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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原告原告第三节第三节 被告被告第四节第四节 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第五节第五节 第第 三三 人人第六节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按“Esc”键返回到总章目录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n n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n n行政诉讼的参加人,是指起诉、应诉、或与具体行政诉讼的参加人,是指起诉、应诉、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2、的人。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n n据立法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是:原告、据立法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四种。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四种。n n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n n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参加人当中的核心主体,也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参加人当中的核心主体,也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主体。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主体。n n(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n n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议,
3、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束的主体。n n在第一审程序中的称谓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的称谓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则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在第二审程序中则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名曰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行程序中名曰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n n(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基本特征(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基本特征n n1.1.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n n2.2.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当事人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当事人的另一特征。另一特征。n n3.3.当事
4、人是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当事人是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n n4.4.行政诉讼当事人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行政诉讼当事人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政机关和授权组织。n n(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为能力n n1.1.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并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并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与能力。义务的资格与能力。n n2.2.诉讼行为能力。所谓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诉讼行为能力。所谓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
5、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资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格。返回第二节第二节 原告原告n n一、原告的概念一、原告的概念一、原告的概念一、原告的概念n n所谓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或授权组所谓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以自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组织。n n原告具有以下特征:原告具有以下特征:n n1.1.原告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n n2.2.原告是与
6、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原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的人。n n3.3.原告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原告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人。益的人。n n二、若干特殊情况下的原告二、若干特殊情况下的原告二、若干特殊情况下的原告二、若干特殊情况下的原告n n1.1.关于受害人能否作原告的问题。关于受害人能否作原告的问题。n n2.2.对民事纠纷进行行政处理后的行政诉讼原告问对民事纠纷进行行政处理后的行政诉讼原告问题。题。n n3.3.关于社会团体能否因其成员的权益受到具体行关于社会团体能否因其成员的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而以原告身份起诉的问题。政行
7、为侵犯而以原告身份起诉的问题。n n4.4.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相邻权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相邻权人能否作原告的问题。人能否作原告的问题。n n5.5.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平竞争权的人能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平竞争权的人能否作原告的问题。否作原告的问题。n n6.6.关于企业投资人的原告资格问题。关于企业投资人的原告资格问题。n n7.7.关于企业被终止或改变形态与隶属关系情况下关于企业被终止或改变形态与隶属关系情况下的原告资格问题。的原告资格问题。n n8.8.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问题。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问题。n n三、原告资格的转移
8、与承受三、原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三、原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三、原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n n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在一般意义上是不能转移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在一般意义上是不能转移的,但是,在法律所承认的特定情况下,原告资格就但是,在法律所承认的特定情况下,原告资格就可能转移,这种转移就承受方来说就是承受资格。可能转移,这种转移就承受方来说就是承受资格。n n(一)原告资格的转移(一)原告资格的转移n n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死亡或终止,他的原告资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死亡或终止,他的原告资格依法自然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公民、法
9、人格依法自然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其他组织。n n首先是转移的条件:首先是转移的条件:n n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n n有原告资格的人死亡或终止时,未逾诉讼保护有原告资格的人死亡或终止时,未逾诉讼保护期限,即仍在法定的起诉期限以内,否则,仍不期限,即仍在法定的起诉期限以内,否则,仍不能发生转移,而是起诉权消灭。这是个消极条件。能发生转移,而是起诉权消灭。这是个消极条件。n n原告资格转移发生于与原告有特定利害关系的原告资格转移发生于与原告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没有这种关系也不发生资格转移。主体之间,没有这种关系也
10、不发生资格转移。n n其次是转移的内容:就是作为诉讼原告的一种资其次是转移的内容:就是作为诉讼原告的一种资格。格。n n(二)原告资格的承受(二)原告资格的承受n n原告资格发生转移,由新的特定主体来充任原告。原告资格发生转移,由新的特定主体来充任原告。这种由于发生转移而获得原告资格的过程,就是这种由于发生转移而获得原告资格的过程,就是原告资格的承受。承受原告资格的主体,就公民原告资格的承受。承受原告资格的主体,就公民而言是已死亡公民的近亲属或具有扶养、赡养关而言是已死亡公民的近亲属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即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系的亲属,即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11、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n n四、公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四、公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四、公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四、公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n n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至今还没有公益诉讼的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至今还没有公益诉讼的规定,当然也就没有公益诉讼原告。规定,当然也就没有公益诉讼原告。返回第三节第三节 被告被告n n一、被告的概念一、被告的概念一、被告的概念一、被告的概念n n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
12、经由人民法院通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织。n n行政诉讼被告的特征:行政诉讼被告的特征:n n1.1.被告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被告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组织。n n2.2.被告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被告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n n3.3.被告须是被指控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被告须是被指控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n n二、确定被告的若干特殊情况二、确定被告的若干特殊情况二、确定被告的若干特殊情况二、确定被告的若干特殊情况n n(一
13、)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再起诉的被告问题(一)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再起诉的被告问题n n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程序而再起诉的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程序而再起诉的案件,其被告资格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如果复议机件,其被告资格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就以作出原具体行政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就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n n(二)委托行政情况下的被告确定问题(二)委托行政情况下的被告确定问题n n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
14、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执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规定,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定,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即使该组织超越授权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即使该组织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的也是如此。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范围行使职权的也是如此。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n n(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下的被告下的被告n n有些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机关自我约束性规定,有些
15、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机关自我约束性规定,对一定程度的行政行为,规定须报经上级机关批对一定程度的行政行为,规定须报经上级机关批准才能作出或生效。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应是在准才能作出或生效。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应是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盖章的机关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盖章的机关n n(四)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下的被告(四)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下的被告问题问题n n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被告,取决于是否有法律、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被告,取决于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法规、规章授权,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被告资格,否则一律视为委托。具有被告资格,否则一律视为委托
