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版租房合同5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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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JJ编 号:Z S-2 0 2 1 8 2 1 5 22021新 版 租 房 合 同 5篇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the parties.The specific terms of the contract may be added or dele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Do not apply them directly.甲 方:_乙 方:_签 约 地 点:_签 约 时 间:租 房 合 同 5篇 说 明:本 合 同 内 容 仅 是 提 供 给 当 事 人

2、的 一 种 参 考,具 体 合 同 条 款 视 情 况 而 定,可 新 增 或 删 减 某 些 条 款,以 实 际 情 况 做 相 应 调 整,切 勿 直 接 套 用。文 件 为 w ord版 本,可 下 载 编 辑 打 印。租 房 合 同 篇 1押 一 付 三 其 实 顾 名 思 义,押 一 个 月 房 租,付 三 个 月 房 租,合 同 到 期 后 室 内 物 品 无 损 坏,如 数 返 还。如 果 租 约 内,由 于 个 人 原 因 退 房,押 金 不 予 退 还。出 租 人(甲 方)_承 租 人(乙 方)证 件 编 号:_联 系 地 址:联 系 电 话:_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3、 国 合 同 法 及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甲 乙 双 方 在 平 等、自 愿 的 基 础 上,就 房 屋 租 赁 的 有 关 事 宜 达 成 协 议 如 下:第 一 条 租 赁 期 限(-)房 屋 租 赁 期 自 年 月 _日 至 _年 月 _日,共 计 _年 个 月。甲 方 应 于 _年 月 _ 日 前 将 房 屋 按 约 定 条 件 交 付 给 乙 方。房 经 甲 乙 双 方 交 验 签 字 盖 章 并 移 交 房 门 钥 匙 及 后 视 为 交 付 完 成。(二)租 赁 期 满 或 合 同 解 除 后,甲 方 有 权 收 回 房 屋,乙 方 应 按 照 原 状 返 还房

4、屋 及 其 附 属 物 品、设 备 设 施。甲 乙 双 方 应 对 房 屋 和 附 属 物 品、设 备 设 施 及 水 电 使 用 等 情 况 进 行 验 收,结 清 各 自 应 当 承 担 的 费 用。(三)乙 方 继 续 承 租 的,应 提 前 日 向 甲 方 提 出 续 租 要 求,协 商 一 致 后 双 方 重 新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合 同。第 二 条 租 金 及 押 金(-)租 金 标 准 及 支 付 方 式:(每 个 月:元/月),房 屋 押 金:押 一 付 三(个 月,元)待 合 同 期 满 或 特 殊 情 况 导 致 的 合 同 结 束,乙 方 退 租 后 返 还。(二)

5、支 付 方 式:现 金(现 金/转 账 支 票/银 行 汇 款),每 月 日 前 支 付。第 三 条 房 屋 维 护 及 维 修(-)甲 方 应 保 证 房 屋 的 建 筑 结 构 和 设 备 设 施 符 合 建 筑、消 防、治 安、卫 生 等 方 面 的 安 全 条 件,不 得 危 及 人 身 安 全;承 租 人 保 证 遵 守 国 家、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以 及 房 屋 所 在 小 区 的 物 业 管 理 规 约。(二)租 赁 期 内,甲 乙 双 方 应 共 同 保 障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物 品、设 备 设 施 处 于 适 用 和 安 全 的 状 态:1、对 于 房 屋 及

6、其 附 属 物 品、设 备 设 施 因 自 然 属 性 或 合 理 使 用 而 导 致 的 损 耗,乙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修 复。甲 方 应 在 接 到 乙 方 通 知 后 进 行 维 修。2、因 乙 方 保 管 不 当 或 不 合 理 使 用,致 使 房 屋 及 其 附 属 物 品、设 备 设 施 发 生 损 坏 或 故 障 的,乙 方 应 负 责 维 修 或 承 担 赔 偿 责 任。第 四 条 转 租(-)除 甲 乙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以 外,乙 方 需 事 先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方 可 转租 给 他 人,并 就 受 转 租 人 的 行 为 向 甲 方 承

