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出资方式的扩展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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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股东出资方式的扩展与完善摘要:在企业运行过程中,股东出资制度对其出资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新公司法来看,股东能够利用的出资方式更加多样化。简单来说,股东出资对象必须拥有财产价值,且存在依法转让的可能。不过,由于无形资产的价值无法进行准确评估,很容易造成股东之间的意见分歧。本研究选取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并以公司股东出资制度为基础,对其展开法理分析以及历史分析。通过这种方式,详细阐述股东出资制度的全部内容,并对出资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限制进行论述,找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尝试寻找更多出资方式。与此同时,也要对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性意见。关键词:股东;股东出资;出资方式;扩展;完善前言随着社会

2、经济水平的发展,国内的企业数量越来越多,并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的成立离不开公司资本的支持。简单来说,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公司资本密切相关。要想充实公司资本,股东必须完成出资活动。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能够维持正常运营的前提,就是依靠丰厚的公司资本。因此,股东出资的意义极为重大。股东的出资关系着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运作、公司的清算。政府的立法部门在2013年,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通过这种方式,使股东出资制度变得更加完善。在此过程中,公司设立门槛大幅度降低,使投资者更乐于出资。基于这一点,国内资本变得更为灵活,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不过,在股东出资更为方便

3、的同时,也增加了股东为谋取私利,不仅违反自身义务,而且损害企业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以及社会各界都在反思,出资方式变得更加多元化会给企业带来何种影响。在这里提出想法,以期望提出能完善我国公司法中股东出资方式的建议。一、 我国公司法中股东出资方式概述对于企业来说,股东出资以及出资制度极为关键。股东的出资关系到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股东来说,股东的出资一方面是股东对公司投资风险的限制,也是股东对公司权利的基础。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能够成立的关键因素,就是股东出资价值以及出资方式。出资方式以及出资价值,关系到公司未来的正常运营。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债权人对股东出资极为重视。不仅如此,投资者对

4、于房地产行业的投资,也与股东出资方式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股东出资方式会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一) 我国公司法中股东出资方式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在界定股东“出资”的概念时,认为集中某部分物资就是所谓的出资。国内学者在研究该领域时,指出股东必须承担相应的公司义务,才能争取到股东权利以及股东资格,进而获得股东地位。除此之外,一部分学者指出,当股东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定,交付相应的财产来维持公司运营,就是所谓的出资。根据上述内容来看,以往的公司法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尤其是对于贡献形式的规定,影响了股东身份的判定。简单来说,以往的出资形式包括非专利技术、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实物以及货币

5、,排除了商誉、信贷、债务和其他操作元素和出资的条件,不能让当事人形式约定的另一个贡献。(二) 我国公司法中股东出资方式的范围与原来的公司法相比,修改后的公司法扩展了出资对象的财产形式,即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工业产权、实物以及货币是过去主要的投资形式。除此之外,其余投资均不受公司法认可。究其原因,资本制度与其存在极强的关联性。这是由当时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所决定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为了遏制中国公司数量快速增长、资本监管缺乏规则、市场混乱的特殊情况。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对公司债权人做出了更多的限制。公司资本并不能决定公司信用,真正对其构成影响的是公司资产。这一点非常重要。“修订后的

6、公司法借鉴实现公司法的基本思想的基础上公司的资本制度改革,严格限制资本贡献的情况变化,扩大范围的允许出资货币和非货币属性能够被重视和依法转移,并采用“枚举+概括”的方法,将严格限制的封闭规制转变为开放规制,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自由。此外,在旧的公司法中,无形资产的投资比例上限是有限的。这种限制可以在关于有限公司规范的意见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规范的意见中找到。当时立法者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对交易安全的考虑,公司的无形资产太多,当面临经营风险时,企业无法保障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更能够看出过去的公司法中,更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通过这种方式,尽可能的降低经营风险,提高债权人的实际收益。但

7、是,修改后的公司法只规定了货币资本的最低比例,这实际上反映了公司法对投资信贷认识的深化和立法技术逐步成熟的动态发展过程。二、股东出资方式扩展的必要性(一)扩展出资方式的必要性 在完善公司法的过程中,资产信用对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从实际情况来看,阻碍公司法发展的因素较多,具体包括不当的出资方式以及过度的法定资本制度。公司注册资本有太多不能信任由债权人超过另一个公司重要股东的声誉,因为股东的信贷相当于提供担保,也没有足够的理由解释。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必须对资产状况以及资本结构进行确认。通过这种方式,对潜在债务风险进行判断。除此之外,股东也可以根据企业规模以及市场占有率,对企业状况进行判断,进而做出

