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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租赁合同7篇金融租赁合同1 本合同的双方为: 托付人: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 地址:_ 电话:_ 受托人:_ 法定代表人:_ 地址:_ 电话: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公平、自愿、互利和诚恳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根底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全都,托付人情愿托付受托人,受托人情愿承受托付人托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
2、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治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规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治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托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安排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规划资金:指信托规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规划书和信托财产治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其次条 受托人确认 1
3、、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年_月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加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治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力量,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担当。 第三条 托付人确认 1、托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全部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托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托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且自愿托付受托人设立、治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4、 3、托付人不以参加信托规划的形式到达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托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托付人自行担当。 第四条 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托付人指定,受益人与托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托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托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托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_ 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证件名称:_ 身份证号码:_ 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_ 通讯地址:
5、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 _ 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第五条 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托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根据商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治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
6、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分而独立存在,假如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对信托财产的治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治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楚、全面、精确。 5、参加信托规划时,托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托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名: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_ 账号:_ 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规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
7、托财产。 第六条 信托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规划,将多个指定治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肯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力量和运用资金的丰富阅历,将信托规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工程以猎取收益,闲置资金进展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 第七条 信托的成立及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为_年,自推介期满次日成立。即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全都,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便变更。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治理与运用 1、受托人根据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规划的商定进展集合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信
8、托财产的详细治理方式由受托人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正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治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展交易。 3、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治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和有效治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治理、分别记账。 第九条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内的全部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局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金
9、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100%。 2、信托收益的安排: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展安排: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该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酬劳后即为应安排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安排。第1年安排时间为信托规划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_个工作日内;第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终止后_个工作日内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商定的受益人猎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收益划付账户)。 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为:_ 户名:_ 开户银行:_ 账号:_ 第十条 信托费用 1、信托财产应担当的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
10、括但不限于: (1)信托发行费用;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治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根据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担当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担当的费用(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应担当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记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4、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
11、担当的费用。 5、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 信托酬劳 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商定收取信托酬劳。 2、受托人每年安排收益前,根据本条第3款的计算方法进展提取信托酬劳。 3、受托人酬劳的计算方法: (1)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包括_%)以下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酬劳; (2)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以上时,超过_%局部即为受托人的信托酬劳。 4、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根据本合同第九条计算。 第十二条 风险提醒和担当 1、受托人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工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
12、险、治理风险等。 2、受托人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担当。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局部由受托人负责赔偿,缺乏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担当。 4、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不行抗力因素致使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托付人与受托人应实行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良措施,尽量削减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三条 托付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付人的权利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商定享有权利外,托付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治理运用、
13、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全部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而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托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根本运作状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治理做出相应的说明,但托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治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托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丢失时,托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14、选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付人的义务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商定的义务外,托付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托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托付是不行撤销或解除的,托付人不得提取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托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治理信托财产并猎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
15、式到达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商定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 受托人享有依据本合同商定的方式收取酬劳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应收的信托酬劳; (2)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托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商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受托人应当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必需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
16、、有效的治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应为托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状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需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反治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以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托付人支付信托治理费; (4)受托人应将自己承受的不同托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治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托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治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状况; (5)依据本合同的商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
17、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的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当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本信托终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受益人的权利 (1)自本信托规划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权; (2) 受益人可以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归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依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继承。 2、受益人的义务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
18、他条款商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照实供应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信托收益划付账户等; (2)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准时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内,托付人不得随便变更受益人,因特别状况需要变更的,托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托付人变更受益人,应以不违反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 2、在信托期限内,经托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
19、,不得对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根据信托财产的_的费率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1、托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供应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托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相关规定,致使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担当相应赔偿责任。 3、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便变更。确属特别状况需要修改的,托付人与受托人应实行协商方式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赐予赔偿。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托付人与受托人如
