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2023年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常熟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2023年试行).docx(2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常熟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2023试行) 常熟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急使用治理方法(2023试行)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急使用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发规字2023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急使用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常政发规字20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市政府
2、第24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将常熟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急使用治理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常熟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急使用治理方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制度,拓宽修理资金使用“绿色通道”,加快电梯、消防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准时消退危及房屋安全、影响业主日常生活的紧急情形,依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一、适用范围 已交存修理资金的商品住宅,有以下危及房屋或人身安全、
3、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等紧急情形之一的,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可应急使用修理资金。 (一)屋面、外墙防水层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严峻影响业主生活; (二)外立面已脱落或有脱落危急; (三)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 (四)属于小区治理范围的供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胜利能障碍,影响正常使用; (五)公共护(围)栏破损严峻或有倒塌危急; (六)共用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安全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或人身安全,需要马上修理和更新、改造的情形。 二、使用确认 符适宜用范围的,由以下主管部门或托付机构等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需明确危及房屋、人身安全
4、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一)符适宜用范围第(一)、(二)、(五)种情形的,由房屋检测检验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二)符适宜用范围第(三)种情形的,由电梯检验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三)符适宜用范围第(四)种情形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托付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四)符适宜用范围第(六)种情形的,由消防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书面意见; (五)符适宜用范围第(七)种情形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托付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三、申请主体 (一)物业效劳企业; (二)无物业效劳企业的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包括代行业委会职责的物业治理委员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 (三)既
5、无物业效劳企业又无业委会的为相关业主。 四、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当消失适用范围内的应急使用修理资金要求时,由申请主体报业委会(无业委会的经当地社区)确认后,再由申请主体向市房产治理处修理资金治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处)提出申请。 (二)出具意见。申请主体凭房管处出具的可使用修理资金的意见,向相关主管部门或托付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出具是否可以应急使用的书面意见。 (三)备案申请。申请主体托付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修理单位(设计单位)制定修理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列明资金预算)、预算分摊清册并将其公示7天。经业委会(无业委会的经当地社区)确认已公示后,由申请主体登录“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系统”提交相
6、关材料申请备案。 (四)组织修理。使用备案通过后,申请主体应根据已备案的修理方案组织实施修理。 (五)工程验收。修理完成后,应由申请主体组织验收。 (六)工程审价。单项修理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或一次性(30日内在同一小区由同一施工单位修理同一工程内容)使用修理金额10000元(含)以上的,申请主体应当聘请专业工程造价询问机构对工程决算进展审价。 (七)费用支取。申请主体应当依据审价报告制定决算分摊清册并公示7天。公示期满,申请主体登录“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系统”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支取。房管处审核通过后分别拨付相关费用。 五、其他 (一)已交存修理资金的非住宅商品房参照本方法执行。 (二)本
7、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常熟市房产治理局2023年12月30日公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常熟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资金使用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常房2023104号)同时废止。 篇2: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2023) 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苏州市住宅区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
8、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包括:商品房修理资金、小区共有修理资金。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商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商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
9、防设施、安保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用房等。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立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详细负责平江、沧浪、金阊区行政区域内修理资金的监视治理;平江、沧浪、金阊区住房和建立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修理资金使用事项的受理和审核。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立(房地产)部门是本辖区内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理资金的监视治理。市、县级市、区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详细实施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财政、审计部门对修理
10、资金的治理、使用进展监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工委)帮助做好辖区内修理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视工作,可以托付居(村)民委员会详细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修理资金监视治理所需的经费。 其次章交存 第六条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修理资金:(一)商品住宅,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与商品住宅存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三)其他应当交存修理资金的房屋。 第七条首期修理资金交存标准根据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肯定比例计算,其中:不配备电梯的房屋根据5%交存,配备电梯的房屋根据8%交存,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独立式房屋根据2
