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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治理方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 25 号令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的打算,自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局长 郑国光2023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治理方法的打算中国气象局打算对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治理方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其次款修改为:“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视治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治理和认定工作。”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
2、修改为:“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展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供给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托付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打算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 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依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展现场核查;评审时以投票方式进展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六、本打算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治理方法依据本打算作相应的修订,重公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治理,标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难防范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在中
4、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据本方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监视治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治理和认定工作。第四条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标准规定的第一类、其次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以及各类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
5、筑物防雷设计标准规定的其次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以及各类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标准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不行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应当由乙级以上资质单位担当。第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第六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任保护的原则。第七条 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其次章 资质申请条件第八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需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
6、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需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标准、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根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第九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方法第八条的根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具有与担当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关心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六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三近三年完成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八百万元,所完成的综合防雷工程不少于二十个,每
7、个工程额不低于三十万元,其中至少有一个工程额不低于一百五十万元;四所担当的防雷工程,必需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五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每年年检合格。第十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方法第八条的根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二)具有与担当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关心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两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四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三近三年内完成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四百万元,所完成的综合防雷工程不少于二十个,每个工程额不低于十五万元,其中至少有两个工程额不低于五十万元。
8、四所担当的防雷工程,必需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五取得丙级资质一年以上,每年年检合格。第十一条 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根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二具有与担当业务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关心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一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第十三条 满足本方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
9、,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申请书;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 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 2);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 3),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五企业质量治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治理手册;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七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第十四条 符合本方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
10、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方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二已完成防雷工程工程表附表 4;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打算是否受理。第四章 资质审查与评审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展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供给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
11、资质条件。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托付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打算作出
12、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 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依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展现场核查;评审时以投票方式进展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第五章 监视治理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年检为不合格。年检不合格的, 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与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申请资质。其次
13、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连续申请。原认定机构依据年检记录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准予连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打算。逾期未提出连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申请资质。其次十一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取得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重组、分立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依据本方法规定的程序准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企业合并的
14、,合并后存续或者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企业分立、重组的,分立、重组后的企业资质等级依据实际到达的资质条件重核定;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工商注册地的,经原认定机构同意后,由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定资质。其次十二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据资质等级担当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制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制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单位兼职执业。其次十三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
15、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承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视治理。其次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哄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其次十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展监视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展监视检查,并定期将监视检查状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罚则其次十六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状况、供给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赐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6、资质认定。其次十七条 被许可单位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权限赐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权限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二向负责监视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状况、供给虚假材料或者拒绝供给反映其
17、活动状况的真实材料的;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五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六其他违法行为。其次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和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23 年 4 月 1 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治理方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