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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铁道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改革与进展的需要,加强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铁道行业标准化治理方法,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 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据铁道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由铁道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部科技司)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铁道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从事铁道行业标准化技术工作的组织,负责肯定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技术治理工作。技术委员会负责的专业范围,由部科技司确定。 其次章工作任务 第四条 贯彻国家及铁道部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
2、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年度工程规划建议和铁道行业标准体系调整建议,组织标准制定并治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 依据铁道行业标准工作规划,组织或担当本专业铁道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六条 担当和参与本专业标准化技术沟通活动和新产品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七条 担当本专业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收集、分析工作,提出采标工程建议。 第八条 受铁道部托付负责组织本专业铁道标准的解释和宣讲、贯彻工作;对本专业已公布标准的实施状况进展调查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受有关单位的托付担当相关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以及供应标准的技术询问效劳。 第十条 受铁道部托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3、。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生产、使用、科研、设计、教学和质量检验等方面的技术人员为主体。其中,各级行政治理机构的科技治理人员一般不应超过1/8,使用方面的技术人员不应少于1/4。技术委员会委员数量一般为3040人;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下设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数量一般不超过20人(均不含通讯委员)。 技术委员会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提出建议(填写附表1、附表2,部科技司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聘任。 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1 至4 人、秘书长1 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1 人。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
4、书长以及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当,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由技术委员会委员兼任。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1 至3 人担当技术委员会的参谋。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应由本专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阅历,熟识标准化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担当。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委员应积极完成委员会交付的工作,对因某种缘由不宜连续担当委员者,技术委员会可重新提出推举人选,报部科技司审核聘任。 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可设单位委员。在该专业技术力气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单位,可提出申请作为单位委
5、员。单位委员人数包括在委员中,但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3。 单位委员应选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代表参与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单位委员的代表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可设通讯委员。通讯委员由本专业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并报部科技司备案。 通讯委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委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担当单位应由相应专业的铁道行业科研、设计等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附表3),部科技司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定。该单位
6、受部科技司托付,治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当秘书,为秘书处供应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规划并应能独立地开展工作。 秘书处在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部科技司制发。 必要时,部科技司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可对秘书处担当单位进展调整。 第十七条 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专业范围有穿插或专业联系较亲密的技术委员会,可相互派员担当对方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以加强彼此之间的工作协调。 第四章标准制定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依据铁道部标准工程规
7、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规划工程建议,报部科技司同时抄送铁道部标准计量讨论所。经审查、协调后,列入铁道部标准工程规划。 其次十条 技术委员会依据铁道部标准工程规划,协调组织规划的实施,指导和催促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进展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其次十一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后,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送有关委员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展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展修改并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其次十二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技术委员会进展审查。 其次十三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
8、起草单位依据审查意见进展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其次十四条 标准报批稿由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并经主任委员或其托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见附表4),报部科技司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抄送铁道部标准计量讨论所。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五章经费 其次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其次十六条 委员、单位委员和通讯委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交费方法由各技术委员会规定,部科技司批准。 其次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
9、经费主要由以下几方面供应: (一)国家和铁道部供应的标准补助经费及活动经费; (二)委员、单位委员和通讯委员交纳的费用;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询问、效劳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其次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修订标准补助费用; (二)技术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三)向委员供应资料所需费用; (四)标准审查费用; (五)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补助费用。 其次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技术委员会的经费进展治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应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状况报告,并书面报送部科技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展),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规划,检查经费使用状况等。技术委员会每年应向部科技司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每个技术委员会均应冠以专业名称,由部科技司审核公布。 第三十二条 各技术委员会应依据本章程,结合专业详细状况,制定本专业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以及内部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铁路工程建立标准的治理组织形式由铁道部建立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铁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