11、%交存,半地下室(车库)、地下室(车库)根据3%交存。修理资金的交存数额根据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阁楼、地面车库,根据房产测绘机构供应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交存。市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实际状况,适时合理确定首期商品房修理资金交存的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除业主交存商品房修理资金外,住宅小区可依据实际状况设立小区共有修理资金,以下各项应当作为住宅小区共有修理资金:(一)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经营所得收益的70%,物业效劳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二)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三)其他应当计入小区共有修理资金的资金。 第九条新建商品
12、住宅,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前,由开发建立单位代业主交存首期修理资金。原为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房屋,因产权转移形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交存修理资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收到经营收益或者残值回收后的30天内,将规定计入修理资金的款项交存至小区共有修理资金账户。 第十条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开发建立单位在向购房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应当出具由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省财政厅统一监制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回已代交的修理资金。开发建立单位不得用专用票据以外的其他票据向业主收取修理资金。 第十一条
13、商品房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小区共有修理资金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全部。 第十二条在申请房屋产权首次转移登记时,申请人应当依据房产登记机构的要求,出具修理资金交存凭证。 第十三条业主分户账面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准时续交,续交方案由小区业主大会依法打算。本方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修理资金的,应当补建。业主大会应当依法通过修理资金补建方案,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也可以托付物业效劳企业实施。相关业主应当根据小区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续交、补建方案按时续交、补建修理资金。对拒不续交、补建的业主,在该房屋产权办理转移登记时由房产登记机构责成业主交存,并根据小区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方案
14、规定计算加收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治理 第十四条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修理资金由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托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开设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依法打算自行治理修理资金,也可以打算连续由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依法打算自行治理修理资金的,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代为办理修理资金划转申请,并向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划转修理资金的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文件;(三)经小区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
15、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形成的业主大会自主治理修理资金的决议;(四)业主分户表决状况、产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五)业主大会依法确定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行使修理资金治理权的决议;(六)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小区修理资金治理规约;(七)业主委员会确定的修理资金账目治理机构及专户治理银行的资格证明;(八)需要供应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修理资金划转申请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0日内出具“修理资金专户开户证明”。业主委员会持“修理资金专户开户证明”与专户治理银行签订托付治理合同,开设银行专户,通知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
16、应当在接到通知30日内,将该物业治理区域内商品房修理资金、小区共有修理资金余额,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开设的修理资金专户,同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网上治理信息系统等治理手段,依法标准修理资金治理程序。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业主委员会与专户治理银行应当使用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供应的网上治理信息系统,治理修理资金。 第十九条修理资金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分别根据幢、单元、房屋户号设立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公安门牌设账,分别根据幢、单元、房屋户号设立分户账。小区共有修理资金,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 其次十条在保证修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
17、修理资金可用于购置国债和转存银行定期存款,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投资。购置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报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且限购置一级市场国债,并持有到期。制止将购置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单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其次十一条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结算分户利息。其中:当年交存的根据银行活期利率结算分户利息;交存满一年的,根据银行一年期定期利率结算分户利息。分户利息转入修理资金滚存、使用。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专户治理银行根据银行结息的有关规定,定期结算分户利息,分户利息转入修理资金滚存、使用。业主
18、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治理银行核对修理资金账目。 其次十二条业主转让房屋全部权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出具修理资金证明,在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后,其修理资金分户账余额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转移过户。 其次十三条商品住宅灭失的,相关业主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销户备案确认意见,向专户银行办理修理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账户剩余的修理资金。 其次十四条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供应修理资金网上查询平台,便利业主、业主委员会查询修理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小区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状况。业主对公布、查询的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其次十五条修理资金划
