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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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铜仁地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 铜署发202312号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铜仁地区(以下称地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需求,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各县城(含低收入住房困难户较多的独立工矿区、乡镇,下同)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和治理。 本方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当地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家庭。 第三条 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根本住房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

2、家和省、地区统一政策指导下,依据当地经济社会进展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进展规划及年度规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和住房建立规划。 第四条 地区房产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全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工作的指导和监视。地区和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进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建立、国土资源、审计、税务、统计、物价、编制、人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立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特区房产(建立)部门(以下称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和治理工作。 其次章 廉

3、租住房建立 第五条 廉租住房建立应符合城市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工作内容,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第六条 各县、市、特区所辖区域内符合低收入家庭的危旧房、困难企业和棚户区改造工程,纳入廉租住房工程申报和建立。 第七条 廉租住房建立用地,应在土地供给规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划拨方式,由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确保供给。 第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可实行统一建立或配套建立两种方式。统一建立的廉租住房工程,建立单位应编制初步设计,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后,报上级进展改革部门审批。配套建立的廉 租住房工程,建立单位应编制实施方案,经城

4、市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后,报上级进展改革部门审批。 廉租住房建立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套型构造,符合规划条件,满意根本使用功能、质量安全、建筑节能等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掌握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来自:)。建立用于出售的廉租住房,各地可针对实际状况和居住习惯,其套型建筑面积和套型构造可以依据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力量、家庭人口状况和购置意愿合理确定。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批准的廉租住房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准时办理供地手续;规划治理部门应准时办理规划许可证;建立主管部门应准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在确保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廉租住房工程建立进度。廉租住房建立在办理规

5、划许可、工程评审、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都要尽量精简程序、简化相关审批手续,并做到公开透亮,确保把廉租住房建立成为群众满足的民生工程。 第十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 、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的地方净收益中提取的不低于10%的资金。 (三)根据国家规定提取贷款风险预备金等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收取的租金; (六)出售廉租住房的售房收入及上市交易收取的土地收益金;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工程预算治

6、理,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支出根据相关机关批准的预算由财政按工程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规划准时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各级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状况的监视,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立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的建立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待政策。廉租住房工程外根底设施建立费用,由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担。各工程设计、审核、询问等设计和中介效劳单位也应当在规定收费标准下限以内尽可能为廉租住房建立供应优待,确保廉租住房建立本钱得到有效掌握。 廉租住房建立

7、投资本钱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三通一平费;房屋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根底设施配套费;按小区规划建立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建立费;工程前期工作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建立单位治理费、贷款利息。配建的廉租住房工程,上述费用应按比例分摊。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出售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相结合。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供应住房,并根据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出售廉租住房,是指在保障对象有肯定经济承受力量时,地方人民政府以本钱价或略低于本钱价的价格将公有住房出售给保

8、障对象。 租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廉租住房房源缺乏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根据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差额的肯定比例计算。 第十四条 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可依据当地财政承受力量和居民住房状况,以户为单位,近期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范围内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今后再依据状况变化逐步调整。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承租、出售、退出制度。 第十六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符合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当地常住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含租赁公房面积)符合所在县

9、(市、特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 (三)人均收入符合所在县(市、特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家庭成员中在社会福利机构生活居住的人员,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本方法出台后迁入的家庭成员,在迁出地拥有其他住房或者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不纳入迁入地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应当由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须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申请的根本流程: (一

10、)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须供应以下书面材料:(1)所在县(市、特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有房户应供应现居住房屋全部权证或相应权属凭证;托付他人办理的,需供应当场签字的授权托付书及受托付人的身份证。(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4)当地政府或住房保障机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

11、规定条件进展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送民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就申请人是否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材料移交住房保障部门。 (四)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就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进展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对公 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展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12、,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七)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状况、房源供给状况,按轮候挨次实施。 第十九条 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应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挨次排队轮候。同期申请的,应优先解决孤、老、病、残等特别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收入保障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以及人均住房面积较少的家庭。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准时告知住房保障机构,并由住房保障机构对其资格进展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轮候资格。 其次十条 廉租住房的出租。 (一)符合廉租住房承租的家庭,由申请人与产权人签订承租合同。廉租住房承租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构造、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4.承租期限;5.房屋修理责任;6.停顿廉租住房出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转变用途,无正值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担当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等;8.其他商定。 (二)申请家庭不承受配租方案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承租资格。住房保障机构可视状况实行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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