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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借款合同(15篇)金融借款合同1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近年来,我院审理的这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20xx至20xx年我院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数分别是:108/42/39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在经受了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目前各国均在寻求金融市场的富强和稳定,在当前金融货币政策适度放宽,贷款数量激增的状况下,如何通过司法程序爱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稳定有序的进展,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是我们法院和金融机构当前应当特殊留意的问题,笔者试就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发觉的有关问题和解决对策提出如下思
2、索: 一、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出借方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合)、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和进展银行(以下简称发行)。借款方有农夫个人、农村粮库等,贷款用途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效劳业等。20xx年108件有发行78件,有信合30件。20xx年42件,有信合17件、工行23件、农行和住房公积金办各1件。20xx年的399件有信合39件、农行1件、工行359件,工行这359件全是集中处理涉及农夫的奶牛贷款案件。现在大局部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只有一局部的债权得已实现。近3
3、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的案件数分别是:90/15/31,涉案标的为13602.4万/7.3万/157.6万。通过统计发觉:出借方中没有涉及建立银行的。借款用途没有涉及住房个人贷款,借款人中很少涉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务员或工人。从贷款合同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诉、辩称及举证内容看,这些发生纠纷的金融借款合同在贷款形成时就存在许多问题。详细有: 1、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的诚信、资质、还款力量审查不到位。有些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虽有担保人担保,但相当局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资产缺乏以归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根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个别信贷人员贷前审查把关不严,对申请贷款的农户审查不到位,对借款人、担保人
4、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力量疏于审查,造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或者明知借款人资信较差,放贷风险较大,但只要有担保人仍赐予放贷。实际上有的担保人在多起贷款中担保,根本无力履行担保责任。如*乡刘某为村民34个人17笔近200万元贷款担保,*乡张某为村民14人7笔近100万元贷款担保。特殊是那种一组三户、五户联保的合同,每户都有贷款35万,他们的实际资产加一起都不到5万元,却一次能借款10到15万元,这些贷款合同外表看是有担保,实际形同虚设,没有担保。 2、对借款用途考察不细,对实际用款人和办理贷款手续的人是否全都考察不到位。在借款用途上大局部借款用于农业生产,但也有局部贷款被用于买彩
5、票、炒股票、赌博,或者用于娶媳妇、盖房子等消费领域。有些农户在贷款时把自己的身份证、印鉴交给村干部和银行、信用社在基层托付的代办员,让他们代办贷款手续。实际却没有得到银行的贷款。贷款被那些代办员自用或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实际借款人不归还借款,金融部门只能起诉那些顶名贷款人,而不能起诉那些实际用款人,而这些顶名贷款人并没有实际用款,所以在诉讼中不情愿担当还款义务。 3、对借款人的资产变化状况不能准时了解把握,导致资产流失,不能足额准时还款。有的借款人在向银行贷款时,经济状况良好,后由于天灾人祸、不行抗力、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以至于无力归还银行借款;例如:农行诉薛某等五人贷款一案、信合诉刘某等五人贷
6、款案件等均是由于实际借款人死亡或家中发生火灾导致欠款不还,担保人也都不认可还款,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的。 4、清欠不准时,诉讼时效过期。有的金融机构不在规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内清理贷款,那些实际借款人和做贷款手续人为了躲避债务,举家外迁,不知去向,即使没有离开本地,有的贷款合同由于超过了法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金融机构也没有定期催收欠款,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导致案件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诉讼恳求。即使经过催告不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因被告去向不明,适用公告、一般程序审理案件,由于借款时间较长,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流失严峻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增加了诉讼和执行风险。特殊是前几年的粮库和农
7、夫个人贷款,有不少是由于银行自己没有按时清收贷款,丢失了起诉索款的最正确时机,无奈银行作为呆死帐处理,这样就给某些企业和个人以错误的信息,认为国家的贷款可以只借不还,助长了一些借款人赖帐不还的幸运心理。 (二)贷款手续弄虚作假,担保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 1、给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违规贷款、担保抵押。有的借款人自己有贷款不还,或者不是农夫身份,不符合农业贷款条件,就用金钱收买农夫的身份证和信贷员的感情,一些信贷员在为这些人办理贷款手续时千方百计弄虚作假,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贷款,有些人用房子、车辆或奶牛抵押,但却没有在房产或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担保抵押合同无效。 2、债务人之间相互担保,担保
8、人重复担保。在审理、执行中发觉:此贷款的债务人又是彼贷款的担保人,有的担保人在几起案件中同时消失,但信贷人员却视而不见。只注意担保的形式要件,而不注意担保的实质要件,将担保流于形式; 3、诱发刑事、违纪案件发生。有的信贷员明目张胆、明码实价地公开向用款人要好处、要回扣。近几年由于在签订、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中,信用社和银行的信贷员、代办员因无法收回、占用巨额贷款资金携款逃跑、或者涉嫌索、被刑事惩罚的,因违纪被降职处分的案件已有发生。 由于以前各行之间没有微机联网,银行系统对个人诚信状况无法查询,导致一些人处处贷款借债,却根本没有归还力量,或者随便挥霍贷款消费,一旦银行催收欠款,出借人的利益无法实现
9、。去年我县农业银行经国家政策调整,在剥离不良资产3000亿,被国家打包出售给长城等清欠公司的状况下,还有个别案件起诉到法院。今年由于农业银行集中突击放贷款,年初第一周全国放贷款6000亿元,我县放贷款1.8亿元。有的农户用新贷款还个人抬款。实在还不起了就举家外迁,去向不明。一旦这种新贷还旧帐的资金链条断裂,银行将承 担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因此今后由于这方面的缘由,这类诉讼还有连续增加的趋势。 二、削减金融借款纠纷,降低金融风险的解决对策。 1、标准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审批手续,从源头上削减金融风险。 为了降低金融风险,金融部门近几年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要求信贷员对贷款的回收担当连带清偿责任,
