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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管理工作心得体会报告安全管理工作感想(五篇)有关安全治理工作心得体会报告一 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展,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 第一.为了抓好安全生产,必需有经济支持做保障。 通过肯定的经济投入以保证生产设施满意安全要求。同时,安全生产离不宣传教育,而宣传教育也离不开资金的支持。 其次.为使治理制度能够真正落实,必需在制度治理与人文治理方面着手。 既要加大制度治理的宣传推广力度,又要在人性化治理方面加强。应当在工作方面完善制度,在生活中讲人性。(例如在省内施工时,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每月给三天带薪假期,省外施工休假期间工资补助照发) 第三.建
2、立良好工作气氛。在工作中制造良好的人际关系。重视集体的力气,将个人力量与集体力气相结合。 第四.加强工作阅历总结与沟通,使先进展的治理与施工方法尽快得到推广。 第五.不断探究,提高施工水平从而提高生产效率。 第六.加强安全检查,并按制度进展奖罚。 第七.推行安全保证金制度,提高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 第八.正确熟悉安全宣传的作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第九.对个人和单位的进步做法和建议,在进展推广的同时赐予肯定经济鼓舞。建议每月组织一次建议表彰会,使之成为制度,既促进了工作,也促进了员工之间的相互沟通。最终使积极创新成为一种习惯行为。 第十.改善财务状况从精细治理入手,从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与工作效
3、率入手,不从削减安全投入或降低施工人员入手。 第十一.战斗年月民心向背是取胜关键,经济时代员工态度关系企业兴衰。全部企业员工水平均不相上下,在于如何引导与使用,如何开掘其能动性,如何使其做出更大奉献,如何使其心系企业。究其缘由,员工在企业的被关注度是关键,处于被动中的员工,既缺乏积极性;感觉受关注的人积极性高。而这一切均取决于领导环节,领导思想是关键,好的制度是促进剂,好比治水以书导代替堵塞一样,以目标鼓励人的积极性。 有关安全治理工作心得体会报告二 ,男,汉族,中共党员,x年生,大专学历,1x年参与工作。该同志自20xx年到xx乡政府任安监站长以来,始终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
4、践科学进展观,坚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横向到边、纵向究竟、责任到人、不留死角”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仔细履职,工作积极,严格要求自己,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狠抓工作的落实,积极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确保了全乡安全生产无事故。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监管力量 该同志自任职以来能积极学习政策、法规和业务学问,注意学问的积存,能在工作、生活之余加强学习,撑握安全监管学问,提高监管力量。一是仔细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共记录相关的条款达3万余字,加深了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大大提高了依法办事的力量。二是能仔细学习贯彻好上
5、级的文件精神,结合本乡的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三是注意阅历沟通。实行了“走出去、请进来”的学习方式。如:利用工作之余到友邻单位,工矿企业多的乡(镇)学习他们的好做法,好阅历,自任职以来共到12个乡(镇)安监站学习和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到10家矿山企业学习他们的安全监管的方式方法和相关的专业技术,同时邀请相关单位来本乡指导工作。通过此方式丰富了自己的实践工作阅历,提高个人的工作力量。四是擅长总结和反思。在学习和工作期间共写总结、心得体会达16篇共4万多字。 二、完善机制,努力改善办公条件 该同志仔细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严格按县委、县政府、县安监局的要求,加强了组织力气,
6、调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明确了工作职责,标准了办事程序,加强了根底办公设施建立,完善了工作机制。一是调整领导小组。到任后,准时调整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立了由乡长为组长,党政领导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乡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分管领导分到负责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领域,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究竟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打破了有事没人管,有事相互推诿的局面。二是完善相关的方案预案。首先是结合上级的文件精神以党委、政府名义制定下发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治理考评方案每年年底安监站都会按年初的工作方案,对党政领导归口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打分,并在年终总结会上进展述职;其次按上级的要求,结合本乡的地理环境和条件
7、准时修订应急救援方案,自任安监站长以来分别修订了应急救援预案、突发性地质灾难预案等等10种方案预案,增加了预防事故的组织指挥、救援力量。三是加强了办公根底设施建立。任职以来,积极协作乡主要领导,一手抓硬件建立,一手抓软件建立,办公条件明显改善从无到有,从凌乱到干净一新的办公室,从无序到办公标准化,切底转变了以往的面貌,到达现有“五一”,即一块牌子,一套办公桌,一个资料柜,一套制度牌,一个安全监管网络分布图。软件建立方面,已建立一企一档和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工作台帐,标准了会议记录台帐、安全检查台帐等7个台帐;对各级文件进展分类装订成册,使安监站走向标准化、制度化。 三、狠抓落实,确保了安全无事故
8、为把安全工作抓细抓实,确保安全无事故,该同志想方设法,实行一系列安全措施。一是坚持制度。标准了学习教育制度,按要求每月召开安全会议,总结上月安全状况并部署下月的安全工作,真正做到了有部署、有总结、有讲评。坚持节假日亲拘束岗值班,定期到企业、工程队等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上级的文件精神和安全学问,自任职以来共组织学习上课16屡次,参与学习人员达2100多人,每次学习做到“四有”有备课、有资料、有争论、有记录,从而到达了事事讲安全,人人抓安全的良好气氛,受到施工人员的全都好评。二是深入一线,仔细抓好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落实安全生产各种目标的重要组成局部,只有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才能确保安全,针对
9、本区域的矿山企业多,点多面广的特点,对矿山、渡口、交通、学校、烟花爆竹、加油站、重点工程施工工程等实行了敏捷的检查方式进展常规检查,每逢节假日、重大活动、上级另行通知都要进展拉网式检查,共达72余次,在严密的监管之下,把隐患消退在萌芽状态。针对问题,要求企业、单位能马上整改要马上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要求他们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并列出详细的整改规划;对重点监控的企业或场地实施每天必检。 一年来,该同志兢兢业业,仔细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科学进展、安全进展的理念、完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无事故,圆满完成了安全工作任务,受到社会各界和群众的
10、好评。 有关安全治理工作心得体会报告三 1、在本部门负责人领导下,负责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标准精神,参加本单位安全治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制订,并实施生产作业现场(岗位)安全监管。 2、参加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制订安全生产、职业安康、环境爱护等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的学习规划。组织日常的安全学习,检查、分析培训规划完成进度。 3、熟识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急有害因素类型、分布位置和受控状态,建立健全危急源治理档案。 4、坚持作业现场监视检查,发觉和处理问题,马上订正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对现场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和职业安康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向有关领导汇报,并跟踪整改
11、落实。 5、检查本单位安全设施、设备、防护装置、警示标志、个体防护等安全技术措施的配备、安装、使用、维护等现状,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景,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规划制订,并催促规划实施。 6、参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和演练,分析、总结演练存在的问题,完善预案。 7、参加本单位安全事故调查、缘由分析,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有效措施。 8、负责分析、统计安全生产事故,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填写报表。 9、负责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工伤事故、职业病危害等各类档案。 10、监视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和使用情景。 11、协作部门负责人与外部联系和协调安全生产有
12、关事项工作。 12、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视治理工作,催促落实安全技术治理职责制。 13、监视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4、监视检查各部门负责人、治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15、协作企业技术治理机构或技术治理人员制订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方案,并详细实施或组织、催促有关部门落实。 有关安全治理工作心得体会报告四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
13、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建设、规划、财政、工商、市政园林、文化、环保、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
