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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金融借款合同(15篇)金融借款合同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_(20xx)津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住所地津市市金鱼岭办事处文家湾社区金鱼岭广场28号。负责人蒋学锋,该社主任。被告彭某某,本院于20xx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以下简称窑坡渡信用社)与被告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小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窑坡渡信用社诉称,20xx年12月27日, 原告向被告贷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695%,20xx年12月18日到期。但被告仅偿还利息至20xx年12月31日,本金一直未还。到
2、20xx年12月31日止,尚欠本金5万元,利息13012. 25元,合计63012. 25元。被告彭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被告现在经济困难,原告方可多方体谅。经审查,20xx年12月27日, 原告向被告贷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695%,20xx年12月18日到期。但被告仅偿还利息至20xx年12月31日日,本金一直未还。到20xx年12月31日止,尚欠本金5万元,利息13012. 25元,合计63012. 2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彭某某尚欠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
3、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63012. 25元,被告彭某某当场向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支付本息共计50 000元,余款13012. 25元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自愿放弃;(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50 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据)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邓 小 华二 一 二 年 六 月 十 四 日书 记 员 高岚金融借款合同2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
4、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金融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合同的标的(11)根据_文件批准,乙方拟增添_(下称租赁物件),因资金困难,特向甲方申请办理金融租赁。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大写)_,购进租赁物件后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以租赁物件明细表、货物验收证明和购货发票影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交甲方保存。第二条 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21)在租期内租赁物件属甲方所有,乙方承认甲方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件进行改造,也不得对租赁物件做出任何形式的抵押、转让、分租及其他任何侵害租赁物件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行为。(22)租期
5、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23)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负。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2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季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2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
6、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明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26)租赁期满时,租赁物件由乙方留购,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的转让价款。自乙方交付该价款之日起,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即无条件地转移给乙方。第三条 租期和租金(3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 个日历月,即自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月 日止(包括起止日),其中宽限期为 个日历月,即从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包括起止日)。宽限期期间利息按月利率 计收,该项利息由乙方按季支付给甲方或甲方
7、指定的代理人。(32)在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33)本条第一款所列租期的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利息、保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合同附件三)向甲方或甲方的代理人分_次交付。(34)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融资总额的百分之_,计人民币(大写)_,乙方应将该项手续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全额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35)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当日)前三日将租金划入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人的帐户。甲方(代理人)开户行_。帐号为:_。(36)如
8、乙方未按本条规定的时间支付租金或宽限期利息,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日数和每日应交租金或利息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付费。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41)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由甲方对租赁物件统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费共计(大写)_,按下列第( )种方法支付。1、由甲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2、由乙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42)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承租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当地保险公司和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检验和索赔工作。如在租赁物件发生灭失或损害后,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和当地保险公司,贻误检验和索赔工作的进行,乙方应承担对租赁物件的赔偿责任。(43)如租赁物件发
9、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抵作乙方未支付的租金。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及时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部分损害或已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已灭失的部分,使租赁物件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自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时止,乙方仍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第五条 经济担保(51)甲方同意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济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不论发生任何
10、情况,凡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应无条件地、及时地承付乙方所欠租金及连带发生的损失费用。在甲方认为必要时,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有权从该经济担保人在银行的各种存款中扣收全部应由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第六条 合同的代理监督(61)甲方委托_为本合同的甲方代理人。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人代甲方监督本合同的执行,享有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并愿为甲方代理人就其为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提供方便。(62)甲方代理人作出的任何与本合同规定相抵触的意思表示视为无效,乙方不得以此种意思表示作为对抗甲方的依据。第七条 违约和争议的处理(7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
11、的有关规定。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支付租金,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收回、处理租赁物件所发生的任何开支与费用应由乙方承担。(7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金融借款合同3甲方负责人:_乙方:_法定代表人:_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复XX90号文件精神,促进双方经营顺利开展,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约期存款合