7、 担 责 任。第 五 条 合 同 解 除(-)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二)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本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的,本 合 同 自 行 解 除。第 六 条 其 他 约 定 事 项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签 字 后 生 效,本 合 同 一 式 份,其 中 甲 方 执 份,乙 方 执 份。本 合 同 生 效 后,双 方 对 合 同 内 容 的 变 更 或 补 充 应 采 取 书 面 形 式,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第 七 条 补 充 协 议:出 租 人(甲 方)

8、签 章:承 租 人(乙 方)签 章:年 月 日 租 房 合 同 篇 2甲 方:_乙 方:_第 一 条 本 合 同 所 指 标 的 为 市 _ 区 _号 楼 门 房 间 其 中 北 向 客 卧 为 出 租 给 乙 方 房 间。第 二 条 甲 方 作 为 联 系 人,负 责 和 房 东 联 系。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房 租,享 有 房 间 客 卧 的 完 全 独 立 使 用 权,以 及 公 共 区 域 的 共 同 使 用 权。乙 方 如 果 要 增 加 合 租 人 数,必 须 取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第 三 条 该 房 屋 租 赁 期 共 个 月。租 金 为 每 月/(1人/2 人)

9、,押 金 _ 元(押 金 会 在 合 租 关 系 正 常 中 止 时 退 还)。合 租 房 合 同 范 文 节 选!支 付 形 式 为:每 三 个 月 交 付,水 电 燃 气 费 随 同。该 房 屋 现 有 装 修 及 设 施、设 备 情 况 详 见 甲 方 与 房 东 所 签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附 件。第 四 条 共 同 使 用 区 域 为 客 厅、厨 房、卫 生 间、阳 台 及 这 些 区 域 里 面 的 相 关 设 施。第 五 条 合 租 期 间,水、电、煤 气、宽 带 费(如 使 用)等 由 甲、乙 两 方 平 摊,每 方 二 分 之 一。第 六 条 合 租 期 间,本 着 和

10、平、友 好 相 处 的 原 则,双 方 应 共 同 维 护 居 住 环 境 的 卫 生、安 全。不 得 随 意 的 干 扰 对 方 的 私 人 空 间。对 方 的 合 理 建 议,应 积 极 采 纳。第 七 条 朋 友 来 访,应 尽 量 保 持 安 静,以 不 干 扰 对 方 学 习、生 活 为 宜。超 过 2个 朋 友 来 访,应 提 前 告 知 对 方。第 八 条 各 自 做 饭,还 是 搭 伙,根 据 双 方 的 饮 食 习 惯,协 商 解 决。因 生 活 需 要,添 置 设 施 发 生 的 费 用,依 具 体 情 况 而 定。第 九 条 在 租 住 期 间,双 方 应 本 着 节 约

11、、爱 惜”的 原 则,不 得 浪 费 水、电、煤 气 等。应 共 同 维 护 设 施 的 安 全。第 十 条 乙 方 需 退 房 的 话,因 提 前 一 个 月 告 知 甲 方。租 住 不 满 一 月,租 金 按 一 个 月 收 取。第 十 一 条 乙 方 具 有 续 租 的 优 先 权。第 十 二 条 因 为 合 租 的 特 殊 性 质,甲 方 和 房 东 租 赁 关 系 中 止 时,本 合 租 合 同 自 动 失 效,甲 方 不 负 违 约 责 任。甲 方 也 必 须 在 与 房 东 解 除 合 约 前 半 个 月,知 会 乙 方。第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自 订 立 之 日 起,即 告

12、 生 效。第 十 四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由 甲 方、乙 方 各 执 T 分。合 租 房 合 同 范 文 节 选!甲 方 签 字:_乙 方 签 字:身 份 证 号:身 份 证 号:联 系 电 话:联 系 电 话:签 署 日 期:一 年 一 月 一 日 签 署 日 期:一 年 一 月 一 日 租 房 合 同 篇 3出 租 方(简 称 甲 方)身 份 证 号:电 话:承 租 方(简 称 乙 方)身 份 证 号:电 话:为 了 个 人 的 房 屋 使 用 率,现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同 意 订 立 租 赁 合 同,条 款 如 下:一、甲 方 将 拥 有 产 权 或 处 置 权

