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培训课件1737.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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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基础知识第一部分 风险概述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风险、可保风险及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风险的定义、分类和构成因素、可保风险的定义和要件以及风险管理的概念、程序、目标和方法等内容的程度,以提高其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风险管理理论水平。一、风险的含义一)风险的一般含义:风险是指某种事件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某种事件:既包括积极的事件也包括消极的事件 不确定性:发生的概率是不确定 风险指的是期望值与现实的差异风险指的是期望值与现实的差异二)风险的特定含义v风险是指某种损失风险是指某种损失发生发生的不确定性。的不确定性。什么时侯、什么地方、什么损失

2、、损失金额多少?发生的频率怎样?风险的一般含义的范围风险的特定含义的范围结论:保险只承保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三)、风险的分类1、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2、按风险标的分: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3、按风险性质分:纯粹风险、投机风险4、按风险影响的结果分:基本风险:非个人行为引起的特定风险:个人行为引起的四)风险的三要素1、风险因素2、风险事故3、损失风险因素是指风险因素是指:v 某一特定损失发生的可能性v 增加损失发生的可能性v 扩大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间接原因风险因素的种类1)实质

3、风险因素:指某一标的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损失发生或增加损失机会;或加重损失程度因素。2)道德风险因素: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 如不诚实等。3)心理风险因素: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二、可保风险: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 可保风险的要件1、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2、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可保风险与特定的风险的比较可保风险与特定的风险的比较风险单位及其划分1、风险单位:指一次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害范围。保险实务中,风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

4、的最大损失范围,是保险人确定其可以承但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2、风险单位的划分v按地段分v按投保单位分v按标的分三、风险管理 理解v是由一个组织和个人发出的处理风险的过程v技术前提: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v基本目标: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障 定义:是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即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障。四、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风险风险风险识别识别识别识别 风险风险风险风险 估测估测估测估测 风险风险风险风险 评价评价评价评价 风险管理风险

5、管理风险管理风险管理 技术选择技术选择技术选择技术选择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风险管理风险管理 效果评价效果评价效果评价效果评价五、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方法1、目标总的基本目标: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v损失前的目标: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最经济、最合理的方法预防、减少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恼及忧虑、是公共责任和行为规范的要求。v损失后的目标:减少损失程度、补偿损失2、风险管理的方式、风险管理的方式1、控制型控制型 风险管风险管 理技术理技术避免避免预防预防分散分散抑制抑制2 2、财务型财务型 风险管风险管 理技术理技术自留自留转移转移财务型非保险转移财务型非保险转移保险保险第二章保险概述考试目的

6、: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业发展历程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的定义、要素、特征、功能以及保险法的程度,以提高其保险基础理论水平。一、保险的定义和特征1、定义 广义: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事件)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或赔偿或给付)的一种行为。狭义解释:v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产安排;v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v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保险是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精巧稳定器”;v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保险是经济单位转移风险的一种方法。保险学界对保

7、险较为普通的解释是从经济和从法律两个角度来理解。2、特征 保险自身的特性互助性:契约性:经济性:商品性:科学性: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1、保险与社会保险(主要是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v相同点: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以人身要素为对象、科学计算基础、建立保险基金为物质基础v区别:主体不同、保险的行为依据不同、实施方式不同、强调的原则不同、保障的功能不同、保费负担不同2、保险与救济相同点:同为借助他人力量,安定自身经济生活的方法不同点: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提供资金来源不同、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提供保障水平不同3、保险与储蓄v相同点:以现在的剩余作未来的准备v不同点:消费对象不同、技术要求不同、受益

8、期限不同、行为性质不同(互助行为与自助行为)、消费的目的不同二、保险的要素1、可保风险的存在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3、保险费率的厘定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5、保险合同的订立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结构 1、保险业法:也称保险事业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包括内容 (1)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2)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3)保险企业的财务安排(4)保险企业的经营原则(5)保险企业的解散与清算;(6)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等。2、保险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双方法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3、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

9、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如海商法四、保险的功能1、经济补偿功能财产保险的补偿人身保险的给付2、资金融通功能3、社会管理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五、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标的分v财产保险:注意:广义的财产保险与狭义的财产保险 有形财产保险与无形财产保险的区别 广义财产保险的种类v人身保险:2.按保险实施方式分强制保险:两种方式自愿保险3、按承保方式分v原保险:v再保险:原保险与再保险的比较v共同保险:v重复保险: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比较4、按投保单位分v团体保险v个人保险5、按保险经营性质分v商业保险:v非商业保险:6、按保险实务操作习惯分v寿险与

10、非寿险:寿险与人身保险的比较,非寿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v水险与非水险:这种分类与财产所处的区域有关车险与非车险:这与车险在财产险中所占的比例有关六、保险的起源与发展一、世界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一)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与保险的萌芽v最早的保险法典v基尔特制度(行会制度)是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v海上保险起源最早、历史最长-共同海损分摊制度二)保险的雏形v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v“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的原始形态,具有互助性质,v人身保险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汇集演变而成。三)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1、海上保险起源于意大利,2、火灾保险:真正发展从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3、人寿保

