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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号),结合我区区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管企业中由区委和区国资中心任命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本办法所称区管企业是指区政府出资设立,授权区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全资及控股公司。第三条区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由区国资中心审核确定。区管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由企业按公司治理程序提出,报区国资中心审核确定。第四条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
2、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组织任命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实行契约化管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三)坚持统筹兼顾,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四)坚持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国有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第二章 薪酬结构和水平第五
3、条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第六条基本年薪是指区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区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是上年度区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年度区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区人社局核定。第七条绩效年薪是指与区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第八条区管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由区国资中心根据区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第九条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绩效年
4、薪调节系数=功能性质系数行业系数企业规模系数。第十条功能性质系数根据经区政府批准的企业类别确定,商业一类为1.2,商业二类为1.1,公益类为1.05。第十一条行业系数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统计的前一年度区管企业所处主要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与全国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倍数确定,1.5倍(含1.5倍)以上的为1.1,1.5倍以下的为1。第十二条企业规模系数根据上三年平均资产总额、平均净资产、平均营业总收入、平均利润总额和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确定。企业规模系数=20%z+20%j+20%x+30%y+10%m。z为资产总额系数,z=0.6637Z0.0859,Z为上三年平均资产总额
5、(亿元);j为净资产规模系数,j0.7162J0.092,J为上三年平均净资产(亿元);x为营业总收入系数,x0.7093X0.0854,X为上三年平均营业总收入(亿元);y为利润总额系数,y0.9783Y0.0836,Y为上三年平均利润总额(亿元);实际测算y值低于0.75的或者平均利润总额为负数的,y取值0.75。m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系数,m=1.0254M0.1031,M为上三年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亿元);实际测算m值低于0.75的或者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负数的,m取值0.75。以上所需数据以经中介机构审计并经专家审核后的财务决算数据为准。第十三条区管企业负责
6、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区管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原则上不得增长。第十四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区管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区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第三章 薪酬支付第十五条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区国资中心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区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由区国资中心每
7、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当年基本年薪核定前按上年标准考虑适当增幅予以支付。经核定后对前期支付金额进行调整,多退少补。第十六条区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由区国资中心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结合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组织兑现。第十七条区管企业负责人当期绩效年薪年初可按照预计完成经营业绩目标能够所得绩效年薪的70%进行预发。核定年度绩效年薪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第十八条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区管企业负责人3年一个任期,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后,任期激励收入按5:5的比例在下一任期前2个年度兑现。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区管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
8、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区管企业负责人。第十九条区管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严格考核,并依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以及考核结果合理拉开副职负责人与主要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之间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差距,其他企业负责人正职按照主要负责人薪酬的0.8-0.9倍确定,企业负责人副职按照主要负责人的0.6-0.9倍确定。第二十条区国资中心对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总额管理。按照其他企业负责人正职为主要负责人的1倍、副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0.8倍的薪酬倍数,以及企业负责人职数、任职时间等因素,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第二十一条主要负责人薪酬核定后,
9、区管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报区国资中心。区国资中心核准后,由区管企业组织兑现。第二十二条区管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除纳入全国或省评比达标表彰奖励项目并由国家或省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之外,区管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不得依据其他奖励政策自行发放奖金,不得另行领取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等任何形式的收入。第二十三条区管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
10、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第二十四条区管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岗位但工资关系仍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原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第二十五条区管企业负责人调整为非领导职务,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区管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格考核,按照原任职级标准的60%-80%发放薪酬;不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按原任职级的基本年薪确定。第二十六条区管企业负责人达
11、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第二十七条区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二十八条区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区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第四章 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第二十九条区管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第三十条区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省
12、和市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区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企业为区管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第三十三条区管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管理。区管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第五章 管理
13、与监督第三十四条区管企业应将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第三十五条区国资中心通过财务总监的日常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巡察、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等形式,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的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未上市公司的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由企业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区国资中心按年度将审核的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三十七条对提供虚假会计信
14、息资料或者虚构业绩多领取薪酬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外,追溯调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追缴多支付的薪酬,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八条区管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超发薪酬、提前兑现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兼职取酬、超标准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第三十九条区国资中心在审核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区管企业各级控股子公司中,由区国资中心任命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由控股股东按照本办法,制定负责人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报区国资中心审核,经股东会决议后实施。个
15、别市场化程度高、行业竞争激烈、经营风险大、股权多元的企业,经区国资中心同意,可单独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负责人薪酬方案每年由控股股东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国资中心备案后,履行相关程序,组织兑现。第四十一条区管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或者区管国有企业所属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分配,由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派出机构或者区管企业参照本办法精神,加强和改进管理。第四十二条区管企业中实施契约化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区国资中心备案。区管企业专职外部董事、专职监事和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三条由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统一按本办法执行,薪酬审核由主管部门负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兑现。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年起实施,现行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