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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治理方法试行通知广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治理方法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治理,确保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难防范条例、防雷减灾治理方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年检和备案。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一甲级资质初审;二乙、丙级资质认定;三甲、乙、丙级资质年检;四省外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五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进展监视检查。地级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乙、丙级
2、资质初审。第四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治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任保护的原则。其次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九月。第六条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条件依据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乙、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三月和十一月。第七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资质申请书以公函形式提出正式申请,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等级等,并加盖申请
3、单位印章;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表附件 1;三固定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1-1、仪器设备一览表附表1-2和技术标准和标准一览表附表 1-3;五企业质量治理手册;六防雷工程质量治理手册申请施工资质单位需提交;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八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的单位除提交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现有丙级资质证书正本的复印件、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4、二已完成防雷工程工程表附表 1-4,填写近三年内完成的防雷工程工程;三已完成防雷工程工程表所列工程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四已完成防雷工程工程表中至少三个用户的使用证明和两个工程总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第九条申请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并依据挨次装订成册。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除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原件外,其他材料原件经地级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单位。地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收取材料凭证。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
5、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地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打算, 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第三章 资质审查、评审与认定第十一条受理申请的地级市气象主管机构为初审机关,应当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机关意见并加盖印章,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一同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机关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初审机关上报的申请材料后,须进展现场核查:可依据需要对申
6、请单位进展现场核查,也可认同申请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初审阶段进展的现场核查。第十三条现场核查的内容如下: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含复印件的真实性;二比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必配的仪器设备清单附件 2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必配的技术标准和标准清单的配备状况附件 3;三申请单位办公场所状况、专业技术人员状况、制度执行状况;四申请乙级资质单位的三至五个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等档案资料;五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内容。现场核查完毕后,核查人员应当比照现场核查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填写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 4,并由核查人和被核查人签名确认。第十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现场核
7、查完毕后托付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评审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三次。第十五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委员组成实行动态治理,可依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委员组成。委员名单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会召开前,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从评审委员会随机抽取三分之二以上单数委员组成当次专家评审组。第十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承受书面材料评审和现场考核相结合,通过查阅资料、口头提问、现场观看、业务学问和技能测试等方式进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细则另行制定。第十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
8、出认定。认定通过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并在广东防雷网上公布相关信息。认定未通过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作出打算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四章 资质年检第十八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年检时间为每年十月,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并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年检。第十九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性
9、文件和技术标准的状况;二企业本年检年度完成的防雷工程工程状况;三企业的社会反响状况;四与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治理有关的企业变化状况;五其他需要年检的事项。其次十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申请表附件 5;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四申请单位本年检年度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合同、相应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和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五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六其他有关材料。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申请表中的“社会反响状
10、况审查意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技术标准执行状况审查意见”,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地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其次十一条申请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并依据挨次装订成册。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收取材料凭证。除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原件外,其他材料原件经比对无误后即退还申请单位。其次十二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打算,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查,并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上记录年检结论。其次十三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对需要
11、限期整改的申请单位,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准时出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整改通知书附件 6。申请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毕后,依照原程序重申请年检。申请单位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活动。其次十四条申请单位本年检年度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一隐瞒有关状况、供给虚假材料申报年检的;二承接的防雷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擅自施工的;四未经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五承接防雷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六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和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七向负责监视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状况、供给虚假材料或者拒绝供给反映
12、其活动状况的真实材料的;八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担当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九存在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十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或者技术标准行为的。其次十五条申请单位本年检年度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不超过六个月整改,逾期仍未符合要求确实定为年检不合格:一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化后不符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条件的;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防雷工程专业资格证书未按规定进展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三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存在防雷产品生产、销售、研制或设计技术评价工程的,以及取得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防雷装置检测
13、工程的;四发生分立、合并、更名后等没有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五使用的防雷产品未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六在经营过程中消灭诚信问题,造成严峻社会影响的。其次十六条申请单位本年检年度没有消灭本方法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其次十七条 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单位年检不合格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将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的意见,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后,降低资质等级的收回甲级资质证书并换发乙级或者丙级资质证书。防雷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单位年检不合格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降为丙级资质的收回乙级资质证书并换发丙级资质证书。防雷工程
14、专业丙级资质单位年检不合格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注销资质并收回丙级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其次十八条 省气象防雷主管部门应当准时将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的状况在网上向社会公告。第五章 资质连续其次十九条防雷工程专业甲、乙、丙级资质有效期均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防雷工程甲级资质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连续申请,防雷工程乙、丙级资质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连续申请。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除应当符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治理方法规定的相应申请条件外,还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内按时参与年检,并且年检连续三年合格。第三十一条防雷工程甲级资质连续申请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办理程序依据
15、中国气象局有关规定执行。防雷工程乙、丙级资质连续申请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资质连续申请书;二现有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三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执行状况。防雷工程乙级资质连续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条其次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第三十二条对防雷工程乙、丙级资质连续申请的审查程序,参照对防雷工程乙、丙级资质初次申请的审查程序执行。第三十三条准予防雷工程专业乙、丙资质连续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于资质期满一个月前将连续打算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不予连续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的打算,向申请单位出具
16、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不予连续的状况应在网上公告。第六章资质备案第三十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省外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备案和监视治理。在省外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省外资质单位,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防雷工程的,应当事先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并办理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第三十五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按时年检且合格;二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治理方法规定的与企业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关心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
17、具有相应防雷工程资格证书;三具有完善的企业质量治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条件;四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第三十六条申请资质备案的单位,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二份:一资质备案申请书以公函形式提出正式申请,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等级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二广东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申请表附件 7;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五资质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六专业技术人员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交证件数量应当与企业资质等级相对应,其中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当供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企业质量
18、治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治理手册。第三十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齐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打算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三十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资质备案打算前,可视状况组织对申请单位进展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作为是否同意资质备案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十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资质备案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打算。需组织现场核查的,核查时间不包含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但应当事先告知申请单位。打算准予备案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办理资质备案手续,出具资质备案证明。打算不予备案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备案打算之日
19、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四十条已办理资质备案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超出资质等级进展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二 严格执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三使用和安装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四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技术力量条件, 具有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配备人数;五在资质有效期内进展年检的,应当自年检完毕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通报年检状况。逾期未通报的,备案证明自动失效。第四十一条资质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已办理资质备案的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资质备案连
20、续申请。连续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办理程序依据本方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已办理资质备案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状况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气象主管机构办理资质备案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未参与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不得连续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活动,且一年内不得重申请资质。第四十四条对以哄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年检合格的,注销其资质,且一年内不得重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第四十五条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连续的,其资质
21、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申请资质。第四十六条已办理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连续的,其资质备案证明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第四十七条已办理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的单位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撤销其备案证书:一隐瞒有关状况、供给虚假材料申报资质备案的;二承接的防雷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在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的状况下,擅自施工的;四企业使用的防雷产品未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五承接防雷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六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七向负责监视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状况、供给虚假材料或者拒绝供给反映其活
22、动状况的真实材料的;八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担当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九在资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十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行为的。第四十八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资质评审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违反评审纪律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取消评审委员资格,视情节赐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视情节赐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条本方法由广东省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方法自2022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