11、险:1693年哈雷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4、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的欧美,发达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5、信用保险:随资本主义商业信用风险和道德危险的增多而发展的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1、中国古代的保险思想和保险形式 镖局2、中国现代保险的形成3、新中国保险业的创始两个名词:保险密度: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人均保费收入。反映一个国家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发展水平。保险深度: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第三章保险合同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合同的含义,特征等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

12、要素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保险业务问题的能力。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与特征一)含义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特征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3、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二、保险合同的要素1、保险合同的主体人主体主体当事人当事人关系人关系人投保人投保人保险人保险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受益人2、客体v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v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

13、载体3、内容1)保险条款按保险条款的性质分:基本条款与附加条款按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2)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l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住所l保险标的l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的四种类型:不承保的风险、不赔偿的损失、不承保的标的、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l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计算的几种方式:按自然日期计算;按运行期或工程期计算;按生长期计算注:保险期间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基本依据。注:在保险实务中,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可能与保险期间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如寿险合同中大多规定有观察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是自观察期结束后。l保险价

14、值: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价值额。l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l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l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l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协商、仲裁、诉讼l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三、保险合同的种类1、按保险标的分1)财产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2、按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1)特定式保险合同2)总括式保险合同3)流动式保险合同4)预约式保险合同3、按保险合同的性质分1)补偿性保险合同2)给付性保险合同4、按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1)定值

15、保险合同 特点:u 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u 以此金额作为保险金额u 全部损失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按损失比例赔偿注: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以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字画古玩等,此处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也采用这种合同方式承保。2)不定值保险合同 特点:u 订立保险合同时不确定保险标的价值u 只确定保险金额u 发生损失时,足额保险足额赔偿;不足额保险,保不足,赔不足三种情况: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1)单一风险合同2)综合风险合同3)一切风险合同6、按保险人承保方式分1)原保险合同2)再保险合同四、保险合同的订立1、订立: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

16、平等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两个步骤:要约-表示愿望,提出建议 承诺-对要约人提建议表示 完全同意五、保险合同的形式1)保险单2)暂保单:30天有效期3)保险凭证4)其他书面形式六、保险合同的生效、有效与无效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保险合同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要约了,承诺了。2)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生效!2、保险合同有效 保险合同有效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 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3、保险

17、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分为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1)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2)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3)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注: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返还财产-退回收取的保险费或退返赔偿金;赔偿损失-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追缴财产-收归国库七、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1、保险人的变更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1)财产保险中由于财产所有权转移引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

18、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保单的转让需征得保险人同意 二是保单的转让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特例:货物运输保险)2)在人身保险,一般被保险人不允许变更。投保人的变更: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愿意缴纳保险费。如是死亡保险中需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变更,但要告知保险人。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由投保方的原因引起的1、保险标的数量、价值增减引起保险金额的变化2、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等变化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3、保险期限变更4、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职业、居住地变化注:在财产保险中风险程度增加了,投保人必须进行变更??三)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

19、暂时失效,多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处理方式:60天宽限期,中止后,2年内申请复效四)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五)保险合同的终止1、自然终止2、保险人保险赔付义务已经履行完结而终止3、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4、因保险标全部灭失而终止八、保险同同条款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九、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一)纠纷产生的原因文字表达不够清楚、准确;文字表述模棱两可;解释存在分歧;引起保险标的损失、伤害的原因复杂,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交织等。二)纠纷的处理方式:协商、仲裁、诉讼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考

20、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的基本原则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保险基本原则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一、保险利益的含义和确立的条件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对于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当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事故

21、的发生遭到损失时,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限度之外的额外利益。三)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1、合法的2、确定的 财产保险中包括: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即现有利益与期待利益;人身险中,保险利益为现在利益。3、经济利益-可衡量的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一)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所有人的保险利益来自所有权2)债权人的保险利益来自债权(要有抵押权的情况下)3)财产受托人或保管人的保险利益来自法律责任4)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来自合同,如租赁,承包,承运合同等5)此外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如票房收入,利润等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投保人与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

22、赔偿责任之间有保险利益,凡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者,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3、信用和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义务人对自已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为他人信用投保 为自已信用投保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注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1)投保人为自已投保2)投保人为他人投保 保险利益的形成基于几种情况:血缘关系、法律关系、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1、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一般情况 特例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

23、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2、保险利益原则对人的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时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避免赌博发生;发生保险事故时,强调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有效防止道德风险发生。三)保险利益的变动转移或消失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所有权转移,批改被保险人保险利益转移。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除保险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1)保险利益专属投保人如血缘关系、抚养关系等,保险利益不能转移2)非专属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保险利益可以转移,由继承人继承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限

24、制赔偿程度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1、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可不履行合同的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说明2)告知3)保证4)弃权与禁止反言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1、违反说明义务1)未尽说明义务的免责无效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处5万30万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10万的罚款,情

