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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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试行) 青岛市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试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青岛市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试行)已于2023年10月20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青岛市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治理、使用和监视,适用本

2、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方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构造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单元门、避雷针、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市房屋专

3、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负责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归集、账户治理、使用监管和信息系统的建立、维护。 各区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申请受理、现场勘查、使用方案审核、参加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房屋专项修理资金财务监视和审计监视工作。 各区街道办事处做好本方法规定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其次章交存 第六条 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

4、单位、购房人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房屋专项修理资金。 第七条 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下同)业主应当根据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修理资金。首期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配备电梯的房屋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以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相关指标确定首期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详细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根据售房款的2%交存首期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售房单位应当根据多层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层房屋售

5、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第九条 商品房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立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存入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建立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将未出售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存入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将首期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存入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后,准时将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存入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房屋全部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结余状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随房屋全

6、部权同时转让。 第十二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实行业主自主治理或者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代为治理的方式。 业主要求自主治理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视下召开业主大会,经由专有局部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实行自主治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打算自主治理的,其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由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代为统一治理。 第十三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托付具有肯定规模、资信良好的商业银行,作为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开立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

7、位设账,根据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根据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四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自存入修理资金专户之日起,按中华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利息计入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滚存使用。 第十五条 业主房屋户门号分户账中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准时足额续交。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根据业主大会打算的续交方案组织续交;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续交。 第十六条 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补建,详细方式由业主大会打算;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治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

8、住户数的比例到达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打算。 第十七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提交首期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证明。 业主未交存、续交、补建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 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者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治理机构核准,可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根据肯定比例提取房屋专项修理资金,详细提取比例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公积金治理机构讨论确定。 第十九条 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展经营所得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并根据建筑面积分摊计入相关业主的分户账。 第三章使用 其次

9、十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应当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以下费用不得从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缘由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修复费用; (五)其他不应当由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担当的费用。 其次十一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

10、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根据以下规定分摊: (一)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二)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三)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四)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修理,由相邻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其次十二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实行业主自主治理的,其

11、使用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制定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到达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业主委员会将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备案后,由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到专户治理银行办理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划转手续; (四)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其次十三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实行代为治理且实施物业治理的,其使用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制定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到达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物业效劳企业将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

12、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审核; (四)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经现场勘查后办理备案手续,并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使用方案工程预算资金的70%从物业治理区域单位账中划转至物业效劳企业; (五)物业效劳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六)工程竣工后,物业效劳企业应当邀请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相关业主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展验收,对工程决算有异议的,可以托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展审核,费用计入修理和更新、改造本钱; (七)阅历收合格后,由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通知专户治理银行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其次十四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实行代为治理且未实施物业治理的,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本

13、方法其次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使用手续。 其次十五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理和更新、改造内容; (二)工程预算; (三)涉及房屋户门号及户数; (四)修理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五)验收方式。 其次十六条 发生以下紧急状况的,属于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应急使用的范围: (一)电梯故障经有关部门确定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外墙墙面有脱落危急、屋顶渗漏等严峻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 (三)排水管道堵塞、漏水影响正常使用的; (四)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五)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状况。 其次十七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应急使用应当根据以

14、下程序办理: (一)实行自主治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将应急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备案后,持备案证明到专户治理银行办理房屋专项修理资金划转手续并组织修理。 (二)实行代为治理的,由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实并报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备案后,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由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修理。 其次十八条 房屋修理时,可以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并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其次十九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支出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单位账和幢、户门号分户账中根据规定相应核

15、减。 第三十条 房屋灭失的,应当将户门号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返还业主。 第四章监视治理 第三十一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对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使用状况进展检查,标准和完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和治理。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的资金治理状况进展审计监视,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三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专用票据,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业主委员会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治理银行核对房屋专

16、项修理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以下状况: (一)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余额;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状况; (三)其他有关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的状况。 第三十五条 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专户治理银行应当建立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信息系统,业主可以随时对其分户账中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进展查询。 业主和有关单位对查询的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物业治理条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未根据本方法规定交存或者拒绝

17、根据规定担当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挪用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效劳企业挪用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情节严峻的,除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惩罚,还应当依法撤消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方

18、法实施前,已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合同商定建立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统一交存至专户治理银行,其治理、使用根据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县级市应当自本方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参照本方法建立本地区房屋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修理治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 篇2:标准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 关于标准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驻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阔业主及各有关单位: 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涉及证明事项的

19、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清理和行政标准性文件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3278号)要求,现就标准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机构 我局下属的南宁市房产资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详细负责本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归集与使用的治理、监视、指导的日常工作。 二、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归集的范围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市场运作方式建立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等物业。其中,商品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售后公有住房包括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三、新建物业首期物

20、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由我局依据我市物业建筑安装造价变化等状况进展测算后定期公布。 (二)2023年11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的详细数额为: 1.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局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 2.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局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7元; 四、新建物业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时间 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本市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物业工程,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预交手续。未办理的,暂缓受理相关业务。 五、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 资金中心设立南宁市物

