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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建议 一、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监管实践 (一)同业业务信息披露与会计政策的实践一是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会计核算的规定。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同业业务的会计政策进展明确。特殊指出的是,财政部曾对同业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进展单独标准,2023年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的复函(财办会202319号),要求银行机构应依据托付行与受托行签订的代付业务协议条款推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根据融资资金的供应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归还责任不同,分状况进展会计处理。二是上市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信息披露的政策。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与非上市银行根本全都,但在信息披露方面
2、,上市商业银行还要承受证监会的监管。商业银行在年报、半年报中简述同业业务总体进展状况,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量”,披露财务报表及附注,对同业业务的财务数据及明细状况进展说明,并在“金融风险治理”等内容中对同业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流淌性风险等进展全面分析。局部商业银行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还披露“受托业务(如理财、托付贷款等在表外核算的同业业务)”等信息。 (二)同业业务风险监管的理念与实践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监管制度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性文件等层级,涉及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银行业监视治理法、商业银行
3、法、金融违法行为惩罚方法,主要对同业业务的监管职责、同业拆借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展明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标准同业业务的会计政策;人民银行主要对同业拆借业务进展明确;银监会出台了系列规章制度,对同业资产风险权重进展明确,重点对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同业代付等同业业务进展监管。一是规模掌握或比例监管。人民银行在同业拆借治理方法和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章,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实行限额治理,如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县级联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各项存款余额的8%。银监会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设定不得高于30%的余额比例治理;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
4、化资产总额的上限,限定为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上一年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的低者。2023年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文(以下简称:人民银行127号文)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规模掌握或比例监管成为监管当局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管手段。二是业务期限限制。同业拆借治理方法对同业拆借的期限作了限制,拆借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并授予人民银行依据参加者的合规和信用状况,对不同参加者实行不同的最长期限限制。人民银行127号文对同业融
5、资期限进展限制,要求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三是实质重于形式。同业业务的监管不仅依据法律文书的意思表述,而是根据业务的实质与风险实际担当者监管。如关于标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2372号),要求银行将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入表内核算,并根据150%的拨备掩盖率计提拨备。即形式上为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产品的同业业务,但实质为融资业务,则应参照融资业务相应的指标和标准进展监管。关于标准同业代付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23237号),要求该业务的托付行将同
6、业代付的款项直接确认为向客户的贸易融资。四是引导与防范并重。对同业业务的监管一般在创新业务规模显著增长,影响货币政策创导或宏观金融稳定时,才出台进一步监管标准。如银信合作、同业代付、票据买入返售等,均是在业务量迅猛增长之后,才强化监管。该理念在人民银行127号文得以较好的表达。127号文鼓舞金融机构积极参加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加快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进展,提高资产负债治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亮度;同时,该文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治理和核算,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三)监管评价一是完整性缺乏。同业