19、转业主大会治理前,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业主发送修理资金对账单。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专户治理银行应当定期向业主发送修理资金对账单。业主对分户资金账户变化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进展复核。 其次十六条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账目治理单位由业主委员会打算,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业主大会开设的修理资金账户,应当承受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修理资金的财务治理、票据治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换届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变更时,相关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治理修理资金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修理资金收支和治理状况进展审
20、计。审计报告应当公示不少于7天,并留存业主委员会,承受业主查询。 第四章使用 其次十七条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独立式房屋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半地下室(车库)、地下室(车库)的修理资金,专项用于半地下室(车库)、地下室(车库)及其专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小区共有修理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以及小区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修理资金收支审计的审计费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年限自通过商品住宅交付使
21、用备案之日起计算。 其次十八条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标准操作、公开透亮、便利快捷、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其次十九条修理资金使用,根据以下原则分摊:(一)单幢房屋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由单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二)单幢房屋涉及一个单元的修理,由单元内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修理,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内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单幢房屋共用屋面(不含业主
22、单独使用露台)的修理,由屋面庇护范围下各层的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四)单幢房屋根底、外墙的修理,由单幢房屋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五)与房屋构造相连的地面车库的修理费用,涉及房屋根底构造的,根据本条第四项规定进展分摊;其他性质的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车库(位)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半地下室(车库)、地下室(车库)的修理费用,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建筑面积比例共同分摊。(六)应当由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担当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先在小区共有修理资金账户内分摊;小区共有修理资金缺乏的,再由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第三十条
23、局部未交存修理资金或者续筹缺乏,发生应当分摊修理费用的,由修理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以自有资金分摊担当。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在使用修理资金不敷支出时,经业主(含配偶)申请和住房公积金治理机构核准,可将业主(含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以使用缺额为限)划转至业主修理资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担当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三十二条业主对分摊、担当修理费用有分歧的,应当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三条需要使用修理资金的,由物业效
24、劳企业或者使用分摊范围内的相关业主作为申请人。业主作为申请人的,可以托付物业效劳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申请使用修理资金一般根据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业办法见及查勘结果制定使用方案、费用分摊清册。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提出申请的相关业主制定使用方案、费用分摊清册。(二)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并公示不少于7天。(三)公示期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表决和公示状况进展核实,并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鉴证;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直接由居(村)民委员会核实。(四)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理
25、资金使用备案。其中:平江、沧浪、金阊区的工程由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建立部门受理初审,由市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他行政区域的工程直接由所在地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五)符合修理资金使用条件的,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备案通知(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缘由或者书面要求申请人修正或者补正。(六)申请人取得备案通知后,根据已备案的方案实施修理,并持相关材料申请修理资金结算。其中: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修理资金的,由申请人向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结算;业主大会自行治理修理资金的,由申请人向业主委员会申请结算。(七)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
26、、业主委员会在受理修理资金结算申请后,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审验相关材料后,将修理资金划转至相关修理单位,并将修理费用在使用分摊范围内业主的修理资金专户中扣减。 第三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使用修理资金的,申请人应当制定修理资金使用方案、费用分摊清册并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根据本方法第三十四条第四、五、六、七项的规定申请使用修理资金:(一)单笔使用修理资金在2023元以下,且分摊范围内单户业主年度累计使用金额未超过50元的;(二)单笔使用修理资金在20230元以下,且分摊范围内单户业主年度累计使用金额未超过20元的。 第三十六条有以下危及房屋安全、影响业主日常生活
27、等紧急情形的,可以根据本方法第三十四条第一、四、五、六、七项的规定申请使用修理资金:(一)电梯、属于小区治理范围的供排水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托付机构确认的;(二)共用屋面防水层、外墙破损造成大面积渗漏严峻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外墙墙面有脱落危急,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三)因共用消防设施故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通知或者书面确认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马上修理和更新、改造的情形。申请人根据前款规定申请使用修理资金的,应当经业主委员会确认;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经当地居(村)民委员会鉴证确认。根据第一款规定使用修理资金的,申请人应当
28、将修理资金使用的费用分摊状况公示7天。 第三十七条住宅小区单项修理和更新、改造,使用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申请人应当通过招标形式选择修理队伍;使用金额20万元以上的工程,申请人应当聘请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进展监理;使用金额3万元以上的工程,申请人应当聘请专业工程造价询问机构对工程决算进展审价。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根据本方法第三十七条聘请中介效劳机构的,相关费用执行国家规定的效劳收费标准,并可以在申请使用修理资金时一并提出。市、县级市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效劳机构名册库,供申请人随机抽选。 第三十九条根据本方法第三十四条提出访用修理资金备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29、:(一)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及费用分摊清册;(二)业主书面确认结果表;(三)修理资金使用公示;(四)修理资金使用公示证明;(五)修理资金使用备案申请表;(六)物业治理效劳合同;(七)需要供应的其他材料。根据本方法第三十五条提出访用修理资金备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前款所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项材料。根据本方法第三十六条提出访用修理资金备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第一款所规定的第一、三、五、六、七项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托付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通过修理资金使用备案后,申请人向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修理资金预付款结算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修理合同;(二)发票;(三)修理
