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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学 院: 民商法律学院专 业:姓 名:指导老师:法学李思佳学 号:职 称:161501101115李振华副教授中国珠海二二年五月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20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我所提交的我所呈交的毕业论文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开展研究取得的成果,文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材料,均在文后按顺序列出其参考文献,论文使用的数据真实可靠。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摘 要继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体系中新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而庭前会议作为一项新
2、制度,立志于集中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从而达到提高庭审的效率和质量的目的。这也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在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实施后,不难发现,因其在制度、程序效力等方面存有缺陷,产生效率低下等与立法目的背道而驰等一系列负面影响,亟待在理论上予以论证明晰。本文将从我国庭前会议制度中的案例进行分析,结合现状分析出现尚未解决的问题,从而寻找出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现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从而达到完善庭前会议制度的目的。关键词: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庭审效率;法律效力Study on the Pre-trial Meeting System of Criminal Procedure
3、AbstractFollowing the reformation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hold in 2012,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legislation system has aggrandized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system. As a new system, the pre-trial conference system is determined to concentrate on resolving procedural matters that may lead
4、to the interruption of the court proceedings, so that lead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and quality of the court proceedings. This step is also a big progress forward in our legislation. But after the meeting which will be held in front of the court system implementation in practice, it is not hard to
5、find, aspects and so on because of its effectiveness in the system, program has defected, led to inefficient run counter to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and a series of negative effects, such as need to demonstrate a clear in theory, this article will from the court before the conference system in our co
6、untry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through the case analysis, explore the problems of existing in court before the conference system in China, and targeted solutions, so as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court before the meeting.Keywords: Criminal proceedings; pre-trial meeting; trial efficiency; legal
7、 effect目录一、 引言2二、庭前会议制度的演革及价值3(一) 庭前会议制度的演革3(二) 庭前会议的价值4三、庭前会议的基本内容5(一) 适用案件的范围5(二)庭前会议的程序61.庭前会议的启动62、庭前会议的主持者与参加者63、庭前会议的模式74、庭前会议的结果7四、庭前会议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7(一)庭前会议能否做出实质决定存在争议7(二)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待确定8五、庭前会议制度发展与完善9(一) 明确制度定位9(二) 确定程序的约束力10六、结语12参考文献:13谢 辞14一、 引言2012年3月,我国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在一系列修订里,其中新增的182条第2条
