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信托资金合同(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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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租赁信托资金合同(三篇)金融租赁信托资金合同篇一 本合同严肃声明:受托人治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治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担当,即由托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担当;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托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

2、方遵循公平、自愿、互利和诚恳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根底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全都,托付人情愿托付受托人,受托人情愿承受托付人托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治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规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治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

3、托资金:指托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安排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规划资金:指信托规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规划书和信托财产治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其次条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银行_年_月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加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治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力量,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

4、概由受托人自行担当。 第三条托付人确认 1、托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全部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托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托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且自愿托付受托人设立、治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托付人不以参加信托规划的形式到达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托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托付人自行担当。 第四条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托付人指定,受益人与托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

5、以是多人。托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托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托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证件名称: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第五条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托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根据商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治理和处分过程中所

6、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数项: 受托人因承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因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分而独立存在,假如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对信托财产的治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治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楚、全面、精确。 5、参加信托规划时,托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万元。托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7、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名: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规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第六条信托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规划,将多个指定治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肯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力量和运用资金的丰富阅历,将信托规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工程以猎取收益,闲置资金进展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 第七条信托的成立及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为_年,自推介期满次日成立。即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全

8、都,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便变更。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治理与运用 1、受托人根据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规划的商定进展集合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详细治理方式由受托人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正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治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展交易。 3、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治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和有效治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治理、分别记账。 第九条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内的全部收入总和,扣除按本

9、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局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100%。 2、信托收益的安排: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展安排: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该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酬劳后即为应安排的信托收益; 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安排。第1年安排时间为信托规划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_个工作日内;第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终止后_个工作日内支付。 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商定的受益人猎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 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为: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10、: 第十条信托费用 1、信托财产应担当的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信托发行费用; 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信托财产治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信息披露费用; 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中介费用;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根据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担当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担当的费用=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应担当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记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4、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担当

11、的费用。 5、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信托酬劳 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商定收取信托酬劳。 2、受托人每年安排收益前,根据本条第3款的计算方法进展提取信托酬劳。 3、受托人酬劳的计算方法: 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以下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酬劳; 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以上时,超过_%局部即为受托人的信托酬劳。 4、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根据本合同第九条计算。 第十二条风险提醒和担当 1、受托人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工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治理风险等。 2、受托人依据

12、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担当。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局部由受托人负责赔偿,缺乏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担当。 4、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不行抗力因素致使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托付人与受托人应实行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良措施,尽量削减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三条托付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付人的权利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商定享有权利外,托付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治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3、; 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全部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而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托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根本运作状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治理做出相应的说明,但托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治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托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丢失时,托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付人的义

14、务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商定的义务外,托付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托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托付是不行撤销或解除的,托付人不得提取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托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治理信托财产并猎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到达非法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

15、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商定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受托人享有依据本合同商定的方式收取酬劳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应收的信托酬劳; 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将信托事务托付他人代为处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商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受托人应当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必需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有效的治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应为托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状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

16、处理信托事务必需透露的除外;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反治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以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托付人支付信托治理费; 受托人应将自己承受的不同托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治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托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治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状况; 依据本合同的商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的信托财产; 受托人应妥当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

17、,保存期为本信托终止日起15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受益人的权利 自本信托规划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权; 受益人可以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归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依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继承。 2、受益人的义务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商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照实供应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信托收益划付账户等; 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准时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金融租赁信托

18、资金合同篇二 本合同的双方为: 托付人: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 地址:_ 电话:_ 受托人:_ 法定代表人:_ 地址:_ 电话: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上述合同双方遵循公平、自愿、互利和诚恳信用原则,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的根底上,就设立金融租赁资金信托事宜达成全都,托付人情愿托付受托人,受托人情愿承受托付人托付办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业务,双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

19、指,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金融租赁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资金信托:指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治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信托规划:指由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治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4、信托资金:指托付人设立本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安排给受益人的现金。 6、信托规划资金:指信托规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规划书和信托财产治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其次条 受托人确认 1、受托人系经中国人民

20、银行_年_月_日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码为_。 2、受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具备从事和参加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设立、治理及其相关活动的民事行为力量,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诺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担当。 第三条 托付人确认 1、托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全部的资金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托付人保证对该资金的合法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托付人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且自愿托付受托人设立、治理和运作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3、托付人不以参加

21、信托规划的形式到达非法目的谋取非法收益。 4、托付人承诺上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概由托付人自行担当。 第四条 受益人确认 1、受益人系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权人。本合同项下信托的受益人由托付人指定,受益人与托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托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则托付人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托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为: 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_ 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证件名称:_ 身份证号码:_ 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号码:_ 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

22、话:_传真: _ 受益人为多人的,见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单。受益人名单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同时应提交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第五条 信托财产 1、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系指托付人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根据商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以及该信托资金在信托设立后,在受托人治理和处分过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资产及收益。 2、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

23、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分而独立存在,假如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对信托财产的治理,受托人保证遵循分开治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确保信托财产的运作记录清楚、全面、精确。 5、参加信托规划时,托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是人民币资金,信托资金总额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托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账户: 户名: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_ 账号:_ 6、本合同项下信托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规划成立后,上述财产为信托财产。 第六条 信