25、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阻碍投保方履行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处5万30万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1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2、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投保方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 务的法律后果务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法律后果行为行为合同合同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故意未告知故意未告知解除解除不退不退不承担不承担过失未告知过失未告知解除解除可以退可以退不承担不承担谎称保险事故发生谎称保险事故发生解除解除不退不退不承担不承担故意制造

26、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解除解除一般不退一般不退不承担不承担虚报保险事故虚报保险事故不解除不解除不退不退虚报部分不承担虚报部分不承担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经营活动中信息的不对称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特点五、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1、含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从而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但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损失补偿原则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前提第二,损失补偿的补偿量以被保

27、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2、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保障保险关系的实现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实施的几个限制:实际损失为限、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利益为限(三者中以最低者为限)以及赔偿方法的限制六、代位求偿原则1、代位求偿的含义: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2、代位求偿权的前提:1)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且为第三者行为所致;2)被保险人不放弃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3)保险人履行赔偿之后 4)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

28、求偿权。若保险人向第三者实际取得的赔偿金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保险人必须将超过部分的金额退给被保险人。这是代位求偿的权限。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3、坚持代位求偿原则的意义1)防止被保险人因一损失而获得多重赔偿,从而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严格执行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安定生活七、分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出现在重复保险中1、分摊原则的含义: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损失发生,被保险人向数家保险公司索赔时,其损失须在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使被保险人所得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

29、损失额。2、分摊原则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确保保险补偿原则的顺利实现 第二,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原则八、重复保险的含义及要件1、重复保险的含义 被保险人将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时间内,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且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就构成了重复保险。2、构成重复保险的要件对处于同一风险中的同一标的上的相同保险利益投保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或保单几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具有重叠性几张保单的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3、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1)比例责任制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之

30、和*损失金额2)限额责任制赔款额比例责任制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该保险人单独应负的赔偿责任/所有保险人应负的赔偿限额之和*损失金额3)顺序责任制主要保险制九、近因原则的应用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1、单一原因若保险标的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2、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1)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v多种原因均属保险风险,保险人赔v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只承担保险风险所致损的部分,如损失难以划分,一般不赔,但多数会协商赔付2)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在如下情况下,以前因

31、为近因:后因是前因的直接的、必然结果;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属于前因自然延续的结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3种情况 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的,保险人赔不保风险先发生,保险风险后发生,而保险风险是不保风险的结果,保险人不赔保险风险先发生,不保风险后发生,而不保风险仅为因果连锁的一环,保险人赔3)是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有2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先发生的原因为不保风险,后发生的近因为保险风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后发生的近因为不保风险,是导致损失的直接结果,先发生的原因为保险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部分 保险主要产品概况一、企业财产保险的概念 企业财产保险是

32、以投保人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财产物资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主要承保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机关、团体以及私有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的财产。是我国财产保险中的骨干险种,常用险种有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等。是在传统的火灾保险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而来的,主要承保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二、家庭财产保险的概念 家庭财产保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存放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属于火灾保险范围,强调保险标的的实体性和保险地址的固定性。三、机动车辆保险概念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承保机动车辆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

33、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四、工程保险的概念 工程保险是以在建工程(包括安装工程)作为承保对象,以与在建工程相关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综合性保障险种。建筑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物质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两大部分 建筑工程物质损失保险承保各类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则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五、责任保险的概念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赔偿范围包括: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赔偿。

34、六、货运保险的概念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各种被运输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依照合同对于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七、意外伤害保险概念 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伤害是指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是就被害人的主观状态而言,指侵害的发生是人身先没有预见到的,或违背人的主观状态而言的。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八、船舶保险的概念 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船舶,

35、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物料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障范围包括三方面:船舶的物质损失、共同海损、救助施救费用以及第三者责任。九、再保险概念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向其他的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即为“保险的保险”。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中分出人分出的有效责任,而责任依附于原保险的保险标的物的存在而存在。v再保险是原保险的进一步延续v是原保险的强有力的后盾v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v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均保险人v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v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v再保险的方式:v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责任额的方式。分为成数

36、再保险、溢额再保险和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三种v非比例再保险方式 以超赔分保为代表形式。以赔款为基础确定再保险责任。有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三种。十、农业保险概念 农业保险也就是业内人士所说的两业保险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狭义的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者以支付小额保险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灾害事故造成的农业财产的损失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度安排。简单地讲,农业保险就是以农作物和饲养动物为保险对象的一类保险。十一、能源及航空航天保险概念 能源保险包括:核电站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海洋钻井平台保险。十二、航空航天保险1、航空保险飞机保险 飞机保险具有综合性保险的特点,既包括财

37、产保险,又包括责任保险,还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航天保险主要业务是卫星保险 指为航天产品包括卫星、航天飞机、运载火箭等在发射前的制造、运输、安装和发射时以及发射后的轨道运行、使用寿命提供保险保障的综合性财产保险业务。险种可分为卫星及火箭或其他运载工具的工程保险、发射前卫星及火箭保险、卫星发射保险、卫星运行寿命保险、卫星经营者收入损失保险和卫星发射责任保险等。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BY FAITH I BY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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