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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置、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和向保障性住房建立工程发放的工程贷款。 第三条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批准贷款资金使用规划、托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付银行)以及贷款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四条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治理
2、中心)负责制订贷款年度和阶段性使用规划,讨论、拟定贷款政策,通过与受托付银行签订托付贷款协议的方式托付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根据托付贷款协议的商定,对受托付银行的业务办理状况进展监视和考核。 受托付银行依据本方法确定的贷款对象、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办理公积金贷款。受托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需依据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标准操作,并承受治理中心的监视和治理。 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托付银行应当根据托付合同的商定优先供应公积金贷款,并做到应贷尽贷。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缺乏以支付购置、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
3、时,可同时向受托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展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根据治理中心与受托付银行签订的托付贷款合同的商定办理抵押登记。组合贷款抵押物的处置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商定执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阻止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其次章贷款对象、条件及其应供应的材料 第七条按规定向治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置全部产权自住住房、建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4、(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开户并且连续、足额汇缴,期限不低于治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期限。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四)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金额。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力量,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归还力量的其他债务。 (六)所购置、建修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以所购置、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 第九条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借款人和配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
5、积金的,其缴存不良记录将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须供应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非本市户口还须供应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明。 (二)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购置商品房的,须出具商品房买卖契约;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须出具经济适用房买卖契约正本原件;购置二手房的,须出具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合同正本原件;建修自住住房的,须出具房屋全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当地建立规划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 (四)已付房款证明。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单笔公积金贷款以夫妻为单位,贷款额度取以下三项额度的最低值: (一)根据借款人还贷力
6、量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力量系数12(月)实际可贷年限。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与配偶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 (二)根据规定的贷款金额占房屋总价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力量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延长1至5年。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担保和公证 第
7、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担保,贷款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公积金贷款购置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应当与治理中心签订按揭协议,为借款人供应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全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托付银行执管之日止; (二)使用公积金贷款购置二手房,由担保机构进展担保的,担保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全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托付银行执管之日止。 第十六条借款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按相关规定需要公证的,应当进展公证。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到受托付银行填写住房公
8、积金贷款申请书。 (二)贷款受理。受托付银行根据治理中心的托付,对借款人的申贷材料进展审核,指导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受托付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借款合同审核确认后,交治理中心终审。 (三)贷款终审。治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料进展终审,审批通过后,将资料返还给受托付银行。 (四)贷款抵押。受托付银行前往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为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与受托付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后,应准时办理房屋全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受托付银行准时执管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物需估价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展评估。 (五)贷款发放。借款人到受托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受托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房
9、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六章贷款归还 第十八条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归还公积金贷款,按借款合同商定的还款日期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托付银行每月从还款账户中扣收。 其次十条借款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储存余额用于归还购房贷款本息。 归还公积金贷款可以实行托付提取或柜面转账提取的方式。托付提取还贷可实行逐年或逐月提取的方式。实行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内应当根据治理中心的规定保存余额。住房公积
10、金及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的方法由治理中心拟订,经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住房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其次十一条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需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经治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局部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档案治理及权证监管 其次十二条受托付银行在贷款发放后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治理的要求对贷款档案进展治理。 其次十三条受托付银行应当将房屋他项权证作为重要凭证保管,做到专人、专案治理。 对具备办理房屋全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借款人未按期办理两证的,受托付银行应当
11、催促其尽快办理,并准时执管房屋他项权证。 其次十四条治理中心根据托付协议书的商定对受托付银行的权证治理状况进展考核。 第八章附则 其次十五条借款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其合法的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连续履行借款合同的,经治理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借款合同。 其次十六条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工程贷款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立工程贷款业务标准执行。 其次十七条文中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和贷款期限、购房首期付款比例、还贷力量系数、贷款时开户并且连续、足额汇缴期限、再次申请贷款须满意的条件、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须保存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等未详细明确的事项,由治理中心制订,经管委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其次十八条本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