8、款中,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制度的正式建立。而在该修订出台不久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解释与规则,目的也是为了针对庭前会议的适用作了进一步阐述。自从那时起,我国刑事诉讼法与日本、美国一样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正式的将“庭前会议”从科学观念上变成为一种在司法体系中实用制度。庭前会议制度的设计目的其实非常简单,其目的就是在于提高庭审的效率和质量,从而缓解当前诉讼缓慢,案多人少等司法困局。而其在设立价值上,不仅可以便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平衡发展、同时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威严。庭前会议制度一经推出也得到了广泛的赞同。近年,201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9、出台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的规定,对庭前会议又进行了相关规定。 (新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三项”规程,载最高人民法院,但在现状下,由于并没有给予庭前会议相应的法律效力,使得我国庭前会议制度效果并不乐观,所起到的效果也微乎其微。落实中过程依然问题不断,根据众多法律学者分析,产生此类现象是因为庭前会议的制度和程序上仍存有缺陷,从而导致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对于庭前会议制度仍存在许多细节和争议理论上仍需要整理清晰。本文将根据案例以及与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的对比,尝试寻找出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现存的不足,并且针对不足的现象尝试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二、庭前会议制度的演革及价值(一) 庭前会议制度
10、的演革 我国秉持着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中,为了阻止法官作出未审先判的裁决设定了一项新规。该新规规定若案件中,案件材料中有复杂且多样化的证据,有确实可指控为犯罪的案件事实,同时附有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材料的应该决定开庭审判。这 林长宇:上海擅长走私犯罪刑事律师,载知音网2020年4月1日,一项出台的规定,虽说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法官未审先判的情况,但同时也无可奈何的限制了法官庭前正常对案件情况的了解,这很容易导致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变得被动。而法官对案件不熟悉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容易使案件流程变得复杂拖沓。故而,在实践中法官为了保证诉讼效率,时常会选择在庭前私下先进行协商,这也说
11、明在我国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确立庭前会议制度之前,就已经存在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私下在法院交换意见的情况。如同上述,在设置庭前会议前的法官们为了加快审判进程,提前熟悉此案,会要求控辩双方在庭前为其提供可能在审判中出现的案件材料,或者直接私下借阅档案以此来熟悉案件事实、判断证据以及审判重点。同时,为了保证诉讼流程的顺利进行,对于该案件的审理程序(采取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或是诉讼参与人、如侦查人员、证人是否需要出庭等一系列可能产生争议的程序性问题,来询检察官或辩护人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上述的情况并不是少数,是现实中的需求“逼迫”我们仔细思量庭前会议制度,考虑在中国刑事诉讼法现存的司法体
12、系之下,是否应该满足这样的需求,在我国立法体系下要创始出属于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最早,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苗头产生在2001年,此时的庭前会议制度暂时还是以证据开示的形式出现的,在设计思路上其借鉴的是西方先进的证据开示制度的思想。其后,在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我国终于在第187条第二款确定了庭前会议制度,自此在我国体系中庭前会议制度正式诞生。随后最高院出台了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在该解释中,针对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启动情况、被告人是否参加以及证据调查程度进行了初步探索。最高检随之出台了刑诉规则,对于庭前会议中含有非法证据、庭前会议内容等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此举初步为我国刑事庭前
13、会议奠定了模型。在2014年于北京召开的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我国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方向。而这要求必须要充分发挥庭审的作用,以确保案件解决质量以及司法体制的完善,法院系统必须要最大程度保障司法公正。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4年10月23日) ,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中) ,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57页。至此庭审实质化目标确立,必要实现四个法庭:法庭质证、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法庭发表诉辩、法庭宣判裁判理由。龙宗旨教授据此将庭审实质化要求简单概括为:“一个目标,四个法庭。” 龙宗智: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载法学研究2015年
14、05期。最终,最高人民于2017年6月6日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在全国试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庭前会议的环节,此举有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是对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审判为中心的强有力的号召和回应。经过上述几次改动,我国庭前会议最终确定成型为以审判为中心,上承接公诉审查,下启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二) 庭前会议的价值庭前会议作为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辅助性程序,它价值也得到广泛认可。首先,庭前会议制项制度更加符合程序正义,也可以更好的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如庭前会议的演革一节所说, 在庭前会议创设之前,中国的刑法体