10、包括说情的人、帮助的人,信贷员、审批人等。但仍有局部贷款因金融部门在执行这些规章制度时不严格,导致贷款不能到期正常回收,因此金融部门还应当加强制度的监视和落实。定期对贷款发放状况、清收状况做检查,特殊是在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信贷员要多走访农户、村、屯干部,了解借款人的资信、还款力量、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等,各银行、信用社之间建立微机联网系统,一经发觉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坚决不予贷款。详细做到:(1)建立健全和落实信贷人员担当信贷风险制度。对确因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严峻违反信贷制度而造成的信贷风险,在调查核实的状况下,由信贷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按比例担当所造成风险的贷款份额,以此警示信贷人员和标准信贷行为
11、,对涉嫌的要准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消除信贷人员所持有的“收不回来有法院”的依靠心理。(2)建立贷款农户诚信调查制度。 诚信调查对避开贷款风险起着很大作用,信贷员在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前,可以着手从他们是否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是否欠金融机构、其他村民款等方面进展根本诚信度的调查,从中发觉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收集和把握到的借款人从事经营活动状况、收入状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应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并依靠村、镇干部和村级基层组织反映的状况正确作出诚信推断。金融机构还可以与法院执行机构沟通被执行人名录,形成一种长效的贷款借款人诚信体制治理机制。 2、取消简洁的相互联保的固定数额贷款
12、方式,建立敏捷多样的担保贷款模式。 对于有还款力量,资信状况好的借款人,可以依据本人的申请,采纳实物抵押和公务员或有资产的人信用担保双重担保的模式,并且要保证质押、抵押、保证合同的法律登记形式要件的标准,在适当的用款比例中放贷款。要坚决取消过去那种三户、五户相互担保,实际没有担保的信用担保方式。也不能一律要求借款人都一次性(一组)贷款9万或15万元,应当依据借款人的实际用款量和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比例把握放贷款数量,一般贷款量不应超过资产的1/3或1/2,即:借款人和担保人按全部总资产供应担保的状况下按资产总额的1/3或1/2供应贷款,这样借款人对归还贷款有积极性,不至于发生资不抵债而拒绝还贷
13、款或不能还款的状况。 3、加强对金融部门信贷员和农夫的金融信贷风险意识的培训和宣传,责、权、利相统一。 金融部门应加强自我爱护意识。对发放贷款实行贷前审查,贷后监视,责任到人,跟踪治理。对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归还力量有否变化等状况把握第一手资料,从而 实行相应措施,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回笼;信贷员对于自己辖区的农夫贷款负全部责任,一旦不能收回贷款,将面临下岗清欠的责任,一旦索受将面临被开除银行队伍的风险,因此信贷员在正常发放贷款,挣到了高额绩效工资的同时也糊涂地意识到自己的清欠责任重大,不敢轻易违规放贷款。法院可以就案讲法,在村、屯就一些有影响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就地审理、召开执行大会
14、,让那些逃债的、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人无处藏身,让群众知道拒还贷款的法律后果并引以为戒。 三、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诉讼难、执行难的对策。 1、以案件审理为抓手,审理中兼顾执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留意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个人信息,并准时实行财产保全等措施,在审理中兼顾执行。利用巡回法庭、托付调解等司法便民新举措,准时找到欠贷农户就地审案,削减案件审理的缺席判决率。并在审理中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提高欠贷农户的自觉履行率。邀请镇、村干部一起上门做工作,强化欠贷农户的信用观念,促使局部农户主动还贷,以点带面做好农户的宣传工作,促进农村信贷环境进一步好转。 2、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
15、对欠贷不还的被执行人,在其所在村、屯、社区和单位开展公告曝光活动,向社会征求执行线索并悬赏执行,在社会上营造深厚的舆论气氛。对查实有履行力量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加大执行力度,该拘留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让拒不履行、躲避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更高的拒执本钱。 3、建立法院与金融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和法院民商事审判庭、执行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法官要针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发觉的金融机构信贷治理方面的疏漏,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予以反应,以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防范金融风险。同时,法院要协调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对欠贷不还的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内部进展曝光,并形成一
16、种联防机制,使信用差的被执行人在各金融部门无款可贷,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贷风险。 总之,对金融部门形成的大量不良贷款,除按上述方法要求金融部门实行责任清收、奖惩清收、依法清收等手段外,还应出台一些有利于金融部门进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最大限度地削减信贷危机、降低金融风险,为县域经济的正常有序进展做出应有的奉献。 金融借款合同2 借款人:_住宅_电话:_法定代表人:_开户银行名称:_开户帐号:_传真_XX编码:_ 受托贷款人:_住宅_电话:_法定代表人:_传真:_编码: 依据_(以下简称托付人)与乙方签订的_托付代理协议,由乙方代托付人向甲方发放_贷款,并在受托范围与甲方协商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
17、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 其次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息_计算,按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托付人调整贷款利率,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用款规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规划为: _年_月_万元;_年_月_万元; _年_月_万元;_年_月_万元; _年_月_万元;_年_月_万元; _年_月_万元;_年_月_万元; 第六条还款规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规划为: _年_月_万元;_年_月_万元; _年_月_万元;_年_月_万元; _年_
18、月_万元;_年_月_万元; _年_月_万元;_年_月_万元; 第七条付息方式 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资金汇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内,以便于乙方按期、按规定收取利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户帐号为: 第八条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 第六条、 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规划归还借款和借款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又未取得托付人书面同意的39;,则甲方同意由乙方托付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状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_日内向托付人申请展