14、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装饰装修企业的查处工作,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碍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侦查和处理,配合国土房管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
15、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房屋应急抢险。 第七条 政府应当发挥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组织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协助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行业自律和监督。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为鉴定、危险房屋抢修代管、应急抢险等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 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由市国土
16、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房屋全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全部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楚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商定的除外。 城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揭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期间的房屋安全责任,适用xx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的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治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构造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负责。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标准要求安装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和干净,
17、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展定期检查。发觉隐患的,准时依照规定进展鉴定和治理。 第十二条 属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治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提出安全治理意见。 第十三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以下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转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者在天台上建立建(构)筑物; (二)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急性物品; (三)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房屋,影响房屋构造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安装和使用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依据业主
18、大会的打算或者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定期检查其治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发觉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准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依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组织鉴定、修理。 第十五条 进展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建立、施工等单位应当实行有效的安全爱护措施。 已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状况的,建立、施工等单位应准时修复,排解危急。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以及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建立房屋安全治理档案,做好房屋安全检查、修理记录。 第十七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物业效劳企
19、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及各区分局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或者各区分局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或者各区分局应当准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准时托付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展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根底、主体构造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连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难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构造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
20、者承重构造、转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其次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立、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根底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托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展房屋安全鉴定: (一)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三)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上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基坑和根底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其次十一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其次
21、十二条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托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展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托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展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托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展鉴定。 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是危急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急点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担当;不是危急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急点的,鉴定费由托付人担当。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各区分局。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掌握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 各区分局应当
22、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委托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向其发出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向其发出房屋安全代为鉴定决定书,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各区分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各区分局调查核实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可不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六条 房屋
23、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调查核实以及鉴定工作。 其次十七条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依照xx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治理规定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治理制度,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和执业注册治理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负责。 其次十八条 进展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与,并出示房屋安全鉴定执业注册证件。对特别简单的鉴定工程,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干扰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展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 其次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根据鉴定
24、业务标准和鉴定业务标准的要求从事鉴定活动并制作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并准时送达鉴定托付人。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的专家委员会申请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全都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担当;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本质不同的,复鉴费用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担当。 第三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设立业务状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将该年度的房屋安全鉴定统计报表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 经鉴定属于危急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
