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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 号:WD-HT-06612022新 版 广 州 租 房 协 议 范 本-协 议 书 一 AGREEMENT DOCUMENT甲 方:_乙 方:_日 期:_ 协 议 系 列 文 字 均 可 修 改-协 议 范 本|AGREEMENT TEMPLATE动 产 租 赁 合 同 2022新 版 广 州 租 房 协 议 范 本 说 明:甲 乙 双 方 为 明 确 各 自 的 权 利 和 义 务,经 友 好 协 商 签 署 协 议,在 协 议 期 限 内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或 者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义 务,保 证 权 利 双 方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如 有 需 要 可
2、以 下 载 修 改 或 直 接 打 印。租 房 合 同 编 号:_租 房 合 同 出 租 方:(以 下 简 称 甲 方)联 系 地 址:_证 件 号 码:_电 话:_传 真:_邮 政 编 码:_租 房 合 同 承 租 方:(以 下 简 称 乙 方)联 系 地 址:_证 件 号 码:_电 话:_传 真:_邮 政 编 码:_甲 乙 双 方 经 协 商,于 年 一 月 一 日 订 立 本 租 房 合 同,并 就 以 下 各 条 款 达 成 协 议:第 1 页协 议 范 本|AGREEMENT TEMPLATE动 产 租 赁 合 同 第 一 条:租 赁 范 围 及 用 途 L 甲 方 同 意 将 市
3、路 的 房 屋 及 其 设 施 租 赁 给 乙 方,计 租 建 筑 面 积 为 平 方 米。甲 方 房 屋 产 权 证(产 权 证 编 号:字 第 _ 号)2、乙 方 租 用 上 述 房 屋 作 之 用,未 经 甲 方 同 意,乙 方 不 得 将 房 屋 另 作 他 用 或 转 租。第 二 条:提 供 设 备 1、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相 应 的 房 内 设 备 另 立 清 单 租 房 合 同,清 单 租 房 合 同 与 本 租 房 合 同 同 时 生 效 等 设 施。2、乙 方 使 用 上 述 设 备 所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第 三 条:L 租 赁 期 自
4、_年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_ 年 一 月 日 止。2、租 赁 期 满 后 乙 方 若 需 续 租,须 在 租 房 合 同 期 满 前 一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甲 方。在 同 等 租 约 条 件 下,及 在 本 租 房 合 同 租 赁 期 内,乙 方 诚 实 履 行 本 租 房 合 同 各 项 责 任 的 前 提 下,则 乙 方 有 优 先 续 租 权,但 须 重 新 确 定 租 金 和 签 订 租 赁 租 房 合 同。第 四 条:租 金 _租 金 为 每 月 人 民 币,如 租 期 不 满 一 个 月,可 按 当 月 第 2 页协 议 范 本|AGREEMENT TEMPLATE动 产
5、 租 赁 合 同 实 际 天 数 计 算。第 五 条:支 付 方 法 L 租 金 须 预 付,乙 方 以 每 个 月 为 一 个 支 付 周 期,乙 方 每 个 月 支 付 一 次,甲 方 在 相 关 月 份 前 十 五 天 通 知 乙 方 付 款,乙 方 收 到 甲 方 付 款 通 知 后,即 在 十 五 天 内 支 付 下 个 月 的 租 金,以 此 类 推。2、乙 方 须 将 租 金 付 给 甲 方 抬 头 的 银 行 账 号:开 户 银 行:_账 号:_抬 头:_3、乙 方 也 可 以 现 金 方 式 支 付 给 甲 方。第 六 条:物 业 管 理 费 及 其 它 费 用 L 物 业
6、管 理 费 由 方 按 照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收 费 标 准 支 付。2、租 赁 场 所 内 的 清 洁 由 乙 方 自 行 负 责。3、其 他 因 使 用 该 房 屋 所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担,如:水、电、煤 气、有 线 电 视、电 话 费 等。第 七 条:押 金 L 为 保 证 本 租 房 合 同 的 全 面 履 行,在 签 订 本 租 房 合 同 时,乙 方 第 3 页协 议 范 本|AGREEMENT TEMPLATE动 产 租 赁 合 同 应 支 付 给 甲 方 个 月 租 金 的 押 金,押 金 不 计 利 息,租 房 合 同
