶岗位;情节严峻的,客运企业应当依法予以辞退。 其次十六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安全告诫制度。客运企业应指定专人或托付客运站对客运驾驶员出车前 页脚内容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进展问询、告知,预防客运驾驶员酒后、带病、疲惫、带不良心情上岗驾驶车辆或者上岗前服用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催促客运驾驶

27、员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 其次十七条客运企业应当关怀客运驾驶员的身心安康,每年组织客运驾驶员进展体检,对发觉客运驾驶员身体条件不相宜连续从事驾驶工作的,应准时调离驾驶岗位。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客运驾驶员疲惫驾驶制度,为客运驾驶员制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保障客运驾驶员落地休息,防止客运驾驶员疲惫驾驶。 其次节客运车辆治理 其次十八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选用治理制度。客运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统一选型、统一车身标识、统一购置符合道路旅客运输技术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营。鼓舞客运企业选用安全、节能、环保型客车。客运企业不得使用已到达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

28、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其次十九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车辆技术治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治理人员,供应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治理人员,供应必要的工作条件。专业车辆技术治理人员原则上根据每50辆车1人的标 页脚内容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第三十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治理制 度。根据规定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运输市场的全过程治理。 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应当包括:车辆根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

29、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修理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 客运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客运车辆技术信息化治理系统,完善客运车辆的技术治理。 第三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维护制度。客运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修理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客运车辆维护规划,保证客运车辆根据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展维护。客运车辆日常维护由客运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客运企业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第三十二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

30、制度。客运企业应当协作客运站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对未按规定进展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安排运输任 页脚内容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务。对于不在客运站进展安全例检的客运车辆,客运企业应 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每日出车前或收车后根据相关规定对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展检查。对于一个趟次超过1日的运输任务,途中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由客运驾驶员详细实施。 客运企业应主动排查并准时消退车辆安全隐患,每月检查车内安全带、应急锤、灭火器、三角警告牌以及应急门、应急窗、安全顶窗的开启装置等是否齐全、有效,安全出口通道是否畅通,确保客运车辆应急装置和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客运企业配备新能源车辆的,应当依据新

31、能源车辆种类、特点等,建立特地的检查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驾驶技术状况不良的客运车辆从事运输作业。发觉客运驾驶员驾驶技术状况不良的客运车辆时,应准时实行措施订正。 第三十三条客运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制止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三十四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改型和报废管 页脚内容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理制度。客运车辆改型与报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达 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

32、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连续从事客运经营。客运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准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24个月。 第三十五条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停放客运车辆的安全治理,明确停放客运车辆的安全治理责任人。客运企业原则上应自备或租用停车场所,对停放客运车辆进展统一治理。 第三节运输组织 第三十六条客运企业在申请线路经营时应当进展实际线路考察,根据许可的要求投放客运车辆。 客运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状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状况等信息台账,对信息台账进展定期更新,并供应给客运驾驶员。 第三十七条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规划时应当严格

33、遵守通行道路的限速要求,以及客运车辆(9座以上)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下同)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不得制定导致客运驾驶员按规划完成运输任务将违反通行道路限速要求的运输规划。 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超速驾驶客运车辆。企业应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超速驾驶客运车辆的行为,发觉客运 页脚内容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驾驶员超速驾驶客运车辆时,企业应准时实行措施订正。第三十八条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规划时应当严格遵守 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一)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 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 (二)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

34、过8小时;(三)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期间有效落地休息;(四)制止在夜间驾驶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大路;(五)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顿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时至5时通行限制。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企业应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的行为,发觉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时,应准时实行措施订正。第三十九条客运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长途客运驾驶员配备要求: 页

35、脚内容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一)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大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车辆应当配备2名及以上客运驾驶员; (二)实行接驳运输的,且接驳距离小于400公里(高速大路直达客运小于600公里)的,客运车辆运行过程中可只配备1名驾驶员,接驳点待换驾驶员视同出站随车驾驶员。 第四十条客运企业应当标准运输经营行为。班线客车应当严格根据许可的或经备案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便站外上客或揽客。对于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客运企业,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道路客运班线途径站点,报原许可部门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便利乘客上

36、下车。客运车辆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根据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状况下,根据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应当执行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标准(JT/T1135)。客运包车应当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根据商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承运包车合同商定之外的旅客。客运驾驶员应当提前了解和熟识客运包车路线和路况,慎重驾驶。 页脚内容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第四十一条实行接驳运输的客运企业应当根据规定制定接驳运输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和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并

