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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局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物资(效劳)的选购治理,提高选购质量、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选购法和市、区政府选购有关规定,结合财政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物资(效劳),包括固定资产、日常办公所需物品、接待所需礼品以及局办公楼物业等相关效劳事项。 二、局主要领导履行单位法人职责,对本单位物资(效劳)选购活动进展治理监视,不直接分管物资(效劳)选购治理工作,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大额度、大批量的选购事项必需根据相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三、办公室是局物资(效劳)选购的主要实施部门。各科室若需选购物资(效劳),一般需事先提出选购规划,报科室分管领导和选购工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
2、,交给办公室详细实施。 四、凡纳入区政府选购名目范围的选购工程,必需按规定执行政府选购程序。在选购范围以外的选购工程由单位自行选购,2万元以上的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打算;2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打算。 五、大宗物资(效劳)选购必需集中进展,不得将工程分解处理。 六、对一些需要长期选购的物资(效劳),应对供给方实施跟踪监控,定期进展评议,淘汰不符合要求的供给方。 七、物资(效劳)选购应坚持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选购;坚持节省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效劳等方面,择优选购。 八、选购物资(效劳)的验收,应以样品、说明书或合同为准则,如发觉实物与样品不符或消失破损、数量缺乏以及质量缺陷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准时上报分管领导,并按协议追究供给方责任。 九、在选购过程中,经办人员应仔细负责,不得承受供给方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回扣,否则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