8、准确的判断。在投资之前,股东要做好调研工作,慎重决定出资方式,特别是可变现资产。在此之后,公司资产信用的概念已经确立,应该加以推广。为了实现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不需要立法对出资事项作出硬性、硬性、限制性的规定。由于资本已卸载的负担债务担保的任务,要求出资的主题不需要偿还债务的作用,适当的元素,只要任何资源和公司业务所需的元素,可以是主题的资本贡献。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必须能够留出足够的空间,吸收更多具有商业价值的资产,丰富投资。重建的核心内容是公司立法的概念来提高股东的形式投资,改革当前系统设计基于资本信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确保交易的安全性,企业构建了资产信用体系。在对企业信用进行分析

9、后,会发现资产信用指数要比资本信用指数更加有效。与此同时,这种信用评估的变化,也是推动公司法进步的关键因素。公司法在判定股东出资形式时,产生的变化意味着法制的进步。通过这种方式,推动了企业的发展以及进步。与此同时,修订后的公司法,能够全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三) 完善现有出资方式的必要性完善现有出资方式有利于无形资产的社会效益如前所述,我国公司法应进一步扩大股东的贡献,具体包括特许经营权、自然人姓名、劳务、商誉、信用以及债权等方面均可成为出资形式。通过这种方式,增加股东贡献的多样性。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潜在巨大的社会效益。扩大股东的出资形式,不仅可以方便公司的成立,方便公司的融资,也可以满足公司

10、经营的需要。公司的最终目标是利益最大化,以债权、信用、商誉、劳务、自然人姓名、特许经营权等作为股东投资方式,实现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虽然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的决心不是客观的和容易的有形资产,如现金和实物或一些权利的价值是经常变化,收入和价值创造的充分利用这些无形资产不可以忽略不计。充分利用无形资产的必然结果,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是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可以发挥最大的作用,并能更好的满足施工的需要,发展和完善中国的市场经济的竞争和发展的社会背景和国际环境。完善现有出资方式有利于加快社会资本的流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自己的优越等特点有限责任和企业个性,公司可以被人们青

11、睐的原因很长一段时间在许多形式的企业组织是离不开公司创造价值的经济功能和公司的社会责任最大化社会利益。因此,国家应该允许各种资本进入市场,鼓励更多的无形资产用于投资。三、股东出资方式的扩展及完善建议(一)扩展我国股东出资方式的类型1引入劳务出资方式“劳务”一词在学术界没有统一的定义。李有根博士在其博士论文中将劳动投资解释为劳动使用权投资。他进一步阐述了人力资本与劳动投资的关系。劳务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人力资本通常以劳务的形式体现,但其范围更广,包括人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这些因素都可以重复利用,具有资本增值的性质。人力资本产权包括债权的性质和公平的性质。“但劳务是一次性的,其自身的价值受到许多因素

12、的影响。笔者认为,在区分二者差异的前提下,劳动服务评价、股权等人力资本理论是适用的,这对劳动投资具体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没有害处,也是有益的劳务投资的关键问题是其绩效与货币和实践的不同。它不是一个可以一次完成的动作,而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因此,有学者将劳务投资分为两种:使用已完成的劳务投资和使用未完成的劳务投资。有日本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前者是劳动者对公司的出资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实质上是债务出资的范畴,而不是劳动出资的范畴。作者同意这个观点,所以这里讨论的劳动贡献是它指的是将来要履行的劳务贡献。据此,劳动投资的最终完成必须等到约定的期限或工作成果的完成。鉴于这一特点,笔者认为劳动力投资绩效的确定

13、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法是单独确定认缴资本的数额。在认缴资本制度下,劳务投资的绩效要简单得多。劳务提供者与公司签订出资协议作为相应的出资,出资比例根据劳务价值确定。约定的劳动服务期满或者完成特征工作任务后,股东缴纳的出资即告完成,股东享有全部权利。这样,就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一个周期形式第二种方法是形式绩效与实质绩效的分离。也就是说,采用“标准的正式的表现”,认为劳动贡献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只有当他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过程,特别是,只要劳务投资协议生效和宣传过程包括完成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投资者成为股东,但是,目前的劳动报酬中所支付的金额仍然是零。实质性履行的完成以劳务实际投入的完成为条件。劳动服务