13、 的 北 京 市 房 屋(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出 租 给 乙 方 居 住 使 用。二、租 期 从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三、该 房 屋 每 月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元 整,乙 方 按 向 甲 方 缴 纳 租 金,甲 方 须 开 具 收 据 或 发 票 给 乙 方。四、甲 方 应 保 证 在 年 月 日 之 前 向 乙 方 交 付 房 屋,否 则 须 承 担 相 当 于 一 个 月 房 租 的 违 约 金。房 屋 交 付 时,乙 方 应 向 甲 方 交 纳 元 整 的 室 内 财 物 押 金,上 述 押 金 甲 方 应 于 合 同 解 除 时 退 还 乙 方。五、租

14、赁 期 间 房 屋 的 管 理 费、供 暖 费 等 由 甲 方 负 责 交 纳。六、甲 方 应 承 担 房 屋 工 程 质 量 及 附 属 设 施 维 修 的 责 任,乙 方 发 现 该 房 屋 及其 附 属 设 施 有 非 人 为 损 坏 或 故 障 时,须 通 知 甲 方,甲 方 应 在 接 到 乙 方 通 知 后 3日 内 进 行 维 修,逾 期 不 维 修 的,乙 方 可 代 为 维 修,费 用 由 甲 方 承 担。七、租 赁 期 满 或 解 除 合 同 时,乙 方 需 结 清 费 用 后 退 还 房 屋 给 甲 方。八、租 赁 期 间,乙 方 有 权 将 房 屋 转 租 给 第 三

15、方。九、如 遇 地 震、火 灾 等 不 可 抗 力,本 合 同 自 动 终 止。十、如 遇 该 房 屋 拆 迁,甲 方 可 以 解 除 合 同,但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乙 方。十 一、如 甲 方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应 向 乙 方 支 付 相 当 于 一 个 月 房 租 的 违 约 金,且 乙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租 赁 期 间,如 遇 有 特 殊 情 况,乙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但 必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通 知 甲 方。十 二、本 合 同 如 在 履 行 中 发 生 纠 纷,双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纠 纷,协 商 不 成

16、可 起 诉 至 人 民 法 院 处 理。十 三、其 他 约 定 事 项:甲 方 保 证 在 交 付 该 租 赁 房 屋 时 备 全 相 关 家 具、家 电,包 括:双 人 床 一 张、冰 箱、电 热 水 器、燃 气 灶 等,且 保 证 都 能 正 常 使 用。十 四、本 合 同 经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后 即 时 生 效,一 式 两 份,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如 有 未 尽 事 宜,可 经 双 方 协 商 作 出 补 充 规 定,均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出 租 人:承 租 人: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签 于 租 房 合 同 篇 4甲 方(房 主):_ 签 名/盖 章(

17、红 印)乙 方(承 租 人):_ 签 名/盖 章 身 份 证 号 码:(需 本 人 填 写)一、甲 方 将 _ 路 号 一 楼 一 底 的 房 屋 出 租 给 乙 方 作 为 _ 使 用。二、租 期 壹 年,从 _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到 _年 一 月 一 日 为 止,必 须 一 次 性 付 清 租 金 后 使 用。三、年 租 金 为 人 民 币 元(作 为 甲 方 净 收 入),乙 方 共 现 金 支 付(计 大 写 元 整)。四、保 证 金 1、交 付 租 金 同 时,乙 方 应 另 付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伍 仟 元 整(小 写:5000元 人 民 币)。2、保 证 金 支 付 方

18、 式:a)现 金 支 付;b)上 期 转 入;c)其 他 形 式 3、本 协 议 作 为 本 期 保 证 金 收 据,请 妥 善 保 管;当 本 期 保 证 金 转 入 下 期 租 房 协 议 后,本 协 议 作 为 保 证 金 收 据 的 功 能 自 动 作 废、同 时 按 新 协 议 条 款 执 行 老 协 议 自 行 作 废。五、乙 方 租 用 后 应 注 意 以 下 事 项:1、乙 方 应 遵 纪 守 法,合 法 经 营,并 自 行 办 理 相 关 手 续、承 担 相 关 责 任。2、乙 方 应 注 意 居 住 和 经 营 安 全,自 行 采 取 防 火、防 盗 等 安 全 措 施。加

