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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 号:ZS-2021118632021新 版 租 房 合 同 3篇 Lawfully established contracts shall be protected by law.甲 方:_乙 方:_签 约 地 点:_签 约 时 间:年 月 日租 房 合 同 3篇 说 明:本 合 同 内 容 是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当 事 人 之 间 表 示 一 致 而 订 立 的 一 项 规 定,用 以 在 处 理 某 些 事 情 时 约 束 其 各 自 的 权 利 和 义 务。文 件 为 w ord版 本,可 新 增 或 删 除 文 档 中 的 内 容,切 勿 直 接 套 用。租 房 合
2、同 篇 1出 租 方(甲 方):身 份 证 号 码:承 租 方(乙 方):身 份 证 号 码:甲、乙 双 方 就 房 屋 租 赁 事 宜,达 成 如 下 协 议:一、甲 方 将 位 于*小 区*号 楼*单 元*室 的 次 卧 出 租 给 乙 方 居 住 使 用,租 赁 期 限 自*年 0 3月 1 5日 开 始。二、本 屋 月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6 0 0元,按 月 结 算(最 少 连 续 租 三 个 月)。乙 方 在 起 租 日 提 前 五 天 内 支 付 给 甲 方 租 金,不 得 拖 欠。如 果 乙 方 到 期 后 不 想 再 租,需 提 前 1 0天 告 诉 甲 方,(其 中 有
3、 500元 押 金,在 合 同 终 止 时,符 合 条 件 要 求 下 由 甲 方 返 还 乙 方)三、乙 方 租 赁 期 间,水 费、电 费、燃 气 费、宽 带 费、物 业 费 由 甲 方 承 担。四、房 屋 主 体 不 能 改 变,屋 内 家 用 家 具 不 得 损 坏,丢 失,否 则,照 价 赔 偿。乙 方 必 须 正 确 用 电,用 水,时 刻 注 意 防 火,防 盗,防 事 故,保 证 自 己 和 他 人 地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公 共 区 域 不 得 堆 放 杂 物 及 垃 圾,保 证 公 共 区 域 的 整 洁。餐 具 乙 方 需 自 己 准 备 不 得 共 用(如 电
4、饭 锅 等),双 方 不 能 随 便 使 用 对 方 的 物 品,五、现 金 等 贵 重 物 品 双 方 必 须 妥 善 保 管,如 有 丢 失,责 任 自 负。六、租 赁 期 间 内,未 经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转 租 或 转 借 所 承 租 房 屋。七、不 许 聚 众 喝 酒、赌 博,不 许 大 声 喧 哗 扰 民,不 许 从 事 一 切 违 法 活 动,否 则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和 损 失 由 当 事 方 完 全 承 担。八、乙 方 如 果 没 有 遵 守 以 上 协 议,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协 议 并 收 回 房 屋,同 时 不 退 还 乙 方 所 交 租
5、 金 和 押 金。本 合 同 自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如 有 违 约,赔 偿 对 方 经 济 损 失。甲 方(签 字):乙 方(签 字):年 月 租 房 合 同 篇 2出 租 方:(以 下 简 称 甲 方)授 权 代 表:职 务:地 址:邮 编:电 话:传 真:承 租 方:(以 下 简 称 乙 方)授 权 代 表:职 务:地 址:邮 编:电 话:传 真: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甲 乙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一 致 达 成 如 下 条 款,以 供 遵 守。第 一 条 租 赁 物 位 置、面 积、功 能 及 用 途 1.1甲 方 将 位 于 的 厂 房 或 仓 库(以 下 简
6、 称 租 赁 物)租 赁 于 乙 方 使 用。租 赁 物 面 积 经 甲 乙 双 方 认 可 确 定 为 平 方 米。1.2 本 租 赁 物 的 功 能 为 包 租 给 乙 方 使 用。如 乙 方 需 转 变 使 用 功 能,须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因 转 变 功 能 所 需 办 理 的 全 部 手 续 由 乙 方 按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申 报,因 改 变 使 用 功 能 所 应 交 纳 的 全 部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1.3 本 租 赁 物 采 取 包 租 的 方 式,由 乙 方 自 行 管 理。第 二 条 租 赁 期 限 2.1 租 赁 期 限 为 一 年