19、期,经托付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担当或分别担当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展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转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_日向托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托付方的规划及所供资金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 3.甲方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4.甲方必需按商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供
20、应其有关的规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状况; 7.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状况进展监视; 8.乙方应按托付方的规划及所供资金准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商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将停顿发放贷款,同时向托付人报告,并按其书面意见处理。 2.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商定分次还款规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按托付人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_的利息。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份。
21、 甲方:_乙方:_ 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金融借款合同3 甲方 负责人:_ 乙方:_ 法定代表人:_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复XX90号文件精神,促进双方经营顺当开展,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约期存款合同: 一、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_日内,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向甲方存入单笔不低于人民币_万元的约期存款; 二、甲方在存款到帐当日,根据乙方存入款项的金额开具约期存款定单交付乙方。 三、约期款项存入期限为_个月,自存单记载日当日开头计息。 四、双方商定存款利率为月利率_,合同履行期间,在无国家法律制止性规定的状况下,该利率不得变更。 五、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特
22、别状况征得乙方同意也可到期支付存款利息,存款利息由甲方直接转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帐户。 六、约期存款乙方在到期时一次性支取,特别状况经提前通知甲方也可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根据同业往来利率支付存款利息。 七、乙方利用约期存款定单为本单位及乙方客户进展质押、供应担保时,甲方应当积极帮助办理核押等相关手续。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九、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而发出通知、征得同意、达成补充协议等,均须采纳书面形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存款支取后自动终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人民银
23、行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金融借款合同4 贷款方: 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借款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贷款方借款。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目的,友好协商,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_美元(大写:_美元)。 贷款方在签订本书面合同之前,已向借款方供应_美元贷款。借款方在此确认已经收到贷款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供应的_美元贷款。 其次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所商定的贷款仅用于借款方_业务,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条 利率及还款期 、假如借款方在合同
24、商定的还期限内还清借款,贷款方则不收取借款利息。 、借款方应根据以下还款期向贷款方归还借款: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归还借款_美元;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归还借款_美元;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归还借款_美元。 、借款方应依据贷款方合理要求的时间、场所和方式还款。 第四条 治理费用 、借款方同意在借款期内,向贷款方支付治理费用,治理费用的金额为借款方砂_业务销售总额_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首个季度治理费用自_年_月_日起正式开头计算。 、假如借款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提前还清借款_美元,借款方支付治理费用的义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后终止。 第五条 浮动抵押 、借款方以
25、其现有的和将来拥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向贷款方供应抵押。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商定,并不作为贷款方依本合同对抵押物进展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贷款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当事人确认封存后,由借款方交与贷款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浮动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治理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借款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部门办理本合同的审批、备案和登记等事宜,所产生的费用由借款方担当。 、借款方应当合理使用和
26、妥当保管抵押物,如抵押物的价值比本合同签订时的评估价削减_以上的,借款方应当在三日内通知贷款方。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方连续供应相应担保或者提前还款。 、贷款方在借款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行使抵押权: ()借款方违反本合同所商定的义务; ()经营状况严峻恶化、削减注册资本; ()借款方分立、合并; ()借款方涉及重大纠纷诉讼,涉案标的万元人民币以上; ()借款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消营业执照; ()借款方住宅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其他因借款方缘由可能导致贷款方拥有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情形。 借款方发生或很可能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贷款方书面通知借款方之日为浮动抵押财产确定之日。若
