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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局支农贴息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区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包括: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区财政安排的其他支农贴息资金。第二条。建立财政支农贴息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科技与经济、产品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优化生产经营方式,促进我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第三条。区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由区财政筹集、安排和管理,积极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二、贴息对象和范围第四条:贴息对象(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在本区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业出口创
2、汇企业、农村种植养殖大户等。(二)其他符合区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扶持条件的对象。三、贴息方式和贴息期限第五条。区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采用全贴方式,即根据承担单位的贷款额度和区下达的贷款贴息资金控制指标,按银行(信用社)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贴息。第六条。财政贴息资金贴息期限原则上为本年的8月1日至次年的7月30日。四、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第七条。符合财政支农贴息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农口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有关贴息项目资金申请表,经区财政局审核把关,上报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第八条:申报与审批时限:每年7月1日至7月30日。第九条。每个贴息项目承担单位年度内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财政贷款贴息。对社会贡献大、产业带动性强的区属农业龙头企业,可以连续享受扶持政策。五、贴息资金的管理第十条:为保证区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来源,贴息资金纳入区级财政年度支出预算。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请按实际情况,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一)对项目建设期内的固定资产借款所取得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二)对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借款贷贴息,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区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加强与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和互相衔接。对贴息项目年终要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和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