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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解读释义释义扬州市安监支队扬州市安监支队 王定军王定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第50号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已经20122012年年3 3月月6 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现予公布,自20122012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2前前 言言 职
2、业卫生技术服务是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方针的重要技术保障,是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能的重要手段。重要技术保障,是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能的重要手段。安监系统高度重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安监系统高度重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张德江副总理在去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张德江副总理在去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相对出,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相对薄弱,全国检测检验的技术支撑力量不足,职业病的前薄弱,
3、全国检测检验的技术支撑力量不足,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总局领导多次作出期预防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总局领导多次作出重重要批示要批示。按照学习要求和日程安排,现就如何加强职业卫生技按照学习要求和日程安排,现就如何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与大家进行共同思考和交流。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与大家进行共同思考和交流。3制定目的和依据制定目的和依据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二十七、二十八条第十九、二十七、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
4、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卫生部令第31号号)总局令第总局令第50号号职业卫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安全评价、环境评价经验以及各地经济社会安全评价、环境评价经验以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需要发展状况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需要 4n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共(共9 9条,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认可制条,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认可制度、资质分级及各级机构服务范围)度、资质分级及各级机构服务范围)n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认可资质认可(共(共2020条,评审专家要求、各级机构申条,评审专家要求、各级机构申请条件、办理、变更
5、、注销程序)请条件、办理、变更、注销程序)n第三章第三章 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共(共7 7条,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工作条,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要求)要求)n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共(共4 4条,监管部门及人员的工作要求)条,监管部门及人员的工作要求)n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共(共8 8条)条)n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共(共5 5条)条)本本规定规定共分为六章五十三条:共分为六章五十三条:5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
6、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制定本办法。【条文释义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6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
7、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条文释义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5大块业务范围,没有个人职业健康体检这块。大块业务范围,没有个人职业健康体检这块。7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办法办法第三条:明确了职业卫第三条: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范围,包括为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8、范围,包括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由卫生部
9、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卫生部门负责。本本办法办法明确将职业病危害现明确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也纳入了职业卫生技术服状评价也纳入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范畴务的范畴。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8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
10、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服务。【条文释义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本条是关于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的规定。可制度的规定。9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丙级三个等级。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
11、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条文释义条文释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分级(划分为甲、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分级(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原
12、则。丙三级)原则。10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甲级甲级乙级乙级丙级丙级50号令号令国国家家安安全全监监管管总总局局省省级级安安全全监监管管部部门门市市级级安安全全监监管管部部门门卫卫生生部部省省级级卫卫生生行行政政部部门门31号令号令甲级甲级乙级乙级11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条文释义条文释义】设置职业卫生技术
13、服务机构的原则。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原则。统筹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总量控制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2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七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第七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
14、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条文释义条文释义】甲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甲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明确三类建明确三类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甲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必须由甲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安监总局安监总局2012年公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名单年公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
15、资质机构名单13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八条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第八条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设项目;(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二)
16、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条文释义条文释义】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明确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明确三类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职业卫生技术三类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服务机构承担。14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九条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第九条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17、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条文释义条文释义】除去必须由甲级、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除去必须由甲级、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的服务,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术服务机构承担的服务,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的业务范围。县市区的疾控中心只能在本辖区内从事相关业务。县市区的疾控中心只能在本辖区内从事相关业务。15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认可资质认可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
18、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由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技术评审工作。【条文释义条文释义】本条一是明确了资质认可的技术本条一是明确了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制度;二是各级安监部门建立职业卫生技术评审制度;二是各级安监部门建立职业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分为国家、省、市三级)。评审专家库(分为国家、省、市三级)。16第十一条从事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
19、条件:第十一条从事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二)具有连续(二)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评审工作。(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评审工作。专家库专家任期专家库专家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年,可连聘连任。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与本
20、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的技术评审工作。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可能有碍技术评审公正的活动。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可能有碍技术评审公正的活动。【条文释义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技术评审专家的条件和职责的规定。本条是关于技术评审专家的条件和职责的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认可资质认可17第十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第十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生产监
21、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认可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认可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条文释义条文释义】各级安监部门对技术评审专家的各级安监部门对技术评审专家的管理职能。管理职能。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认可资质认可18第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一)具有法人资格;(二)(二)注册资金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三)(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工作场所面
22、积不少于700平方米平方米;(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五)有不少于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年以上工作经验;(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
23、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条文释义条文释义】申请甲级资质的条件。申请甲级资质的条件。“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关键岗位,负责整个技术服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关键岗位,负责整个技术服务活动的控制和能力的维护,技术上把关,因此,要求技术负责人不仅应务活动的控制和能力的维护,技术上把关,因此,要求技术负责人不仅应具备过硬的专业基础,还应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具备过硬的专业基础,还应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认可资质认可19第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一)具有法
24、人资格;(二)(二)注册资金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三)(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平方米;(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五)有不少于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工作经验年以上工作经验;(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
