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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协议(十三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协议篇一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治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规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治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托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安排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规划资金:指信托规划项下,信托
2、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规划书和信托财产治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其次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xx银行_年_月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xx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加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治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力量,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担当。 第三条托付人确认 1.托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全部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托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托
3、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且自愿托付受托人设立、治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托付人不以参加信托规划的形式到达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托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托付人自行担当。 第四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托付人指定,受益人与托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托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托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托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法人代表负责人:_ 地址:_ 编码:_ 联
4、系电话:_ 传真:_ 证件名称:_ 身份证号码:_ 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_ 通讯地址:_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 _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第五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托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根据商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治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39;
5、治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分而独立存在,假如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对信托财产的治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治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楚、全面、精确。 5.参加信托规划时,托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托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户名: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开户银行:_
6、账号:_ 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规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第六条信托目的通过实施信托规划,将多个指定治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肯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力量和运用资金的丰富阅历,将信托规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工程以猎取收益,闲置资金进展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资料共享平台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协议书(:.c)。 第七条信托的成立及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为_年,自推介期满次日成立。即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全都,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
7、随便变更。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治理与运用 1.受托人根据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规划的商定进展集合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详细治理方式由受托人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正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治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展交易。 3.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治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和有效治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治理、分别记账。 第九条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内的全部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 第十条第1款所列的费用后
8、的余额局部。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100%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100%。 2.信托收益的安排: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展安排: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该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酬劳后即为应安排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安排。第_年安排时间为信托规划成立日起满_年后的_个工作日内;第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终止后_个工作日内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商定的受益人猎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信托收益划付账
9、户为:_户名:_开户银行:_账号:_ 第十条信托费用 1.信托财产应担当的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发行费用;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治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根据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担当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担当的费用(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应担当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记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
10、受偿。 4.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担当的费用。 5.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信托酬劳 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商定收取信托酬劳。 2.受托人每年安排收益前,根据本条第3款的计算方法进展提取信托酬劳。 3.受托人酬劳的计算方法: (1)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包括_%)以下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酬劳; (2)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以上时,超过_%局部即为受托人的信托酬劳。 4.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根据本合同 第九条计算。 第十二条风险提
11、醒和担当 1.受托人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工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治理风险等。 2.受托人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担当。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局部由受托人负责赔偿,缺乏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担当。 4.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不行抗力因素致使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托付人与受托人应实行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良措施,尽量削减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三条托付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付人的权利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12、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商定享有权利外,托付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治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全部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 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而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托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根本运作状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治理做出相应的说明,但托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治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托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
13、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丢失时,托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付人的义务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商定的义务外,托付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托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托付是不行撤销或解除的,托付人不得提取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
14、移信托财产; (5)托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治理信托财产并猎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到达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协议篇二 本合同的双方为: 托付人: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 地址:_ 电话:_ 受托人:_ 法定代表人:_ 地址:_ 电话: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公平、自愿、互利和诚恳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根底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全都,托
15、付人情愿托付受托人,受托人情愿承受托付人托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治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规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治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托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安排给受益人的现金。
16、 6.信托规划资金:指信托规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规划书和信托财产治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其次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年_月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加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治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力量,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担当。 第三条托付人确认 1.托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全部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托付人保证对
17、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托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且自愿托付受托人设立、治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托付人不以参加信托规划的形式到达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托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托付人自行担当。 第四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托付人指定,受益人与托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托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托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托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
18、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_ 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证件名称:_ 身份证号码:_ 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_ 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 _ 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第五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托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根据商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治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数项: (1)
19、受托人因承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分而独立存在,假如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对信托财产的治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治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楚、全面、精确。 5.参加信托规划时,托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托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
20、人如下账户: 户名: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_ 账号:_ 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规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第六条信托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规划,将多个指定治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肯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力量和运用资金的丰富阅历,将信托规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工程以猎取收益,闲置资金进展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 第七条信托的成立及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为_年,自推介期满次日成立。即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全都,本合同项下信托