14、未按合同约定基本完成的,原享有的股息本息必须返还公司,并按照退股手续办理.事实上,实现劳务投入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公司和劳务投资者就有很大的谈判空间。笔者认为,劳动服务评价的第一阶段甚至可以看作是投资的试验期,可以考察投资的具体价值和可行性。如果确定投资并不可行,投资方式可以调整,如果投资者出资的需要改变或提高相应的股票,等等,如果劳动服务评价周期长或同意,股息的权利只能完成后获得的劳动服务性能,劳动者的工资可以支付每月可以获得和同工同酬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报酬,但在此期间获得的报酬可以称为时需要扣除劳动者参与劳动分工,避免重复的利润.2 引入信用出资方式信

15、用出资,是指股东使公司利用自己之信用为出资,首先,资产信用改变了公司的融资理念。其次,资产信用使公司治理中的意思自治得以发展。当人们可以自由选择投资方式的时候,信用也会被理性的人作为最合理的选择,从而最大限度的创造价值。最后,信贷本身具有产权权益和管理功能,具备成为投资方式的条件。例如,在担保合同中,如果担保人的信用出现混乱,债权人就不会同意担保。若担保合同价值为100000,且债权人同意,则表示债权人认为保证人的信用价值为100000。从这个例子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信用是有价值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目前的股东出资制度似乎不太理想。目前,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仍然属于系统设计的基础上,资本信用保护债

16、权人的利益,遵守所谓的保护债权人的要求,但是完全忽视投资的全面、充分利用资源,甚至与债权人的利益相抵触。在我看来,股东投资领域的交易安全保障不能以牺牲交易自由和效率为代价来实现。目前,资本形成制度改革采取了减少交易成本的第一步“量”的方面,因此,股东的贡献,作为“质量”方面,也必须进行改革,以进一步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促进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二)完善我国股东出资方式的建议1.完善股权出资方式对股东投资形式进行明确,能够推动企业的发展。简单来说,公司资本制度当中,包含了股东出资制定。在对公司资本的作用进行评估时,对股东出资的形式进行特别限制。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保障社会安全交易以及保护债权人利益等

17、目标,是企业信用体系无法完成的。究其原因,企业信用体系的核心部分是资本力量。在此基础上,公司资产逐步替代掉公司资本,成为决定公司信用的主要因素。再加上资产信用的应用,成为企业资本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除此之外,政府为保证企业的正常发展,要及时修订公司法,使股东出资方式变得更加多元化。简单来说,增加特许经营权、信贷、商誉、自然人姓名以及劳务等无形资产,使上述内容成为出资方式。另外,对于知识产权的稀缺,应进一步扩大股东出资的范围,使符合出资要求的财产出资成为可能。建立股东出资模式的法律评估与验资制度.目前,我国立法对股东出资的标的物价值没有一个系统、明确的评价体系。在实践中,主要是以会计实务为基础,

18、需要注意的是,贡献主体价值与其经济收益能力息息相关。在评估无形资产时,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而标准的制定包括微观和宏观两部分。以宏观角度来看,完善与无形资产评估特点相适应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一套完整的标准体系。在微观层面,完善与无形资产评估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包括评估主体的职业道德、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和标准。评估无形资产的过程中,必须审核评估机构的资质。除此之外,还要确认评估结果。从实际情况来看,评估无形资产投资的标准存在不足之处,具体可以进行如下改良:1.在评估过程中,不仅要完善评估方法,还要提高评估标准。与此同时,也要对无形资产的扩张形式进行区分。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准确

19、估值;2.选择合适的评估机构。在出资过程中,需要由出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并进行详细的商讨。在协商结果不一致时,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能够胜任的评估机构;3.在鉴定结果存在争议时,当事人必须拥有上诉的权利。不仅如此,还要制定详细流程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在证据较为充分时,相关单位必须允许重新评估。在股东出资的过程中,需要宣传和公示股东出资内容。简单来说,让群众对企业资本结构进行了解,并加强监督力度。在此基础上,政府要推出相关法律法规,使企业及时公示出股东信息以及出资形式。目前,关于公司股东出资公示制度的规定过于空泛和薄弱,缺乏良好的公示效果。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应明确