24、托目的 通过实施信托规划,将多个指定治理的金融租赁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肯定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力量和运用资金的丰富阅历,将信托规划资金运用于融资租赁工程以猎取收益,闲置资金进展存放银行、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短期贷款等资金运作。 第七条 信托的成立及存续期 1、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为_年,自推介期满次日成立。即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双方协商全都,本合同项下信托存续期不得随便变更。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治理与运用 1、受托人根据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规划的商定进展集合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详细治理方式

25、由受托人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正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受托人治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展交易。 3、受托人确认信托财产的治理将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和有效治理的义务,力争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治理、分别记账。 第九条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租赁手续费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内的全部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列的费用后的余额局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托收益=总信托收益(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

26、)100% 信托收益率=总信托收益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100%。 2、信托收益的安排: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展安排: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该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酬劳后即为应安排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安排。第1年安排时间为信托规划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_个工作日内;第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终止后_个工作日内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划至本合同商定的受益人猎取信托收益的银行账户(简称信托收益划付账户)。 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为:_ 户名:_ 开户银行:_ 账号:_ 第十条 信托费用 1、信托财产应担当的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

27、1)信托发行费用;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托财产治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中介费用; (6)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根据有关规定应以信托财产担当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信托财产应担当的费用=(信托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金融租赁信托规划资金应担当的全部费用。 3、受托人应就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单列账户,记入当期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4、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担当的费用。

28、5、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直接从信托财产账户中扣收。 第十一条 信托酬劳 1、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商定收取信托酬劳。 2、受托人每年安排收益前,根据本条第3款的计算方法进展提取信托酬劳。 3、受托人酬劳的计算方法: (1)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包括_%)以下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酬劳; (2)当信托资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以上时,超过_%局部即为受托人的信托酬劳。 4、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根据本合同第九条计算。 第十二条 风险提醒和担当 1、受托人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工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治理风险等

29、。 2、受托人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担当。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局部由受托人负责赔偿,缺乏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担当。 4、在信托存续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不行抗力因素致使不能获得或实现预期收益时,托付人与受托人应实行友好协商原则,积极有效寻求改良措施,尽量削减因风险带给信托财产的损失。 第十三条 托付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付人的权利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商定享有权利外,托付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治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

30、,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全部权和收益权具有独立性,可以对抗第三人。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发生受托人依法终止而清算时,信托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清算财产; (3)托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根本运作状况,有权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治理做出相应的说明,但托付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受托人正常治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为限;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托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或其法定资格丢失时,托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

31、;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付人的义务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商定的义务外,托付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信托财产一经设立不得转移。在信托存续期间,非经法定程序,托付人基于本合同对受托人的托付是不行撤销或解除的,托付人不得提取划转信托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信托财产; (5)托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治理信托财产并猎取利益,不得通过信托方式到达非法目的

32、;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商定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 受托人享有依据本合同商定的方式收取酬劳的权利,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应收的信托酬劳; (2)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将信托事务托付他人代为处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商定的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受托人应当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规划的规定,必需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有效的治理,

33、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应为托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状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需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目的、违反治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托人应予以赔偿;未予以赔偿的,受托人不得要求托付人支付信托治理费; (4)受托人应将自己承受的不同托付客户的信托财产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分别治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托付人及其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治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状况; (5)依据本合同的商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

34、财产归属人; (7)信托终止,受托人应于信托终止后的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应得的信托财产; (8)受托人应妥当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材料,保存期为本信托终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受益人的权利 (1)自本信托规划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权; (2) 受益人可以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归还债务;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依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继承。 2、受益人的义务 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商定的义

35、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照实供应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信托收益划付账户等; (2)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准时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变更与转让 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有效期内,托付人不得随便变更受益人,因特别状况需要变更的,托付人与受益人应共同到受托人处填写受益人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托付人变更受益人,应以不违反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为限。 2、在信托期限内,经托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到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

36、人。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分别根据信托财产的_的费率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 1、托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供应合同规定之信托财产的,信托合同终止,并由托付人向受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受托人如因违反本信托合同相关规定,致使信托财产损失的,应担当相应赔偿责任。 3、本信托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便变更。确属特别状况需要修改的,托付人与受托人应实行协商方式解决。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赐予赔偿。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托付人与受托人如发生纠纷,且协

37、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托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经托付人与受托人协商全都,托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经托付人与受托人协商全都,本信托可续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丢失民事行为力量、被兼并或者对托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托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3、有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被解除; (3)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 (4)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5)信托的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4、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扣除本合同第

38、十条第1款规定的费用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归属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划至信托收益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5、本合同项下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就信托事务出具清算报告。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规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1、合同组成 金融租赁资金信托规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本合同未规定而信托规划有规定的,以信托规划为准;假如本合同与信托规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2、工作日

39、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假如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其后的第_个工作日。 3、申明条款 各当事人申明: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已认真阅读本合同及信托规划,对本合同及信托规划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精确无误的理解。 其次十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托付人与受托人可协商后另行书面予以补充。 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资金及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合同一式两份,托付人与受托人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托付人(签章): 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 受托人(盖章):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_ 合同签署时间:_年_月_日 合同签署地点:_市渝中区 金融租赁信托资金合同篇三 本合同严肃声明:受托人治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治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担当,即由托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担当;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本合同的双方为: 托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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