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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防护卫生监督放射防护卫生监督培训讲座培训讲座讲课人讲课人:李怀应李怀应目 录n一,放射卫生防护知识概述n二,放射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和技术标准n三,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n四,放射事故案例大纲要求n培训内容n1、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n2、辐射量和单位n3、辐射对健康的影响n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和方法n培训要求n1、了解放射性核素的衰变类型,X、R射线和带电粒子与物质的相互作用,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性效应,辐射危害的机理,放射性疾病等基本知识。n2、熟悉放射卫生防护常用辐射量的定义、单位(符号)和新旧单位换算。n3、掌握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防护防护方法或措施。一、放射卫生防护知识概述n(
2、一),基本知识n(二),辐射量与单位n(三),辐射对健康的影响n(四),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和方法(一),基本知识n放射卫生学的概念 放射卫生是研究天然辐射或人工辐射对人体健康影响及其防护方法的学科。内容包括个人、群体及后代的防护对策。其目的在于根据利益代价分析,允许他们进行必要的照射活动,既有利于核事业的发展,又尽可能降低射线对人类的危害,以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n电离辐射:X、r射线与其他可以导致物质电离并产生离子对的带电或非带电粒子射线属于致电离辐射,简称电离辐射;红外线、紫外线、可见光、微波等除X射线和r射线以外的电磁波属于非电离辐射。辐射一般分为致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n辐
3、射源: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的一切物质或实体通常称为辐射源。正常照射正常照射是指在设施或辐射源正常运是指在设施或辐射源正常运行条件下受到的照射。行条件下受到的照射。潜在照射潜在照射是指因设施或辐射源的事故是指因设施或辐射源的事故或某种偶然事件或事件序列或某种偶然事件或事件序列(包括设备故包括设备故障和操作错误)所引起的照射。障和操作错误)所引起的照射。按照受照人群划分按照受照人群划分,照射可以分为职业照射可以分为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公众照射。照射、医疗照射和公众照射。放射卫生防放射卫生防护的主要任务是控制正常照射护的主要任务是控制正常照射,防止潜在防止潜在照射的发生照射的发生,避免或减少
4、辐射危害避免或减少辐射危害,保护工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半衰期:是一定量核素的原子核数衰变到原来的一半时所需要的时间。轫致辐射:高速运动的电子在原子核的电场中掠过时,由于电子和质子间的库仑场间的相互作用,电子突然减速,同时将一部份能量转化为电磁辐射,以X射线的形式放出,这一过程称为轫致辐射。(二),辐射量与单位n辐射量与单位的变迁辐射量与单位的变迁n 1984年年2月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决定采用决定采用先进的国际单位制先进的国际单位制(SI单位制单位制)。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的单位较旧
5、单位从概念上更加科学的单位较旧单位从概念上更加科学,但是使但是使用中并不方便用中并不方便,所以新旧单位长期并存。我所以新旧单位长期并存。我国在学术期刊上已禁止使用旧单位国在学术期刊上已禁止使用旧单位,但是但是“居里居里”、“拉德拉德”、“伦琴伦琴”等旧单位名称等旧单位名称仍散见于各种非正式场合。下表列出了常用仍散见于各种非正式场合。下表列出了常用辐射量的名称及新旧单位的换算关系。辐射量的名称及新旧单位的换算关系。n辐射量的定义及其单位:n活度:在给定时刻处于一给定能态的一定量的某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单位是贝可()n照射量:是用于X、r射线所致空气电离程度的辐射量。n剂量:某一对象所接受或“吸收
6、”的辐射的一种量度。n有效剂量:人体各组织或器官的当量剂量乘以相应的组织权重因数后的和。(三),辐射对健康的影响n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性效应:n确定性效应:指受到较大剂量照射后肯定要发生的效应。也叫肯定性效应。效应的严重程度与计量的大小有关。剂量愈高则效应的严重程度愈大。其特点是有剂量阈值。n随机性效应:是指发生的几率与剂量大小有关的效应。没有阈值。随机性效应的表现是诱发癌症和遗传效应。通过 流行病学的调查,可以估计出受照人群的发病率,但是无法预知效应会出现在哪些受照者身上。n辐射危害的机理与放射性疾病:n辐射效应的影响因素:照射方式、射线种类、照射剂量、剂量率、受照部位、放射敏感性等。n放射危害
7、的机理:直接作用、间接作用。放射性疾病。电离辐射可以造成人体损伤,导致人体患各种放射性疾病。受照部位和放射敏感性:全身照射的效应大于局部照射,受照面积愈大效应愈显著。受照部位不同,损伤的严重程度也不同。在相同的剂量和剂量率照射下,腹部损伤最重,依次是盆腔、头颈、胸部和四肢。人体对辐射的敏感性与年龄有关,胎儿最为敏感,幼年、少年、青年、成年依次降低。放射性疾病 放射病是指电离辐射所致的疾病。按照受照剂量和病时间划分,放射病可以分为急性放射病与慢性放射病。急放射病在战争期间核武器爆炸所致的特殊疾病,也是核事故放射事件发生时,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经常遇到的放射病。急性放射病因受照剂量的不同可分为 (1
8、)骨髓型急性放射病 (2)肠型急性放射病 (3)脑型急性放射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急性放射病又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四类。慢性放射病中有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皮肤损伤、放射性皮肤癌、放射性甲状腺癌和放射性白血病等。(四),放射卫生防护的 基本原则和方法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放射防护的目的是控制照射剂量放射防护的目的是控制照射剂量,减少因不合理照射引减少因不合理照射引起的随机性效应发生的几率起的随机性效应发生的几率,防止确定性效应防止确定性效应,事故性照射事故性照射发生。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发生。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26号出版物提出并在第号出版物提出并在第60号号出版物进一步
9、完善的剂量限制体系是我国电离辐射防护出版物进一步完善的剂量限制体系是我国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制定的基础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制定的基础,也是放射防护实践应也是放射防护实践应当遵循的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1、辐射实践的正当性、辐射实践的正当性 2、放射防护的最优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 3、个人剂量限值、个人剂量限值外照射防护外照射防护 1.时间防护时间防护 2.距离防护距离防护 3.屏蔽防护屏蔽防护(屏蔽屏蔽X、Y射线的材料射线的材料一般选一般选用高原子序数的物质用高原子序数的物质,如如铅、铁、混凝土铅、铁、混凝土等。等。屏蔽墙、铅房、铅屏风、铅玻璃板等是典型的屏蔽墙、铅房、铅屏风
10、、铅玻璃板等是典型的屏蔽防护设施或装置屏蔽防护设施或装置,代表性的个人防护用品代表性的个人防护用品有铅胶围裙,铅胶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铅玻璃有铅胶围裙,铅胶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铅玻璃等眼镜。)等眼镜。)n内照射防护n放射性核素进入人体的途径:吸入、n食入、n经皮肤或伤口进入。n内照射防护原则和方法:大纲要求n培训内容n1、放射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n2、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沿革与分类n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要点n培训要点n1、了解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发展历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n2、熟悉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放射卫生防
11、护的主要规定,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分类和表示方法,主要责任方和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责任。n3、掌握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防护管理和技术要求以及豁免准则和豁免水平等技术内容。二、放射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和技术标准n(一),放射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n(二),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沿革与分类n(三),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要点(一),放射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n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
