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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租赁合同六篇金融租赁合同 篇1 本合同的双方为: 托付人: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 地址:_ 电话:_ 受托人:_ 法定代表人:_ 地址:_ 电话: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公平、自愿、互利和诚恳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根底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全都,托付人情愿托付受托人,受托人情愿承受托付人托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
2、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治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规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治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托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安排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规划资金:指信托规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规划书和信托财产治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其次条 受托人确认
3、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年_月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加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治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力量,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担当。 第三条 托付人确认 1、托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全部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托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托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且自愿托付受托人设立、治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
4、产。 3、托付人不以参加信托规划的形式到达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托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托付人自行担当。 第四条 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托付人指定,受益人与托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托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托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托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_ 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证件名称:_ 身份证号码:_ 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_ 通讯地
5、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 _ 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第五条 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托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根据商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治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
6、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分而独立存在,假如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对信托财产的治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治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楚、全面、精确。 5、参加信托规划时,托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托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名: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_ 账号:_ 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规划成立后,上述财产
7、为信托财产。 第六条 信托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规划,将多个指定治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肯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力量和运用资金的丰富阅历,将信托规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工程以猎取收益,闲置资金进展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 第七条 信托的成立及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为_年,自推介期满次日成立。即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全都,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便变更。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治理与运用 1、受托人根据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规划的商定进展集合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
8、、信托财产的详细治理方式由受托人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正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治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展交易。 3、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治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和有效治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治理、分别记账。 第九条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内的全部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局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
9、金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100%。 2、信托收益的安排: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展安排: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该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酬劳后即为应安排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安排。第1年安排时间为信托规划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_个工作日内;第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终止后_个工作日内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商定的受益人猎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收益划付账户)。 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为:_ 户名:_ 开户银行:_ 账号:_ 第十条 信托费用 1、信托财产应担当的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
10、,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发行费用;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治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根据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担当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担当的费用(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应担当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记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4、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
11、财产担当的费用。 5、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 信托酬劳 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商定收取信托酬劳。 2、受托人每年安排收益前,根据本条第3款的计算方法进展提取信托酬劳。 3、受托人酬劳的计算方法: (1)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包括_%)以下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酬劳; (2)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以上时,超过_%局部即为受托人的信托酬劳。 4、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根据本合同第九条计算。 第十二条 风险提醒和担当 1、受托人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工程风险、政策风险、市
12、场风险、治理风险等。 2、受托人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担当。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局部由受托人负责赔偿,缺乏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担当。 4、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不行抗力因素致使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托付人与受托人应实行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良措施,尽量削减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三条 托付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付人的权利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商定享有权利外,托付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治理运
13、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全部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而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托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根本运作状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治理做出相应的说明,但托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治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托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丢失时,托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
14、定,选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付人的义务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商定的义务外,托付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托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托付是不行撤销或解除的,托付人不得提取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托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治理信托财产并猎取利益,不得通过信
15、托方式到达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商定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 受托人享有依据本合同商定的方式收取酬劳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应收的信托酬劳; (2)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托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商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受托人应当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必需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
16、慎重、有效的治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应为托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状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需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反治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以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托付人支付信托治理费; (4)受托人应将自己承受的不同托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治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托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治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状况; (5)依据本合同的商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
17、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的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当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本信托终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受益人的权利 (1)自本信托规划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权; (2) 受益人可以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归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依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继承。 2、受益人的义务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
18、的其他条款商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照实供应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信托收益划付账户等; (2)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准时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内,托付人不得随便变更受益人,因特别状况需要变更的,托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托付人变更受益人,应以不违反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 2、在信托期限内,经托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
19、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根据信托财产的_的费率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1、托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供应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托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相关规定,致使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担当相应赔偿责任。 3、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便变更。确属特别状况需要修改的,托付人与受托人应实行协商方式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赐予赔偿。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托付人与受托