12、同:一、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_日内,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向甲方存入单笔不低于人民币_万元的约期存款;二、甲方在存款到帐当日,按照乙方存入款项的金额开具约期存款定单交付乙方。三、约期款项存入期限为_个月,自存单记载日当日开始计息。四、双方约定存款利率为月利率_,合同履行期间,在无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利率不得变更。五、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特殊情况征得乙方同意也可到期支付存款利息,存款利息由甲方直接转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帐户。六、约期存款乙方在到期时一次性支取,特殊情况经提前通知甲方也可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按照同业往来利率支付存款利息。七、乙方利用约期存款定单为本单位及乙方客户进行质
13、押、提供担保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办理核押等相关手续。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九、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而发出通知、征得同意、达成补充协议等,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存款支取后自动终止。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人民银行备案一份。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金融借款合同4贷款人(银行):借款人:保证人:借款人为进行生产,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保证人为此借款提供担保,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
14、一条 贷款种类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整。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为千分之 ,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1. 借款时间共 年零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 归还时间 贷款金额第一期 年 月底前 元 ; 第二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 月底前 元 。2.还款分期如下:归还期限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还款时的利率第一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 月底前 元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1. 还款资金来源。2. 还款方式。第七条 保证条款1. 借款人用自
15、有的做抵押。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2.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3.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4.借款人有义务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人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第八条 违约责任。一、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借款人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人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二、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贷款人未按期提供贷款
16、,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人的罚息计算相同。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条 其它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贷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地址:借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地址:银行帐户: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地址:银行帐户:年 月 日金融借款合同5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1)金融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借款种类、借款币种、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利
17、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2)合同订立要注意的问题借款人应在订立合同时负担如实申报义务。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约提供担保。3)贷款人的义务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以方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4)借款人的合同义务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合同法201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收取借款的,仍须按照合同约
18、定的借款日期和数额向贷款人支付利息。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期支付利息。如果按照合同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利息支付期限,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款借款时一并支付。按期返还借款容忍义务。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给予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贷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有偿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
19、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要式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20、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终止金融借款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1、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对合同继续展期的,则合同终止,借款人应依约定将借款及利息返还给贷款人,借款合同因此而消灭。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因贷款人的解除而终止。此外,合同
21、终止的其他原因也适用于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6甲方:_ 乙方:_负责人:_ 法定代表人:_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复xx90号文件,促进双方经营顺利开展,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约期存款合同:一、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_日内,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向甲方存入单笔不低于人民币_万元的约期存款;二、甲方在存款到帐当日,按照乙方存入款项的金额开具约期存款定单交付乙方。三、约期款项存入期限为_个月,自存单记载日当日开始计息。四、双方约定存款利率为月利率_,合同履行期间,在无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利率不得变更。五、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特殊情况征得乙方同意也可到期支付存款利息,存款利息由甲方直接转
22、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帐户。六、约期存款乙方在到期时一次性支取,特殊情况经提前通知甲方也可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按照同业往来利率支付存款利息。七、乙方利用约期存款定单为本单位及乙方客户进行质押、提供担保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办理核押等相关手续。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九、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而发出通知、征得同意、达成补充协议等,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存款支取后自动终止。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人民银行备案一份。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
23、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金融借款合同7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近年来,我院审理的这类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20xx至20xx年我院审理的此类纠纷案件数分别是:108/42/39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到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在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目前各国均在寻求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在当前金融货币政策适度放宽,贷款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司法程序保护我国的金融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有效地防范金融危机是我们法院和金融机构当前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笔者试就基层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发现的有关问题和