7、,即 从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一 _年 一 月 一 日 止。2.2 租 赁 期 限 届 满 前 一 个 月 提 出,经 甲 方 同 意 后,甲 乙 双 方 将 对 有 关 租 赁 事 项 重 新 签 订 租 赁 合 同。在 同 等 承 租 条 件 下,乙 方 有 优 先 权。第 三 条 免 租 期 及 租 赁 物 的 交 付 3.1 租 赁 物 的 免 租 期 为 一 个 月,即 从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年 一 月 一 日 止。免 租 期 届 满 次 日 为 起 租 日,由 起 租 日 开 始 计 收 租 金。3.2 在 本 出 租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日 内,
8、甲 方 将 租 赁 物 按 现 状 交 付 乙 方 使 用,且 乙 方 同 意 按 租 赁 物 及 设 施 的 现 状 承 租。第 四 条 租 赁 费 用 4.1 租 赁 保 证 金 本 出 租 合 同 的 租 赁 保 证 金 为 首 月 租 金 的 一 倍,即 人 民 币 元(大 写:_)。4.2 租 金 4.3 物 业 管 理 费。物 业 管 理 费 为 每 月 每 平 方 米 人 民 币 元。4.4 供 电 增 容 费 供 电 增 容 的 手 续 由 甲 方 负 责 申 力,因 办 理 供 电 增 容 所 需 缴 纳 的 全 部 费 用 由承 担。第 五 条 租 赁 费 用 的 支 付
9、5.1 乙 方 应 于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向 甲 方 支 付 个 月 租 金 作 为 赁 保 证 金。租 赁 期 限 届 满,在 乙 方 已 向 甲 方 交 清 了 全 部 应 付 的 租 金、物 业 管 理 费 及 因 本 租 赁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并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承 担 向 甲 方 交 还 承 租 的 租 赁 物 等 本 合 同 所 约 定 的 责 任 后 一 日 内,甲 方 将 向 乙 方 无 条 件 退 还 租 赁 保 证 金。5.2 乙 方 应 于 每 月 一 号 或 该 日 以 前 向 甲 方 支 付 当 月 租 金,并 由 乙 方 汇
10、至 甲 方 指 定 的 下 列 帐 号,或 按 双 方 书 面 同 意 的 其 它 支 付 方 式 支 付。甲 方 开 户 行:_开 户 名 称:帐 号:乙 方 逾 期 支 付 租 金,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滞 纳 金,滞 纳 金 金 额 为:拖 欠 天 数 乘 以 欠 缴 租 金 总 额 的%o5.3 乙 方 应 于 每 月 日 或 该 日 以 前 按 第 4。3 条 的 约 定 向 甲 方 支 付 物 业 管 理 费。逾 期 支 付 物 业 管 理 费,应 向 甲 方 支 付 滞 纳 金,滞 纳 金 金 额 为:拖 欠 天 数 乘 以 欠 缴 物 业 管 理 费 总 额 的%第 六 条
11、租 赁 物 的 转 让 6.1 在 租 赁 期 限 内,若 遇 甲 方 转 让 出 租 物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产 权,甲 方 应 确 保 受 让 人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在 同 等 受 让 条 件 下,乙 方 对 本 出 租 物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第 七 条 专 用 设 施、场 地 的 维 修、保 养 7。1 乙 方 在 租 赁 期 间 享 有 租 赁 物 所 属 设 施 的 专 用 权。乙 方 应 负 责 租 赁 物 内 专 用 设 施 的 维 护、保 养、年 审,并 保 证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专 用 设 施 以 可 靠 运 行 状 态 随 同 租 赁 物
12、归 还 甲 方。甲 方 对 此 有 检 查 监 督 权。7.2 乙 方 对 租 赁 物 附 属 物 负 有 妥 善 使 用 及 维 护 之 责 任,对 各 种 可 能 出 现 的 故 障 和 危 险 应 及 时 消 除,以 避 免 一 切 可 能 发 生 的 隐 患。7.3 乙 方 在 租 赁 期 限 内 应 爰 护 租 赁 物,因 乙 方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租 赁 物 损 坏,乙 方 应 负 责 维 修,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第 八 条 防 火 安 全 8.1 乙 方 在 租 赁 期 间 须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条 例 以 及 有 关 制 度,积
