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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川市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2023年6月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确保建立工程质量,削减环境污染,降低城市噪音,维护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建立(开发)、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的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依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肯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纳运输车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和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立(开发)、施工
2、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须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 银川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银川市散装水泥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详细负责商品混凝土治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生产企业必需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立项前将可行性讨论报告等有关资料报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经批准立项的企业,由市建委进展资质初审,报自治区建立厅审核批准,取得暂定资质等级证书,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前方可进展生产活动。 第六条 生产企业在取得暂定资质等级证书一年后,具备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与生产力量相适应的试验手段,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质量到达国家规定标准,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报请自治区建立厅核准后,即可转为正式等级。 第七条 建筑企业附属的混凝土生产厂(站),凡将混凝土作为商品销售的(包括自用),均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否则不得对外销售混凝土。 第八条 生产企业资质实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