37、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为接驳运输车辆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后,方可实行接驳运输。 客运企业制定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应当避开驾驶员疲惫驾驶,并对接驳点进展实地查验,保证接驳点满意停车、驾驶员住宿、视频监控及信息传输等安全治理功能需求。 客运企业直接收理接驳点的或者进驻接驳运输联盟和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应当在指定接驳点和接驳时段进展接驳,履行接驳手续,建立健全接驳运输台账。接驳运输台账、行车单、车辆动态监控信息、接驳过程相关图像信息等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接驳运输车辆,应当在前续22时至凌晨2时之间完成接驳。在此时间段内未完成接驳的车辆,凌晨2时至5时应当在具备安全

38、停车条件的地点停车休息。 客运企业应当通过动态监控、视频监控、接驳信息记录检查、现场抽查等方式,加强接驳运输治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接驳运输流程和旅客引导等效劳;发觉违规操作的,应当马上订正。 第四十二条从事包车客运的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包车客 页脚内容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运标志牌统一治理制度。客运企业应当按规定将从事包车业务的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员通过包车客运信息治理系统进展审核。审核通过后,客运企业方可打印包车客运标志牌并加盖公章,开展相关包车客运业务。客运企业应当指定专人签发包车客运标志牌,领用人应当签字登记,完毕运输任务后准时交回客运标志牌。客运企业不得发放空白包车客运标志牌。 定线

39、通勤包车可依据合同进展定期审核,使用定期(月、季、年)包车客运标志牌,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三条从事省际、市际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的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催促客运驾驶员照实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见附件1。行车日志信息应当包含:驾驶员姓名、车辆牌照号、起讫地点及中途站点,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状况(车辆故障等),客运驾驶员停车休息状况,以及行车安全事故等。行车日志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客运企业安全治理人员应当对客运驾驶员每趟次填写的行车日志进展审核、检查,发觉问题准时订正。 第四十四条客运企业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治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部门联

40、合开展的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确保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大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车辆技术要求、运行限速 页脚内容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等相匹配。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农村客运班车可实行区域经营、循 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敏捷的方式运营。第四十五条对于城市(区)间公交化运营客运线路,客 运车辆应当严格根据核定载客人数运营。第四十六条供应道路客运预商定制效劳的客运企业应 当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客运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车辆原则上使用7座及以上的营运客车。 第四十七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告知制度,由驾乘人员在发车前根据相关要求向旅客告知,或者在发车前向旅客播放安全告知、安全带宣传等

41、音像资料。驾乘人员应当在发车前提示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八条客运企业应当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签订进站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四节动态监控 第四十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为其客运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有效接入符合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及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页脚内容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客运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定期检查并准时排解卫星定位装置存在的故障,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消失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客运车辆,客

42、运企业不得安排其担当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任务。 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对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的人员赐予处理,情节严峻的应当调离相应岗位。 第五十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建立、维护及治理制度。 客运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在监控平台中完整、精确地录入所属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根底资料等信息,并准时更新。 客运企业应当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正常使用,定期检查并准时排解监控平台存在的故障,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客运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状况

43、,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中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疲惫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 第五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建立动态监控人员治理制度。 专职动态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根据监控平台每接入100 页脚内容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把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熟识动态监控系统的使用和动态监控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企业或者托付具备培训力量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对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状况的动态监控人员赐予处理,情节严峻的应当调离相应工作岗位。 第五十二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客运

44、企业应当在客运车辆运行期间对客运车辆和驾驶人进展实时监控和治理。动态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准时提示客运驾驶员订正超速行驶、疲惫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示仍旧连续违法驾驶的客运驾驶员,应当准时向企业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应当马上实行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旧连续违法驾驶的,企业应当准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客运驾驶员。 第五十三条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客运企业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马上封存客运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协作事故调查,照实供应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车辆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还应当供应视频资料。 第五十四条

45、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车辆动态信息统计分析制度。 页脚内容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客运企业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质量问题、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进展汇总分析,准时实行措施处理。 对存在交通违法、违规信息的客运驾驶员,客运企业应当在事后准时赐予处理,对屡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应当作为重点监控和安全培训教育的重点对象。客运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状况应当至少保存36个月。 鼓舞客运企业利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对客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展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竞赛活动。 第五十五条客运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客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准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等。 第五十六条鼓舞客运企业在长途客运车辆和旅游客车上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装置及其他智能科技手段,对客运车辆超员、驾驶员违规操作、疲惫驾驶、违规使用手机等行为进展监控和治理。 第五十七条客运企业可以托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所属客运车辆进展动态监控,但不因托付而转变企业的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客运企业应当与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商定的形式,明确 页脚内容 安全治理制度汇编 由第三方机构实时、精确地供应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员的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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