21、存续期不得随便变更。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治理与运用 1.受托人根据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规划的商定进展集合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详细治理方式由受托人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正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治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展交易。 3.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治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和有效治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治理、分别记账。 第九条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内的全部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
22、列的费用后的余额局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pide;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pide;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100%。 2.信托收益的安排: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展安排: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该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酬劳后即为应安排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安排。第1年安排时间为信托规划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_个工作日内;第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终止后_个工作日内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商定的受益人猎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
23、户(简称信托收益划付账户)。 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为:_ 户名:_ 开户银行:_ 账号:_ 第十条信托费用 1.信托财产应担当的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发行费用;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治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根据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担当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担当的费用=(信托资金pide;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应担当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记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
24、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4.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担当的费用。 5.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信托酬劳 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商定收取信托酬劳。 2.受托人每年安排收益前,根据本条第3款的计算方法进展提取信托酬劳。 3.受托人酬劳的计算方法: (1)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包括_%)以下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酬劳; (2)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以上时,超过_%局部即为受托人的信托酬劳。
25、4.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根据本合同第九条计算。 第十二条风险提醒和担当 1.受托人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工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治理风险等。 2.受托人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担当。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局部由受托人负责赔偿,缺乏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担当。 4.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不行抗力因素致使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托付人与受托人应实行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良措施,尽量削减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
26、十三条托付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付人的权利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商定享有权利外,托付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治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全部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而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托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根本运作状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治理做出相应的说明,但托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治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
27、重大过失的,托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丢失时,托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付人的义务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商定的义务外,托付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托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托付是不行撤销或解
28、除的,托付人不得提取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托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治理信托财产并猎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到达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甲方: 乙方: 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协议篇三 _国信 (_t)字第( )号 本合同严肃声明:受托人治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治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担当,即由托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担当;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托付人:_ 法
29、定代表人/负责人: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 地址:_ 电话:_ 受托人:_ 法定代表人:_ 地址:_ 电话:_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治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规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治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托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安排给受益
30、人的现金。 6.信托规划资金:指信托规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规划书和信托财产治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其次条 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年_月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加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治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力量,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第三条 托付人确认 1.托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全部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托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托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且自愿托付受托人设立
31、、治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托付人不以参加信托规划的形式到达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第四条 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托付人指定,受益人与托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托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托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托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_ 地址:_ 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证件名称:_ 身份证号码:_ 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_ 通讯地址:_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_ 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
32、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第五条 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托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根据商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治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分而_存在,假如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被宣
33、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对信托财产的治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治理、_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楚、全面、精确。 户名:_xx公司 开户银行:_ 账号:_ 第六条 信托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规划,将多个指定治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肯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力量和运用资金的丰富阅历,将信托规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工程以猎取收益,闲置资金进展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 第七条 信托的成立及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为_年,自推介期满次日成立。即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34、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全都,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便变更。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治理与运用 1.受托人根据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规划的商定进展集合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详细治理方式由受托人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正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治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展交易。 3.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治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和有效治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治理、分别记账。 第九条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
35、及其他收益在内的全部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局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_(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_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_100%。 2.信托收益的安排: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展安排: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该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酬劳后即为应安排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安排。第1年安排时间为信托规划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_个工作日内;第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终止后_个工作日内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
36、本合同商定的受益人猎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收益划付账户)。 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为:_ 户名:_ 开户银行:_ 账号:_ 第十条 信托费用 1.信托财产应担当的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发行费用;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治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_用、审计费用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根据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担当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担当的费用(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_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应担当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
37、,记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4.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担当的费用。 5.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 信托酬劳 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商定收取信托酬劳。 2.受托人每年安排收益前,根据本条第3款的计算方法进展提取信托酬劳。 3.受托人酬劳的计算方法: (1)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包括_%)以下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酬劳; (2)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以上时,超过_%
38、局部即为受托人的信托酬劳。 4.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根据本合同第九条计算。 第十二条 风险提醒和担当 1.受托人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工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治理风险等。 2.受托人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担当。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局部由受托人负责赔偿,缺乏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担当。 4.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不行抗力因素致使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托付人与受托人应实行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良措施,尽量削减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三条 托付人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