7、业务横跨货币、资本、信贷、理财、保险多个金融市场,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多个行业。这些跨市场金融产品的创新,虽然没有经过金融工程的包装和简单的数学估值模型,但是一般具有跨多个行业、延长交易链条、模糊监管的特征。在跨市场金融创新监管主体缺位的状况下,跨市场金融监管机制和消费者权益爱护机制特别薄弱,监管政策缺乏整体性考虑,在同业业务的范围、业务流程、规模、会计核算、风量计量等方面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监管政策的完整性、系统性存在缺乏。以券商的定向资产治理规划受益权为例,交易主体设计发起银行、融资企业、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过桥银行,资产治理链条拉长,使过桥银行和通道机构与融资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8、抽屉协议存在法律瑕疵,简单无视信用风险。跨市场金融监管主体的缺位,使得受益权交易链中的局部环节完全脱离监管视野,难以防止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之间穿插传染,无法实现对该业务的“全链条”式的整体监管。二是协调性缺乏。202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目前关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监管的协调性仍显缺乏,尚未形成监管合力,为商业银行的监管套利留下空间。商业银行杠杆经营和系统重要性的特性,相对信托、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约束。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转移、构造调整等途径,将局部业务向监管要求低的非银金融机构转移,谋取监管套利的空间。即,监管套利的典型代表就是商业银行发挥非银机构
9、的通道功能,充分利用微观审慎监管当局在资本约束、业务构造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标准宽严不一,将资产在同业之间腾挪,已到达享受非银机构的监管待遇。如银监会为遏制商业银行利用信托通道转移资产或变相放贷,于2023年信托公司净资本治理方法(银监会令2023第5号),建立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掌握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的比例不得高于30%。但是,为促进证券公司资产治理业务的进展,2023年证监会下调证券公司风险资本预备标准,规定证券公司资产治理规划风险资本预备计算系数为2%-4%,远低于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10.5%的风险资本水平;加之具有资金投向和业务比例不受掌握等优势,快速释放了银信
10、合作规模受限压力,使银监会通过加强信托业务资本约束来限制通道类业务进展的政策效果大打折扣。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合作严峻缺乏,监管政策的潜在冲突难以避开,客观上为金融同业监管套利行为的存在供应了政策土壤。三是有效性缺乏。目前,微观审慎监管偏重“指标掌握”和“准入治理”,微观审慎监管当局向金融机构采集的信息以指标数据为主,又缺乏跨行业的综合数据系统,导致涉及跨行业的一些同业业务的重要信息猎取缺乏,制约监管部门对监管政策效果的评估与推断力量。比方通道类和和买入返售类的同业业务,使商业银行大量的信用风险资产迁徙到风险资本预备系数较低的信托、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降低了风险资本计提和拨备掩盖范围,更是使商业
11、银行传统的核心监管指标,如资本充分率、拨备掩盖率、存贷比等严峻失真。由于缺乏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系统性讨论,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同业创新的规律把握不够深入、趋势熟悉不够清楚,习惯盯着单一的同业业务品种进展堵漏和“打补丁”,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二、加强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健全监管体系,以清单治理理念强化底线监管和信息披露一是完善金融跨行业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管机制,加强一行三会的协调协作,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治理框架。对跨业务、跨市场的同业创新产品和工具,应明确政策方向、监管规章和监管责任,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尽快出台同业业务治理方法,对同业存款的性质、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存款
12、预备金政策、资本充分率中风险权重等在制度上加以明确规定。二是借鉴负面清单治理理念,明确列举制止性规定,如防止商业银行与企业的贷款关系转变为同业之间的融资关系,不能只简洁的标准同业代付,更要按业务实质以一举三,标准可能的租赁通道类贷款业务。根据业务的实质特征,明确列举制止性规定,既可以守住监管的风险底线,也可避开消失抑制金融创新、加剧同质化竞争的现象。三是以正面清单治理理念,进一步标准表外同业业务的会计科目使用与核算方法。商业银行在使用表外会计科目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如表外投资类科目,核算内容繁杂、明目众多,既有同业资产业务,也有非同业业务,“一锅粥”式纳入一个科目核算不利于监管部门把握实情。建议
13、进一步细化每种同业业务的会计科目的设置,以清单式的列举明示,具体规定会计核算的内容、信息披露要求,防止商业银行通过“会计科目”嬉戏隐蔽信贷规模、隐蔽业务风险。加强同业业务信息披露核实,对于弄虚作假,扰乱市场合规经营秩序的要严厉处理。 (二)加快“线上”同业根底设施建立,标准同业业务进展一是大力进展可转让同业存单市场。逐步扩大同业存单试点名单,开发可转让同业存单品种,进一步稳定商业银行长期资金来源,充分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高流淌性、透亮度的交易机制,丰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品种,进一步完善长期市场利率的形成机制。二是加快进展资产证券化,引导“线下”同业业务向“线上”迁移。以资产证券化注册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体系、担保体系、风险披露制度,加快资产证券化市场合格投资者的培育,完善合格投资者的构造,形成多层次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提高证券化资产流淌性,促进同业业务转标。 :林学兴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