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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诚恳守信、合法经营,持续推动我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依据市应急治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应急字202319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加强相关的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公开和共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自律,依法依规运用联合惩戒手段,推动完善现代企业治理构造和内控机制,推动企业廉洁制度、廉洁文化建立,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纳入治理的诚信信
2、息 根据省、市、区有关规定,纳入治理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包括一般诚信信息、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信息。 (一)一般诚信信息。包括: 1应急治理部门对企业实施的行政审批信息; 2应急治理部门对企业实施的行政惩罚信息; 3应急治理部门对企业实施的联合惩戒信息; 4应急治理部门或本级政府、安委会对企业授予安全生产方面的荣誉信息。 (二)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存在以下情形或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年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
3、营建立活动的; 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准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实行隐藏、哄骗或阻碍等方式躲避、对抗安全监管的; 5被应急治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旧从事生产经营建立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立工程安全设施未阅历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企业存在超层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阻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第三方效劳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三)“黑名单”信息。符合以下条件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
4、“黑名单”治理: 1存在严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峻、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进一步标准信息采集要求 (一)采集范围。信息采集遵循行业采集原则,各股(队)负责采集职责范围内监管行业(领域)上述三项企业诚信信息。外地企业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建立活动的相关诚信信息,应纳入其生产经营建立活动发生当地监视部门信息采集范围。 (二)采集主体。根据分工负责原则,各股(队)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采集主体,负责全区范围内有关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采集、汇总,并对所采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时性、完整性
5、负责,采集完成后统一交由局办公室负责汇总。 (三)采集标准。对符合联合惩戒和“黑名单”治理条件的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各股(队)应根据附件1格式的要求仔细采集、逐级汇总、按时上报。对一般诚信信息,各股(队)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诚信信息治理的要求执行。 (四)采集时限。各股(队)应于每月4日前(不得迟于每月8日)将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信息报送至局办公室。 (五)涉密信息处理。各股(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秘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所采集信息实行保密审查,不得泄露国家隐秘,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应当删除信息中涉及商业隐秘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宅(与经营场
6、所全都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件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六)信息审定。根据“谁监管、谁惩罚、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各股(队)应充分核对符合联合惩戒对象及“黑名单”治理条件的信息并书面告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当事单位或人员在接到告知之日起5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七)信息 1区应急治理局负责区本级一般诚信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2区应急治理局负责汇总各股(队)联合惩戒对象及“黑名单”信息,按规定向市应急治理局报送。 3.各股(队)在书面报送联合惩戒对象及“黑名单”信息(附件1)后,还需登入应急治理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治理系统,准时录入联合惩戒对象及“黑名单”信息。
7、 4联合惩戒信息治理、移出根据应急治理部、省应急治理厅和市应急治理局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四、进一步强化联合惩戒措施 对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治理的对象,各股(队)要积极实行以下措施,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主要负责人,对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进展安全培训; 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安全生产市场禁入; 6.发觉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惩罚; 7.在向生产经营单
8、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熟悉。各股(室)要高度重视,提高熟悉,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落实区委、区政府推动廉洁建立的重要部署上来,深入抓好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工作贯彻执行,积极发挥联合惩戒的作用,催促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法、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抓好安全生产治理工作,形成“长期守信到处受益、一处失信到处受限”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视和警示作用,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平稳有序。 (二)强化惩戒治理。企业联合惩戒工作的信息采集、结果反应等过程要做到制度化、标准化,做到信息真实、有据可依、有证可查,对谎报、瞒报、弄虚作假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围绕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热点,充分发挥电视、播送、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准时在“信用”“区应急治理局”微信公众号等网站、媒体上相关信用信息,促进企业守信用信。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股)队要明确专人负责,依据失信惩戒的实施条件做好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工作。报送的材料由股室队主要负责人签名,报送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于每月3日前上交材料电子版和纸质材料至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