20、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托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经托付人与受托人协商全都,托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经托付人与受托人协商全都,本信托可续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丢失民事行为力量、被兼并或者对托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托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3、有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被解除; (3)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 (4)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5)信托的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4、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
21、,扣除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规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规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规划有规定的,以信托规划为准;假如本合同与信托规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2、。 2、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假如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_个工作日。 3、申明条款 各当事人申明: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已认真阅读本合同及信托规划,对本合同及信托规划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精确无误的理解。 其次十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托付人与受托人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资金及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合同一式两份,托付人与受托人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托付人(签章): 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 受托人(盖章):
23、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_ 合同签署时间:_年_月_日 合同签署地点:_市渝中区 金融租赁合同2 出租方: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全都同意根据以下条款签订本金融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的标的 1.1 依据_文件批准,乙方拟增加_(下称租赁物件),因资金困难,特向甲方申请办理金融租赁.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大写)_,购进租赁物件后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以租赁物件明细表、货物验收证明和购货发票影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交甲方保存. 其次条 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 在租期内租赁物件属甲方全部,乙方成认甲方对租赁物件的全部
24、权和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件进展改造,也不得对租赁物件做出任何形式的抵押、转让、分租及其他任何侵害租赁物件全部权和处分权的行为. 2.2 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相宜地爱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 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展正常的、适时的修理和保养.修理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负.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 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
25、状况进展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供应便利.租期内,乙方每季应向甲方供应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状况. 2.5 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示意其对租赁物件具有全部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明对租赁物件不具有全部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需准时报告甲方. 2.6 租赁期满时,租赁物件由乙方留购,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的转让价款.自乙方交付该价款之日起,租赁物件的全部权即无条件地转移给乙方. 第三条 租期和租金 3.1 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_个日历月,即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
26、日止(包括起止日),其中宽限期为_个日历月,即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包括起止日).宽限期期间利息按月利率_计收,该项利息由乙方按季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3.2 在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3.3 本条第一款所列租期的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利息、保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合同附件三)向甲方或甲方的代理人分_次交付. 3.4 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融资总额的百分之_,计人民币(大写)_,乙方应将该项手续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全额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3
27、.5 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当日)前三日将租金划入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人的帐户.甲方(代理人)开户行_,帐号为_. 3.6 如乙方未按本条规定的时间支付租金或宽限期利息,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日数和每日应交租金或利息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付费.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4.1 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由甲方对租赁物件统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费共计(大写)_,按以下第_种方法支付. (1)由甲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2)由乙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4.2 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承租企业应马上书面通知当地保险公司和甲
28、方,并帮助甲方进展检验和索赔工作,如在租赁物件发生灭失或损害后,乙方未能准时通知甲方和当地保险公司,贻误检验和索赔工作的进展,乙方应担当对租赁物件的赔偿责任. 4.3 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抵作乙方未支付的租金.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局部,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缺乏局部应由乙方准时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局部损害或已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已灭失的局部,使租赁物件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自发生局部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时止,乙方仍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五条 经
29、济担保 5.1 甲方同意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供应经济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行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不管发生任何状况,凡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应无条件地、准时地承付乙方所欠租金及连带发生的损失费用.在甲方认为必要时,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有权从该经济担保人在银行的各种存款中扣收全部应由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 第六条 合同的代理监视 6.1 甲方托付_为本合同的甲方代理人.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人代甲方监视本合同的执行,享有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并愿为甲方代理人就其为本合同项下的工作供应便利. 6.2 甲方代
30、理人作出的任何与本合同规定相抵触的意思表示视为无效,乙方不得以此种意思表示作为对抗甲方的依据. 第七条 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7.1 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支付租金,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收回、处理租赁物件所发生的任何开支与费用应由乙方担当. 7.2 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第八条 本合同的附件 8.1 本合同附件为: (1)租赁物件
31、明细表; (2)宽限期利息支付表; (3)租金偿付表; (4)经济担保书; (5)租赁物件购货发票及货物验收证明; (6)租赁物件保险单. 第九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 9.1 本合同正本共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合同项下有关方执存. 9.2 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金融租赁合同3 合同编号:_ 出租方(甲方):_ 承租方(乙方):_ 甲、乙双方全都同意根据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依据乙方要求
32、,由乙方自行选定以下设备(见附表)。甲方同意融资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_万元并租赁给乙方使用。融资实际发放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其次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租赁期间,甲方具有租赁物的全部权,乙方具有使用权,不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做任何形式的抵押、转让、转租、分租、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及其他任何侵害租赁物全部权的行为。 2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租赁物的使用状况,乙方应为甲方供应工作便利。 3对于租赁物的质量、性能、规格等与购置合同不符时概由乙方负责,甲方有转变融资金额及拒绝融资权力。 4对于租赁物在租赁期内的修理、保养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5租赁物如发生非自然损坏、
33、灭失,甲方有向乙方索赔权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_年。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2租赁手续费:按融资总额_计算,共计人民币_元。由乙方一次交付(纳入租赁费总额分次交付)。 3租金收取方法:乙方在租赁期内应交租金总额人民币(大写)_元。从_年_月_日起,租金按季(月)收取,每次收租月份的_日为收租日,由甲方以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收取,如逾期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每日加收万分之三的迟付金。 第四条 租赁期满甲方出售租赁物时,乙方有优先购置权。 第五条 乙方自购进租赁物之日起,按不低于购置租赁物总价金额,以甲方为受益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费由乙方负担,保险单交甲方
34、作为本合同附件。 如租赁物发生保险人的灭失或损害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直接划归甲方,抵作乙方尚未支付的租金。该赔款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局部,甲方转付给乙方;如该赔款少于乙方应付租金,缺乏局部由乙方准时如数补交甲方。如租赁物发生局部损害或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已灭失的部件,自发生至恢复使用时止,乙方仍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条 _同意作为本合同乙方的担保人,成认并负责监视乙方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乙方不能履约,担保人情愿无条件地担当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从担保人在银行的结算存款中扣收全部应由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
35、款项。 第七条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不履行以上各项责任和义务,即视为违约,由违约方担当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本合同附件为: 1租赁物财产转让证明书; 2租金偿付表; 3租赁物购货发票设备清单; 4金融租赁借据。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人代表(签字):_ 法人代表(签字):_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金融租赁合同4 出租方(甲方): 地址: 电话: 电报挂号: 银行帐号: 承租方(乙方): 地址: 电话: 电报挂号: 银行帐号: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以下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
36、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1.甲方依据乙方上级主管部门_的批准并依据乙方租赁托付书的要求,租进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1、5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其次条 租赁物件的全部权 1.在租赁期间,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全部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全部权.乙方不得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件进展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实行其他任何侵害租赁物件全部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11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终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
37、物件的全部权随即转归乙方.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本钱为根底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本钱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本钱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估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纳银行划拨的方式_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美元额度户头. 租金用甲方同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贸易内部结算价格(1美元兑换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
38、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3.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 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件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帐户. 美元帐号: 日元帐号: 西德马克帐号: 4.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1美元兑换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条 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需变更
39、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成认这种变更.2.租赁物件的总本钱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成认这种变更.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根据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三的利息.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4项所列的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行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担当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验租赁物件,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假如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