19、 强 用 电 安 全,不 得 乱 拖、乱 接 电 线;对 于 防 盗、防 火、用 电 安 全 进 行 经 常 检 查。如 乙 方 措 施 不 当 造 成 的 所 有 损 失,其 损 失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造 成 甲 方 房 屋 财 产 损 失,由 乙 方 全 额 赔 偿 给 甲 方;造 成 第 三 方 房 屋 财 产 损 失,由 乙 方 负 责 处 理,由 乙 方 全 额 赔 偿 对 方。并 按 违 约 处 理 3、乙 方 对 租 用 房 没 有 处 理 权,不 能 擅 自 与 人 合 租、转 租 或 借 给 他 人,也 不能 改 变 其 用 途,否 则 属 于 违 约。如 有 此

20、类 情 况 发 生 除 支 付 违 约 金 外,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协 议 并 收 回 房 屋。电、水、电 视、及 其 它 设 施 由 乙 方 使 用,产 生 的 费 用(包 括 治 安、政 府 部 门 的 各 项 管 理 费 用)由 乙 方 按 时、足 额 缴 纳,如 有 失 误,造 成 麻 烦,乙 方 自 行 解 决,确 需 甲 方 出 面 协 助 解 决 时,乙 方 应 支 付 甲 方 必 要 费 用。以 上 缴 费 收 据 请 乙 方 自 行 保 存,以 备 查 对。附:电 表 底 数;水 表 底 数;电 视 费;以 上 数 据 由 乙 方 自 行 核 对,自 行 填 写。4、乙

21、方 在 租 用 期 内,不 得 改 变 房 屋 结 构 及 其 设 施;使 用 中 如 有 损 坏 或 管 道 堵 塞,应 予 修 复、疏 通,费 用 自 理。乙 方 装 修 须 合 理 且 费 用 自 理;乙 方 退 租 或 租 期 到 期 如 需 拆 除 装 修 请 同 时 恢 复 房 屋 原 貌,产 生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理。并 按 违 约 处 理 5、甲 方 不 分 担 乙 方 在 租 房 期 内 对 其 自 身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对 第 三 方 造 成 的 任 何 道 德、经 济、经 营 和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六、有 关 退 租、转 让 的 条 款 1、协 议

22、期 内,乙 方 履 行 本 协 议 所 有 条 款 后,甲 方 不 得 提 前 收 回 房 屋(发 生 甲 方 能 力 范 围 之 外 的 不 可 抗 事 件 和 乙 方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除 外),。2、乙 方 租 期 未 到 期 而 要 求 退 租 时,必 须 与 甲 方 协 商 一 致,另 要 支 付 违 约 金 给 甲 方。3、协 议 期 内,乙 方 如 果 出 现 以 下 任 何 情 况:退 租、车 专 让、及 由 于 乙 方 违 约 原 因 造 成 甲 方 提 前 收 回 房 屋 的 任 一 盾 况 下,乙 方 都 必 须 按 协 议 缴 清 所 有 应 付 款 项。4、乙

23、方 承 租 到 期 应 完 好 归 还 租 房 协 议 和 所 有 钥 匙 及 有 关 物 品,如 果 所 租 房 内 的 所 用 设 备 有 损 坏,乙 方 负 责 修 复 或 者 甲 方 在 保 证 金 内 扣 除 相 应 赔 偿 金 额。5、甲 方 原 则 上 不 同 意 转 让,但 乙 方 经 营 确 有 困 难 时,应 提 前 向 甲 方 申 明,经 甲 方 授 权 同 意,乙 方 才 可 实 施 转 让 事 宜,但 转 让 风 险 自 担,请 转 让 双 方 谨 慎 考 虑。6、乙 方 转 让 时 需 向 续 租 方 明 示 本 协 议 内 容,车 专 让 期 为 租 期 内 期

24、限;乙 方 没 有 通 过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及 签 字 的 转 让 行 为,属 乙 方 无 效 转 让、乙 方 的 无 效 转 让 是 违 约 行 为 甲 方 不 予 承 认.7、乙 方 无 效 转 让 的 责 任 由 乙 方(即 转 让 方)和 续 租 方 承 担,如 该 无 效 转 让 已 交 接 结 束,责 任 由 续 租 方 全 额 承 担,甲 方 在 收 回 房 屋 的 同 时 续 租 方 还 将 支 付 乙 方 应 负 担 的 全 额 违 约 金 及 相 关 费 用。8、有 效 转 让 租 期 为 合 同 内 租 期,有 效 期 内 租 金 本 次 调 整 为 叁 万 陆