7、 终 止 时,退 还 乙 方。若 乙 方 不 履 行 租 房 合 同,则 押 金 不 予 返 还;若 甲 方 不 履 行 租 房 合 同,则 应 将 押 金 全 额 返 还 并 赔 偿 乙 方 壹 个 月 的 租 金 费 用 作 为 因 租 房 造 成 的 损 失。但 因 市 容 整 顿 和 市 政 动 迁 而 无 法 续 租 的 房 屋 除 外,甲 方 可 不 作 任 何 损 失 赔 偿,此 合 同 即 可 终 止。2、租 借 期 内,无 特 殊 情 况,甲 乙 双 方 不 得 私 自 随 意 加 减 租 金 和 更 改 终 止 合 同 租 借 期。3、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查 阅 支
8、 付 国 际 长 途 的 费 用,或 乙 方 使 用 国 际 长 途 电 话,可 由 甲 方 代 买 国 际 长 途 电 话 使 用 卡,费 用 由 乙 方 支 付(根 据 卡 上 密 码 可 在 室 内 电 话 机 上 直 拨)。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追 索。第 八 条:禁 止 租 赁 权 的 转 让 及 转 借 乙 方 不 得 发 生 下 列 行 为:L 租 赁 权 转 让 或 用 作 担 保。2、将 租 赁 场 所 的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转 借 给 第 三 者 或 让 第 三 者 使 用。3、未 经 甲 方 同 意,在 租 赁 场 所 内 与 第 三 者 共 同 使 用。第
9、九 条:维 修 保 养 1、租 赁 场 所 内 属 于 甲 方 所 有 的 内 装 修 及 各 种 设 备 需 要 维 修 保 养 时,乙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或 物 业 公 司,甲 方 并 及 时 安 排 维 修 保 养。重 要 设 备 需 要 进 行 大 修 理 时,应 通 知 甲 方。2、上 述 维 修 保 养 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但 若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修 第 4 页协 议 范 本|AGREEMENT TEMPLATE动 产 租 赁 合 同 理,则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3、属 乙 方 所 有 的 内 装 修 及 各 种 设 备 需 要 保
10、 养 时,由 乙 方 自 行 进 行 并 承 担 费 用。第 十 条:变 更 原 状 L 乙 方 如 对 所 租 的 房 屋 重 新 装 修 或 变 动 设 备 及 结 构 时,须 事 先 征 得 甲 方 的 书 面 同 意,所 有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2、乙 方 在 实 施 上 述 工 程 时,须 与 甲 方 及 时 联 系,工 程 完 毕 后 应 通 知 甲 方 检 查。3、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上 述 规 定 的,甲 方 有 权 要 求 恢 复 原 状,赔 偿 损 失。第 十 一 条:损 害 赔 偿 由 于 乙 方 及 其 使 用 人 或 有 关 人 员 的 故 意 或 重
11、 大 过 失 行 为 而 对 甲 方、其 他 租 户 或 者 第 三 者 造 成 损 害 时,一 切 赔 偿 均 由 乙 方 承 担。第 十 二 条:甲 方 免 责:1、因 地 震、水 灾、或 非 甲 方 故 意 造 成,或 非 甲 方 过 失 造 成 的 火 灾、盗 窃、各 种 设 备 故 障 而 引 起 的 损 害,甲 方 概 不 负 责,但 甲 方 有 过 错 或 重 大 过 失 的 情 况 除 外。2、乙 方 因 被 其 他 客 户 牵 连 而 蒙 受 损 害 时,甲 方 概 不 负 责。第 十 三 条:乙 方 责 任 第 5 页协 议 范 本|AGREEMENT TEMPLATE动
