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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通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通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切实保障参保女职工及配偶在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和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市政发2005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坚持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适当调剂的原则,实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费率标准、统一待遇支付项目和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第二章参保缴费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
2、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四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缴纳。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季、年)申报。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及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条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3、0.7%缴纳生育保险;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由财政负担。第三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基金构成。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市、县(市、区)两级分别管理,财政专户不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政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稽核审查制度和超支预警报告制度。生育保险基金出现超常支出时,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报告。县(市、区)
4、级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年末编制预决算,上报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计息办法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并按国家规定的保值增值办法进行基金管理。第九条实行市级统筹生育保险调剂金制度。市级统筹调剂金按当年生育保险基金征缴计划的5%提取,由市级经办机构存入财政专户,单独列帐管理。沉淀调剂金达到当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用于平衡全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确有困难、入不敷出的县(市、区)支出。使用调剂金应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5、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完成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市、区),当年所征收基金不足支付生育待遇的,先使用累计结余基金,用完后仍存在缺口的,从市级统筹调剂金中支付;未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市、区),当年支付的不足部分,从累计结余基金中支付,市级统筹调剂金原则上不予支付。第四章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支付项目和标准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市政发200512号)和通化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国家和省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和标准做出调整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
6、政部门负责出台政策统一调整。各县(市、区)不得擅自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和标准。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及确定,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与确定后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查确定,同时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县级经办机构与确定后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
7、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实行全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制度,参保职工生育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的任何一家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市、县(市、区)两级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签订和日常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依据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超出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对违反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的定点机构,要取消定点资格。第十六条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先到经办机构登记、开卡,然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医。参保职工需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的,需填写生育职工转
8、诊、转院审批表,经属地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七条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经办机构按照支付范围、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按月与定点机构直接结算。超出支付范围、规定项目和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除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以外的其他各项符合政策规定的待遇,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参保单位结算。第六章目标管理第十九条生育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两级目标任务考核体系。第二十条实行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两
9、级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目标任务考核奖罚制度。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年度生育保险任务目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各县(市、区)任务指标,每半年对县(市、区)生育保险参保扩面人数、缴费基数、生育保险费征缴,待遇支付等情况进行检查、稽核一次,并将各县(市、区)完成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的综合考核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第二十一条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按一定标准安排专项补助经费。第七章信息化建设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生育保险信息工作,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组
10、织实施。第二十三条生育保险信息化建设全部纳入市级“金保工程”数据中心进行管理。各县(市、区)使用全市统一的生育保险管理系统应用软件,做到全市生育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第二十四条生育保险信息系统主要由参保管理、变更管理、征缴管理、基金管理、支付管理、参数管理、统计查询及系统管理等部分组成,覆盖生育保险业务处理全过程。第八章部门职责第二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市级统筹的主管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科学编制生育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建立生育保险计算机网络平台,做好参保扩面和稽核工作。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使生育保险网络正常运行。第二十八条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审计,监督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营,并查处违规行为。第二十九条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市级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