15、系中尚未建立专门的审前交流程序,大多数程序上的问题以及提前熟悉案情类事项都需要法官私下联络。而往往由法官自行在私下解决时,控辩双方均被动参加,而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给予控辩双方机会参与,不仅增加了控辩方任意一方私下与法官接触的时间,使一部分交流没有办法暴光在法律监督的体系之下。而在立法系统中正式建立庭前会议,不但可以满足法官的需求,还可以让法官在听取控辩双方更充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公平公正,因此更加符合程序正义。而在设立庭前会议制度之前,法官是按照行政批复的方式来回答当事人提出的程序性要求或争议。而行政批复的手段作为法院单方作出的抉择,当事人的诉权就无法得到保障,没有说明和救济的机会。而庭前会议
16、制度的出现为控辩审三方积极有效的沟通建立起新的桥梁,在法律的监督下,三方共同讨论解决,更加有利于程序性问题的解决。除此之外,设立专门程序,让原本私下的沟通放到法律体系中,减少开庭前控辩双方与法官的单方面私密交流,从而也减少了司法腐败的发生。其次,我国司法环境现在正处在诉讼增多,司法人员有限的环境,在这样的条件下,法院呈现案多人少的情况,刑事法庭的审判压力也越来越大。新媒体的出现也是创造出更多敏感与社会关注多的案件,而在此类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时常由于控辩双方证据突袭、申请新证人出庭等原因不断延期,致使案件拖沓,而庭前会议的出现可以提高庭审效率,促使审判的实质性并提高审判质量。最终,通过庭前对程序
17、性问题的集中提前解决以及对证据重点的整理明晰,可以大大保证庭审集中,保证法庭有充分的时间重点集中审理解决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 梁静飞: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探析,载华律网2017年8月8日,防止不必要的庭审拖延,同时这些措施无疑省去了审理的仪式感,也强调了法院审判,更好的跟进了我国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三、庭前会议的基本内容(一) 适用案件的范围基于庭前会议本身提高审理效率的目的性,自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适用庭前会议制度。于2012年的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只说明我国将纳入庭前会议制度,但对于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并没有进行说明,而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其中,根据解释
18、第99条的规定,即使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也有可能就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召开庭前会议。而结合庭前会议建立之前的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判断是否有必要召开审前会议其实大体也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总结:冯盼盼,唐新,张琦:庭前会议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载江苏检察网2016年12月23日,首先,是否存在程序性请求或争议会延迟审判的可能。其次,此案是否重大而复杂,是否需要对证据和事实问题进行梳理。结合法官办案层面的考虑,重大的程序性请求或纠纷(比如:排除非法证据和对强制性措施进行变更)是导致审判程序中断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提前进行处理,更重要的是,中国一直缺乏程序性纠纷解决机制和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
19、平台。庭前会议的出现正好补充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空白,更好的保障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二)庭前会议的程序1.庭前会议的启动在明白庭前会议的启动程序前,首先理清楚两个不同的概念,庭前会议的决定权与申请权。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解释中第183条规定,审判人员是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的主体,也就是说在我国庭前会议的启动是审判人员单方选择是否依职权启动会议的单轨制模式,即庭前会议的启动决定权在于法官。 施鹏鹏,陈真楠:形式庭前会议制度之检讨,载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以控辩平等的原则,控辩双方中任意一方的均有权提出申请,即具有庭前会议的申请权。例如,当公诉人方认为该案件争议点多,证据复杂,案件事
20、实说法不一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审判人员依照职权启动庭前会议,从而可以进一步明确审判时讨论重点,以此方便制定方案,提高诉讼效率。同时,辩方也具有同样的启动庭前会议的申请权。具体而言,当辨方认为该案件证据多,并且案情复杂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启动庭前会议来帮助案件顺利进行。对此,需要关注的是,控辩双方对于庭前会议的启动权限仅仅在于庭前会议的申请而不是启动,最后庭前会议是否有必要召开是以审判人员的判断为基准。毕竟庭前会议的初衷是在于提高诉讼效率,避免诉讼拖延以至于减少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所以法院还要充当着过滤功能,以其为主体来判断开启庭前会议的必要性。但相对应的,法院在审核控辩双方的申