25、马上将危急房屋鉴定报告报送各区分局,各区分局应当将把握的危急房屋信息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 第三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状况; (二)经鉴定的危急房屋状况。 第三十三条 危急房屋应当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确认。 经鉴定属于危急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结论的处理类别,进展治理。危急房屋的处理类别分为观看使用、处理使用、停顿使用和整体撤除四种类别。文物建筑经鉴定属于危急房屋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的规定进展抢救修缮。 经鉴定不属危急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准时排解安全隐患。 经
26、鉴定为危急房屋,利害关系人又申请复鉴的,在复鉴期间不停顿解危措施的进展。 第三十四条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停顿使用或者整体撤除的危急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马上迁出。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看使用的危急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应当马上迁出。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看使用的危急房屋,未实行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前,危急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的危急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 危急房屋有以下情形之一,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应当对房屋实施代管并进展治理: (一)房屋权属不明晰,无法确定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二)全部人死亡且无法确定继承人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三)全
27、部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的; (四)危急房屋的安全责任人确有困难无法治理危急房屋,通过书面协议托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房屋并实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房屋,代管前应当公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但危急房屋需要马上治理的,公布公告期间可以同时治理。 第三十六条 各区分局应当对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以及代管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收益等状况进展证据保全。 属于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应当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担当。房屋安全责任人不确定或者未归还有关费用的,各区分局可以从租赁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 被代管房屋的全部人或者继承人确定的,代管、治理费用
28、结清后,各区分局应当自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解除代管并发还房屋,并将剩余的代管收益返还全部人或者继承人。 第三十七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根据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准时治理危急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急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危急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治理危急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急房屋代为治理打算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急房屋,进展紧急排险。 停顿使用或者整体撤除的危急房屋,状况危险的,各区分局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急房屋代为治理打算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马上搬出危急房屋,进展紧急排险。 各区
29、分局在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急房屋后,应当即时进展危急房屋治理。 第三十八条 观看使用、处理使用的危急房屋,各区分局在危急房屋治理完毕后,应当自治理完毕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接收房屋。 危急房屋治理、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担当。 第三十九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急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区分局申请临时住房安置。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治理危急房屋,使用各区分局供应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公房租金标准计收;由各区分局代为治理,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各区分局供应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
30、收。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危急房屋治理期间,各区分局供应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关规定计收。 使用各区分局供应的临时安置住房,在危急房屋治理完毕后,各区分局应当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迁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根据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第四十条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无力担当危急房屋治理费用的,可以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书面协议托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并实施治理,并申请减免治理费用。 第四十一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怠于、无力进展危急房屋治理的,国土房管行政治理部门可以
31、依据补偿标准依法实施收购。 第四十二条 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提醒过往的行人、相邻人注意安全;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危险房屋,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设置在危险房屋或者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宣传牌、招牌及供电、通讯线路等悬挂、支立物,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迁移。上述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时拆除、迁移的,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可以申请由区分局强制拆除、迁移。拆除、迁移费用由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负责。 因治理危险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有关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四十四条 房屋安
32、全责任人或者各区分局对危险房屋进行原状维修、加固抢险需要办理各项手续的,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文化、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紧急治理的,可以在办理有关治理手续的同时,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险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过程中,需要立即排险解危的,可以单独向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原状维修、加固抢险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应当加强危险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储藏充分的抢险救援物资和
33、装备器材,配备足够交通运输及通讯工具,保证救援物资和人员准时到位。 第四十七条 房屋应急抢险遵循属地治理的原则。 因台风、暴雨、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消失突发性险情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马上实行妥当的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分局和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协作行政主管部门进展应急抢险和对事故进展调查处理。 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和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在知悉房屋突发性险情后,应当准时到场处理,实施房屋应急抢险。 第四十八条 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区的房屋的应急抢险;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对发生重大险情的房屋组织实施应急抢险。 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
