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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一章第三十一章 司法协助司法协助 第一节第一节 司法协助概述司法协助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一般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第三节第三节 特殊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 第一节第一节 司法协助概述司法协助概述一、司法协助的概念一、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互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相协助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二、司法协助的种类二、司法协助的种类一般司法协助与特殊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与特殊司法协助。返回第二节第二节 一般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一、一
2、般司法协助的概念一、一般司法协助的概念 一般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按照一般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按照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原则互相请求,代为送达文书、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原则互相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其他诉讼行为的制度。这里的其他诉讼调查取证和其他诉讼行为的制度。这里的其他诉讼行为,通常是指代为提供有关法律资料的行为。行为,通常是指代为提供有关法律资料的行为。二、一般司法协助的途径二、一般司法协助的途径1.1.条约途径。对于已经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条约途径。对于已经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或者与我国共同参加涉及司法协助内容的国国家,或者与我国共同参加涉及司法协助内容
3、的国际条约的国家,法院之间均应按照条约所规定的途际条约的国家,法院之间均应按照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司法协助。径进行司法协助。2.2.外交途径。适用外交途径进行司法协助适用于两外交途径。适用外交途径进行司法协助适用于两国之间虽然尚未签订有关司法协助的双边协定,也国之间虽然尚未签订有关司法协助的双边协定,也未共同参加某一相关国际条约,但双方业已建立外未共同参加某一相关国际条约,但双方业已建立外交关系的情况下。交关系的情况下。3.3.本国使领馆途径。采用该种途径时需注意以下两本国使领馆途径。采用该种途径时需注意以下两点:点:只能向在驻在国的本国公民实施诉讼行为,只能向在驻在国的本国公民实施诉讼行为,
4、不得向外国公民实施诉讼行为;不得向外国公民实施诉讼行为;不得违反驻在国不得违反驻在国的法律,并且不得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并且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三、一般司法协助的程序三、一般司法协助的程序(一)公约成员国之间的司法协助程序(一)公约成员国之间的司法协助程序 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或该国主管当局或司法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或该国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助理人员 我国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我国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二)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国家之间司法协助的程序(二)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国家之间司法协助的程序 外国一方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国一方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译成外文)高级人民法院中(审
5、核译成外文)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级人民法院(三)仅有外交关系国家之间司法协助的程序(三)仅有外交关系国家之间司法协助的程序 该国驻华使馆该国驻华使馆 外交部领事司外交部领事司 高级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 返回第三节第三节 特殊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一、特殊司法协助的概念一、特殊司法协助的概念 特殊司法协助,是指两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相互特殊司法协助,是指两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和仲裁机构承认并执行对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制度。仲裁裁决的制度。二、特殊司法协助的内容二、特殊司法协助的内容(一)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机构
6、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1.1.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机构裁决的前提: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机构裁决的前提:当事人所在国或者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当事人所在国或者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共同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存在互助协定或者共同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惠关系。2.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机构裁决已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机构裁决已生效;生效;制作该裁判或者裁决的外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该制
7、作该裁判或者裁决的外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该事项有管辖权;事项有管辖权;外国法院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制作程序合法;外国法院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制作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外国法院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外国法院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3.3.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机构裁决的程序。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机构裁决的程序。(1)(1)申请。申请。外国法院裁判: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国外外国法院裁判: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国外仲
8、裁机构裁决:当事人。仲裁机构裁决:当事人。(2)(2)审查与处理。我国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或者请求审查与处理。我国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或者请求后,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后,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承认与执行条惠原则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承认与执行条件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件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书或者请求书退回提出申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书或者请求书退回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或者提出请求的外国法院。请的当事人或者提出请求的外国法院。(二)我国法院的裁判和仲裁机构
9、的裁决在国外的(二)我国法院的裁判和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 我国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我国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
10、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当事人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裁判当事人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时,须提供下列相关文件: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时,须提供下列相关文件:生生效的法院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效的法院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业已送达的送业已送达的送达回证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达回证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上述文件的译本,译上述文件的译本,译本须采用对方通行或者认可的文字。本须采用对方通行或者认可的文字。外国法院接到当事人或者我国法院的请求后,外国法院接到当事人或者我国法院的请求后,按照与我国订立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缔结和共同参按照与我国订立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缔结和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对于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按照该国法律予以承认和执行。符合条件的,应按照该国法律予以承认和执行。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