21、请权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认为有必要开时应该按照程序组织召开。但认为没有必要启动庭前会议,拒绝控辩双方的申请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并且充分阐述理由。2、庭前会议的主持者与参加者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庭前会议主持者应当是审判人员,并且按照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该“审判人员”指的应当就是开庭时合议庭成员。对于这样的规定,法律界也有反对的声音,认为让开庭法官作为庭前会议的主持者,会使审判中产生法官庭前预断的情况。但根据立法者对于全卷移送制度的恢复这一举动,其实可以看出,在庭前预断情况以及审判质量中二者的比较,立法者是更重视后者。故而在我国,庭前会议中的主持者一般都是开庭审判的法官。在确定庭前会
22、议的主持者后,为保持程序正义,公平原则,庭前会议的参加者强调控辩双方的同时参加。这无疑是为了减少控辩任意一方在私下与法官产生过多的交流,从而影响公平判决的情况产生。而对于当事人的权益,相关法律规定是将决定权交给了法院。对于被告是否参加庭前会议的判断标准在于,本次庭前会议的展开中,一些程序上的决定是否会损害被告人的权利,例如,若本次庭前会议中将针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展开讨论,那么应该要保证被告人的在场,从而保证被告的救济权利。3、庭前会议的模式对于庭前会议的举行模式,简单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会议模式,另一种为听证模式。其中会议模式中更加注重法官的作用,注重审判的效率。而听证模式更加凸显控辩双方的对抗
23、性。 闵春雷,杨波,谢登科,贾志强:东北三省检察机关新诉讼法实施调研报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第33-55页。故而在实践中,往往存在比较重要的程序性争议问题时,法院会采取听证模式,在听取多方意见以及了解证据后,进行抉择。但对于案件证据整理等问题,就更偏向于采用会议模式。而实践中,案件可能争议大,案情复杂,庭前会议的举行并没有局限,一般是针对不同的解决问题,采取不同的模式交替适用。4、庭前会议的结果根据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审判人员对于庭前会议的权限在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从而导致庭前会议不具有裁决权,不作出具有有法律效力的裁定。四、庭前会议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一)庭前会议能否
24、做出实质决定存在争议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等罪名在2013年6月9日时于北京市二中院接受审判。由于该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法官依法决定在审判前一天举行庭前会议。然而开庭当天,原本案件复杂的案情最终只历时三个半小时就结束,此事一经媒体报道后就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不满,众人议论纷纷,质疑刘志军用特权,法庭开庭走过场。而对于这样的声音,刘志军案的白山云法官表示法院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依法举行了庭前会议,此举不但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也更好的保障被告人刘志军的权益情况,而在审判中也遵循了公平正义原则审理。虽然法官作如此回应,但社会上仍然质疑不断,毕竟没有人知道在秘密进行的庭前会议上,控辩审
25、三方对哪些问题进行了讨论。对此刘志军的律师钱烈阳回复称:“在5月份秦城监狱里,我们依法参加了一场庭前会议,其中在我方当事人刘志军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而在这一过程中,已经有一部分的证据得到了他的认可。所以在正式开庭时,许多证据展示过程便非常简化,庭审时间故而也缩短了许多。这也导致了社会上为何会有走过场的声音。”伴随着社会的质疑,此次案件也引出了法律界的争议,部分人认为庭前会议是不可以解决案件中实体争议的,而之所以刘志军案件审理如此之快,是因在整个庭前会议的过程中,法官作出了大量涉及实体的决定,而在经过解决了部分问题后,开庭时便只剩下部分实体上的争论,比如控辩双方对4900万受贿款
26、的定性和其他是否存在法定从轻的情节,导致庭审时长最后只有3个半小时。而钱烈阳律师在接受采访时也回应称,根据相关规定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2014年7月31日发布。,是允许在庭前会议上对于控辩双方都表示认可的证据,开庭时给予简化处理,并且在开市证据时,刘志军受到通知并且按时参加了庭前会议,此举也合理的保障了他合法权益,对于法律界的争议,此次案件合法合理,控辩双方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部分进行沟通,并无问题。(二)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待确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在2013年8月22日依法开庭审理薄熙来案。其中,在开庭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鉴于此
27、案证据数目多且案件事实复杂。最终为确保该案件公平顺利的进行审判,法院将依法组织控辩双方庭前举行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法院依法处理了关于辩方申请的非法证据排除、管辖权回避以及申请新证据等一些列程序性事项的处理。而在2013年8月22日的审判中,检察官向法院提供了第三组证据,涉及被告薄熙来接受唐小林贿赂的事实,证据中包括被告的庭前认罪,他自己的认罪和自写材料。但对此,薄熙来辩称:“我在庭前会议上已经进行过说明。首先,这些证据是在我受到不当压力的情况下写的,其次对于认罪,控方有明确的诱导。因此认为控方所提交的所有证据均应认定为非法证据,应该予以排除。对于被告方的回应,公诉人声称“对于薄熙来刚才提出
28、的他所写的自书以及供认是受到压力进行的,这一点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已作出辩解,但被告人重申这个问题,那么我也再次说明.”。随后被告、辩护人以及公诉人对此已经在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又进行了一轮质证与辩论。就此审判长随后认为:“了解各方提出要针对该证据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要求。合议庭将针对此证据能否采信作出决定。”随后在2013年9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了公开判决,并且在判决书中写到“拒绝被告薄熙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认为薄熙来的所谓压力不属于法律规定中的经历过不正当压力和诱导等非法手段,不符合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这段辩论才最终告一段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认定,非法证据问题是解