13、极 配 合 甲 方 做 好 消 防 工 作,否 则,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责 任 及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8.2 乙 方 应 在 租 赁 物 内 按 有 关 规 定 配 置 灭 火 器,严 禁 将 楼 宇 内 消 防 设 施 用 作 其 它 用 途。8.3 租 赁 物 内 确 因 维 修 等 事 务 需 进 行 临 时 动 火 作 业 时(含 电 焊、风 焊 等 明 火 作 业),须 消 防 主 管 部 门 批 准。8.4 乙 方 应 按 消 防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全 面 负 责 租 赁 物 内 的 防 火 安 全,甲 方 有 权 于 双 方 同 意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14、 检 查 租 赁 物 的 防 火 安 全,但 应 事 先 给 乙 方 书 面 通 知。乙 方 不 得 无 理 拒 绝 或 延 迟 给 予 同 意。第 九 条 保 险 责 任 在 租 赁 期 限 内,甲 方 负 责 购 买 租 赁 物 的 保 险,乙 方 负 责 购 买 租 赁 物 内 乙 方 的 财 产 及 其 它 必 要 的 保 险(包 括 责 任 险)。若 甲 乙 各 方 未 购 买 上 述 保 险,由 此 而 产 生 的 所 有 赔 偿 及 责 任 分 别 由 甲 乙 各 方 承 担。第 十 条 物 业 管 理 10.1乙 方 在 租 赁 期 满 或 合 同 提 前 终 止 时,应 于
15、租 赁 期 满 之 日 或 提 前 终 止 之 日 将 租 赁 物 清 扫 干 净,搬 迁 完 毕,并 将 租 赁 物 交 还 给 甲 方。如 乙 方 归 还 租 赁 物时 不 清 理 杂 物,则 甲 方 对 清 理 该 杂 物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责。1 0.2乙 方 在 使 用 租 赁 物 时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法 律、法 规 以 及 甲 方 有 关 租 赁 物 物 业 管 理 的 规 定,如 有 违 反,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若 由 于 乙 方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影 响 建 筑 物 周 围 其 他 用 户 的 正 常 运 作,所 造 成 损 失 由
16、乙 方 赔 偿。第 条 装 修 条 款 1 L 1在 租 赁 期 限 内 如 乙 方 须 对 租 赁 物 进 行 装 修、改 建,须 事 先 向 甲 方 提 交 装 修、改 建 设 计 方 案,并 经 甲 方 同 意 和 由 甲 方 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申 报 同 意。如 装 修、改 建 方 案 可 能 对 公 用 部 分 及 其 它 相 邻 用 户 影 响 的,甲 方 可 对 该 部 分 方 案 提 出 异 议,乙 方 应 予 以 修 改。改 建、装 修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第 十 二 条 租 赁 物 的 转 租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后,乙 方 方 可 将 租 赁 物
17、 的 部 分 面 积 转 租,但 转 租 部 分 的 管 理 工 作 由 乙 方 负 责,包 括 向 转 租 户 收 取 租 金 等。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甲 乙 双 方 的 责 任 和 权 利 不 因 乙 方 转 租 而 改 变。如 发 生 转 租 行 为,乙 方 还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条 款:1、转 租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乙 方 对 甲 方 的 承 租 期 限;2、转 租 租 赁 物 的 用 途 不 得 超 出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用 途;3、乙 方 应 在 转 租 租 约 中 列 明,如 乙 方 提 前 终 止 本 合 同,乙 方 与 转 租 户 的 转 租
18、 租 约 应 同 时 终 止。4、乙 方 须 要 求 转 租 户 签 署 保 证 书,保 证 其 同 意 履 行 乙 方 与 甲 方 合 同 中 有 关 转 租 行 为 的 规 定,并 承 诺 与 乙 方 就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对 甲 方 承 担 连 带 责 任。在 乙 方 终 止 本 合 同 时,转 租 租 约 同 时 终 止,转 租 户 无 条 件 迁 离 租 赁 物。乙 方 应 将 转 租 户 签 署 的 保 证 书,在 转 租 协 议 签 订 后 的 一 日 内 交 甲 方 存 档。5、无 论 乙 方 是 否 提 前 终 止 本 合 同,乙 方 因 转 租 行 为 产 生 的 一
19、 切 纠 纷 概 由 乙 方 负 责 处 理。6、乙 方 对 因 转 租 而 产 生 的 税、费,由 乙 方 负 责。第 十 三 条 提 前 终 止 合 同 13.1 在 租 赁 期 限 内,若 遇 乙 方 欠 交 租 金 或 物 业 管 理 费 超 过 一 个 月,甲 方 在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交 纳 欠 款 之 日 起 五 日 内,乙 方 未 支 付 有 关 款 项,甲 方 有 权 停 止 乙 方 使 用 租 赁 物 内 的 有 关 设 施,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乙 方 全 部 承 担。若 遇 乙 方 欠 交 租 金 或 物 业 管 理 费 超 过 一 个 月,甲