24、解决对策提出如下思考:一、存在的问题(一)、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出借方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合)、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发行)。借款方有农民个人、农村粮库等,贷款用途有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服务业等。20xx年108件有发行78件,有信合30件。20xx年42件,有信合17件、工行23件、农行和住房公积金办各1件。20xx年的399件有信合39件、农行1件、工行359件,工行这359件全是集中处理涉及农民的奶牛贷款案件。现在大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只有一部分的债权
25、得已实现。近3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的案件数分别是:90/15/31,涉案标的为13602.4万/7.3万/157.6万。通过统计发现:出借方中没有涉及建设银行的。借款用途没有涉及住房个人贷款,借款人中很少涉及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公务员或工人。从贷款合同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诉、辩称及举证内容看,这些发生纠纷的金融借款合同在贷款形成时就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有:1、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有些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虽有担保人担保,但相当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个别信贷人员贷前审查把关不严,对申请贷款的农户审查不到位,对借
26、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造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或者明知借款人资信较差,放贷风险较大,但只要有担保人仍给予放贷。实际上有的担保人在多起贷款中担保,根本无力履行担保责任。如*乡刘某为村民34个人17笔近200万元贷款担保,*乡张某为村民14人7笔近100万元贷款担保。特别是那种一组三户、五户联保的合同,每户都有贷款35万,他们的实际资产加一起都不到5万元,却一次能借款10到15万元,这些贷款合同表面看是有担保,实际形同虚设,没有担保。2、对借款用途考察不细,对实际用款人和办理贷款手续的人是否一致考察不到位。在借款用途上大部分借款用于农业生产,但也有部分贷款
27、被用于买彩票、炒股票、赌博,或者用于娶媳妇、盖房子等消费领域。有些农户在贷款时把自己的身份证、印鉴交给村干部和银行、信用社在基层委托的代办员,让他们代办贷款手续。实际却没有得到银行的贷款。贷款被那些代办员自用或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实际借款人不偿还借款,金融部门只能起诉那些顶名贷款人,而不能起诉那些实际用款人,而这些顶名贷款人并没有实际用款,所以在诉讼中不愿意承担还款义务。3、对借款人的资产变化情况不能及时了解掌握,导致资产流失,不能足额及时还款。有的借款人在向银行贷款时,经济状况良好,后由于天灾人祸、不可抗力、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以至于无力偿还银行借款;例如:农行诉薛某等五人贷款一案、信合诉刘某
28、等五人贷款案件等均是因为实际借款人死亡或家中发生火灾导致欠款不还,担保人也都不认可还款,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的。4、清欠不及时,诉讼时效过期。有的金融机构不在规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内清理贷款,那些实际借款人和做贷款手续人为了逃避债务,举家外迁,不知去向,即使没有离开本地,有的贷款合同因为超过了法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金融机构也没有定期催收欠款,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导致案件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诉讼请求。即使经过催告不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因被告去向不明,适用公告、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由于借款时间较长,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流失严重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增加了诉讼和执行风险。特别是前几年的粮
29、库和农民个人贷款,有不少是因为银行自己没有按时清收贷款,丧失了起诉索款的最佳时机,无奈银行作为呆死帐处理,这样就给某些企业和个人以错误的信息,认为国家的贷款可以只借不还,助长了一些借款人赖帐不还的侥幸心理。(二)贷款手续弄虚作假,担保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1、给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违规贷款、担保抵押。有的借款人自己有贷款不还,或者不是农民身份,不符合农业贷款条件,就用金钱收买农民的身份证和信贷员的感情,一些信贷员在为这些人办理贷款手续时千方百计弄虚作假,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贷款,有些人用房子、车辆或奶牛抵押,但却没有在房产或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担保抵押合同无效。2、债务人之间互相担保,担保人
30、重复担保。在审理、执行中发现:此贷款的债务人又是彼贷款的担保人,有的担保人在几起案件中同时出现,但信贷人员却视而不见。只注重担保的形式要件,而不注重担保的实质要件,将担保流于形式;3、诱发刑事、违纪案件发生。有的信贷员明目张胆、明码实价地公开向用款人要好处、要回扣。近几年因为在签订、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中,信用社和银行的信贷员、代办员因无法收回、占用巨额贷款资金携款逃跑、或者涉嫌索、被刑事处罚的,因违纪被降职处分的案件已有发生。由于以前各行之间没有微机联网,银行系统对个人诚信情况无法查询,导致一些人到处贷款借债,却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或者随意挥霍贷款消费,一旦银行催收欠款,出借人的利益无法实现。去年
31、我县农业银行经国家政策调整,在剥离不良资产3000亿,被国家打包出售给长城等清欠公司的情况下,还有个别案件起诉到法院。今年由于农业银行集中突击放贷款,年初第一周全国放贷款6000亿元,我县放贷款1.8亿元。有的农户用新贷款还个人抬款。实在还不起了就举家外迁,去向不明。一旦这种新贷还旧帐的资金链条断裂,银行将承担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因此今后由于这方面的原因,这类诉讼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二、减少金融借款纠纷,降低金融风险的解决对策。1、规范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审批手续,从源头上减少金融风险。为了降低金融风险,金融部门近几年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要求信贷员对贷款的回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说情的人、
32、帮忙的人,信贷员、审批人等。但仍有部分贷款因金融部门在执行这些规章制度时不严格,导致贷款不能到期正常回收,因此金融部门还应该加强制度的监督和落实。定期对贷款发放情况、清收情况做检查,特别是在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信贷员要多走访农户、村、屯干部,了解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等,各银行、信用社之间建立微机联网系统,一经发现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坚决不予贷款。具体做到:(1)建立健全和落实信贷人员承担信贷风险制度。对确因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严重违反信贷制度而造成的信贷风险,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由信贷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按比例承担所造成风险的贷款份额,以此警示信贷人员和规范信贷行为,对涉嫌的要及
33、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打消信贷人员所持有的“收不回来有法院”的依赖心理。(2)建立贷款农户诚信调查制度。 诚信调查对避免贷款风险起着很大作用,信贷员在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前,可以着手从他们是否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电话费,是否欠金融机构、其他村民款等方面进行基本诚信度的调查,从中发现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收集和掌握到的借款人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应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并依靠村、镇干部和村级基层组织反映的情况正确作出诚信判断。金融机构还可以与法院执行机构沟通被执行人名录,形成一种长效的贷款借款人诚信体制管理机制。2、取消简单的互相联保的固定数额贷款方式,建立灵活多
34、样的担保贷款模式。对于有还款能力,资信状况好的借款人,可以根据本人的申请,采用实物抵押和公务员或有资产的人信用担保双重担保的模式,并且要保证质押、抵押、保证合同的法律登记形式要件的规范,在适当的用款比例中放贷款。要坚决取消过去那种三户、五户互相担保,实际没有担保的信用担保方式。也不能一律要求借款人都一次性(一组)贷款9万或15万元,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实际用款量和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比例掌握放贷款数量,一般贷款量不应超过资产的1/3或1/2,即:借款人和担保人按全部总资产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按资产总额的1/3或1/2提供贷款,这样借款人对偿还贷款有积极性,不至于发生资不抵债而拒绝还贷款或不能还款的情况
