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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13篇)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 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篇一 双方依据_市优待价房出售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将坐落在_市_区_街道_路_支弄_号_室计建筑面积_平方米的房屋以优待价出售给乙方。 2.上开房屋按住房综合造价的_%_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元计价,另计房屋地段、层次、朝向、设施因素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_元,共计售价_元。 3.乙方在合同签定时交纳定金叁百元整。 4.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付清购房款,甲方赐予_%优待,乙方实付价款_元。 5.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需征得甲方同意。首期付款占应付款_%,计_元。余额计_
2、元,分_年付清,月利率_,余额款本息共计_,每月月底前交付_元,最终在_年_月底前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首期购房款。 6.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购房款作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从未交款当月起向甲方缴付按公房租金标准计价的临时使用费,补交住宅建立债券。预付修理费按已支出的修理费用结算,多退少补。 7.乙方购房款未付清前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由其代理人或继承人付款。如乙方去世又无继承人,房屋由所在地区、县房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向法院申请按绝产接收,未付清的购房款由接收单位补交。 8.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修理费,在合同签订30天内交割房屋。 9.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交付
3、有关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乙方分期付款则要购房款全部付清前方可取得房屋全部权证。 10.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预付住房售后修理费。甲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_%,提取修理费_元,连同乙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_%预付修理费_元,落实修理单位,负责修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11.上开房屋的基地和园地属国家全部,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公用部位设施属同幢全部权人共有,乙方保证不侵占使用。 12.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私房、建筑治理等的各项法规和规定,按时向供应售后效劳和治理的管房单位或组织交纳治理费用。 1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履行合同,定金抵付购房款,未履行合同,定金
4、不予返还;甲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双倍归还乙方。 14.本契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地管房部门或组织,房产交易所各执一份存证。 甲方:_乙方:_ 代表人_代表人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 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篇二 公证书 (_)_年第_号 申请人:_ 甲方(预出售方):_(全称),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号码:_,住宅: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 托付代表人:_,职务:_。 乙方(预购置方):_,男/女,_年_月_日诞生,住址:_或身份证件编号:_。 公证事项:商品房预售合同 甲、乙双方于_年_月_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
5、协商全都订立了前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注:如有代理人,应写明:代理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 甲方转让的房屋期权坐落于_,暂测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相应占用的土地使用面积为_平方米,系甲方经政府批准投资、开发的_(注;商品房的冠名)外销/内销商品房。甲方对该房屋期权持有(房屋土地治理部门全称)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该房屋期权至_年_月_日在_(房地产登记部门全称)查无预售、抵押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登记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房屋期权可依法转让(注:该房屋期权在转让时设有抵押权或其他权利受限制
6、的,证词应据实视情表述)。 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甲方以(币种)_(大写)_元整将上述房屋期权转让给乙方,合同中商定的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日期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详细、明确(注:若房价款在订立合同时已付清应当据实表述)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_(甲方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与_(乙方姓名)于_年_月_日在_(合同签订地点)签订了前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 (注:若合同在本处、本公证员
7、或其他公证员面前签订的,证词应视情表述;若合同经境外公证、认证的,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不予证明)。 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公证)之日起生效。 (注:合同的生效证词应视情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_(县)公证处 公证员:_(签名) _年_月_日 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 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篇三 卖方: 姓名 性别 诞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方: 姓名 性别 诞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治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 个单座落在深圳市 第 座 楼
8、 单元。合计面积 平方,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原楼价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批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全都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马上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马上上述房产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全部权即归买方全部。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
9、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 后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 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 买方: 一年 月 日 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 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篇四 出卖人: 营业执照号: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托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
10、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托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号码 共有状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公平、自愿、诚恳信用的根底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根本状况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土地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 ,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立商品房,工程名称为 ,规划用途为 。 所购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构造为 ,建筑层数 层,其中地上_层,地下_ _层。 其次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根本状况 买受
11、人购置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 (1、预售,2、现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不动产权证号为 ,规划用途为 。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 工程中第 幢座 单元 层 号房屋(地址最终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变化,不影响该商品房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 (1、猜测2、实测)建筑面积共_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分摊共用建筑面积_,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_ 米。有 _ 个阳台,其中 阳台为封闭式, _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三条 抵押状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状况为:_ 。
12、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_。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抵押权人办理已购商品房的上述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四条 预售款的监管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商定准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以下预售款监管账户。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 。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 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商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总房价 元(¥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13、 元/,总房价 元(¥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 元(¥ )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 元(¥ )于 支付。 2.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 买受人以 方式贷款的,应于 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 元(¥ ),剩余房款 元(¥ )向 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帮助办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申请办理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
14、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根据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缘由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支付,不担当本合同第七条商定的违约责任;逾期_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日内准时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缘由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合同连续履行,详细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在 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 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缘由,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
15、请贷款数额的,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担当第七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 日内,出卖人应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也可选择连续履行合同,剩余房款的在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支付,或另行签订付款的补充协议。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 元于 支付。剩余房款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的商定时间付款,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16、。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商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实行分期付款的,根据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以下第1、2、 项所列条件: 1、已取得长沙市住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已经长沙市住房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勘测报告书; 该商品
17、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供应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九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条件 (一)城市根底设施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立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 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燃气: 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给;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担当相关费用;第3、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
18、。 假如在商定期限内未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根据以下第_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项在商定期限内未到达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本合同商定担当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第4项未按时到达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_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到达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_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到达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_元的违约金。 (2)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违约金,并实行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日之内到达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到达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赐予赔偿,出卖人赔偿金额为; (二)公共效劳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立工程规划许