12、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重新规定了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职责。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为了适应部门职责调整的需要卫生部于2006年1月24日发布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并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适用于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准入管理规章(并且是前置许可)。2、现行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下表列出了我国现行有效的与
13、放射卫生有关的部分法律、法规名称。3、基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一),放射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二)(二),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沿革与分类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沿革与分类1、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历史沿革 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放射卫生防护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是卫生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我国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起始于五十年代中期。1956年国家将同位素应用研究列入十二年科技发展规划。为了保护放射工作从业人员的健康,1960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放射卫生防护法规。198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后,进一步
14、加快了放射卫生法规的研制进度。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标志着我国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使该项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1989年至1999年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陆续制定和修订了多项部门规章和规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1999年以来,遵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文件精神,使卫生立法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相结合并满足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卫生部开始对现行放射卫生管理规章进行清理和修订。2001年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和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就是清理修订
15、后发布的第一批放射卫生规章。2001年发布的职业病防治法是适应新形势、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和相关权益的重要法律,也是进行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管理的主要依据。为了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组织制定了10余部配套法规和规章,并于2002年和2003年相继发布。上述新的法律、法规为新形势下的放射卫生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并公布。我国在总结抗击非典型性肺炎的经验后于2003年5月9日以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大纲要求n培训内容n1、
16、监督管理的目的与对策n2、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内容和方法n3、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n4、放射防护器材的监督n5、含放射性产品的监督n6、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的法律责任n培训要求n1、了解辐射技术应用新进展及其职业危害表现,放射防护监督管理的目的意义。n2、熟悉现场检测用辐射仪表的选用,放射诊疗主要数据(指标)和防护要求,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定义和分类。n3放射防护监督管理的对象,放射性标志,对用人单位实施预防性监督和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内容、程序、方法和要求,医用辐射的安全防护与质量控制,放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的监督内容,违反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17、的法律责任。三、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n(一),监督管理的目的与对象n(二),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内容和方法n(三),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n(四),放射防护器材的监督n(五),含放射性产品的监督n(六),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的法律责任(一),监督管理的目的与对象 1,监督管理目的 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的目的是预防和控制放射性危害,尽可能降低职业人员和公众的受照剂量,防止或减少人员放射损伤事故发生,保障职业人员与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核能和射线技术应用领域的可持续发展。2,监督管理对象 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应用辐射源等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监督部门对其进行放射卫生监督。(二),对用人单
18、位的监督内容和方法1,预防性卫生监督、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2,日常性卫生监督 、一般用人单位的监督内容n放射卫生防护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n个人剂量监测(从事放射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保证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n放射性标识n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n教育培训n档案管理 、强辐射源工作场所和特殊工作单位n连锁装置,连锁装置是否符合多重性、多样化要求n固定式剂量监测仪表和报警装置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3、放射卫生监督的程序与方法 、监督检查准备n掌握用人单位的信息 n收集并熟悉有关法规、标准n制定监督计划并列出检查表n选择适宜的调查取证方法与工具 、现场监督 检查
19、项目,应根据用人单位的情况进行选择。查阅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包括:规章制度,应急计划,落实记录;n人员资格证明:个人剂量监测、健康监护和教育培训档案、检测报告等资料。4、现场监测和检查,监测检查内容包括:n工作场所辐射水平:n工作人员佩带个人计量计情况;n工作人员放射卫生防护知识掌握情况:n放射性标识;n连锁装置,防护设施:n个人防护用品,剂量监测仪表和报警仪表等。5、监督检查结果分析与评价 将检查结果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比较,分析符合情况,得出检查结论,填写现场监督文书。(三),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监督依据 、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