27、借款方不签收通知回执的,贷款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四条所示方法通知,视为乙方已经收到。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借款方在此陈述并保证以下事项属实,否则担当欺诈的法律责任: 、借款方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全部者;该抵押财产不存在权属方面的争议。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不存在瑕疵。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依法可以设定抵押,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 、借款方在此保证在合同存续期间,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不从事以下行为: ()对公司的利润进展分红; ()在一个财务季度内购置价值合计25,000美元以上的生产设备; ()对抵押财产再次设立抵押
28、、质押或者出租、赠予抵押财产。 第七条 监视检查 贷款方和保证人有权检查贷款使用状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账册和记账凭证,查核物资库存,生产状况以及其它与借款人的清偿力量有关的信息,必需赐予便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局部,收取/年的利息。 、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天加收罚息。 第九条 法律适用 本借款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释均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对本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释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29、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与解释 、本合同一式五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三份送有关部门审批、登记或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 年 月 日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金融借款合同5 一、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纠纷案件的一般特点 1、一方主体特定,起诉方多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立银行相对较少。这里所指的金融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是指银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则多为自然人。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5%;个人借款的占整个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于购房或做生意。 2、贷款
30、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大,均有担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最长的也不超过两年,同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且担保人人数为两人以上,均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或三年。 3、金融部门不准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在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局部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许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状况,不能准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屡次。有的贷款到期后,而借款人迟迟不还,金融部门在诉讼时效内也不向借款人和担保
31、人催收,而是逾期后,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名确认。在庭审中,绝大局部当事人提出签字认可是在信贷人员的哄骗下由于自已不懂法签的名,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比拟大,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的也占一局部。如我院审理的某银行诉李某金融借款合同案。20xx年某银行与周某、李某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周某向某行申请借款5000元,借款期限和担保期均为两年,款到期后,周某因肇事而死亡。该款逾期后信贷人员向担保人送达了履行责任通知书,李虽在通知书上签了名,但在审庭中查明,在担保期限内某行没有向李某主见还款权利,从通知内容看,双方没有形成新的担保合同,本院以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某行的诉讼恳
32、求。 4、借款担保合同的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均有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均写明白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包括担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此外,借款人、担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证明、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手续,没有担保人的,用房产设置了抵押。 二、发生履行纠纷的主要缘由 1、金融部门贷前审查不严。很多金融部门信贷治理存在漏洞,放贷前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力量,盲目将标的较大的款放出,致使大量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同时有的银行、信用社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对一些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借款人采纳“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延长还贷期限,从而导致一些确无
33、还贷力量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积重难返。另外是金融机构贷后监视不力,一些银行、信用社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对其贷款用途和使用状况监视不力。有的借款人将贷款挪作它用,有的将名义上用于购置房屋或从事做生意的款用于挥霍或等违法活动,致使很多贷款难以收回 2、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拒不还款。借款人只顾个人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誉低下,合同到期后,有归还力量却拖欠不还。致使金融部门的收贷搁浅,只好诉诸于法律。 3、担保人法律学问欠缺,有还款力量,拒不担当保证人的义务,因这类案件均有担保人,且担保人不止一人,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作为连带担保的保证人就应在担保期限内担当还款义务,但绝大
34、多数担保人,因法律学问欠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肯定的手续,也不明白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分,有不少担保人还振振有词的说:“我没有实际花银行的款,凭什么让我还钱?”。 4、借款人经营赔本,没有归还力量,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借款人为躲躲债务,常年外出打工,没有准确地址,只能用公告的方式判决结案,给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带来很多困难,向此类案件,占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20%。 5、借款方因不行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而担保人也无力量归还的占所审结案件的5%。 总之,应对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纠纷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肯定法律学问和工作阅历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