16、。n n关于派出机构的被告资格问题,是以是否有法律、关于派出机构的被告资格问题,是以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为区分标准的。法规、规章授权作为区分标准的。n n(五)若干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情况(五)若干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情况下的被告问题下的被告问题n n法律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法律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同被告。n n(六)不作为行政行为情况下的被告问题(六)不作为行政行为情况下的被告问题n n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象与该被告申把公民、法人、
17、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象与该被告申请机关是否有不作为的行为结合起来确定。因此:请机关是否有不作为的行为结合起来确定。因此:n n原告是否曾经要求行政机关作为过。原告是否曾经要求行政机关作为过。n n被告是否针对原告的要求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被告是否针对原告的要求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n n(七)内设机构的被告资格问题(七)内设机构的被告资格问题n n三、被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三、被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三、被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三、被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n n(一)被告资格的转移(一)被告资格的转移n n发生转移的条件是:发生转移的条件是:n n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
18、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被消灭,这是前提。法律上该主体已被消灭,这是前提。n n被撤销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其行政职权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其行政职权仍然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然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n n(二)被告资格的承受(二)被告资格的承受返回第四节第四节 共同诉讼共同诉讼n n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n n是指原告或被告至少一方为两个以上的共同诉讼是指原告或被告至少一方为两个以上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既有共同被告人,也有共同原告人。当事人,既有共同被告人,也有共同原告人。n n构成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构成共同诉讼必须具备
19、以下条件:n n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是两个以上,且各为独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是两个以上,且各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立的诉讼主体。n n客观方面,诉讼标的须为共同。客观方面,诉讼标的须为共同。n n属同一人民法院辖区。属同一人民法院辖区。n n在程序上,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在程序上,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n n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n n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在这种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
20、讼人。在这种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n n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即因同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即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n n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共同诉讼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n n1.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n n2.2.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
21、处罚决定处罚。n n3.3.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n n4.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n n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人n n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
22、行为,并由法上,其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法院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这种共同诉讼的当事人院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这种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即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即是普通共同诉讼人。n n普通共同诉讼,须由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普通共同诉讼,须由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的才能实行合并,构成共同诉讼。当然可以合并的才能实行合并,构成共同诉讼。当然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宜于并案的,则依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宜于并案的,则依职权进行并案审理。职权进行并案审理。n n四、集团诉讼四、集团诉讼四、集团诉讼四
23、、集团诉讼n n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是指由人数众多的原告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是指由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n n它是共同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共同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n n集团诉讼具有以下特点:集团诉讼具有以下特点:n n原告方人数众多。原告方人数众多。n n原告方实行诉讼代表制。原告方实行诉讼代表制。n n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其他未亲身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其他未亲身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告原告),甚至及于,甚至及
24、于未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即法院裁判的扩张性。未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即法院裁判的扩张性。n n集团诉讼的代表人,是指代表集团成员进行行政集团诉讼的代表人,是指代表集团成员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诉讼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是诉讼代表人。返回第五节第五节 第第 三三 人人n n一、第三人的概念一、第三人的概念一、第三人的概念一、第三人的概念n n所谓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所谓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告、被告以外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告、被告以外的
25、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n n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基本特征是: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基本特征是:n n1.1.第三人须是与本诉所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须是与本诉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体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n n2.2.第三人须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第三人须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其他组织。n n3.3.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诉讼地位。n n二、第三人的种类二、第三人的种类二、第三人的种类二、第三人的种类n n1.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被处罚相对一方。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被处罚
26、相对一方。n n2.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n n3.3.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n n4.4.在征用土地或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的建设单位。在征用土地或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的建设单位。n n5.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n n6.6.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机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关组织。n n7.7.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
27、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n n8.8.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n n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n n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须是在原、被告的诉讼程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须是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开始、判决未作出以前进行。序已开始、判决未作出以前进行。n n依照法律规定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有两种形式:依照法律规定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有两种形式:一是第三人自己主动向法院提出正式申请,经法一是第三人自己主动向法院提出正式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另一种形式是第三人并未主院准许而参加诉讼。另一种
28、形式是第三人并未主动申请,而是法院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动申请,而是法院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返回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n n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n n行政诉讼代理人是代理人的一种,是指以当事人行政诉讼代理人是代理人的一种,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的人。n n其特征是:其特征是:n n1.1.行政诉讼代理人是以行政诉讼当事人、第三人行政诉讼代理人是以行政诉讼当事人、第三人的名义进入诉讼程序。的名义进入诉讼程序。n n2.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的诉讼行为
29、,其法律后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果归属于被代理人。n n3.3.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合法权益。n n4.4.代理人的另一个必要特征是他须有诉讼行为能代理人的另一个必要特征是他须有诉讼行为能力。力。n n二、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二、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二、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二、诉讼代理人的种类n n(一)法定代理人(一)法定代理人n n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替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的人,就是行政诉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的人,就是行
30、政诉讼的法定代理人。讼的法定代理人。n n被代理人须为公民。而且被代理公民是属于无被代理人须为公民。而且被代理公民是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行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n n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业已存在亲权或监护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业已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系。n n(二)指定代理人(二)指定代理人n n即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即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n n(三)委托代理人(三)委托代理人n n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行政诉讼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就是委托代理人。的人就是委托代理人。n n其特征是:其特征是:n n被代理人可以是公民即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被代理人可以是公民即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或者行政机关。组织或者行政机关。n n代理权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代理权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并由委托人授权委托而产生的,既非源的基础上并由委托人授权委托而产生的,既非源于法律,也非单方指定行为。于法律,也非单方指定行为。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