29、决证据是否具有证据属性的问题,是属于程序性问题,它应在庭前会议上予以解决,以确保审判有效地集中于实质性问题。如果未将排除非法证据移交给法院,则当事方不得在审判期间提出该证据,除非可以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即所谓的“无效”制度。但同时刑事诉讼法又规定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行为在诉讼中的审判中阶段均可以进行。如此,诉讼参与人可能给予证据突袭或是拖延时间等考虑,不愿意在庭前会议中提出意见,那这种行为,是否会使庭前会议的作用流于形式呢?若庭前会议的效力如此难以确定,那么无论是庭前会议的主持人或是参与人,还会认真的对待庭前会议吗?五、庭前会议制度发展与完善(一) 明确制度定位 在明确庭前会议制度定位前,首先分析
30、清楚两个概念,即刑事庭前程序以及庭前会议制度。刑事庭前制度程序是在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开庭前所要做的一系列程序。其中该程序包含两个阶段,第一个是公诉审查程序,公诉审查程序是法院在开庭判案前依法审查该案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第二个阶段则是本文中讨论的庭前会议程序。所以庭前会议是作为庭前程序中的一环。而在已有庭审程序之外特地设立一项庭前会议制度,其目的当然不可与审判目的相冲突,由此结合现有司法背景,不难分析出,庭前会议设定在庭审前,其的目的自然在于保障庭审效力,是为了避免司法资源浪费而设立的一项准备程序。不仅如此,从比较法来看,每个设立过庭前会议的国家中的法律规定,庭前会议仅针对程序性争议
31、进行解决也是各个国家普遍认可做法。其次从另一个角度出发,庭前会议作为刑事庭前程序中的一步,其在设计上,就远远偏离了为实体问题解决而服务的目的。所以无论从程序设计的精密度上或是透明度上它都远不及庭审程序。在这样缺乏有力地法律监督以及各项原则的制衡下,其做出来的实体裁决难以服众。所以在制度的定位上,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不可能以削弱庭审的中心地位为代价,允许在庭前会议上做出实体方面的抉择,由此可见庭前会议中的裁决是不可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的。所以回到上一节讨论的刘志军案子,该案中法官与律师犯了对庭前会议制度定位上的认知错误,认为是可以对证据进行质证的。除此之外,还想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做一个说明。在社会层
32、面,也有人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性质有些误解,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解决的是证据的问题,所以涉及到实体层面的讨论。但实际上非法证据排除解决的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简单来讲是指该证据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合法,是否可以认定为证据的问题。而不涉及证据证明力的问题,所以非法证据排除在性质上的认定应该作为程序性争议,不是实体问题。所以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庭前会议的启动事项之一并无问题。在上述中说明庭前会议制度的定位后,为了解决这一普遍存在的认知上的错误,我国立法层面,应该以司法解释的方法以进行明确。说明在法条中存在的“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仅限于程序性的事项,而不可以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对于证据问题
33、进行说明,对于问题定性要整理清晰。(二) 确定程序的约束力根据相关规定,法官在刑事庭前会议中的权限只能“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有约束力的裁决,而如果不确定庭前会议的效力,庭前会议的决定岂不是形同虚设?对于控辩双方而言,庭前会议的决定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在庭前会议上若并未得到想要的会议,在庭审中也极易再次提出。这样的方式使得庭前会议中处理的程序性问题反复进行,从而抵消了庭前会议的制度功能,违背建立庭前会议制度的初衷。与庭前会议制度所设定的提高庭审效率及庭审质量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庭前会议制度之所以设定成纸老虎,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来自于中国法律传统习性,重实体正义,忽视程序正义。在司法
34、实践中,无论诉讼进行到任何一个阶段,只要发现了可以证明与认定事实不同的证据,均存在着推翻前述程序的可能。而对于庭前会议而言,其适用的案件往往就是社会关注度高,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上,法官本身就更加小心翼翼,在这样的情况下,庭审上又出现证据突袭等情况,当然不敢无视,虽说曾在庭前会议中提及过,但无奈只好从头再来。在我国现状下,程序性裁决一直普遍缺乏着约束力。而反观其他国家,比如美国,在美国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庭前会议做出的程序性裁决书是被法律承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该条文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庭前会议制度的架空而设立的。除此之外,早在1995年,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的英国针对正
35、式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效力已经进行了改革,主持法官可以在庭前程序上根据控辩双方的回答进行裁决或决定,而此项裁决和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样,日本为了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也是在立法体系上纳入了审前争议协商的法定程序,但是在建立程序的同时也确认了该协商结果对控辩双方的法律约束力。庭前会议本身就是针对程序性裁决的一次大整理,若希望庭前会议真正发挥其定位上的效果,则必须从理念到立法体系上进行如下两项改变:第一,从社会到法庭审判开始改革,建立重视程序独立价值的观念。正如同前面描述,一味的强调实体正义是导致庭前会议被架空的重要缘故。要想改革,在未来的法律体宣传中,要更加重视对于程序正义的宣扬,从社会上普遍开始