20、人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托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经托付人与受托人协商全都,托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经托付人与受托人协商全都,本信托可续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丢失民事行为力量、被兼并或者对托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托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3、有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被解除; (3)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 (4)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5)信托的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4、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
21、终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规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规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规划有规定的,以信托规划为准;假如本合同与信托规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
22、为准。 2、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假如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_个工作日。 3、申明条款 各当事人申明: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已认真阅读本合同及信托规划,对本合同及信托规划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精确无误的理解。 其次十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托付人与受托人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资金及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合同一式两份,托付人与受托人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托付人(签章): 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 受托人(盖章
23、):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_ 合同签署时间:_年_月_日 合同签署地点:_市渝中区 金融租赁合同 篇2 _国信 (xt)字第( )号 本合同严肃声明:受托人治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治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担当,即由托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担当;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托付人: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 地址:_ 电话:_ 受托人:_ 法定代表人:_ 地址:_ 电话: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
24、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公平、自愿、互利和诚恳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根底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全都,托付人情愿托付受托人,受托人情愿承受托付人托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
25、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治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规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治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托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安排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规划资金:指信托规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规划书和信托财产治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其次条 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年_月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加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治理及其相
26、关活动的民事行为力量,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担当。 第三条 托付人确认 1.托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全部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托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托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且自愿托付受托人设立、治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托付人不以参加信托规划的形式到达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托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托付人自行担当。 第四条 受益人确
27、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托付人指定,受益人与托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托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托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托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_ 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证件名称:_ 身份证号码:_ 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_ 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 _ _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国信)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主要是以金融租赁的方式购置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从而猎取租金收益。在信托财产运用过程
28、中,存在租赁物风险、信用风险、治理风险和其它风险。将信托资金以金融租赁方式进展运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 _国信将严格根据信托合同及信托规划书的商定,履行诚恳、信用、慎重、高效的治理职责和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 _国信依据信托合同和信托规划书的商定治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局部由信托财产担当; _国信违反信托合同和信托规划书的商定治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局部由_国信负责赔偿。缺乏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担当。 本人/本机构作为托付人,将资金托付给_国信,并由_国信根据信托合同和信托规划书的商定治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是本
29、人/本机构的真实意愿,说明本人/本机构已了解_国信运作信托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本人/本机构作为托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文件表示已认真阅读了本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规划书及其他有关信息。 托付人(签署):_ 法定代表人:_ 身份证号:_ 受托人(盖章):_ 法定代表人:_ 身份证号:_ _年_月_日 金融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甲方): 地址: 电话: 电报挂号: 银行帐号: 承租方(乙方): 地址: 电话: 电报挂号: 银行帐号: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以下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1.甲方依据乙方上级主管部门_的批准并依据乙方租赁托付书的
30、要求,租进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1、5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其次条 租赁物件的全部权 1.在租赁期间,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全部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全部权.乙方不得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件进展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实行其他任何侵害租赁物件全部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11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终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件的全部权随即转归乙方.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本钱为根底计算.租赁物件
31、的总本钱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本钱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估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纳银行划拨的方式_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美元额度户头. 租金用甲方同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贸易内部结算价格(1美元兑换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3.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 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件的
32、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帐户. 美元帐号: 日元帐号: 西德马克帐号: 4.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1美元兑换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条 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需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成认这种变更.2.租赁物件的总本钱与其概算
33、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成认这种变更.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根据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三的利息.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4项所列的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行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担当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验租赁物件,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假如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
34、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假如乙方在验收时发觉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状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马上将上述状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依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帮助乙方对外进展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假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帮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
35、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患病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担当全部赔偿责任. 3.如发生以上任何状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连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使用、修理、保养和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修理、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担当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患病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担当全部责任. 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消灭 1.乙方担当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2.在租赁物件发
36、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马上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担当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第9项规定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1.按FOB或C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缺乏局部应由乙方准时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局部损害或已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已灭失的局部,使租赁物件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自发生局部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时止,乙
37、方仍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 租金。 第五条经济担保 5.1甲方同意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供应经济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行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不管发生任何状况,凡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应无条件地、准时地承付乙方所欠租金及连带发生的损失费用。在甲方认为必要时,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有权从该经济担保人在银行的各种存款中扣收全部应由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 第六条合同的代理监视 6.1甲方托付_为本合同的甲方代理人。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人代甲方监视本合同的执行,享有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并愿为甲方代理人就其为本合
38、同项下的工作供应便利。 6.2甲方代理人作出的任何与本合同规定相抵触的意思表示视为无效,乙方不得以此种意思表示作为对抗甲方的依据。 第七条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7.1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支付租金,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收回、处理租赁物件所发生的任何开支与费用应由乙方担当。 7.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的附件 8.1本合同附件为: (1)租赁物件明细表; (2)宽限期利息支付表; (3)租金偿付表; (4)经济担保书; (5)租赁物件购货发票及货物验收证明; (6)租赁物件保险单。 第九条合同文本及生效 9.1本合同正本共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合同项下有关方执存。 9.2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