35、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开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纠纷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托付当地有阅历的律师为您供应专业的法律效劳,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爱护。 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辩权 (1)合同履行应遵循什么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商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解除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值地阻挡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值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详细请看下文: 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根据商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根据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
36、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对合同商定义务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诚恳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帮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在全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担心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状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恳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挨次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
37、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挨次,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担心抗辩权。担心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领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准确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局部严峻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丢失商业信用;有丢失或者可能丢失履行债务力量的其他情形。其次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准时通知对方。对方供应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
38、限内未恢复履行力量并且未供应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担心抗辩权的行使是有肯定条件和限制的。如无准确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力量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供应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担心抗辩权人担当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中最重要的问题 订立合同后,我们总是朴实的认为只要依据合同办事就行了。原则上是这样的。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当有更清楚的理解。 合同的履行的原则性要求是全面、适当。 合同履行的详细要求做好你应当做的。 你(或对方)所应当作的,并不只是合同书上写的那些。(这个问题至关重要) 合同就是用来商定你作什么(乙方义务),我作什么(甲方义务),你得什么(乙方
39、权利),我得什么(甲方权利),以及双方如何做,消失问题如何解决的。 关于作什么与如何作的问题,如何确定呢?你(或对方)要如何作才是完全的、适当的履行了合同呢? 你(或对方)所应当作的(有时还包括应当不作的),并不只是合同书上写的那些。 还包括: (1)法律规定的。(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包装,质量说明,产品标签的要求) (2)各方共同达成的以书面或非书面协议中商定的。(如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对合同履行的详细细节、方式确实定。) (3)双方为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依照诚恳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通知、帮助、保密等义务。 (4)双方在合同中未商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应
40、当履行的。 (5)合同中未商定,协商不能补充,依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中任意条款中规定应当履行的。 合同履行费用商定不明的怎么办 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商定中,当事人就履行费用的负担等未明确说明的,可对合同进展补充协议;若对补充协议有争议,无法达成全都的,则根据合同其他有关条款或者一般交易习惯确定。如此仍不能确定的,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4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根据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酬劳不明确的,根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根据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承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预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根据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42、,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应留意的事项 与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承揽合同的纠纷也多发生在合同履行中。纠纷可能产生在合同履行中的各个方面,如承揽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日期交货或完成工作;定作人未按合同规定供应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原材料;定作人未如约付款;承揽人不能如约对定作人所定作产品的设计、技术指标、性能等保密等等。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为避开在合同履行中陷入陷阱,过多地纠缠于合同纠纷中,应留意以下问题: (一)信用守法,严格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 合同关系依其性质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讲究诚恳信用,不容许欺诈、蒙骗、任意毁约等行为。在我国的合同实践中,素来有“重合同守信用”、“诚恳不欺”等习惯存在,我国民法通则也明文规定了诚恳信用原则。诚恳信用原则属于强行法标准,订立合同或合同商定的条款违反诚恳信用原则,应为无效;当事人履行合同违反诚恳信用原则,应支付违约金,假如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还应赔偿损失。 1.因承揽人的过错而引发的纠纷 (1)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擅自将承揽的任务转让第三人而引发纠纷。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人身信任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