21、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托付7家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详细为:建立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六、已预交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公示 对于已预交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物业,开发建立单位应在售楼现场或物业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以下材料: (一)修理资金交存专用收据(售房单位使用); (二)修理资金分户交存统计表。 七、方法实施前新建物业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 在方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房屋,且已经交付业主使用,经专有局部面积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22、,按方法第十五条的标准(20元/)交存。未能完成业主表决的,依据本通知第三条(二)实行。 八、方法实施前已归集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 经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代管单位应在提交以下材料后,将已归集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统一交存到专户治理银行: (一)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表决结果; (二)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账目; (三)业主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状况; (四)归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相关资料(合同、协议、商定等)。 九、业主已按方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

23、,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南宁市房产治理局印发的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457号)和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印发的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南房2023305号)同时废止。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 2023年4月22日 篇3:葫芦岛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现将葫芦岛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力威 2023年8月5日 葫芦岛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

24、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辽宁省物业治理条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

25、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立部门是本市修理资金的治理部门,负责修理资金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视,其所属的城市治理公共效劳中心(以下简称修理资金主管机构)详细负责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市

26、建筑工程效劳中心帮助做好修理资金的相关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视、公安等行政治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市修理资金治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视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有关修理资金治理的日常工作,调解修理资金治理纠纷。 物业效劳企业负责所管工程的业主修理资金档案的建立、整理、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其次章交存 第六条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修理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相连的非住宅; (三)同一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及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

27、。 上述所称的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出售的公有住房、保障房和拆迁安置房、拆迁中产权调换的各类房屋建筑。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和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提取、交存修理资金。 第七条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修理资金交存至修理资金专户。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立单位先行交存。 开发建立单位或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指导业主到修理资金主管机构指定的修理资金交存窗口交存修理资金,窗口应当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开发建立单位或物业效劳企业凭修理资金专用收款收据(交纳凭证)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未根据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修理资金的业主,开发建立

28、单位或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业主。开发建立单位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将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修理资金列为购房合同条款之一。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修理资金。 房产行政治理部门应向修理资金主管机构供应新建工程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手续、新建楼盘、销售数据等信息,确保修理资金足额交存。 第八条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修理资金,详细标准为: 1.多层(楼层总高7层以下,含7层)60元/平方米; 2.高层(楼层总高18层以下,含18层)80元/平方米; 3.高层(楼层总高18层以上)100元/平方米。 市修理资金主管机构应依据建筑市场变化状况,经测算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

29、整首期修理资金交存标准。 第九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根据以下规定交存修理资金: (一)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修理资金的数额为房改本钱价的2%。 (二)售房单位根据多层住宅不低于20%、高层住宅不低于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修理资金。 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修理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全部。 第十条业主分户账面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准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打算,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业主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拟订续交方案,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

30、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由修理资金主管机构代管。修理资金主管机构应当遵循资金安全、效劳优质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在本市范围内营业的商业银行,作为本市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修理资金主管机构应当与专户治理银行签订专户治理协议,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设专户。 开设的专户,应当按建筑区划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售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首期修理资金应当按建筑区划或幢单独列账,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业主分户账应当登记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记载交存、使用、结存等状况。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以后,由业主大会打算自行治理或者代行治理。打算自行治理修理资金的,需经物

31、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书面表决同意,并向修理资金主管机构供应其他相关手续,自行治理修理资金的,应具备财务方面专业人员。 经修理资金主管机构同意,业主自管的修理资金应划入政府选定的监管银行作为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修理资金专户,承受修理资金主管机构的监视。 业主自管的修理资金的使用,应报修理资金主管机构审批同意。 第十三条专户治理银行负责办理修理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并供应修理资金治理和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视效劳。其详细内容在专户治理协议中商定。 专户治理银行应当建立修理资金

32、查询制度,承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十四条修理资金主管机构应建立专用的修理资金治理系统,修理资金治理系统的研发、升级、维护等费用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修理资金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理资金收支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状况的监视。 第十六条设立住宅专项统筹修理资金。将修理资金存储协议增值局部和房屋灭失后无法退返的修理资金作为住宅专项统筹修理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专业工程造价询问机构工程审核费、工程监理费等工程间接费用,资金充分的状况下,也可用于补充业主分户账利息余额。 第三章使用 第十

33、七条需要使用修理资金的,申请人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或相关业主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提出访用方案,向修理资金主管机构提出访用修理资金申请。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申请使用修理资金的缘由,修理和更新、改造部位、费用、施工企业选聘及组织方式等内容。 (二)申请人商请修理资金主管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和造价询问等单位对使用方案确定的事项现场查看,共同核定是否属于使用修理资金的范围及是否应当进展修理,并出具现场勘察意见,由造价询问单位依据核定后的使用方案编制修理工程预算。 (三)申请人组织业主对核定的使用方案及工程预算进展表决,并经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

