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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鼓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进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心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治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治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鼓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全都,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短期鼓励与长期鼓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进展。
2、(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展,推动企业负责人收入安排的市场化、货币化、标准化。 (五)坚持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根据本方法进展薪酬治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制订中长期进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与国资委签订中心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安排制度改革的要求,进展了劳动、人事、安排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治理无违规行为。
3、 (五)内部根底治理标准,财务报表和本钱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参谋和职工民主监视等内部监视和风险掌握机制。 其次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鼓励单元三局部构成。中长期鼓励方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根本收入,主要依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治理难度、所担当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按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治理暂行方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采纳经审计并通过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计算
4、。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依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确定,应实行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合理拉开差距。 第九条因主辅分别、减员增效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第十条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依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详细规定按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方法执行。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本钱,按月支付。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纯洁薪金列入企业本钱,依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完毕后当期兑现,其余40%延期
5、兑现。 第十三条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资产经营考核结果挂钩,详细规定按中心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方法(国资委令第2号)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担当的局部,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担当的局部,由企业支付。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治理与监视 第十六条企业依据本方法及实施细则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 第十七条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展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根据本方法确定后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取
6、酬的,需报国资委批准。详细方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根据本方法进展薪酬治理的企业应当逐步标准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增加职位消费透亮度,有条件的应逐步将职位消费货币化。 (一)对礼品费、款待费等公务消费,应当标准预算治理,加强财务监视、审核,承受职工的民主监视。 (二)对企业负责人住房,根据属地化原则,严格执行其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 (三)实行公务车改革的企业,可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其补贴暂在基薪和绩效薪金外单列,按月发放。 (四)实行包干制等方式支付通讯费的企业,通讯费暂在基薪和绩效薪金外单列,按月发放。 企业在报送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当将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的相关材料报国资委
7、。 其次十条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其次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其次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薪金、符合国家规定和经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根据企业负责人的详细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其次十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承受民主监视。 其次十四条执行本方法的企业应依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状况,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安排制度改革,严格掌握人工
8、本钱,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其次十五条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状况进展专项检查,对执行本方法过程中存在以下状况之一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局部,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赐予通报批判。 (二)对在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过程中,超提、超发工资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赐予通报批判并相应扣减其绩效薪金。 (三)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或延期兑现收入。 其次十六条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大事,给企业造成
9、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和延期兑现收入。 第五章附则 其次十七条面对社会公开聘请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依据人才市场价位,实行聘请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 其次十八条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可以参照本方法提出本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打算。 其次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薪酬治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条国资委将建立企业负责人特殊嘉奖制度,以嘉奖听从组织调任到特定企业任职,以及对企业和社会有特别奉献的企业负责人。详细方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标准的公司法人治理构造。标准的法人治理构造建立健全后,本方法规定的实施对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整。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