20、表示,公司的股东必须公开他们的出资形式的扩张,并指定具体的事项必须公布,其中应包括贡献者的名字和身份,主题的名称和类型的资本贡献,评价方法和定价方法,评价组织和资格,定价,股票的比例等。第二,对宣传方式进行确认,也要记录在公司上市报告、股东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新股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2.完善债权出资方式对于债权,在公司接受债权投资时,应当更加慎重地考虑上述缺陷,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制。根据行政法规来看,该法律对债转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本研究的主要设想基础,即第三人债权出资方面的条款,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书面合同转让投资债权。当债权无法进行转让时,

21、不能充当出资形式之一。2.超过诉讼时效后,索赔随之失去效力。在抵消权和抗辩权消失的情况下,证明债权人能够履行债务。也就是说,有条件的或者期限不确定的债权不能出资。一。声明是完整的。这包括债权人履行了相应的债务,多个债权人的债权被分割等等。一些学者认为,债务出资必须是支付款项的出资,而且必须有一定的比例限制。”笔者不同意,由于股东出资的多样性是基于公司的不同和多样化的需要,因此债务的内容也可以是多样的。至于出资比例,在资产抵免项下更是没有必要。债权投资的程序条件为:1。通过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13岁。转让给公司的债务债券。除法定条件外,其他与债权投资有关的事项,可由股

22、东与公司自行协商解决。在公司破产后,债权人提供的未到位出资能否起到消除作用,是学界讨论的主要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最高法院针对此类问题的态度十分明确,并否认了“关于破产债权和未到位资金冲销登记问题”。这有三个原因。首先,不能简单地抵消这两项索赔的不同性质。第二,破产时,公司整体资产将按全体债权人的比例清偿。如果允许破产债权与未出资冲抵,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第三,相关操作是以冲减注册资本为主要目的,选取的利用对象属于破产债权。通过这种方式,两项注册资本差额会被股东获得。结论综上所述,国内的公司法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明显不足之处。尤其是股东出资形式等方面的问题,不仅相对较为死板,还忽视了其他成

23、员的利益保护。对于债权人利益的过度保护,致使股东自主权和企业建立条件受到限制。在此基础上,政府必须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及时完善国内的公司法,使股东投资制度变得更为合理。在改革资本体制的过程中,资产信用逐步替代资本信用。简单来说,放开股东出资的限制,不仅能够完善法律体系,还能推动企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要让无形资产成为股东出资的选择,具体包括特许经营权、信贷、商誉、自然人姓名、劳务以及债权等形式,充分发挥公司的业务价值的资本。为了扩大股东的贡献,我们必须克服这些缺陷通过立法,完善操作规章制度,加强检查和监督股东的贡献,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股东的宣传贡献,构建股东的法律评价和资本验证体

24、系的贡献,提高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并增加相关的财产承担和事后设立的监管条款,增加评估机构的民事责任,保证资金的充实和交易的安全,更好的促进公司经济的发展。1丁传斌.论股东出资义务D. 华东政法学院 20172李君临.新公司法下股东大会决议的若干法律问题J. 特区经济. 2016(08) 3范宜龙.略论我国公司股东出资方式J.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3) 4卢建康.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的弊端J. 中国投资. 2016(03) 5侯静,于华江.论股权出资及其评估制度J. 雁北师范学院学报. 2016(01) 6胡文君,刘晓春.克服资本多数决适用中缺陷的法律对策新公司法立法不

25、足及完善J. 当代经理人. 2016(03) 7吴泽远.股东出资义务问题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 20168薄燕娜. 股权出资之法律问题探析J.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1) 9李在军.论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8(01) 10朱慈蕴.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与公司资本充实J. 法商研究. 2014(01) 11鲁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无效问题研究D. 四川大学 201512张楠.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研究D. 东南大学 201713周津如.公司法股东出资制度研究D. 沈阳师范大学 201714郭诗雨.资本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责任制度研究D. 海南大学 201715朱玉洁.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扩展问题研究D. 浙江大学 201616叶傲雪.股东出资义务的理性解读D. 华东政法大学 201517房岳鹏.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研究D. 兰州大学 201718王根长.股东出资分期缴纳制度研究D. 厦门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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