12、产 租 赁 合 同 L 必 须 遵 守 本 大 楼 的 物 业 管 理 制 度。2、必 须 妥 善 使 用 租 赁 场 所 及 公 用 部 分。3、不 得 在 大 楼 内 发 生 下 列 行 为:(1)将 超 重、易 燃、易 爆、易 腐 蚀 等 危 险 物 品 带 入 楼 内 或 实 施 其 他 有 害 于 大 楼 安 全 的 行 为;(2)给 甲 方 或 其 他 租 户(业 主)带 来 损 害 的 行 为,以 及 对 整 个 建 筑 物 造 成 损 害 的 一 切 行 为;(3)违 反 社 会 治 安、国 家 安 全 和 违 法 行 为。第 十 四 条:通 知 义 务 1、甲 乙 双 方 所
13、 发 生 的 通 知 均 采 用 书 面 形 式。2、任 一 方 的 姓 名、商 号、地 址 及 总 公 司 所 在 地、代 表 者 若 发 生 变 更 时,须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另 一 方。第 十 五 条:合 同 终 止 因 自 然 灾 害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事 件,使 大 楼 的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损 坏、破 损 而 导 致 乙 方 租 赁 场 所 不 能 使 用 时,本 合 同 自 然 终 止。第 十 六 条:合 同 解 除 乙 方 如 发 生 以 下 行 为 之 一 时,甲 方 可 不 通 知 乙 方 而 解 除 本 租 房 合 同 租 房 合 同,如
14、 对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乙 方 还 应 承 担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的 责 任。第 6 页协 议 范 本|AGREEMENT TEMPLATE动 产 租 赁 合 同 L 租 金 及 其 他 债 务 超 过 半 个 月 以 上 未 付;2、租 赁 场 所 的 使 用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规 定 的;3、违 反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的;4、违 反 本 合 同 第 八、第 十 四 条 规 定 的;5、给 其 他 租 户(业 主)生 活 造 成 严 重 妨 碍,租 户(业 主)反 映 强 烈 的;6、触 犯 法 律、法 规、被 拘 留 或 成 为 刑 事 诉 讼(
15、公 诉)被 告 的,以 及 本 人 死 亡 或 被 宣 告 失 踪 等 情 况 发 生 的;7、有 明 显 失 信 或 欺 诈 行 为 的 事 实 的;8、甲 方 出 现 前 述 第 3、4或 第 7项 行 为 的,乙 方 有 权 不 通 知 甲 方 而 解 除 租 房 合 同,如 对 乙 方 造 成 损 失 的,甲 方 还 应 赔 偿 乙 方 遭 受 的 损 失。第 十 七 条:特 别 说 明 1、除 第 十 六 条 和 第 二 十 条 所 述 原 因 外,租 赁 期 内,乙 方 不 得 解 除 本 租 房 合 同。若 遇 特 殊 情 况 须 解 除 时,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前 一
16、个 月 通 知 甲 方,但 不 得 收 回 押 金。2、租 房 合 同 签 订 后,租 赁 期 开 始 前,由 于 乙 方 原 因 须 解 除 合 同 时,乙 方 须 把 已 缴 的 押 金 作 为 违 约 金 支 付 给 甲 方。第 十 八 条:租 赁 场 所 的 归 还 第 7 页协 议 范 本|AGREEMENT TEMPLATE动 产 租 赁 合 同 合 同 终 止 时,乙 方 应 将 租 赁 场 所 内 属 于 乙 方 所 有 的 一 切 物 品,包 括 内 装 修 各 类 设 备、材 料 全 部 撤 除,使 租 赁 场 所 恢 复 原 状,并 经 甲 方 检 查 认 可 后 由 甲 方 收 回,所 需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第 十 九 条:纠 纷 解 决 对 本 合 同 的 权 力、义 务 发 生 争 议 时,如 调 解 不 成,可 向 有 关 管 辖 的 房 屋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法 院 提 出 诉 讼。第 二 十 条:补 充 条 款 甲 方:_ 乙 方:日 期:日 期:注:本 租 房 合 同 一 式 二 份,甲、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您 可 以 在 此 处 填 写 公 司 名 称 或 地 址 YOU CAN FILL IN THE COMPANY NAME OR ADDRESS HERE第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