34、机构应当准时将房屋突发性险情状况报告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 第四十九条 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房屋应急抢险时,可以依据实际状况需要实行以下措施: (一)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划定戒备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撤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电力、市政园林、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赐予必要的帮助。 对因房屋应急抢险需要而撤除或者破损的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各区分局应当在事后予以修复。 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未按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其它房屋未
35、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白蚁防治责任。 第五十一条 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其它房屋,在白蚁预防合同约定的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 由原白蚁防治单位负责无偿灭治。 超出包治期限发生蚁害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负责灭治。 白蚁预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蚁情检查,发现蚁害应当及时灭治。 在进行白蚁防治时,相邻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灭治工作。 第五十三条 白蚁防治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36、;白蚁防治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和白蚁防治人员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由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负责。 从事白蚁防治的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白蚁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注册证件。 第五十四条 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白蚁防治单位在白蚁预防工程开工前,应当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告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
37、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监理任务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委托将白蚁预防处理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实施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当包括白蚁预防施工药物的检测、施工方案的落实和监理报告的编写。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白蚁预防合同或者xx市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证明。 第五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白蚁预防工程和商品房销(预) 售楼盘等全市房屋白蚁防治情况的巡查。 第五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白蚁防治单位备案、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等情况; (二)白蚁预防工程、商品房销(预)售楼盘白蚁预
38、防的巡查情况; (三)其它有关白蚁防治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规定的房屋安全治理相关义务,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担当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规划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城市规划治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惩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治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惩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及其次款规定,由国土房管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属于违法建立的,由规划、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各区分局予以惩罚: (一)违反本规定其次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安全责
39、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进展房屋安全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急房屋的,处以房屋安全鉴定费1倍数额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其次款的,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处以警告;经警告后仍未按规定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予以惩罚: (一)违反本规定其次十七条第一款的,对未办理备案手续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其次十七条其次款的,对末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或者被取消资格证、执业注
40、册证件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人员,处以一千元惩罚;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处以警告;经警告后仍未按规定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对未取得白蚁防治资质仍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白蚁防治人员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或者被取消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仍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人员,处以一千元惩罚,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对未办理备案手续而从事白蚁防治的单
41、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对未办理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手续的白蚁防治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绝、阻碍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展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活动,或者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安全治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赐予治安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
42、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备案和房屋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详细方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县级市房屋安全治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之外的农村房屋安全治理由区、镇级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x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8日起施行的xx市城镇私有危房修缮和改造治理规定、199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安全治理规定和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修缮治理规定同时废止。 有关安全治理工作心得体会报告五 第一条 总则 通过加强公司
43、计算机系统、办公网络、效劳器系统的治理,保证网络系统安全运行,保证公司机密文件的信息安全,保障效劳器、数据库的安全运行。加强计算机办公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把各部门相关工作做好。 其次条 范围 1、计算机网络系统由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及客户机的网络系统配置组成。 2、软件包括:效劳器操作系统、数据库及应用软件、有关专业的网络应用软件等。 3、客户机的网络系统配置包括客户机在网络上的名称,ip地址安排,用户登陆名称、用户密码、及internet的配置等。 4、系统软件是指:操作系统(如windows xp、windows7等)软件。 5、平台软件是指:鼎捷erp、办公用软件(如offic
44、e 20xx)等平台软件。 6、专业软件是指:设计工作中使用的绘图软件(如photoshop等)。 第三条 职责 1、信息中心部门为网络安全运行的治理部门,负责公司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数据库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治理。 2、负责系统软件的调研、选购、安装、升级、保管工作。 3、网络治理人员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平台系统的安全运行;效劳器安全运行和数据备份;internet对外接口安全以及计算机系统防病毒治理;各种软件的用户密码及权限治理帮助各部门进展数据备份和数据归档。 4、网络治理人员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密。 5、员工执行计算机安全治理制度,遵守公司保密制度。 6、系统治理员的密码必需由网络治理部门相关人员把握。 第三条 治理方法 i、公司电脑使用治理制度 1、从事计算机网络信息活动时,必需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爱护治理方法的规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 2、电脑由公司统一配置并定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允许私自挪用调换、外借和移动电脑。 3、电脑硬件及其配件添置应列出清单报行政部,在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由网络信息治理员负责进展添置。 4、电脑操作应按规定的程序进展。 (1)电脑的开、关机应按按正常程序操作,因非法操作而使电脑不能正常使用的,修理费用由该部门负责; (2)电脑软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