35、。3、加强对金融部门信贷员和农民的金融信贷风险意识的培训和宣传,责、权、利相统一。金融部门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发放贷款实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督,责任到人,跟踪管理。对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有否变化等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回笼;信贷员对于自己辖区的农民贷款负全部责任,一旦不能收回贷款,将面临下岗清欠的责任,一旦索受将面临被开除银行队伍的风险,因此信贷员在正常发放贷款,挣到了高额绩效工资的同时也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清欠责任重大,不敢轻易违规放贷款。法院可以就案讲法,在村、屯就一些有影响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就地审理、召开执行大会,让那些逃债的、拒不履行
36、还款义务的人无处藏身,让群众知道拒还贷款的法律后果并引以为戒。三、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诉讼难、执行难的对策。1、以案件审理为抓手,审理中兼顾执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个人信息,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在审理中兼顾执行。利用巡回法庭、委托调解等司法便民新举措,及时找到欠贷农户就地审案,减少案件审理的缺席判决率。并在审理中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提高欠贷农户的自觉履行率。邀请镇、村干部一起上门做工作,强化欠贷农户的信用观念,促使部分农户主动还贷,以点带面做好农户的宣传工作,促进农村信贷环境进一步好转。2、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对欠贷不还的被执行人,在其所在
37、村、屯、社区和单位开展公告曝光活动,向社会征求执行线索并悬赏执行,在社会上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对查实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加大执行力度,该拘留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让拒不履行、逃避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更高的拒执成本。3、建立法院与金融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和法院民商事审判庭、执行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法官要针对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方面的疏漏,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予以反馈,以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防范金融风险。同时,法院要协调各专业银行、信用社对欠贷不还的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内部进行曝光,并形成一种联防机制,使信用差的被执行人在
38、各金融部门无款可贷,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贷风险。总之,对金融部门形成的大量不良贷款,除按上述方法要求金融部门采取责任清收、奖惩清收、依法清收等手段外,还应出台一些有利于金融部门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贷危机、降低金融风险,为县域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金融借款合同8债权人:住所:法定代表人:保证人:身份证号码:住所:保证人:身份证号码:住所:鉴于: 公司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已签订 (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主合同切实履行,保证人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保证。现债权人、保证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
39、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货款义务。第二条 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违约金、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变(拍)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四条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支付货款情况下,每个货款支付日,也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提前解除合同或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第五条 保证人接受债权人对其资信情况、财产状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保证及时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
40、资料。第六条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主合同内容时,保证人同意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向第三方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重大资产。第八条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的,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债权人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保证人放弃任何其他担保的优先抗辩权;债权人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享有的担保权或变更担保权顺位,造成债权人在上述担保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保证
41、人承诺对债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第九条 对于债权人实现本合同担保权时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权:(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 ;(3)违约金;(4)逾期付款利息;(5)货款。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保证及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 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并且不可撤销,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随之转移,保证人应依本合同的约定继续
42、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四条 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公章):XXXXXXXXX乙方(公章):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XXX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金融借款合同9原告:商业银行被告:张A,被告:张B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A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3679.45元;支付利息及罚息17068.37元(计算至20xx年4月20日);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损失5200元;上述合计145947.82元;2
43、、判决被告张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xx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张A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张A以装修店面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2月23日至20xx年12月23日;月利率为15;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为确保债务如期清偿,被告张B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张B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借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已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此致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44、人: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10答辩人(被告):景德镇某金融市场被答辩人(原告);某银行下属信托公司答辩人因同被答辩人拆借资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一、本案合同无效1、合同约定的“拆借资金期限”条款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下称拆借办法)第七条规定:“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印发拆借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拆借资金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其他金融机构对专业银行拆出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拆借期限长达10个月至一年,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当属无效。2、合同约定的“拆借利率”条款无效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业拆借资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3.17%,折合成月利率为10.98。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月利率高达15和17,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同样无效。依据拆借办法第九条规定,拆借期限和拆借利率为拆借资金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最主要的条款。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