20、方 有 权 提 前 解 除 本 合 同,并 按 本 条 第 2款 的 规 定 执 行。在 甲 方 以 传 真 或 信 函 等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乙 方(包 括 转 租 人)之 日 起,本 合 同 自 动 终 止。甲 方 有 权 留 置 乙 方 租 赁 物 内 的 财 产(包 括 转 租 人 的 财 产)并 在 解 除 合 同 的 书 面 通 知 发 出 之 日 起 五 日 后,申 请 拍 卖 留 置 的 财 产 用 于 抵 偿 乙 方 应 支 付 的 全 部 费 用。13.2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提 前 终 止 本 合 同。如 乙 方 确 需 提 前 解 约,
21、须 提 前 一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甲 方,目 履 行 完 毕 以 下 手 续,方 可 提 前 解 约:ao向 甲 方 交 回 租 赁 物;bo交 清 承 租 期 的 租 金 及 其 它 因 本 合 同 所 产 生 的 费 用;c。应 于 本 合 同 提 前 终 止 前 一 日 或 之 前 向 甲 方 支 付 相 等 于 当 月 租 金 一 倍 的 款 项 作 为 赔 偿。甲 方 在 乙 方 履 行 完 毕 上 述 义 务 后 五 日 内 将 乙 方 的 租 赁 保 证 金 无 息 退 还 乙 方。第 十 四 条 免 责 条 款 凡 因 发 生 严 重 自 然 灾 害、战 争 或 其 他
22、不 能 预 见 的、其 发 生 和 后 果 不 能 防 止 或 避 免 的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任 何 一 方 不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时,遇 有 上 述 不 可 抗 力 的 一 方,应 立 即 用 邮 递 或 传 真 通 知 对 方,并 应 在 三 十 日 内,提 供 不 可 抗 力 的 详 情 及 合 同 不 能 履 行,或 不 能 部 分 履 行,或 需 延 期 履 行 理 由 的 证 明 文 件。该 项 证 明 文 件 应由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地 区 的 公 证 机 关 出 具,如 无 法 获 得 公 证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则 提 供 其 他 有 力 证 明。遭
23、 受 不 可 抗 力 的 一 方 由 此 而 免 责。第 十 五 条 合 同 的 终 止 本 合 同 提 前 终 止 或 有 效 期 届 满,甲、乙 双 方 未 达 成 续 租 协 议 的,乙 方 应 于 终 止 之 日 或 租 赁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迁 离 租 赁 物,并 将 其 返 还 甲 方。乙 方 逾 期 不 迁 离 或 不 返 还 租 赁 物 的,应 向 甲 方 加 倍 支 付 租 金,但 甲 方 有 权 收 回 租 赁 物,强 行 将 租 赁 场 地 内 的 物 品 搬 离 租 赁 物,且 不 负 保 管 责 任。第 十 六 条 广 告 16.1 若 乙 方 需 在 租 赁
24、物 建 筑 物 的 本 体 设 立 广 告 牌,须 按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完 成 相 关 的 报 批 手 续 并 报 甲 方 备 案。16.2 若 乙 方 需 在 租 赁 物 建 筑 物 的 周 围 设 立 广 告 牌,需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并 按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执 行。第 十 七 条 有 关 税 费 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因 本 合 同 缴 纳 的 印 花 税、登 记 费、公 证 费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税 项 及 费 用,按 有 关 规 定 应 由 甲 方 作 为 出 租 人、乙 方 作 为 承 担 人 分 别 承 担。有 关 登 记 手 续 由 甲
25、 方 负 责 办 理。第 十 八 条 通 知 根 据 本 合 同 需 要 发 出 的 全 部 通 知 以 及 甲 方 与 乙 方 的 文 件 往 来 及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和 要 求 等,应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甲 方 给 予 乙 方 或 乙 方 给 予 甲 方 的 信 件 或 传 真 一 经 发 出,挂 号 邮 件 以 本 合 同 第 一 页 所 述 的 地 址 并 以 对 方 为 收 件 人 付 邮 1 0日 后 或 以 专 人 送 至 前 述 地 址,均 视 为 已 经 送 达。第 十 九 条 适 用 法 律19.1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26、应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若 协 商 不 成,则 通 过 仲 裁 程 序 解 决。