25、仟 元 整(人 民 币 3万 6 千 元 正)。9、续 租 方 需 超 出 租 期 时,必 须 同 甲 方 签 订 新 的 租 房 协 议。12、转 让 交 接,水、电、电 视、设 施 及 有 关 经 济 费 用 问 题,由 双 方 自 行 处 理,如 有 遗 留 问 题,续 租 方 自 行 承 担,甲 方 不 负 连 带 责 任。七、有 关 续 租 的 事 项 1、原 租 房 者 在 遵 守 前 期 协 议 的 情 况 下,可 以 获 得 优 先 续 租 权,但 必 须 在 原 租 期 结 束 日 前 一 个 月 与 甲 方 重 新 签 订 租 房 协 议,租 金 在 前 期 协 议 租 金

26、 基 础 上 逐 年 捉 增,提 增 幅 度 根 据 当 年 情 况 确 定,一 般 在 15%-20%左 右.2、在 原 租 期 已 到 期,新 的 续 租 协 议 还 未 签 订 的 情 况 下,甲 方 将 收 回 房 屋,不 再 签 约 续 租。八、本 协 议 经 甲 乙 各 方 协 商 一 致、同 意、签 名 盖 章 后 生 效,签 订 之 日 为 本 协 议 的 生 效 日 期;所 有 条 款 必 须 执 行、本 协 议 内 所 涉 违 约 的 违 约 金 金 额 为 人 民 市 叁 仟 元 整,凡 乙 方 违 约 将 支 付 给 甲 方 违 约 金 外 同 时 甲 方 收 回 房

27、屋 并 且 乙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条 款 缴 清 各 种 费 用 所 有 应 付 款。九、本 租 房 协 议 为 甲 乙 双 方 的 正 式 协 议,以 原 件 为 准(甲 方 未 盖 红 印 章 的 不 属 正 式 协 议,复 印 件 不 能 作 为 正 式 协 议 使 用),;如 有 转 让,则 经 甲 方、乙 方(即 转 让 方)和 续 租 方 三 方 同 意 签 名 的 转 让 附 件 应 附 于 正 式 协 议 一 并 使 用,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一、补 充 协 议:_ o 十 二、本 协 议 壹 式 _份,每 份 壹 张 贰 页,甲 乙 各 方 各 执 壹 份。甲

28、 方 于 20XX年 申 明:本 房 屋 出 租 期 限 到 年 底 即 年 月 _ 日 止,届 时 甲 方 将 收 回 自 用。甲 方:_ 签 名/盖 章(红 印)乙 方:_签 名/盖 章 联 系 电 话:_ 暂 住 证 号:_联 系 电 话:原 址:_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有 关 规 定,为 明 确 出 租 方 与 承 租 方 的 权利 义 务 关 系,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签 订 本 合 同。第 一 条 租 赁 房 屋 座 落 合 裕 路 415号,是 李 鸿 章 享 堂 6、7 号 门 面 共 两 间,砖 混 结 构、用 途 仅 限 于 做 办 公

29、场 所。第 二 条 租 赁 期 限 租 赁 期 共 壹 年 整,出 租 方 从 20 xx年 5 月 1 5日 起 将 出 租 房 屋 交 付 承 租 方 使 用,至 20 xx年 5 月 1 5日 收 回。第 三 条 租 金 和 租 金 的 交 纳 期 限 出 租 房 屋 月 租 金 捌 佰 元 整,租 期 租 金 总 额 玖 仟 陆 佰 元 整。承 租 方 将 租 金 以 每 半 年 提 前 1 0天 付 款 的 方 式,将 半 年 租 金 付 清 给 出 租 方。第 四 条 租 赁 期 间 房 屋 修 缮 修 缮 房 屋 是 出 租 人 的 义 务。出 租 人 对 房 屋 及 其 设 备