36、认可程序正义的价值,减轻法庭法官的顾虑,从而为确定庭前会议制度的法律效力作好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则给予庭前会议上做出的裁决以法律效力,确立“失权效”的制度。具体来说,立法体系上应该明文确定法官有权在庭前会议中的对于程序性事项的裁定对控辩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开庭前举行的庭前会议中,主持法官一旦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程序性正义事项做出裁决,而在庭审时不允许再次针对该问题的提出申请。可以从以下角度出发,(1)程序性请求的时效性,庭前会议一大重要功能在于提前整理完程序性事项争议,以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所以控辩双方应该在庭前会议时,汇总双方存在的程序性请求,若未在该时间段提出请求,则失去该程序性请求的权利
37、。(2)增强裁决的约束力,在庭前会议的过程中法庭应当记录笔录,针对有结论的程序性问题,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控辩双方签字。一旦签字则是确定该结论的法律效力,不可再时候返回。虽然此节重点在于要确定程序的约束力,但是也不代表无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正所谓“无救济,无权利”针对不同程度的裁决制定也要制定不同程度的救济。 六、结语庭前会议制度作为抗辩式诉讼的重要制度,对于我国向抗辩式诉讼转变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在辅助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号召。但受制于我国法律现存的社会背景以及规则制定的不完善不健全,自提出至今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只能停留于法条上,实际操作中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效果,反而使得庭前会议
38、变成形式流程,雷声大雨点小的纸老虎。而对于这种现象,我国许多学者也不断的寻找完善庭前会议的方法,但正如文章所说,若想真正的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就必须改变传统思想开始,从社会到法官学者下定决心更加重视程序价值,保障庭前会议制度的这项工作在整个审判中的作用与效力。其次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确定法律的约束力,保障庭前会议存在的意义。庭前会议制度作为“新刑诉法”新建立的一项制度,已经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尽管现在还有许多不足,但对于完善任何一项新制度而言,我们都要保持足够的耐性,在不断的学理探究中找到独特的出路,当然也不能够脱离我国国情下的实践考量。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调整与完善,以发挥其最大的作
39、用。而无论是从程序价值还是实际操作的高效性,都决定了我们需要端正对于程序价值的态度,以及重新定位庭前会议制度,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参考文献:1陈文茜:对完善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几点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6期。2邓夏: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困境与完善策略,载山东审判2014年第6期。3侯士耀:浅析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理念与程序功能,载法制博览2020年第6期。4龙宗智: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和方法,载法学研究2015年05期。5刘璐: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报告的效力问题研究,载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会议论文集。6马得财: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及完善,甘肃政法学院2017年硕士论文。7闵春雷,
40、杨波,谢登科,贾志强:东北三省检察机关新诉讼法实施调研报告,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第33-55页。81施鹏鹏,陈真楠:形式庭前会议制度之检讨,载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9王珊珊:我国刑事庭前会议程序研究,西南交通大学2019硕士论文。10张洁:论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载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教育教学创新专业文员会会议论文集。11张力: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规范与完善以“三项规程”为主要分析对象,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 谢 辞在敲下这行字时,才意识到我的大学已经走到了结尾。走的最快的总是时间,来不及感叹开学的那天还历历在目,而我的大学生活已近尾声。当律师一直是我从小的梦想,在踏上这条道路时,从未想过会遇到如此多的良师益友。四年的努力与付出,随着本次论文的完成,将要划下完美的句号。而本论文也在我最敬爱的李振华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完成,从课题选择到具体的写作过程,论文初稿与定稿无不凝聚着李振华老师的心血和汗水,这也成为了我大学生涯中最重要的一篇作业。这一刻也在开启了我以后的生涯中新的一个篇章,我将永远铭记这一刻,保持着对法律的热爱与尊重,怀着初心,为中国法律事业奋斗。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