25、应的检测、评价能力;(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条文释义条文释义】申请乙级资质的条件。申请乙级资质的条件。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认可资质认可20 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一)具有法人资格;(二)(二)注册资金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三)(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平方米;(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
26、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五)有不少于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1年以上工作经验年以上工作经验;(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条文释义条文释义】申请
27、丙级资质的条件。申请丙级资质的条件。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认可资质认可21 第十七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第十七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三)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五)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五)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
28、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七)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七)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八)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八)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条文释义条文释义】本条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认可时应当提交的本条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认可
29、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文件和资料。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认可资质认可22 第十八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第十八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个工作日对其日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
30、起。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
31、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术评审报告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条文释义条文释义】审定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审定程序。审定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审定程序。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认可资质认可23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认可资质认可24 第十九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第十九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32、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个工作日内对其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
33、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术评审报告和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
34、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条文释义条文释义】审定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审定程序。审定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审定程序。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认可资质认可25 第二十条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第二十条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所在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5、门审核;(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个工作日内对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
36、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统筹规划、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条文释义条文释义】审定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审定程序。审定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审定程序。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认可资质认可26 第二十
37、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业的3至至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文件、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文件、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38、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二)考核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二)考核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和操作能力;(三)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总结、档案等资料;(三)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总结、档案等资料;(四)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四)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条文释义条文释义】技术评审内容,包括申请文件、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技术评审内容,包括申请文件、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场技术考核。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认可资质认可27 第二十二条技术评审工作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第二十二条技术评审工作应当自
39、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提交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日内完成,并提交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是发证机关作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报告是发证机关作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决定的重要依据。认可决定的重要依据。专家组技术评审和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专家组技术评审和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定的期限内。【条文释义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技术评审工作的相关规本条是关于技术评审工作的相关规定。定。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认可资质认可28 第二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第二十三条职业
40、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条文释义条文释义】取得资质取得资质1年以上,可申请增加业务范围。年以上,可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发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条文释义条文释义】遗失资质证书应采取的措施。遗失资质证书应采取的措施。
41、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认可资质认可29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乙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均为级、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期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期满前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续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续后予以办理延续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手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条文释义条文释义】资质证书有效期及办理延续的流程。资质证书有效期及办理延续的流程。第二
42、章第二章 资质认可资质认可30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书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文释义条文释义】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可变更或者重新申职业
43、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可变更或者重新申请。请。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认可资质认可31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不予批准延(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不予批准延续的;续的;(二)被依法终止的;(二)被依法终止的;(三)自行申请注销的。(三)自行申请注销的。【条文释义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发证机关注销职业卫生技术本条是关于发证机关注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三种情形。服务机构资质的三种情形。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认可资质认可32 第
44、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让或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让或者租借其取得的资质证书。者租借其取得的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职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条文释义条文释义】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管理要求。书的管理要求。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认可资质认可33 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第二十九条发证机关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应当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总局统一印制。【条文释义条文释义】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及时公告、接受监督;证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及时公告、接受监督;证书式样由国家总局统一印制。书式样由国家总局统一印制。第二章第二章 资质认可资质认可34第三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第三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条文释义条文释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职
46、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第三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质量。【条文释义条文释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高服务效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高服务效率和保证服务质量。和保证服务质量。第三章第三章 技术服务技术服务35 第三十二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第三十二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
47、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门的监督管理。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技术服务,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报送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表,报送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
48、工作报告表式样由国家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条文释义条文释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异地开展服务时应到所在地安监部门备案。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异地开展服务时应到所在地安监部门备案。第三章第三章 技术服务技术服务36第三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第三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
49、术服务合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任。【条文释义条文释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应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检测、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
50、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标准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收费;没有行业自律标准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通过合同协商确定。【条文释义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本条是关于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的指导意见。务的收费的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三章 技术服务技术服务37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二)伪造、变造、转让或者