30、 应 每 隔 6 个 月 认 真 检 查、修 缮 一 次,以 保 障 承 租 人 安 全 和 正 常 使 用。出 租 人 维 修 房 屋 时,承 租 人 应 积 极 协 助,不 得 阻 挠 施 工。第 五 条 出 租 方 和 承 租 方 的 变 更 1、在 租 赁 期 间,出 租 方 如 将 出 租 房 屋 所 有 权 转 移 给 第 三 方,合 同 对 新 的 房 产 所 有 者 继 续 有 效。2、出 租 人 出 卖 房 屋,须 在 3 个 月 前 通 知 承 租 人。在 同 等 条 件 下,承 租 人 有 优 先 购 买 权。3、承 租 方 将 租 用 房 屋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承

31、 租 使 用,必 须 事 先 征 得 出 租 方 的 同 意 并 重 新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合 同。4、合 同 届 满,租 赁 双 方 及 时 办 理 清 结。承 租 方 如 需 继 续 承 租,应 提 前 1个 月 与 出 租 方 协 商 续 租 事 宜,原 承 租 方 在 同 等 条 件 下,享 有续 租 优 先 权。第 六 条 合 同 终 止 承 租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出 租 人 可 以 终 止 合 同,收 回 房 屋:1、承 租 人 擅 自 将 房 屋 转 租、捺 上 或 转 借 的;2、承 租 人 利 用 承 租 房 屋 进 行 非 法 活 动,损 害 公 共

32、 利 益 的;3、承 租 人 拖 欠 租 金 累 计 达 三 个 月 的。租 赁 合 同 如 因 期 满 而 终 止 时,如 承 租 人 到 期 暂 时 无 法 找 到 房 屋,应 书 面 向 出 租 人 说 明,出 租 人 应 当 酌 情 延 长 租 赁 期 限。第 七 条 违 约 责 任 1、出 租 方 未 按 合 同 条 款 的 规 定 向 承 租 人 交 付 合 乎 要 求 的 房 屋 的,应 偿 付 违 约 金/元。2、出 租 方 未 按 时 交 付 出 租 房 屋 供 承 租 方 使 用 的,负 责 偿 付 违 约 金/元。3、出 租 方 未 按 时(或 未 按 要 求)修 缮 出

33、 租 房 屋 的,应 偿 付 违 约 金/元。如 因 此 造 成 承 租 方 人 员 人 身 受 到 伤 害 或 财 物 受 毁 的,负 责 赔 偿 损 失;4、承 租 方 逾 期 交 付 租 金 的,除 仍 应 及 时 如 数 补 交 外,应 支 付 违 约 金 每 天 5 0元;超 过 两 个 月 不 交 房 租 的,合 同 终 止。5、承 租 方 擅 自 改 变 房 屋 结 构,造 成 承 租 房 屋 毁 坏 的,应 负 责 赔 偿;6、承 租 方 因 故 终 止 合 同,如 由 此 造 成 出 租 方 的 经 济 损 失,应 支 付 赔 偿 金 每 月 100元。租 房 合 同 篇 5

34、甲 方:深 圳 市*小 学 乙 方:甲 乙 双 方 就 租 房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甲 方 将 一 公 寓 楼 一 号 房 间 租 给 乙 方。乙 方 须 交 押 金 一 元,且 每 月 按 时 交 租 金 一 元,管 理 费 一 元,水 电 费。(二)甲 方 负 责 聘 请 保 安 负 责 维 护 治 安 及 楼 梯 的 保 洁 工 作,乙 方 须 严 格 遵 守 住 房 制 度”的 有 关 规 定,服 从 学 校 的 管 理。(三)房 内 设 施 和 财 物(附 表)乙 方 使 用 保 管,未 经 甲 同 意 不 得 改 变 房 间 结 构、设 施 和 财 物 彳 立 置,使 用 期 间 如 有 损 坏,乙 方 负 责 维 修 及 费 用。(四)终 止 租 房,乙 方 必 须 按 程 序 办 理 退 房 手 续,甲 方 验 收 时 如 发 现 设 施 和 财 物 人 为 损 坏,照 价 赔 偿。(五)本 合 同 一 式 二 份,双 方 各 执 T 分,具 有 同 等 效 力,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六)附 房 间 财 物 登 记 表 财 物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单 价 备 注(七)双 方 签 字 甲 方 乙 方 一 签 约 日 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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