1 9.2 本 合 同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的 管 辖,并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解 释。第 二 十 条 其 它 条 款 2 0.1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可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2 0.2本 合 同 一 式 肆 份,甲、乙 双 方 各 执 贰 份。第 二 十 一 条 合 同 效 力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并 收 到 乙 方 支 付 的 首 期 租 赁 保 证 金 款 项 后 生 效。甲 方(印 章):_
27、授 权 代 表(签 字):_乙 方(印 章):_授 权 代 表(签 字):_签 订 时 间:年 一 月 一 日 租 房 合 同 篇 3出 租 方(甲 方)地 址:电 话:承 租 方(乙 方)地 址:电 话:根 据 相 关 规 定,经 甲、乙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一 致,自 愿 订 立 如 下 协 议:一、甲 方 将 东 莞 市 塘 厦 镇 大 坪 村 厂 房 宿 舍 租 赁 给 乙 方 使 用,面 积 约 一 平方 米。二、乙 方 租 用 该 厂 房 期 限 为 三 年,即 自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止。前 3 0天 为 装 修 期,装 修 期 内 甲 方 免
28、 收 租 金。正 式 起 租 时 间 为 一 年 一 月 一 日。三、厂 房 与 宿 舍 每 月 租 金 共 计 为 人 民 币 玖 仟 元(元)四、甲 乙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时,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元 和 第 一 个 月 的 租 金 _ 元。合 约 期 满 乙 方 付 清 租 金 及 一 切 费 用 之 后,甲 方 应 将 保 证 金 全 额 无 息 退 还 乙 方。五、乙 方 应 于 每 月 1 0日 前 向 甲 方 交 付 租 金。六、甲 方 将 厂 房 出 租 给 乙 方 作 生 产 用 途 使 用。如 乙 方 用 于 其 他 用 途,须 经 甲
29、方 书 面 同 意,并 按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 改 变 房 屋 用 途 手 续。七、甲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用 电 用 水。电 费 按 供 电 公 司 标 准 收 取。水 费 按 自 来 水 公 司 标 准 收 取。八、乙 方 应 保 持 厂 房 和 宿 舍 的 原 貌,不 得 随 意 拆 改 建 筑 物、设 施、设 备。如 乙 方 需 改 建 或 维 修 建 筑 物,须 经 甲 方 同 意 方 能 实 施。九、合 同 期 内 乙 方 必 须 依 法 经 营,依 法 管 理,并 负 责 租 用 厂 房 内 及 公 共 区 内 安 全、防 火、防 盗 等 工 作,如
30、发 生 违 法 行 为,由 乙 方 负 责。乙 方 应 按 国 家 政 策 法 令 正 当 使 用 该 物 业,并 按 要 求 缴 纳 工 商、税 务 等 国 家 规 定 的 费 用。十、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如 国 家 或 甲 方、乙 方 有 新 的 规 划 时,双 方 应 配 合 新 的 规 划 执 行,甲 方 须 提 前 三 个 月 通 知 乙 方,甲、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十 一、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任 何 一 方 违 约,对 方 都 有 权 提 出 解 除 本 合 同。由 此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由 违 约 方 负 责 赔 偿。十 二、如 发 生 自 然
31、灾 害、不 可 抗 力 或 意 外 事 故,使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时,本 合 同 自 动 解 除。十 三、本 合 同 期 满 后,乙 方 需 继 续 租 用 的,应 于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三 个 月 提 出 续 租 要 求。在 同 等 条 件 下,乙 方 有 优 先 承 租 权。十 四、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由 甲、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十 五、本 合 同 一 式 贰 份,甲、乙 双 方 各 执 壹 份,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由 甲、乙 双 方 代 表 签 定 之 日 起 生 效。甲 方(签 章)代 表 签 字:乙 方(签 章)代 表 签 字:合 同 签 定 时 间: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