30、资金支取申请表;需要招标的,应当供应中标通知书;需要监理、审价的,还应当供应监理、审价合同。修理工程完工,申请人向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修理资金尾款结算的,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其次、三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验收报告;(二)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公示、公示证明;(三)实施监理、审价的工程,应当供应监理和审价报告。 第四十一条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方法,或者与修理资金使用方案、工程修理合同等不符的修理资金结算申请,可以不予结算。专户治理银行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方法,或者与修理资金使用方案、工程修理合同等不符的修理资金结算通知,应当拒付。 第四十二
31、条以下费用不得从修理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三)应当由责任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经营性设施设备以及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五)业主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六)其他不应当列支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依法制定并经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小区修理资金治理规约与本方法规定不全都的,从
32、其商定。市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规约示范文本。市、县级市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指导细则。 第五章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修理资金行政主管部门、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仔细履行监视治理职责。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开发建立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修理资金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方法的有关规定。业主应当根据规定交存修理资金,仔细履行治理、使用中的表决义务。业主不根据规定交存修理资金、履行续交、补建义务或者无正值理由拒绝使用修理资金而造成严峻后果的,应当担当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开发建立单位有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
33、制专用票据以外的其他票据向业主收取修理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挪用修理资金的,县级以上修理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展惩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非住宅之间存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参照本方法执行。各县级市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详细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方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2023年6月2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的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基金治理方法(苏府202366号)涉及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条款同时废止。 篇3:关于进一步加强常州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治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治理的通知
34、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和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实施以来,广阔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对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资金日渐紧急,先行交存修理资金存在困难,影响了房屋全部权证的办理。极少数开发企业甚至占用代收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引发了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切实维护广阔人民群众利益,保障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安全,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治理的相关暂行规定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房屋交付前一个月向常
35、州市物业治理中心供应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屋勘测报告(供房屋权属登记使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工程核准书、工程总平面图、房地产开发工程完成通知单(公建配套验收表)、房屋公安编号与施工编号对比表、购房人清单等修理资金交存资料。 二、已售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足额交存至常州市物业治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交。 购房人未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三、新建商品住宅工程中尚未售出和尚未交付的房屋首期修理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交存前方可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 四、在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时,备案销售率(
36、按面积计算,含住宅和非住宅。工程分期交付的,备案销售率分期计算。下同)低于80%的新建商品住宅工程中尚未售出的房屋首期修理资金可暂缓先行交存。 五、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后,新建商品住宅工程备案销售率到达80%或销售满两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准时足额先行交存工程中尚未售出和尚未交付的房屋首期修理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准时足额先行交存的,作为工程后续销售治理和企业信用治理的重要依据。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前足额缴清以下款项: (一)2023年3月23日以前签订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工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交存的修理
37、资金。 (二)2023年5月1日以后受让土地配置电梯的住宅物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的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全部权初始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收取常州市物业治理中心出具的常州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状况说明。 购房人(业主)办理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收取已经足额交存修理资金的专用票据或者其它有效证明。 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修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担当尚未售出和尚未交付房屋的修理分摊费用。 九、本通知适用于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武进区可参照执行。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