20、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技术标准医疗照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分为通用标准、X射线诊断、放射治疗、核医学等四类,共约40余项。在附录中。、监督内容 、审批与许可 1、预防性审核n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主要审核内容是: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n放射防护设施设计文件(职业卫生专篇,限强辐射源);n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核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主要审核内容是:n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21、n放射诊疗设备的性能验收检测报告;n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核卫生部认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评审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2、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程序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批准3、放射诊疗许可的日常监督 医疗卫生机构是否经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业务的符合情况。(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是否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定期进行校验情况。4、放射诊疗项目变更 有无放射诊疗项目变更;放射诊疗项目变更是否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5、人员资质 放射诊疗工作
22、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非专业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1.管理(1)医疗机构有无负责放射诊疗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的专(兼)职管理人员。(2)安全防护、质量保证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情况。2.设备与设施(1)放射治疗场所是否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2)放射治疗科室是否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3)核医学科室是否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4)核医学科室是否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5)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是
23、否配备和使用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6)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违法情节。(7)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经验收检测;查验其验收检测报告,确认是否验收合格。3.卫生防护与质量控制(1)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稳定性检测和状态检测,技术指标和防护性能的检测结果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情况,查验其检测报告。(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配戴个人剂量计的情况,查验其个人剂量计监测资料。(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情况,查验其健康检查档案,检查项目、检查周期与法规、标准符合情况。(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情况;查验其培训档案。(5)对
24、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是否采取防护措施,是否履行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影响的义务。(6)有无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进行核素显像或X射线胸部常规检查的情节。(7)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时,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8)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是否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9)有无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的情节。(10)有无跨省、区或全辖区开展放射影像健康普查的情节;(11)放射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检查其是否符合规定。(12)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的情况。(13)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
25、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处理情况。放射性标示1.电离辐射标志2.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3.工作状态指示灯放射事件的应急1.有无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2.是否发生过放射事件,是否有放射事件记录,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电离辐射标志当心电离辐射当心电离辐射四,放射防护器材的监督(一)基本概念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8号)明确指出 了“本办法所称放射防护器材,是指对电离辐射进行屏蔽防护的材料以及用屏蔽材料制成的各种防护器械、装置、部件、用品、制品和设施。(二)放射防护器材的分类 根据辐射防护领域中使用的射线防护器材按防护对象分,有个人防护用品(如
26、铅橡胶系列防护用品、防护面罩、铅玻璃眼镜等)、防护装置(如防护门、防护窗、防护屏风、铅防护室、贮源容器等),按材料分有建材类、金属类、铅玻璃类和铅橡胶类等。1、建材类防护材料 2、金属类防护器材 3、铅玻璃类防护器材 4、铅橡胶类防护用品(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1、检测放射防护器材产品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测。2、检测报告单放射防护器材产品是否有“放射防护器材检测报告单”和检测报告。3、检测资质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是否具备卫生部认证的放射防护器材检测资质。4、产品标签放射防护器材产品是否有符合要求的产品标签、报告。五,含放射性产品的监督(一)基本概念放射性产品,是指含放射性物料、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伴
27、生X射线电器产品和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含放射性产品”。(二)含放射性产品的分类含放射性产品分为放射性物料、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伴生X射线电器产品。(三)含放射性产品的监督内容1、检测2、检测报告单 3、检测资质 4、产品标签六,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的法律责任(一)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1、对执法主体的要求2、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1、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2、部门规章的规定n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n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三)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1、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 2、非医用放射工作单位3、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经营企业(1)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2)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3)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4)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5)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6)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放射事故案例n1.原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案 n 2.美国进口钢材案n3.巴西放射源丢失案n4.忻洲放射源丢失案n5.太原市放射源丢失案n6.某大学研究室放射源丢失案n7某研究所放射源伤人案n8.古交市放射源误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