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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财税法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财税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精彩链接: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银行业法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消费者法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竞争法2014年司考经济法:食品安全控制一、税法原理 1税收的特征:法定性;强制性;无偿性。注意法定性中的法仅指法律和行政法规。 2税法体系: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 其中税收征纳实体法包括:(1)商品税法,如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和烟
2、叶税法等;(2)所得税法,如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3)财产税法,如资源税法、房产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车船税法等;(4)行为税法,如印花税法等。 3税收构成要素 (1)税法主体:征税主体包括国家和征税机关,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征税对象 (3)税基 (4)税目 (5)税率:税法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率,包括定额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种。 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车船税 (一)基本内容 1增值税法常识 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分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13%和0三档)和小规模纳税人(税
3、率为3%)。征税对象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税基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另外,未达起征点的免税,但起征点仅限于个人。 2消费税法常识 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
4、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 征税对象:(1)烟;(2)酒及酒精;(3)化妆品及护肤护发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鞭炮、焰火;(6)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等;(7)汽车轮胎;(8)摩托车;(9)小汽车;(10)高尔夫球及球具;(11)高档手表;(12)游艇;(13)木制一次性筷子;(14)实木地板。 3营业税法常识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对象: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5%),邮电通信业(3%),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5-20%),服务业(5%
5、),转让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5%)。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未达起征点的
6、免税,但起征点仅限于个人。 4车船税常识 纳税人:中国境内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确定。 当然免税: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可以减免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前两种减免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后一种由省级政府规定。 征税规则:交强险公司为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7、。 三、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居住满1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 2征税对象和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免征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
8、、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4减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
9、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5申报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内容 1纳税人 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以实际管理机构为标准,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税率 居民企业的税率为25%,内外资企业统一。 非居民企业的税率为25%或者20
1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各项扣除是指与取
11、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以及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但是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超标捐赠;(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4减免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
12、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法律 敎育 网五、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 1纳税人权利 (1)信息权。(2)秘密权。(3)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4)陈述权、申辩权。(5)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6)控告和检举权。(7)奖励权。(8)请求回避权。 2税务登记 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领取营业执照后在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登记事项变更的在工商变更登记之后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3账
13、簿凭证管理 (1)建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2)报备: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及时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报税务机关备案(计算机记账的,将会计电算化系统报税务机关备案,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3)文字:账簿应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 (4)保存: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
14、、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申报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要申报。 (2)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也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申报。 (3)零申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也减免期内也应当按规定申报。 (4)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5核定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
15、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16、(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6税收优先权、纳税担保和税收保全 税收优先权: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也优先于设定在后的担保物权,还优先于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税收担保: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税收保全: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
17、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阻止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7税收强制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
18、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8征纳期限 (1)延期:纳税人有特殊困难,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困难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
19、)多退: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3)少补: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
20、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六、审计法常识 1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国务院、省级、地市级、县区级政府设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2审计监督范围 (1)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3)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4)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21、; (5)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3审计机关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检查财务会计资料和资产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查询账户 (4)制止违法行为,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申请法院冻结存款,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使用有关款项 (5)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或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6)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提请其他机关协助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