19、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_年_月_日到达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_年_月_日到达 ; 3.规划的车位、车库:_年_月_日到达 ; 4.物业效劳用房:_年_月_日到达 ; 5.医疗卫生气构:_年_月_日到达 ; 6.幼儿园:_年_月_日到达 ; 7.学校:_年_月_日到达 ; 以上设施未到达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根据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到达上述商定条件的,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到达上述商定条件的, ;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到达上述商定条件的, ; 4.物业效劳用房未到达上述商定条件的, ; 5.其他设施未到达上述商定条件的, 。 关于本工程内相关设施、设备的详细商定见
20、附件三。 第十条 交接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_年_月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到达第八条、第九条商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商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意第八条商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意第八条商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担当,并根据第十一条处理。 (三)
21、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展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治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以下除地基根底和主体构造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根据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标准自查验次日起_日内负责修复,并担当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_; (6)_。 (三)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缘由,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
22、下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行抗力外,出卖人未根据第十条商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根据以下第_种方式处理: 1.根据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2)不作累加 ) 。 (1) 逾期在_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七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条商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七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 逾期超过_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一样)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
23、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根据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根据全部房价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连续履行合同的,合同连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 。 第十二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供应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其次条载明的猜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根据第_种方式处理。 1.依据第五条根据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定,双方同意根据以下原则处
24、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根据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猜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担当,产权归买受人全部。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猜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25、肯定值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肯定值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猜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_100% 2.依据第五条根据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定,双方同意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均在3%以内(含3%)的,依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根据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
26、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猜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担当,产权归买受人全部。实测建筑面积小于猜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含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肯定值超出3%局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猜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误差比=_100%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依据第五条根据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具体尺寸,并商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
27、不全都或者相关尺寸超出商定的误差范围,双方商定如下: 4.双方自行商定:双方自行商定 。 第十三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立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根底设施、公共效劳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承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
28、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根据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根据全部房价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商定如下: _。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根据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以下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构造形式、户型、空间
29、尺寸、朝向; 2. _; 3._。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承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根据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根据全部房价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五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根底和主体构造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根底和主体构造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
30、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根据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担当。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觉除地基根底和主体构造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根据以下方式处理: (1)准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担当相应赔
31、偿责任。 _。 (2)经过更换、修理,仍旧严峻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根据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担当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担当。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需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商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根据以下第(
32、1)、_、_方式处理(可多项选择): (1)准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_; (4)_。 详细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商定见附件四。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_,标准文号: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状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_,标准文号:_。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状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33、含已付贷款局部),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根据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担当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担当,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担当。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担当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到达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根据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担当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担当相应赔偿责任。 _。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
34、担当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具体商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详细内容见附件五。 (二)以下情形,出卖人不担当保修责任: 1.因不行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_。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修理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_5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托付他人进展修理,修理费用及修理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担当。 第十七条 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的商定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出卖人应于30日内向长沙市房屋交易治理机构办理商品房预
35、售合同登记备案;若设定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抵押双方应于 日(不超过预报登记时间)内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买卖双方应于 日内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预报登记。出卖人没有按商定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的,应按本条第五款的商定担当相应责任,且买受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后可单方申请。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现售商品房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出卖人应于 30日内向长沙市房屋交易治理机构办理商品房现售合同登记备案。 买卖双方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在商品房交付后90日内,出卖人应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办理买受人不动产权证的资料,并在 日内办妥不动产权证。
36、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商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办妥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每日按已付房款的 支付违约金。 3. 。 如因买受人的缘由,致使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登记,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项处理: 1.出卖人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 日(该时限应当与本条第五款(1)项中的时限一样)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37、买受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该比率应当不大于本条第五款(1)项中的比率)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能办理登记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每日按已付房款的 支付违约金(该比率应当不大于本条第五款(2)项中的比率)。 3. 。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日内,双方到长沙市房屋交易治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违约方应当担当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物业修理资金交存的商定 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代收物业修理资金。 买受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及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交存物业修理资金。 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物业修理资金的,出卖人不
38、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第十九条 物业效劳的商定 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为 ,资质证号为 。 2、前期物业效劳期间,物业效劳收费方式为 。物业效劳期限:自 至 止,物业效劳收费价格为 元/月(建筑面积),收费起始时间 。 3、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效劳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状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4、买受人已具体阅读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和临时治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治理,遵守临时治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打算选聘或续聘物业效劳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临时治理规约见附件六。 其次十条 建筑物区分全部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局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根底、承重构造、外墙、屋顶等根本构造局部,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局部,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构造局部;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效劳用房; 3._。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商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_; 2.会所: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