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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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_物业经理人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方法已于2023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23年1月17日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方法 (2023年12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公布依据2023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方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打算第一次修订依据2023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常使用人防工程治理和收费的实施方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打算其次次修订2023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

2、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根本生活和根本医疗需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全部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根据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 全市统筹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生育保险享受条件和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效劳实行社会化治理。 第四条 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视治理工作。 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

3、机构详细负责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经办治理工作;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详细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卫生计生、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方法的实施工作。 其次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照实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详细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执行。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财政核拨正常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收支统管的原则列入单位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

4、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生育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本方法施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治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产生的利息等收益应当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统一治理。 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市、区(市)财政根据平均负担的原则赐予补贴。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治理和监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治理监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规

5、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规划生育手术; (二)在本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根据规定参与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准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 毕业当年度参与生育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转业或者复员一年内参与生育保险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以及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缴费后生育的,从缴费次月根据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规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费用。 第十一条 职工因实施规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

6、通手术以及实施上述手术引发的并发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 女职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根据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 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4个

7、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妊娠期合并症及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根据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可依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和当地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参与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规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根据本方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第四章 医疗效劳治理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医疗效劳实行协议治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规划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在公平协商的根底上签订效劳协议,明

8、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方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制定。 源 自治理资料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生育保险协议效劳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参保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协议妇幼保健机构、协议医疗机构进展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可以自主选择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规划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实施规划生育手术。 其次十条 生育保险协议效劳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效劳范围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工程及标准。 其次十一条 生育保险协议效劳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信息联网。职工生育的,由本人持社会保障卡、规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效劳手册或者生育证,施行流产、引产等规划生育手术的,由本人持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到生育保险协议效劳机构进展生育保险待遇确认。 在生育保险协议效劳机构发生的需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协议效劳机构直接结算,超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超出局部由个人负担。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有关社会保险治理规定应当赐予惩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P 源 自治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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