34、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应当将使用建议或使用方案及表决结果向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四)使用方案及工程预算表决通过后,申请人持修理资金使用审核表、相关业主表决结果及证明、使用方案及预算和施工合同等材料,向修理资金主管机构提出正式审核申请。 (五)修理资金审核通过后,申请人组织实施修理工程,监理单位、造价询问单位全程参加工程质量、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认定工作。 (六)申请人组织修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修理资金主管机构、居(村)民委员会、监理企业及造价询问单位对前期所确定的修理改造内容进展现场查看,在现场认定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将结果报修理资金主管

35、机构审批。 (七)申请人持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决算审核报告向修理资金主管机构申请修理资金拨款。 (八)修理资金主管机构向申请人划转修理资金。 本方法所称申请人是指业主、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 第十八条发生以下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紧急状况,需要使用修理资金的,可以不经过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修理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在受益业主的修理资金账户中列支,账户余额缺乏的,业主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分摊费用: (一)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

36、身安全的; (三)消防设施损坏的; (四)公共护(围)栏破损严峻,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急的; (六)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胜利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急抢险修理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修理资金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修理资金主管机构会同申请人、相关鉴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及造价询问单位现场共同确定抢险方案,并由造价询问单位编制预算报告。 (三)修理资金主管机构在接到应急使用修理资金申请后,应准时作出审核打算。 (四)申请人将应急抢险修理事项及预算报告在住宅小区的显著位置进展公示,并选择施工队

37、伍应急抢险。 (五)申请人组织修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修理资金主管机构、居(村)民委员会、监理企业及造价询问单位对前期所确定的修理改造内容现场查看,在现场认定报告上签字确认,由造价询问单位出具工程决算审核报告,并由申请人将工程决算审核报告及业主分摊状况公示。 电梯和消防设施修理以行业监管或专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申请的依据,托付具有资质的专业修理单位修理,由行业监管或专业检测单位验收。使用修理资金更新、加装电梯的,应承受市场监视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视检查。 (六)申请人持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决算审核报告向修理资金主管机构申请修理资金拨款。 (七)修理资金主管机构向申请人划转

38、修理资金。 其次十条在使用修理资金过程中,监理单位、造价询问、电梯检测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加相关工作,产生费用列入修理工程本钱。 供应第三方效劳的专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监视职责。 在修理资金使用过程中,因所涉及修理内容较少,修理范围较小,修理资金金额较低的,经业主同意,可以不聘用监理单位,修理造价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施工方采纳议价方式并经修理资金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其次十一条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原则,按以下规定分摊: (一)属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二)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

39、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担当。 (三)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四)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修理,由相邻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五)屋顶、共用楼梯及楼梯间的修理,如为各层业主所拥有,其修理费用由修理掩盖范围下各层的房屋业主按所占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如仅为若干层(户)使用,其修理费用应由若干层(户)的房屋业主按所占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六)共用走廊通道、天台

40、、天井、消防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由共用业主按所占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七)共用房屋外墙的修理,由该楼共用的全体业主根据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悬挑阳台的修理由所拥有房屋的业主分摊。 (八)房屋构造相连车库的修理,由车库共用关系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车库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业主分户账修理资金余额缺乏的,应当由该业主补足差额局部;业主未交存修理资金的,应当由该业主补交首期修理资金。涉及尚未出售房屋的,开发建立单位应当按尚未出售房屋建筑面积分摊费用。 其次十二条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组织受益业主表决,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代表、居(村)民委员会或物业效劳企业组织实施。 使用修理资金的修理工程

41、,依据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修理资金主管机构按工程造价比例拘留质保金。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业主有权利和义务对工程进度、质量进展监视并参加验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标的,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施工单位。 其次十三条以下费用不得从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

42、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其次十四条在修理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相邻人应当赐予协作,不得阻止正常施工。 因修理工程施工不行避开缘由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或其他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准时修复或者赐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修理本钱。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损坏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担当,不得计入修理本钱。 第四章监视治理 其次十五条物业全部权转让时,其修理资金分户帐余额随物业全部权同时过户。 其次十六条房屋灭失时,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分户帐余额应当返还业主;售房单位交存的修理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

43、 其次十七条修理资金主管机构代管修理资金期间,应当向业主、公房出售单位公布以下状况: (一)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状况; (三)其他有关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的状况。 业主大会自行治理的修理资金,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公布。业主对公布的状况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公布人申请复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其次十八条业主应当根据规定交存修理资金,仔细履行治理、使用中的表决义务。 业主未按本方法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交存、续交修理资金,或者拒不分摊修理、更新、改造及增设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开发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立部门应不定

44、期检查开发建立单位对本方法的执行状况。开发建立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将房屋交付给业主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立部门依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挪用修理资金的,依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建制镇及独立的工矿区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0月16日施行的葫芦岛市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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